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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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

1987年8月12日,国家教委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为了增强科学研究的能力,培养高质量的专门人才,要改进和完善研究生培养制度,并且根据同行评议、择优扶植的原则,在高等学校中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重点学科。为贯彻落实这一决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学科的评选和建设必须根据国家四化建设对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科技发展的趋势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综合考虑后确定。重点学科的门类要比较齐全,科类结构比例和布局应力求合理,要有利于促进学科间的横向联合,逐步形成高校科研优势。“七五”期间,国家教委拟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高等学校中教学科研基础好、对四化建设和科技、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中择优确定一批重点学科点。
二、重点学科点应从符合条件的博士点中选定。重点学科点应承担教学、科研双重任务,要逐步做到能够自主地、持续地培养和国际水平大体相当的博士、硕士、学士;能够接受国内外学术骨干人员进修深造,进行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能够解决四化建设中重要的科学技术问题、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能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科学根据,为开拓新的学术领域、促进学科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三、重点学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形成意义重大、具有特色的学科发展研究方向;其中至少有一个研究方向已处于本学科发展前沿,并对我国当前及长远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科技发展和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较强的相关学科相配合,有组织发挥跨学科合作研究的优势。
2.应有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善于教书育人、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组织能力强、办事公正的学术带头人(一般为博士导师),有较强的学术骨干,学术梯队结构合理,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有良好的素质、学风与较大的潜力,能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
3.已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已培养了高质量的博士生、硕士生,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科研成果显著,近期已发表在国内外一级杂志的学术论文、专著以及获得省(市)、部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多,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一定影响;或已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四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正承担着对国家的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和学科建设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经费较充足。
4.已有一定的科研实验设备与图书资料基础,科研后勤条件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能为持续、稳定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
四、重点学科点采取学校申报、主管部门推荐、同行专家评选、国家教委审核批准的办法择优确定。评选工作一般五年进行一次,对国家急需发展的新兴学科中成绩卓著、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经申报、审核,可参照上述条件及时评选增列。对已确定的重点学科点要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评选和评估工作均在全国范围内选聘学术水平高、办事公正的有关专家进行。
五、重点学科的总体规划、学科点的确定、评估和调整工作,由国家教委统一组织领导进行,重点学科点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扶植、学校主管部门投资以及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共同扶植的办法,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批建设。
六、中央部委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参照本办法适量确定和扶植一些部门或地方一级的重点学科。

附件: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选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了做好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工作,特对申报、评选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
1.各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要按照《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和本文件的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申报时,各学科首先应根据国家需要,研究本一级学科应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二级学科)领域,然后,根据重点学科点的条件,对照本校本学科内的博士点进行论证、优选,并和居国内同学科、专业前列的高校博士点作一比较。拟申报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的学科、专业点,应属办学指导思想明确,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国家四化建设和科技、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领域,其教学、科研水平应是目前已居国内同学科、专业的前列,并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能在1990年前建成国内一流水平、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重点学科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虽是博士学位授权点也不宜申报。
2.为鼓励学科间的横向联合,促进新兴边缘学科的发展,以利于形成高校科研优势,可以本校的某一个博士点为主,几个相关的博士点联合申报。对这类符合条件的联合申报的重点学科点,如学科发展确有需要,并已基本形成一个联合的科研实体,有落实的措施,在评选时应优先考虑。但同一个博士点,只能申报一次为重点学科点。
3.各校填报的《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家教委。
二、通讯评选
1.为了加强同行评议,在一级学科范围内,将相近专业组成若干个通讯评选小组,由国家教委选聘学术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一般为博士生指导教师)进行评选。各评选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10至15人。国家教委将各学科的重点学科点限额初步分配到各通讯评选小组。
2.在通讯评选本组重点学科点时,各通讯评选小组成员应根据《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对各校申报的《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申请表》认真评阅,逐个审核。首先,根据国家四化建设、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有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考虑本组应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二级学科)及其主要研究方向,然后根据重点学科点应具备的条件,对每个申报点,填写《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评议表》。同时根据分给本组重点学科点的限额,提出本组重点学科点的初步建议名单(列入初步建议名单的重点学科点不能超过限额)。
三、国家教委研究生司将会同委内有关司局对各学科通讯评选结果进行初步汇总。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某些学科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
四、专家小组审核
国家教委按一级学科,从参加通讯评选的成员中选聘少数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由国家教委召集专家小组审核会议。专家小组以通讯评选的结果为基础,按照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必须具备的条件、合理布局的需要和规定的限额,严格进行审核。如条件不具备或布局不合理,根据从严掌握的精神,评选数可以低于限额。经过审核,专家小组负责提出本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点的建议名单,并对所建议的各点提出评审意见。
五、国家教委审核批准各学科重点学科点名单并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
六、为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参加各学科通讯评选和参加专家小组会议审核工作的专家只对国家教委负责。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开,评审的内容、意见均应保密,有关专家应严守纪律,力求整个重点学科点的评选工作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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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40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陈雷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乙级,监理工程师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总监理工程师2人。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继续实施高技术产业化西部专项工作的意见

