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王某某挪用公款案兼论挪用公款的主体问题/景宝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18:01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析王某某挪用公款案兼论挪用公款的主体问题
作者:景宝峰、郭小锋、李旺城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太平洋保险公司顺义支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曾先后从北京市腾丰禽类加工厂(太保顺义支公司"小金库")帐户上私自挪用公款24万元和9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轿车和安居理财保险。
王某某系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全国性公有股份商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由北京分公司统一管理。并于1998年被聘任为太保顺义支公司副经理。
二、争议焦点
对于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在于如何认定王某某的主体资格。
三、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认定王某某系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其管理、经营顺义支公司非国家工作人员,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作出的《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产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产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挪用资金罪。
四、评析意见及学理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主体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许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认定的难点,从王某某挪用公款案的审理过程来看,造成检察机关与法院不同认识的原因在于王某某是否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我们下面结合该案对这一论题以及挪用公款主体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侦查理论及本案的分析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一般采用“身份论”即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这是最为直接的思维模式。因为挪用公款罪其构成要件中犯罪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故侦查人员多以身份为导向进行侦查,而身份之认定又是以所属单位性质为侦查的突破口。众所周知,司法实践中对单位性质的认定多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即到工商管理部门查阅该单位所登记的性质,若为国有性质则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1]。这种理论基础和侦查方式,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表现为计划经济体制下要么为国有公司、企业[2],要么为私有公司、企业,其分水岭十分明显。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不再那么简单,其原因有:一是新旧体制处于更替阶段,一些公司、企业管理较为混乱。例如大量“挂靠”现象存在,名为民营企业,实为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3]。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利益主体的出现[4],最为典型的是国有股份公司,也是现在国企重组和改革的主要方向,此种情况将给刑法理论带来新的研究课题。
本案中,王某某任职太平洋保险公司顺义支公司经理,而太平洋保险公司顺义支公司系为国有股份公司,侦查人员依此认定王某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该案庭审和法院最终判决却认定王某某系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其管理、经营顺义支公司的人员,实属非国家工作人员,主要依据北京分公司曾与王某某签订一份聘用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因此认定王某某是一种受委托行为,从而否认了侦查机关的认定结论。
(二)对劳动合同定位之分析
目前国有企业顺应时代呼唤,纷纷进行转制和改革,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是在企业与职工之间采取“双向选择”的合同聘用机制,并在全国各大企业中得到普遍推广和应用。该项制度最大特点是打破国有企业原有的身份观念,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来激活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应该说对企业的自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尽管合同制打破了身份观念,但是有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否就否认其身份关系,不尽其然。依据《刑法》第93条第2款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此表明,合同制仅仅打破国企职工的身份思想防止产生惰性,而并非否定其实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为即便与国企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在国企中“从事公务”则同样可以依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虽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王某某所从事的工作系属国有公司公务行为,可以直接援引《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三)“委托”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劳动者在企业内部的不同分支机构工作的,很多情况下都是用人单位的调动,其工作最终都是为同一个企业服务的[5],具有委派之性质。现在许多企业多以聘用合同的委托来掩盖其委派之意即名为委托实为委派,无形中为犯罪嫌疑人实施挪用公款提供了抗辩的理由。鉴于这种关系的复杂性,我们建议凡采用聘用合同进行委托的,应遵循事先公示解除了受托人已有的人事关系,然后再进行聘用的程序,而不是如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在受聘于太平洋保险公司顺义支公司经理期间其人事关系仍然由北京分公司统一管理,而等案发后却拿着聘用合同来否认。所以,我们采用堵口的方法,来解决侦查角度与公司实际管理之间的冲突,从而排除人事关系(户口、档案)与劳动合同之间相互矛盾的证明力[6]。
其实,本案只要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是从事公务行为以及所任职的太平洋保险公司顺义支公司为国有企业,就可以依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则完全可以排除《批复》的适用。
(四)关于《批复》之评析
1、现行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共同犯罪情形)。而《批复》中规定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产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明确指出其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勿庸质疑应按挪用资金罪论处。
2、刑法中挪用公款所侵害的直接客体国有财产的使用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经体系化分析可排除委托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之义,因为如果委托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一旦行为人实施挪用行为,可直接援引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故不存在委托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批复》将受委托人员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实属画蛇添足,且容易产生误解。
