浅析一稿多投产生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谢智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36:16   浏览:8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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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稿多投产生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谢智燕

摘要: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今网络时代,不准一稿多投是落后文化,势必影响信息传达。现阶段,是应该根据新形势制定新用稿原则的时候了。
关键词:一稿多投 优先发表权 专有出版 格式条款 学术评议

一、 一稿多投产生的原因及其现状
长期以来,对于文人来说,一稿多投是仅次于抄袭的不道德行为,一旦被人发现,立刻会招致别人的口诛笔伐。几天前,《青年与社会》杂志刊登了 “不受编辑部欢迎”的“黑名单”。榜上20位有名者均因一稿多投或剽窃而被谴责。笔者认为,文坛剽窃早已臭名昭著,怎么谴责封杀都不过分。但将一稿多投与剽窃混为一谈,却令我不得其解。
所谓“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信息时代的到来,给copy一派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也给一稿多投者提供了无限的契机。一稿多投一直受到各路媒体的一致谴责,其原因无非就是争夺优先发表权,稳定和扩大读者群。目前,颁布的法律在没有规定作者一稿多投权利的情况下,却赋予了出版机构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权利。其所着力保护的不是作者的权利而是出版机构的权利,这固然与其“计划经济”遗留色彩有关,更与以人为本的现代立法思想格格不入。
笔者认为,一稿多投现象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 法律无明文禁止一稿多投
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关于例如“对一稿多投的稿件一经发现,不发稿酬”的声明,这让笔者不明白,既然录用了人家的作品几已经证明了该作品符合出版和报道宗旨,并以发表的方式肯定了作品的优劣,即接受了作者关于发表的授权,就应该给予稿酬。实际这种声明类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是要质疑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其中还特别强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此声明只是一种行规,违反了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上认识这一问题,我认为,既然出版机构有权利对一些好的作品多次反复再版,作者自己就更应该有权一稿多投。甚至还可以反过来,只有在法律肯定作者有权一稿多投的前提下,才能赋予出版机构再版的权利。
(二)编辑期普遍较长,作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现在多数报刊包括某些网站都规定:来稿一律不退,愈三个月未见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不能及时收到编辑的确认信件也是导致一稿多投的重要原因。学术论文并没有很强的时效性,一篇稿件上半年可以发,下半年也可以发,但对于一些时效性很强的(如杂文、评论)的稿件,如果投出去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别说三个月就是拖三天,恐怕也会成为明日黄花。作者的心血也因为“过期”而作废。所以,无奈之下,大多数作者被迫选择一稿多投,不是故意想多挣些稿费,而仅仅是希望把辛辛苦苦写出来的稿件发表出来而已。
(三)中国的学术评议制度和渗透在学术界的“关于人情”风气
相信包括各编辑人员在内的“文人”,都有过面临晋升职称、教授、拿学位等要发文章的经历。以教育界为例,研究生博士生的顺利毕业,其中一个主要的条件就是论文的发表。试想,中国的博士三年毕业的大有人在(至少四年基本上都可以毕业),手头没有6、7篇文章不能毕业。屈指可数的几家省级、国家级刊物成了文人争夺的战地。在这种制度下,一稿多投既然可以极大的提高论文产出,又怎么能不受学生老师们的“厚爱”呢?
另外,由此产生的学术腐败同样逼迫着多数作者一稿多投。许多教授导师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学术圈子”,也大都担着某某杂志报刊的主编、编委,发文章毫无障碍。那么,对于大部分“硬关系”的导师、学生,就不得不选择一稿多投这个终南捷径,希望“大面积播种,总有一个地方开花”。坏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更坏,也会使好人变坏,打击个别人的学术腐败,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建立健全一个好的学术监督和评议制度,否则其结果就如我们政府的每一场反腐败斗争---斗争越严,腐败分子却越多。
(四)编辑及媒体的不负责任
首先,对于一篇好的作品,媒体之间会频繁转载,而极少会主动付费给作者。出版社拥有无数次的使用权,而相反的作者只有一次,面对“不能一稿多投”的行规,作者的权利又在哪里?难道就在于千方百计地去寻找全国乃至全世界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作品的事实,然后再到法院去索赔?孤身一人的作者面对众多的出版机构显得苍白无力。与其被多家报刊转载而得不到权益保障,到不如自己一开始就一稿多投,这无疑是很多作者一致的想法。所以,要解决一稿多投的问题上,除了一味的谴责作者,要求作者自律之外,媒体同样应该自律。在刊登和转载文章时,做到充分尊重作者的权益,及时主动的给予联系和付款。
第二,作为报刊、杂志的编辑,如果无法防止作者一稿多投,那至少可以防止一稿多发。一篇稿件的出笼,往往要经过好几个编辑的手,只要每个人都经常关注和浏览别家报刊的文章,防止一稿多发就不是难事。况且,也有益于取长补短,提高自身水平。