国家计委


关于继续实施高技术产业化西部专项工作的意见

2003/02/28
国家计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发展高技术产业的部署,国家计委自2000年起实施“高技术产业化西部专项”。通过专项建设,有效提升了西部地区的产业技术水平、竞争素质和经济活力,对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特色优势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促进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国家计委决定继续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西部专项。针对专项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
  西部地区市场发育滞后,资源的组合水平和配置能力比较低,人才、技术及资金比较缺乏,生态环境脆弱,与东中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开发西部、缩小差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最根本的途径就是要应用先进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运用先进的发展理念和管理模式,促进西部地区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促进生产要素组合的不断优化,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升级和竞争素质的不断提高,为西部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技术基础。
  因此,不断开拓创新,将先进技术的产业化作为引导西部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与竞争优势有效转化的突破口,加大高技术产业化西部专项的总体投入力度,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委贯彻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西部的高技术产业化工作要从西部地区的具体实际出发,加强规划、突出重点。要大力发展具有明显生态环境建设、资源深度综合开发和社会稳定发展联带作用的生态环保产业,在高技术应用和优势资源合理配置基础上形成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
  二、实施原则与目标
  高技术产业化西部专项的组织和实施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西部生态环保产业示范工程和特色产业链的选择应符合国家西部开发规划,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与产业布局。强调统筹规划、分布实施。在认真研究本地区区域特色和优势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的社会、经济、生态、技术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专项规划实施。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发挥政府投资的最大效益。
  (二)社会-经济-生态-技术多效联带发展的原则
  围绕西部大开发的整体战略目标,鼓励关联度强、多效联带效应显著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促进技术、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有机结合。
  (三)发挥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产业的原则
  西部特色产业链的策划应以市场为导向,发挥西部地区的区域特色与比较优势,努力培育西部特色优势产业(群)链,提高西部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西部产业技术水平整体的提升。
  (四)鼓励东、中、西部地区相结合的原则
  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规划主要以省区为空间单位,但不强调“基地”、“园区”等空间形式。鼓励西部地区在进行产业链的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吸引东、中部地区的技术、资金和人才。
  实施高技术产业化西部专项要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一)建立资源深度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社会稳定发展有机结合的西部发展模式,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二)在西部地区形成一批技术含量高、具有现代产业组织活力与管理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群)链,推动西部特色优势资源的转换和产业升级。
  (三)提高西部经济发展的技术含量和竞争素质,推动西部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近期工作重点
  (一)支持以先进技术应用为基础、具有“生态环境建设-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社会稳定发展”联带效应的示范工程建设。主要包括:
  1、生态退化地区、重大生物资源保护区域的资源综合开发与环境保护建设。
  2、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具有较高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的重要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性、恢复性综合开发。
  4、具有重要生态与社会经济价值的地方特色资源的保护性、恢复性综合开发。
  (二)支持以先进技术产业化为基础、深度开发具有当地特色与资源优势的“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项目。主要包括:
  1、具有明显特色、比较优势显著、市场前景良好的西部地区优势农业资源深度开发产业链。
  2、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及生态价值的传统医药资源深度开发产业链。
  3、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西部特色矿产资源深度开发产业链。
  4、具有明显产业基础优势、市场竞争优势和人文技术优势的西部地方特色经济产业链。
  四、专项实施要求
  (一)国家计委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方式,积极推动高技术产业化西部专项的组织与实施。
  (二)国家及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技术与人才资源向上述重点领域流动;支持东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在上述领域的高技术产业化合作。
  (三)西部地区在组织策划生态环保产业示范工程和特色优势产业链过程中,应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在做好规划前提下,开展项目储备、筛选等前期工作,确保项目筛选的质量水平。在项目审批后,加强对参与企业在项目管理、市场开拓、技术引进、信息指导等方面的扶持和服务力度。
  五、项目审理程序
  (一)生态环保示范工程项目
  西部省区计委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审理程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筛选、批复立项;项目单位根据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计委审查后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国家将在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项目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
  1、由西部省区市及相关地区计委负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展产业链规划研究,提出规划方案,上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对规划方案进行评审。国家将对特色产业链中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由若干相关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组成,地方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对规划的指导意见,制定“产业链”的建设与管理细则,落实项目实施方案,监督管理“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的建设与发展。在符合规划方案的前提下,根据审批权限,项目分别由省市计委、国家计委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3、地方应从各自地方和各产业链的具体情况出发,在政府指导下由相应机构负责落实国家与地方有关高技术产业化“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的各项政策措施,监督管理进入产业链的项目,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建设,研究产业链的产业发展效应和产业环境变化,收集并发布有关产业链发展的各种信息,组织信息交流服务,引导各种社会资源进入“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
  六、具体要求
  (一)生态环保示范工程项目
  1、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专项的安排原则和工作重点,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具备产业化条件,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竞争力,预计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明显的示范、推广作用。目前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或未取得国家有关方面生产许可的项目,不在本专项的受理范围。对本专项已经支持过的同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2、所申报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评价文件,包括省部级以上的技术鉴定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相关的查新报告,国家权威部门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等;有产品准入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必须符合该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如无特殊情况,我委于每年3月和9月开始项目的审理工作,请有关部门和地方计委在每年2月15日和8月30日前,将所申报的项目建议书、项目简介、项目简表等有关文件(一式两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需符合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报送国家计委。
  4、项目主持部门一定要按要求严格把关,确保上报项目水平。同时注意,在项目申报期内,有关项目情况,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委汇报,国家计委不直接接待项目申报单位。
  5、有关最后入围参加答辩评选的项目及评选的注意事项、具体时间、地点,将在我委完成项目初评后另行通知。
  (二)“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采取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的原则,不再集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