(五)贪污罪主体与挪用公款罪主体应当一致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体是有区别的,即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7]。修订后刑法之所以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主体范围作出不同规定,并非立法疏忽,或出于立法技术考虑,而是立法者有意作出区别性规定。首先,《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主体为纯正国家工作人员和不纯正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其次,《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委托人员显然既非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否则,本条款的规定就纯属重复和多余;第三,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作为贪污罪主体被确定下来,是出于严惩贪污犯罪,更为广泛地保护国有财产的目的[8]。
我们认为,在理解法律条文时切忌机械化。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的确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体在字面上有区别,但是并不意味着两者本质上是不一致的,其理由为:
第一,《刑法》第382条第3款对贪污罪之共犯作出明确规定,而《刑法》第385、388条并没有规定受贿罪的共犯。能否依此否认受贿罪之共犯呢?显然不成立。我们认为刑法总则是刑法分则扩张事由[9],为分则提供一些普遍性的规定。所以,尽管受贿罪未对共同犯罪作出规定,但我们可以依据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基本原理认定受贿罪的共犯。相反,如果《刑法》第382条并未对贪污罪共犯作出明确规定,仍然可以依据共同犯罪原理加以认定,而《刑法》第382条之所以添加第3款目的是为提请司法工作人员注意。
第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所侵害的法益主要区别为:贪污罪侵害的法益乃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国有财产的使用权。至于另外还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这一法益是共同的。据此可知,两者所侵害的对象均为国有财产,而所有权与使用权之别主要体现在作案手段和主观意志的不同,与犯罪主体身份没有关系。而恰恰“廉洁性”决定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之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规定。
第三,《刑法》第382条第2款中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基于刑法理论界对“公务行为”与“劳务行为”之别:从事经营、管理等工作的一般认定为公务行为,而从事生产、运输等工作的一般认定为劳务行为[10]。那么《刑法》第382条第2款所规定的主体符合《刑法》第93条第2款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贪污罪的主观恶性的确大于挪用公款罪,但若以此来说明贪污罪的主体应比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更为广泛,进而体现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只能是臆断。司法实践表明,挪用公款一般涉案数额比较大,并且挪用后至判决前仍未归还或仍未完全归还的也比较多,其从客观上看,与贪污占有致使国有财产流失没有本质区别。所以,不管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应同等加以保护,而不是人为地另设炉灶。
(六)国有企业、公司的认定
国有企业、公司的认定将成为职务犯罪司法实践的焦点和难点,因为实践表明挪用公款罪主要集中在国有公司、企业。另外,更为关键的是经济发展给刑法学尤其是经济案件带来巨大冲击,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绝大多数将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混合所有制公司,由于其国有性质难以认定,因而,其“从事公务行为”的人员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也存在较大的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混合所有制单位中,只要国有股份占相对控股,就应视该公司为国有公司,其中“从事公务行为”的人员便可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混合所有制公司中,只有在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的情形下(占50%股份 + 1股以上),其单位才能视为国有公司,而其中“从事公务行为”的人员才有可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11];第三种观点认为,只有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中“从事公务行为”的人员才可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我们认为,这不是单纯的刑法学问题,其中严格解释、合理解释等并不能够对此自圆其说。其实更为主要的是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问题,经济的发展需要不同的社会、法律政策与其配套而行,才能保证经济稳固向前发展,因此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的理念也是不同的:(Ⅰ)计划经济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阶段,公司、企业可分为国有、集体、私营三部分,其形式简单、标准明显,因而在这一时期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基本上不存在问题。(Ⅱ)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初始阶段,公司、企业纷纷进行改制、重组以便向现代企业模式靠拢,其公司、企业内部结构和运作发生很大变化,表现为国有的民营化、集体的民营化趋势,那么这一时期认定国有公司、企业就要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水平以及改制后公司的实际运作模式等因素全面、综合进行评价。(Ⅲ)基本完成经济改革的过渡阶段,公司、企业基本实现国有资本与外来资本以及私有资本的有机融合,并且实现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到那时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就应严格界定为国有独资公司。
结合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的太平洋保险公司顺义支公司系属国有股份公司,而就目前经济发展的理论和现实来看,国有股份公司的企业模式仍处于一种完善和探索阶段,并且多数还是以国有性质为主导,其运作方式也主要还是以前模式(行政色彩较为浓厚)。鉴于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将太平洋保险公司顺义支公司认定为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是完全可以接受的,至于五年或者十年后能不能认定值得探讨。所以,应采取一种动态的方式来认定,才能适应动态的经济发展。

注释:
[1]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
[2] 在当时那种经济结构体制下,国有公司、企业所占比例相当大,而私营公司、企业仍处于一种抑制状态。所以,相较之下那时的经济案件更多、也更好办理。
[3] 表现为该公司、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是某民营企业的分公司,但是实际出资、人员安排以及经营核算都是直接隶属于事业单位,只是年度交纳挂靠费。
[4] 参阅《江泽民“5.31”重要讲话学习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页
[5] 参见黄宁 著《劳动合同若干实践问题研究》载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p82
