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后强行“借用”汽车的定罪分析/罗勇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32:23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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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年6月20日21时许,刘某吸食毒品后从家里携带砍刀、匕首各一把,带上其收留的小孩黄某某,在高县文江镇中心广场一出租车旁,拿出砍刀威胁,并要该车驾驶员喻某某下车,不准取走车钥匙,把车交出来。喻某某被迫下车后,刘某叫黄某某上车后,将该出租车往宜宾方向开走。高县公安局接报后,在高县来复镇响石村路口将刘某截停,刘某用匕首抵住自己的喉部与警方对峙。后经劝解,刘某放下匕首,被民警制服。经鉴定,该汽车价值55,827元。刘某辩称那段时间精神恍惚,是“借”车到来复镇接其侄女。经法医鉴定,刘某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对劫持汽车行为系正常心理作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分歧】 本案的定罪量刑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抢劫罪,且抢劫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处刑。理由是,刘某持刀使用暴力威胁,当场占有控制他人价值5万余元的汽车,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该行为同时触犯劫持汽车罪,本案中,劫持汽车罪应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处罚,而按照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的(通常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认定),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处刑。按照竞合吸收理论,应当以重罪抢劫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在公共场所,藐视法律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吸毒后,其主观上认为叫驾驶员把车“借给”他使用是很自然的事情。从其供述看,其没有“永久”占有出租车的目的,其目的是要借用出租车;从其客观表现看,晚上9时许,案发现场在公共场所,人群密集,认识刘某的人很多,其不可能抢劫得到出租车,其行为就是要耍流氓、充老大,老子天下第一。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其让驾驶员下车,强行借用该出租车,车内除他自己带的一个小孩外,没有其他乘客,其行为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劫持汽车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特征,不构成劫持汽车罪。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内处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是:劫持汽车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汽车驾驶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志行驶或自己亲自操控汽车行驶的行为,该罪与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主要在主观目的和客观方面。

  1、主观目的完全不同。劫持汽车罪的行为意在控制汽车按自己的意图行驶,目的在于“控制使用”;而抢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目的重在“占有价值”;寻衅滋事罪的目的在于寻求精神刺激,藐视社会法纪,重在于“滋事”行为本身,而非财物。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劫取正在使用中的汽车,其行为同时触犯本罪,无需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查不清行为人的具体目的,则可以劫持汽车罪论处。也不排除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行为人产生占有财物或者劫持汽车的目的,其即构成抢劫罪或劫持汽车罪。

  2、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劫持汽车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包括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抢劫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特定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

  3、所侵犯的对象不同。劫持汽车罪的对象仅限于汽车,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对象则包括汽车在内的一切有形的动产。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完全相同。由于劫持汽车罪意在控制汽车,一旦达到其目的,往往会离车而去,或者将所劫汽车予以毁坏;而抢劫罪由于意在占有所动之物,通常就会在一段时间继续使用或出卖所劫汽车。寻衅滋事罪既不在于控制使用汽车,又不在于占有财物本身,在满足其寻求刺激心理后即可。

  因此,本案刘某在晚上九时许,到人员密集的中心路广场,持刀威胁出租车驾驶员离开汽车,并不反对驾驶员带走财物,其驾驶该出租车朝宜宾方向行驶,在来复被公安人员挡获。其供述是到来复接其侄女,虽仅是其个人供述,但也无其他证据表明其有占有汽车的目的。其吸毒后精神恍惚,犯罪目的不明确,不构成抢劫罪。刘某在公共场所,以暴力威胁,强行操控汽车的行为,不但满足其寻求刺激的主观动机,也危及到车上其他人员和周围群众的安全,该行为的危害性不仅限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而应认定为劫持汽车罪。由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量刑。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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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能否以妻之婚前财产供其夫偿债之用等三个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能否以妻之婚前财产供其夫偿债之用等三个问题的答复