二、 浅析一稿多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一)从立法思想上看
《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从《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可知,新闻出版工作存在的价值在于建设、传播和发展先进文化,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两者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对先进文化的传播和繁荣。
对于一篇能被多家报刊采用的作品,其凭借的固然是它的质量和文化传播的价值。好的思想和文化当然是影响越大越好,当今报刊多如牛毛,各类报刊都有自己的读者群(如专业报刊)和发行范围(如地市级报刊),一篇好文章在多个媒体发表,受惠的是读者,既然“好书不厌百回读”,那么好文也应不厌百回发。禁止一稿多投就相当于好的思想文化扼制在固定的区域和范围里,这显然违背了信息时代的文化传播宗旨和立法思想。
第二,从著作权法方面看
首先,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发表权和使用权,作品的发表只有一次,使用却有无数次。一稿多投正是著作权人行使其使用权的行为。同时,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合同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期满可以续订等等,其中并没有不许作者一稿多投的文字。试想,如果作者对自己的作品只能使用一次,保护期合同有效期为什么要如此之长呢?
其次,新《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凡是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对于好的作品,即使作品一稿一投,同样有多家报刊发表的可能,唯一不同的就是剥夺了作者的合法权益,而片面强调和保护了出版机构的权利。公平与否,不言而喻。
最后,作者的作品交由出版社出版,联系双方的法律形式是出版合同。同样的,作者投稿也是授予报刊使用权的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出版合同的规定,两者应约定者作权人授予的使用权时何种性质,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的。报刊社若想取得专有出版权,在接到作者投稿后,笔者认为就应该及时与作者俩西,不与联系的可视为“不要求取得专有出版权”。当然这种专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增加稿酬为对价。笔者曾查阅国家版权局编的《实用著作权知识问题》一书(1996年版),其中规定,“对于不要求取得专有出版权的报社、杂志社,作者可以将一篇稿件同时投给其中若干家刊登。”而现实中,大多数报刊杂志都属于此类,都不需要取得专有出版权。
第三,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看
言论自由,只要不违法,就不用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一种言论和一种思想在浙江可以发表,到了北京也同样可以;几年前的文章到了今年照样可以发表,只要能够通过编辑的审察。一个愿投一个愿发,有何不可呢?报刊、杂志本身就是提供大家畅所欲言的地方,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控制和禁止合理并且具有文化价值的东西的合法传播。
第四,从一稿多投的游戏规则上看
在一稿多投问题上,作者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底线”,在实际操纵中,对于全国性报刊、同城报刊,或读者群有交叉的报刊,一般不会漫天撒网。通常会选择一城一投,或者一省一投。现在,报纸数以万家,8版、16版,乃至32、64版的报纸比比皆是,读者圈子各有不同,即便一篇时评同时出现在几家报刊上,除非特别关注时评,重复读到的机会甚少。至于《成都晚报》、《北京日报》的读者,更不能看到《杭州日报》。所以,一稿多投无可厚非。

结语: 在我国现阶段,是应该根据新形势制定新用稿原则的时候了。“加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力度。高度重视互联网的作用和管理。”我认为这其中就包括根据我国现状,改革用稿制度,应该倡导“一稿多投”。一方面促进编辑人员的水平,一方面给作者以公道,“一稿多投”就应该认文部认人。
“加强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破除愚昧迷信,倡导科学精神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快发展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各项事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创作出更多反映时代风貌和人民愿望的优秀作品。”请认真地一字一字的看下来,如果还不改变用稿原则,仍然不准“一稿多投”,就上面这些任务,哪个能完成?

参考文献:
刘春田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8月版
李显东 《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解决指南(常见纠纷法律解决指南丛书)》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年1月版
费安玲 《知识产权法案例教程》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年1月版
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2004年4月版
《实用著作权知识问答》国家版权局 1996年版
《出版管理条例》 2002年2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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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5]第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工作,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效能,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工作,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以下简称联网应用),是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网传输和整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

信用数据,实现全系统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形成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的联网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国联网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
(二)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网主干网的建设、管理;
(三)制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技术标准及联网应用工作规则;
(四)负责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五)负责本机关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主管辖区范围内的联网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范围内联网应用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制定相关制度;
(二)负责辖区范围内网络建设和技术保障;
(三)负责辖区范围内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辖区范围内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实施;
(五)负责统一传输辖区内范围企业信用数据。
省级工商尚未在辖区范围内实现联网和建立全省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其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以下简称“副省级工商局”

)可以在辖区范围内联网并建立数据库,先行与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链接,实现联网应用。在省级工商局与总局联网后,统一与全国企业信用

数据库链接,实现联网应用。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联网应用工作的级织协调、技术保障和管理,明确各职能机构的职责权限,保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