[6] 人事关系则证实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资格,而劳动合同则证实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之身份,只是作为社会人员接受国有公司、企业之聘用和委托。证明的方向是相反的,如果无法排除其合理怀疑,则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原则,应认定为一种委托关系,本案法院判决就是如此。现在,我们就要将合同证明完全明确化,实质上是堵住相反证明的关口,让委托的企业将受委托人的人事关系先予以解除,后在用合同加以聘用,这样人事关系可以证实其身份,并具有说服力。
[7] 参阅龚培华 著《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载于《犯罪研究》2001年第3期,第 7 页
[8]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刘中发 著《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9] 引自陈兴良语:“行为人实行分则构成要件之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将共犯排除在正犯之外。如果没有刑法总则关于共犯之规定,不可按照分则的构成要件之行为进行处罚,正是因为总则为共犯提供刑罚依据,才使得可以对共犯进行刑罚处罚。所以总则是刑法扩张事由”。(摘自“共同犯罪”课堂讲稿)
[10] 参阅赵秉志、肖中华 著《贪污罪中“从事公务”的含义》载于“正义园”网站。
[11] 参阅龚培华 著《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载于《犯罪研究》2001年第3期,第 7 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日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7]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日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区)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区)城区和县(区)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与乡(镇)及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乡(镇)内通达行政村并直接为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行政村与行政村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逐步实现管养分离、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和依法管理、安全畅通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履行监管和指导的职能。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并对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筹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监管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编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组织审批县道大修工程设计文件,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及工程质量;组织县道大修工程交、竣工验收;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主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编制本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性计划,编报养护工程技术方案,并按批复的养护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中修和乡道、村道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和保护;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农村公路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筹措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并协助做好县道管养和上级补助养护工程项目的实施,依法保护乡道、村道。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做好辖区内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工作,并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三)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
(四)建设干线公路交纳的重点公路工程营业税及收费公路营业税;
(五)乡(镇)、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六)社会捐助资金及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其它可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国家和省补助资金按规定和计划使用。
市统筹安排的养护资金是指市财政拨款和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级留成部分,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省重点养护项目的配套补助、县道公路大中修养护和改建工程补助以及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的考核奖励。其中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主要用于县道公路大中修养护和改建工程补助,投入比例按规定不低于80%。市对县(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以奖代补。乡道、村道由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市级按不低于600元/年公里的标准给予补助。
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省重点养护项目、县道公路大中修养护和改建工程上级补助资金的配套及乡道、村道养护工程。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资金不得低于市级补助标准。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返还县(区)部分主要用于县道养护,投入使用比例按规定不能低于80%。
乡(镇)、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和大、中修养护工程的配套。乡镇筹集的日常管理养护资金不低于400元/年公里。
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主要作为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的配套资金及日常养护资金,具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的实际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资金应当逐步增加。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各级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的编制应遵循因地制宜、标准适当、量力而行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全省、全市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和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工作应在上年度11月15日前完成;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并于上年度11月底前上报省交通厅。