1951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叶永春先生:
7月25日来函所询三个问题,我们分答如下:
一、婚姻法第七条所称之家庭财产依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之七,是包括着男女婚前财产。其中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之所有权仍属于女方,如果夫妻间别无出于自愿之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能否以妻之婚前财产供其夫偿债之用,因无明文规定,似乎是一疑问;但因有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离婚时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的精神,仍可理解为在婚姻关系存续中非经妻同意,夫不得处分妻之婚前财产。因此,夫如欠债而被执行查封,亦不应将妻之婚前财产包括在内。再参照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之规定,也可理解为:夫所负债务,不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或是他单独一方所欠下的,都不应以妻之婚前财产供清偿。不过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债务人全家财产时,妻如主张有她的婚前财产在内,必须确实证明,请由法院查按具体情况处理,不得凭空要求除外,以防借口勾串,或隐匿财产。来问所称之“妆奁”,如果确属妻之婚前财产,在因其夫欠债被执行查封后,亦可请由法院查明处理。
二、民事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不履行确定判决之义务,如有资力而抗不履行或有逃匿及隐匿、毁损财产以妨碍执行等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得斟酌具体情况,将债务人管收。但管收在执行中决非如来函所询之“必要方式”。
三、我中央人民政府对于破产法尚未有统一的规定,倘债务人有破产还债的意思,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附:叶永春的来信
最高人民法院:
兹有下面三个法律问题,务希赐予示复为盼。
一、夫妻财产之划分,旧六法内规定颇详。例如妆奁为妻子特有财产,无论丈夫破产或被查封拍卖时,妻子妆奁,不在其内。我人民政府对于夫妻财产之划分,尚无明文规定,近闻上海市人民法院于执行查封(丈夫债务)时,大率将家内动产,不分夫妻,全部查封,似此情形,为人妻子者,似乎吃亏太甚,不知有何法例,可以救济ⅶ
二、债务人在财产被法院查封拍卖完毕(本人已被法院拘押过二个月)之后,倘另案之债权人开始执行,请问该债务人可否引用前案执行经过而请求法院免予拘押,抑拘押为每一执行程序中之必要方式ⅶ必须重行拘押ⅶ
三、破产法旧的失效,新的未产生。在此期间,倘债务人有破产意思,未知有何法例可援ⅶ
1957年7月25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7]9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赣州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赣州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办法

(试行)



为贯彻实施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调动和落实县级政府办好义务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全市中小学整体办学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义务教育法》为依据,发挥督导评估的导向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县级政府抓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督导评估,力争至“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薄弱学校改造,使全市80%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达到合格的标准。

三、督导评估办法

(一)成立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领导小组。

市、县(区)两级政府分别成立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领导小组,加强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保证督导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二)分级组织督导评估队伍开展督导评估。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市级督导评估队伍,对全市初中(含民办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县(市、区)政府组织县级督导评估队伍,对所辖完全小学(含民办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内容及合格学校认定。

评估内容一级指标为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四大方面,其下分解若干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构成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指标体系制定评估细则(见附件1:《赣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督导评估细则(试行)》)。依据评估细则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总分值为100分,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的学校定为合格学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能被评为合格学校:

1、学校缺乏基本办学条件,有校舍D级危房;

2、2007—2008学年小学、初中班额超过56人,2008—2009学年小学、初中班额超过50人;2009年秋季以后,小学、初中班额分别超过45人、50人;

3、教师数量和学历不达标;

4、学校教学质量监测未达到合格要求;

5、近两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6、学校食堂、学生寝室、厕所不达卫生标准;

7、近两年学校有严重违纪现象,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书面通报批评。

(四)评估学校的申报。

初中学校评估按照学校自评、县级初评、市级终评程序进行。初中学校、县城小学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初评后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报要求,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人员进行评估;农村小学由乡镇中心校初评后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报要求,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对通过县级评估的小学合格学校进行验证式抽查评估。

(五)督导评估结果的处理。

1、合格学校数量占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比例,是衡量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主要依据。每年督导评估结束后,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印发督导评估通报,向全市通报督导评估基本情况、合格学校名单以及合格学校占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比例。督导评估情况列入对县(市、区)政府班子和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

2、“十一五”期末,全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一轮结束后,将评选认定“全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先进县(市、区)”、“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合格县(市、区)”和“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不合格县(市、区)”。对“全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先进县(市、区)”、“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合格县(市、区)”,市政府将通报表彰;对“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不合格县(市、区)”,将在教育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限制,并须参加下一轮的申报、评估工作。

3、经评估认定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市政府将颁发“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奖牌。合格的学校要对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每学期进行自评,查漏补缺,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市、县每三年组织一次复评,以促进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4、经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学校,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要合并或撤消。

(六)督导评估时间安排

从2007年开始至2010年,利用四年时间完成一次对全市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督导评估。各县(市、区)将初中学校督导评估时间计划表(见附件2)于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时间进行评估;小学的督导评估时间计划由各县(市、区)教育督导室自行制定。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度安排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的四分之一学校进行评估。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书面报送本县(市、区)开展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实施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是加强学校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合格学校评估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领导小组,保证督导评估工作顺利进行。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学校学习有关文件和合格学校评估细则,明确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指标要求,搞好自查自纠,做好督导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要认真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要充分发挥评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评估过程作为推动学校依法治校、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的过程。要制定和完善评估实施方案,科学安排工作日程,认真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要大力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督导人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评估的公平、公正、准确。对评估情况要及时进行跟踪问效,抓整改,促提高。

(三)要通过督导评估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

1、要大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各级政府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以督导评估为契机,认真实施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发挥一切积极力量,加大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整体提高学校办学条件。

2、要着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选好用好校长,加强学校班子建设,提高学校管理水平;要按国家要求配齐配足教师,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和教师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3、要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德育和教科研工作,在教育教学中力求创新和突破,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要加强学校管理。要大力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在高度重视校园硬件建设的同时,更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走内涵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附件:1、赣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督导评估细则(试行)

2、赣州市初级中学督导评估时间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