据质量、网络畅通和数据及时交换,以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并充分利用全国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发挥整体职能作用,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

监管。
第二章 联网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与省级工商局之间的网络联通及安全设置,形成工商行政管理网主干网。
  第七条 省级工商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指导下,负责将辖区内区域网络与工商行政管理网主干网联通。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证网络线路24小时正常运行。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不得将工商行政管理网直接与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其他网络联接。
第三章 数据采集和传输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试用)》及《全国企业信用共享数据指标自录》的要求和范围采集

数据。
  采集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确保同一数据的唯一性。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机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采集业务工作中生成的企业信用数据。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数据质量检查制度和纠错机制,对错误或遗漏的数据及时予以更正或者补录。
第十四条 对于采集的全国企业信用共享数据,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即时传输到区域性企业信用数据库,由省级工商局或者副省级

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时限和技术要求,汇总后传输到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
第十五条 有关企业信用等级,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的分类标准进行交换。
第四章 数据应用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及市场经营行为监管中,应当充分使用全国企业信用共享数据,保证市场监督

管理和行政执法统一有效。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信用数据(企业信用等级除外),加强统计分析、部门之间交换及向社会

公开,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服务。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数据中属于依法应当限制的有关信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业务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所查处的非辖区范围内企业的违法情况,及时通过网络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

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并相应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利用网络开展案件协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联网应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联网应用工作管理,规范企业信用数据的录入、传输、使用、更新和维护行为,建立内部工

作责任制,确保联网应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要求采集、传输全国企业信用共享数据,或者采集,传输的数据有错误,导致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失误

的,由采集、传输该数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业务工作中,未按规定使用全国企业信用共享数据,特别是未按规定使用依法应当限制的相关数据,导致工作失误的,由

使用数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利用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中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企业的数据,提供对外查询或者供本系统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应

当经管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企业信用共享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共享数据采集、传输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正常使用行为,及时予

以制止和限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适时向全系统公布企业信用共享数据采集、汇总、传输、使用监测结果。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公告》的印制工作,并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经国务院同意,200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规定凡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都要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为了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源监控,同时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统一推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能够使纳税人的开票工作更加方便
  推行一机多票系统,就是将纳税人目前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纳税人不需另外购置税控收款机,便可通过同一套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及金税卡和税控IC卡等专用设备)既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可利用同一套计算机系统、相同的操作方法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抄报税等项工作,避免了因税控装置(即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的重复配置带来的培训、操作和管理等方面的麻烦。另外,根据广大纳税人多年来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反映以及为适应公民身份证号码位数增加的变化需要,一机多票系统在购票、开票、统计、管理等方面新增或改进了二十多项功能,更加符合纳税人经营管理的需要。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的开票操作都更为便捷。利用此次推行一机多票系统的机会,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将对纳税人的计算机、金税卡、IC卡和开票软件免费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
  二、推行一机多票系统绝大部分纳税人不需增加新的设备费用支出
  这次推行一机多票系统绝大部分纳税人不需要添置新的设备,少数纳税人因部分设备不能满足新系统要求而需要更换,具体可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 凡月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量在630份以下、使用Windows版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含使用主机共享系统纳税人,这类企业约占推行总户数的87.2%),因不需要更换任何设备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
  (二) 凡月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量在630份以上1350份以下、使用Windows版开票系统的纳税人(这类企业约占推行总户数的0.6%),由于开票量超出了原来32K税控IC卡的存储量,此类纳税人可以有两种选择:其一,按国家规定价格向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购置64K税控IC卡。其二,仍使用原32K税控IC卡,但每月要两次到税务机关报税。
  (三) 使用DOS版开票系统的纳税人(这类企业约占推行总户数的12.2%),需要将2K容量的税控IC卡统一更换成64K税控IC卡。如果计算机能够满足Windows98系统运行需要,则可以直接升级,不需要更换金税卡和计算机;如果计算机不能够满足Windows98系统运行需要,则需要更换计算机,有的还需要更换金税卡。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近期将进一步下调税控IC卡、金税卡的销售价格(调价前的价格分别为:税控IC卡105元/张、金税卡1303元/块),待国家物价部门正式批准后执行。各地税务机关和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应向纳税人公示税控IC卡和金税卡的销售价格。对于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而需要更换税控IC卡、金税卡的纳税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在国家新确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纳税人因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而购置税控IC卡、金税卡以及计算机等设备的费用,可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推行一机多票系统纳税人不需支付培训费用
  一机多票系统培训工作需要场地、设备、师资和资料等方面的费用,其中场地、设备及培训资料费用由税务机关负担,师资等劳务费用由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担,纳税人不需支付培训费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不向纳税人收取一机多票系统培训费用的规定,组织做好培训工作,同时欢迎广大纳税人进行监督。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