省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下达后,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下达,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管理养护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完好技术状态而进行的养护巡查、路况检查、决策评价、内业资料管理及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坏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公路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和专项工程等作业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持路面完好整洁、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路基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完好;标志、标线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应参照交通部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巡查、路况检查、评价决策、内业资料管理等规章制度,逐步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
小修保养即日常养护和小修工程,是对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经常进行日常性、预防性维护保养和修复其较微小损坏部分,使之常年处于完好的技术状况。
中修工程是对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修复、加固,以恢复其原有技术状态的工程。
大修工程是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已达到其设计使用年限或遇人为及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严重损毁进行应急性、预防性和周期性的综合治理和修复,恢复其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有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建或增建,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专项工程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发生较为严重的病害,通过日常维护保养无法恢复其原有技术状态或由于重大交通事故以及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较大损坏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抢修恢复的工程。专项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维修加固、水毁修复、安全保障工程等,根据工程量、规模大小,可分别按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管理。专项工程一般应于当年完工,对当年无法修复的水毁等专项工程,首先应采取措施抢通,然后视其规模大小、资金状况,列入下年度大修或改建工程。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实施。
养护质量应参照《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对已达到县道建设标准的路段,其养护质量应达到《山东省县道标准路段实施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建立管养分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健全完善日常管理养护机制,全面保持和提高现有路况水平和通行能力,发挥农村公路的使用效益。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村居或村民。小修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可承包给专业化施工队伍,实施合同管理。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养护工程管理应当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或改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计和管理。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
农村公路大中修或改建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做到资料归档齐全、规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交、竣工验收。
大、中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留金为施工合同金额的5%。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交通疏导,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人员和行车安全。因施工原因造成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设置明显的绕行标志。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绿化要做到绿化与美化、防护与观赏、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增强农村公路抗灾能力,提高路容景观水平。农村公路绿化可采取多种方式推行承包制,也可逐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转让绿化权来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二十四条 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雪、洪水、地震等)破坏的农村公路、桥涵等设施,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农村公路管理单位难以及时恢复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农村公路的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农村公路保护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农村公路路产”)的行政管理。
本办法中有关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村道保护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管理和保护县道公路,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损坏农村公路路产及侵犯路权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管理和保护乡道、村道,并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县道的路政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县(区)交通部门的委托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路政管理职责,有关乡道、村道管理、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可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用地为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土地。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农村公路两侧建筑物内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它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地及其它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它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它类似作业;
(五)其它任何违法利用、损坏、污染、侵占公路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大中型农村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农村公路、农村公路桥梁、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超限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过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单位同意,并赔偿损失或者承担为其采取的防护费用。
农村公路主要道口应设置禁行和限载标志,必要时可采取保护、防护措施,限制和防止超限车辆驶入,但不得影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消防等救援车辆的通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管理职责权限的农村公路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因修建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及其用地;
(二)穿、跨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埋设管(杆)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三)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
(四)在农村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五)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事先报经具有管理许可权限的农村公路管理单位按规定审批。
路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并考虑农村公路远景发展的需要。占用、利用农村公路兴建各类工程和修建各种设施给农村公路造成损失、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赔(补)偿。赔(补)偿收费按现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巡查,制止、查处各种侵占、损坏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及其它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对侵占、损坏乡道公路路产及侵犯路权的行为,除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和所处罚款及责令车辆停驶的职责由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行使、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外,其它路政管理职责可由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或依法决定由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农村公路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管理装备。
路政管理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六章  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自上而下逐级检查考核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与奖惩。农村公路具体管养单位要坚持进行公路巡查及经常性检查,每月要定期组织一次全面自查,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每季组织一次检查,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检查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具体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分别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根据其交通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的结果,并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


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



一、总 则
1.为加强电力节能检测和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的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建立节能检测中心,制定本办法。
2.各节能检测中心必须在本办法的规范下,按规定的程序组建、评审并获得认证后方能正式开展节能检测工作。
3.各节能检测中心应确保节能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职 责 范 围
1.对本电网所辖电力企业主要能耗指标进行检测及检查;
2.对本电网所辖火电厂实施能量平衡测试,评价;
3.对基建、技改工程项目进行合理用能的评价及竣工验收测试;
4.对发、供电企业中的节能自检工作(含机组大修前、后的效率测试等)进行技术指标和监督;
5.协助主管电力公司制定主要能耗指标及节能检测计划;
6.对进入本电网的耗能产品的能耗指标进行检验和抽查;
7.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对能源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
8.协助主管电力公司监督所属企业更新国家已公布淘汰机电产品情况;
9.协助或负责进行节能信息的搜集、本电网发电厂能耗指标统计分析等工作;
10.定期向上级节能主管部门报告节能检测工作情况及提出有关建议。
三、检测内容
1.综合节能检测主要内容:锅炉效率;汽轮机热效率、汽耗,真空严密性;管道效率;厂用电率;汽水损失率;发电机效率;水轮机效率、水耗;供电线损率,全厂负荷率等。
2.单项节能检测主要内容:给水泵组效率,循环水泵负荷率;空预器漏风率,除尘器效率;主要附机单耗;锅炉主蒸汽压力、温度,再热蒸汽温度;排烟温度、氧量;灰渣含碳量;给水温度,高加投入率;凝汽器真空度、端差;燃料工业分析;污染物排放量等。
3.火电厂能量平衡测试主要内容:机组及全厂燃料平衡、热平衡、水平衡及总能量平衡的检测和评价。
4.节能产品能耗指标的抽查、验证。
5.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系统等技术性能的检测、评价。
四、评审标准
1.评审按《认证评审考核细则》的六项内容进行。带“*”的为重点项,均需达到规定要求。其它考核要求有3个及以上分项达不到要求的,待整改后再评审。
2.每次评审合格的节能检测中心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其间接受签证部门的考核、抽查。逾期须经复审。
五、评审组织程序
1.评审组织
由国家电力公司节能主管部门及计量管理部门组成评审组,负责节能检测中心的机构审定和计量认证工作。
2.评审程序
申请评审的节能检测中心填报评审申请表及《质量管理手册》,提出自审报告;
网、省(市、区)电力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评审;
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初审合格后,在《评审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整改意见、申请表等材料一式二分报国家电力公司申请评审;
评审合格的由国家电力公司批文并颁发铜牌。
六、编制依据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6年1月12日颁发
《节约能源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1990年6月1日颁发
《节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考核要求》——国家计委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司、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计资源函〔1991〕17号
《节能检测技术通则》——国家标准GB1536—94
《电力节能工业技术监督规定》——电力部1997年7月3日颁发
七、附 件
1.认证评审考核细则
2.《质量管理手册》编写说明
3.检测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推荐
4.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申请表
5.电力节能检测中心评审表

附件一:认证评审考核细则
一、组织机构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1 |机构设置 | (1)有主管电力公司对成立“中心”的批文和负责人的 |
| | |任命文件。 |
| | | (2)组织机构要健全 |
| | | ①要有能满足开展节能监测工作需要的专业检测管理 |
| | |部门。专业检测部门的设置要与所承担的检测业务范围相 |
| | |适应,一般应设有热能、电能、理化分析等检测专业。 |
| | | ②各专业检测管理部门应有负责人。 |
| | | ③配备的专业检测人员(数量、素质)应能满足检测工作 |
| | |的需要。 |
| | | ④有组织机构框图。 |
|--|--------|----------------------------|
|2*|质量保证体系 | 有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应能对影响检测质量 |
| | |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 |
| | | (1)检测机构应有质量负责人,专业检测室(组)应设质|
| | |量员。 |
| | | (2)建立并实行能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的规章制度和检 |
| | |测工作质量申诉制度。 |
| | | 以上(1)、(2)项内容应体现在质量保证体系图中。 |
------------------------------------------
二、仪器设备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 | | |
| | | |
|1 |应有仪器设备 | (1)仪器设备一览表的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
| |一览表 | 名称: |
| | | 型号规格:一个主机、多个传感器或主机与传感器 |
| | |分立并有互换性的,主机、传感器应分别列出,必要时要 |
| | |在备注栏中说明。 |
| | | 数量:要与型号、规格相对应。 |
| | | 技术指标:包括测量范围及测量精度。若为多档, |
| | |应分档列出。若传感器、二次仪表分别有其测量精度, |
| | |也应分别列出。 |

| | | 制造厂家: |
| | | 购置日期: |
| | | 检定周期: |
| | | 检定单位: |
| | | 检定时间: |
| | | 送检负责人: |
| | | 编号: |
| | | 单价(元): |
| | | (2)仪器设备一览表中仪器设备的排列,应按测量 |
| | |参数的性质分类填写,能测多种参数的仪器设备,按其 |
| | |主要测量参数类别排序,属测量同类参数的不同类的仪 |
| | |器设备,要相对集中排列;属测量同类参数的同类的仪 |
| | |器设备,按其测量范围,由小至大,顺序排列。 |
| | | (3)节能检测机构内与检测业务直接、间接有关的 |
| | |仪器设备,均应列入仪器设备一览表。 |
| | | |
|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 | | |
| | | |
|2*|仪器设备的 | 所配置的仪器设备必须与所承担的节能监测、企业 |
| |配备 |能量平衡、电力、热能设备及产品的技术性能测试和鉴 |
| | |定的检测内容相适应,满足所在电网内最大火电及水电 |
| | |机组的有关检测标准的要求。 |
| | | (1)所配置的仪器设备,可检测的参数种类、量程 |
| | |范围,应能将主要及特殊需要检测的诸参数覆盖。 |
| | | (2)所配置的仪器的测量准确度或仪器型号规格, |
| | |能满足检测要求。 |
| | | (3)对于非重要检测参数用测量仪表,可以使用现 |
| | |场在用(在线)测量仪表,但必须符合相应检测标准的要 |
| | |求,并在有效检定周期之内。 |
| | | (4)使用其他单位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应有协 |

| | |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3*|仪器设备的 | 仪器设备的检定应符合规定要求。 |
| |检定 | 用于检测的所有仪器设备都必须具有检定证书或 |
| | |相应的证明文件。对尚无国家、行业检定规程的仪器设 |
| | |备,可以由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计量单位出具测试(或 |
| | |校验)结果证书;有自检能力的单位,也可按《关于在计 |
| | |量认证中对计量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验和检验的 |
| | |规定》进行自查。 |
| | | 按JJG1021-90附录进行自检,并有自检合格 |
| | |证书。 |
| | | |
|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4 |所有计量检测 | (1)仪器设备应在明显位置设有表明技术状态的 |
| |仪器设备都必 |标志。 |
| |须有明显的统 | 包括:检定结论、检定日期、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 |
| |一格式的标志 |位。其中,具有正式检定合格证书的,经校验,用绿色标 |
| | |志,表明合格;经检定、校验、整体计量性能不合格,但所 |
| | |使用的量程段或参数是合格的以及暂时无检定规程,且 |
| | |无法编写校验方法的仪器设备,通过三台以上仪器比 |
| | |对,确认其比对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以内,用黄色标志, |
| | |表明可用;无检定合格证书或经校验自检不可用的仪器 |
| | |设备,用红色标志,表明停用。 |
| | | (2)由两件或两件以上仪表组成的成套检测设备及 |
| | |一台主机多个探头且有互换性的成套设备,应分别各自 |
| | |贴有标志。对于不便贴标志的各类探头、传感器,应分 |
| | |别挂有表明其技术状态(合格、可用、停用)的金属或塑 |
| | |料标志牌,牌上应有相应的编号 |

|--|--------|----------------------------|
|5 | | 所有仪器设备应有随机配套的说明书。引进设备 |
| |仪器设备说明 |除有原文说明书外,有关性能指标、校准及使用方法部 |
| |书应妥善保存, |分,应有中文说明书。无原配套说明书的仪器设备,应 |
| |随时可取 |有自编的操作方法 |
|--|--------|----------------------------|
|6 | | 所有检测用仪器设备,应有设备档案,内容包括:购 |
| |应有计量检测 |进日期、验收、使用、故障及维修记录,检定(送检)校验 |
| |仪器设备档案 |记录等 |
|--|--------|----------------------------|
| |自检仪器的量 | 自检仪器必须有量值传递图。本身有检定业务的 |
|7*| | |
| |值传递 |其量值传递能溯源到上一级 |
|--|--------|----------------------------|
| |计量标准器具 | 计量检定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经计量部门考核 |
|8*| | |
| |的考核 |合格 |
------------------------------------------
三、检测工作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1*|有关检测的规 | 应备齐与申请检测业务范围有关的国家、行政部门 |
| |范、规程、标准 |有关能源管理和节能监测的条例、规定及各项检测技术 |
| |等技术文件齐 |标准(包括相关标准) |
| |全 | |
|--|--------|----------------------------|
|2*|检测方法应有 | 应有各检测项目的检测实施细则,包括如下内容: |
| |检测实施细则 | (1)所依据的检测标准 |
| | | (2)适用范围 |
| | | (3)检测参数(检测内容)及技术指标 |
| | | (4)检测方法的说明,如测试时间、测点布置、化验 |
| | |取样、数据采集、仪表安装等要求 |
| | | (5)对测试用仪器设备的要求 |
| | | (6)对检测对象运行工况及检测环境条件的要求 |
| | | (7)对检测结果的测算方法及数据处理的说明 |
| | | (8)技术安全措施等其它要求与说明 |
|--|--------|----------------------------|

|3*|故障及外界干 | 在检测过程中,对影响检测结果的意外故障或外界 |
| |扰的处置 |干扰,有明确的处置办法,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不 |
| | |受意外故障、干扰的影响 |
|--|--------|----------------------------|
|4 |原始记录 | (1)原始记录表格可采用专用或通用记录表。其 |
| | |内容包括:检测参数、被测项目名称、型号、检测地点(或 |
| | |受检单位)、检测日期、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及其编 |
| | |号,检测前、后被测对象运行状态,检测负责人、记录人、 |
| | |记录审校人(签名)。 |
| | | (2)原始记录必须字迹清晰,不得用铅笔填写。修 |
| | |改记录,应有修改人签字(盖章)。 |
| | | (3)原始检测数据的处理,采用的有效数字位数、 |
| | |异常的判断与剔除方法、误差的表达方式,应符合相应 |
| | |检测标准的规定。当检测标准未做具体规定时,应符合 |
| | |测量误差理论的一般规定。对尚无检测标准或检测标 |
| | |准中未对检测结果的误差作出具体规定时,可不注明其 |
| | |测量误差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5 |检测报告 | (1)数据处理同原始记录。 |
| | | (2)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 | | (3)检测报告应有统一格式,内容应符合有关检测 |
| | |技术标准的规定。 |
| | | (4)检测报告应有一定的编制审批程序,并有相应 |
| | |人员的签字。 |
| | | (5)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报告原稿和一份正式打 |
| | |印文件样本)应归档保存五年以上 |
|--|--------|----------------------------|
|6 |信息管理 | 建立节能技术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
------------------------------------------
四、人员资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1 |中心人员 | 了解国家有关节能及节能检测方面的政策、法规, |
| | |具有计量法与计量学的基本常识 |
|--|--------|----------------------------|
|2 |中心主任 | 熟悉节能及节能检测业务,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至 |
| | |少有10年专业工作经验。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
|--|--------|----------------------------|
|3 |技术负责人和 | |
| |质量保证负责 |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节能检测业务,具有五年 |
| |人 |以上的节能检测工作经验 |
|--|--------|----------------------------|
|4 |工程技术人员 | 按申请的检测业务范围,配备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
| | |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比例应不低于50%,各专业室(组)的 |
| | |负责人也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5*|检测人员 | 具备所从事检测工作专业的基础知识与实际操作 |
| | |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已取得节能检测员证书。各 |
| | |专业至少有2名 |
|--|--------|----------------------------|
|6*|仪表校验人员 | 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至少有2名 |
|--|--------|----------------------------|
|7 |管理人员 | 节能情报、技术标准和档案管理人员1至2人 |
|--|--------|----------------------------|
|8 |有各类人员的 | 有对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计划与要求。每年有培 |
| |技术培训计划 |训计划,培训内容一般有:节能检测法规、节能检测技术 |
| | |标准、计量法与计量学基本知识、质量观念教育、各项专 |
| | |业检测技术等等 |
------------------------------------------
五、环境条件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1 |检测实验室的 | (1)实验室(包括化验室及仪器室,下同),其环境 |
| |环境条件 |(温、湿度和其它要求)应满足相应的仪器设备的使用保 |
| | |管技术要求。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 |
| | | (2)需要更衣换鞋的实验室保持衣、鞋的清洁。 |
| | | (3)仪器室内应有供检查仪器用的试验台(桌)。 |
| | |不能将实验室兼作检测人员办公室。 |
| | | (4)实验室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化验室应有通风设 |
| | |施,压力气体及化学药品的放置应合乎安全管理要求。 |
| | | (5)噪声大的试验设备应与操作人员的工作间隔 |
| | |离,工作间的噪声不得大于70dB。 |
| | | (6)三废处理应满足环保要求 |
------------------------------------------
六、规章制度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 | | |
|1 | | 有岗位责任制度 |
| |各级人员的岗 | (1)应明确各部门(与组织机构框图相对应)的职 |
| |位责任制 |责范围及质量责任。申请检测内容所对应的检测功能 |
| | |及计量认证所提出的技术管理要求,必须具体落实在机 |
| | |构内部各有关部门。 |
| | | (2)应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检测 |
| | |机构负责人(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各部 |
| | |门的负责人、一般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员、资料(档 |
| | |案)保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
|--|--------|----------------------------|
|2 |有保证质检公 | (1)有检测结果出证不受行政干预的规定。 |
| |正性的措施 | (2)应有检测人员不能从事与检测业务有关的技 |
| | |术开发、技术改造或可能影响检测公正性的其他工作的 |
| | |规定。 |
| | | (3)对检测人员有秉公办事、遵守职业道德、为被 |
| | |检测单位技术保密的工作纪律要求,违者有惩治措施。 |
| | |对所有检验工作提供相同的质量水平,不受关系、部门 |
| | |的影响 |
|--|--------|----------------------------|
|3 |仪器设备使用 | 有检测用仪器设备(如有计量检定业务,还应包括 |
| |管理制度 |标准物质,计量标准器具)的验收、使用、检定,保管、报 |
| | |废制度 |
|--|--------|----------------------------|
|4 |内部工作文件 | 有检测机构内部工作文件(质量管理手册、各项规 |
| |的制定、颁发、 |章制度、检测实施细则等)的制定、颁发、修改制度,并明 |
| |修改制度 |确有关程序相应的负责人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5 |技术档案管理 | (1)技术档案包括: |
| |制度 | ①国家、部门、地区有关能源管理与节能检测方面 |
| | |的文件、政策、法令、法规; |
| | | ②有关节能检测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包 |
| | |括相关标准、参考标准; |
| | | ③检测实施细则; |
| | | ④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检定证书、仪器设备验 |
| | |收、使用、检定、维修、报废记录; |
| | | ⑤仪器设备台帐及仪器设备一览表; |
| | | ⑥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检定证书、仪器设备验 |
| | |收、使用、检定、维修、报废记录; |
| | | ⑦检测报告与检测原始记录; |
| | | ⑧用户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 |
| | | ⑨检测报告发放登记; |
| | | ⑩与检测有关的其它技术资料。 |
| | | (2)有技术档案的建档、借阅、复制、销毁具体 |
| | |规定。 |
| | | (3)各种技术档案均有规定的保存期。 |
| | | (4)有技术保密规定 |
| | | |
|--|--------|----------------------------|
|6 |检验样品的管 | 检验样品包括采样(或送样)化验的各种燃料、灰渣 |
| |理制度 |及其它化验样品,也包括节能产品的抽验样品。对交 |
| | |接、保管、验后处理等,应有具体规定 |
|--|--------|----------------------------|
|7 |实验室管理制 | 对实验室(包括化验室、仪器室)的安全、卫生、环境 |
| |度 |条件的保持、易燃易爆及有毒药品的保管等,应有具体 |
| | |规定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考 核 要 求 |
|--|--------|----------------------------|
|8 |检测事故分析 | (1)有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要有统一的格式, |
| |报告制度 |要明确事故责任、处理方法及处理程序。 |
| | | (2)有现场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
|--|--------|----------------------------|
|9 |检测工作质量 | 对受检测单位提出的检测质量申诉,应有明确的处 |
| |申诉处理制度 |理办法: |
| | | (1)明确规定受理质量申诉部门; |
| | | (2)有具体的质量申诉处理程序; |
| | | (3)明确规定可以受理的质量申诉范围; |
| | | (4)明确规定可以受理的期限; |
| | | (5)明确处理质量申诉的经济责任 |
|--|--------|----------------------------|
|10|质量管理手册 | 有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要规定检 |
| |执行情况的检 |查周期、检查主持人,并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 |
| |查制度 | 检测机构内各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测机构每 |
| | |一年全面检查一次。 |
| | | 登记表要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
------------------------------------------

附件二:《质量管理手册》编写说明
《质量管理手册》应是全面、系统反映节能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公正、科学、先进”为工作目标的指导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内部法典”性文件。它是计量认证评审工作中决定检测机构能否通过认证的重要评审内容之一。
《质量管理手册》应包括四方面内容:检测机构基本情况;部门职责与岗位责任;检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规章制度。
1.检测机构基本情况
1.1 检测机构概况
对检测机构的性质、任务、隶属关系、从事节能检测工作的历史、人员设备概况等予以简要说明,并附:
(1)节能检测机构情况简表
(2)关于组建本检测机构的上级批文或相应的文件
1.2 检测工作质量方针
(1)申明检测工作对国家负责、对被检测单位负责,出具检测结果报告以事实和检测数据为依据,确保检测的公正性。
(2)申明严格执行检测技术规范,有效地控制影响检测质量的各种因素,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3)申明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愿意承担因本检测机构检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3 检测项目一览表
申请认证时提交的《质量管理手册》可暂写申请书中申请认证项目的内容。通过认证后的《质量管理手册》,其检测项目必须以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批准的项目为准。
1.4 仪器设备表
1.5 组织机构框图
1.6 质量保证体系图
1.7 检测技术标准与检测实施细则目录
2.部门职责与岗位责任
检测机构内,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并具体列出。
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明确,有具体的岗位责任制度。
3.检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
3.1 保证第三方公正地位的组织措施
具体内容应符合《认证评审考核细则》中对规章制度的考核要求。
3.2 检测用仪器设备自身的质量控制措施
原则性地说明在仪器设备的验收、保管、使用、检定、维修、报废等方面所采取的严密管理措施,具体内容体现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中。
3.3 对各级检测人员的技术素质要求及考核措施
3.4 检测工作程序要求
(1)对贯彻执行检测技术标准及检测实施细则的要求;
(2)对检测过程中出现意外故障和干扰处理办法;
(3)对检测原始记录的要求。
原则性地说明对以上各方面的要求或规定,具体内容体现在相应规章制度中。
3.5 数据处理与检测报告编写,提出原则要求。
3.6 对检测工作质量的抽检,提出原则要求。
4. 规章制度
4.1 岗位责任制度
只写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即可。
4.2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包括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保管、检定、维修、报废等制度。
4.3 检测工作制度
将3.4检测工作程序要求(1)—(3),写成规章制度。
4.4 检测报告的编写、审批签发制度
4.5 检测工作质量抽验制度
4.6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7 检测样品管理制度
4.8 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4.9 检测质量申诉、处理制度
4.10 实验室管理制度
4.11 检测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4.12 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4.13 内部文件的制定、颁发、修改制度
4.14 《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以上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应以满足《认证评审考核细则》为准,对于条款的编排不作具体规定。

附件三:检测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推荐表

----------------------------------------------------------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 测量范围 | 准确度 | 数 量 | 备 注 |
|--|-------------|----------------|----------|-----|-----|
| |煤粉等速取样装置 | | | 1 | |
|1 | | | | | |
| |煤粉筛分设备 |(200,90,35μm气流筛)| | 1 | |
| |试样分离器(缩分器) |10%缩分 | | 1 | |
| |湿度计 |180℃,250g |0.01% | 1 | |
|--|-------------|----------------|----------|-----|-----|
| | | | | |FS为满 |
|2 |燃烧效率测定仪 |0~100% |61.0%FS | 1 | |
| | | | | |刻度 |
| |烟气分析系统: | | | | |
| | | | | |V—容 |
| |O2分析仪(PMD) |0~10%,0~25%·V |±0.1%FS | 1 | |
| | | | | |积浓度 |
| |CO2分析仪(NDIR) |0~20% |2.0%FS | 1 | |
| | |0~0.1% | | | |
| |CO分析仪(NDIR) |0~1% |2.0%FS | 1 | |

| | |0~5% | | | |
| | |0~500 | | | |
| |NO分析仪(NDIR) |0~1000 |2.0%FS | 1 | |
| | | -6 | | | |
| | |0~1500×10 | | | |
|--|-------------|----------------|----------|-----|-----|
| | |0-3000 | | | |
| |SO2分析仪(UV) | 3 |2.0%FS | 1 | |
| | |0~6000mg/m | | | |
|--|-------------|----------------|----------|-----|-----|
| |烟尘测量装置(含高 | | | | |
|3 | |等速采样,重量分析 |0.0001g | 1 | |
| |精度电子天秤) | | | | |
|--|-------------|----------------|----------|-----|-----|
| |炉膛、烟气、空气温度 | | | | |
|4 | | | | | |
| |测量装置 | | | | |
----------------------------------------------------------

续表
----------------------------------------------------------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 测量范围 | 准确度 | 数 量 | 备 注 |
|--|-------------|----------------|----------|-----|-----|
| | |800~1400℃ | | |红外(光 |
|4 |炉膛温度测量装置 | |±14℃ | 1 | |
| | |1200~2000℃ | | |学) |
| |便携式数字温度计 |0~650℃ |±20℃ | 1 | |
| | | |±0.3%FS | |高温计 |
| |J型热电偶 |0~750℃ | | 20 | |
| | | |1.5℃; | |单点t- |

| | | |±0.4%·t | | |
| |E型热电偶 |0~800℃ | | 20 |被测温度 |
| | | |同上 | | |
|--|-------------|----------------|----------|-----|-----|
| |空气、烟气流量测量 | | | | |
|5 | |0-6000Pa |±1.5% | 2 | |
| |装置 | | | | |
| |数字电子微压计 |0~99.99m/s | | | |
| | |0~1kPa | | | |
| |差压传感器 | |±0.1%FS | 20 | |
| | |0~2.5kPa | | |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