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铜政办〔2008〕8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第三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操作、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财政预算安排;
(二)收回的引导资金。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
(一)扶持现代物流业、旅游业、大型专业市场、要素市场、社区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二)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研究、课题研究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三)配套补助国家和省扶持的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服务业发展的新兴行业或重点行业;
(二)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
(三)有助于壮大企业规模,培育服务业品牌;能够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就业,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四)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一定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五)列入省、市服务业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根据支持对象的不同特点,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年度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建设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预测。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项目立项或备案批复;
(三)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的有效凭证或证明;
(四)项目选址意见、规划批复或有效证明;
(五)项目用地许可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适用于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程序:县区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县、区发改委(或经发委)申报,县、区发改委(或经发委)筛选后报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市属企业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直主管部门申报,由市直主管部门筛选后报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调查和论证,提出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列入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主要媒体和市发改委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确定年度引导资金安排,提出年度支持的重点,并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安排计划,于每年7月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申报引导资金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每半年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告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结题制度。对使用引导资金用于项目研究、课题研究的,项目单位应于项目、课题完成时申请结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对使用引导资金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在竣工并经过1年运作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公共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不予安排市级支持项目:
(一)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
(四)不能协助正常监督检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年内有效。2000年6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考核办法》(铜政办〔2008〕38号)同时废止。
西双版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登记编号:云府登73号
第11号
《西双版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8月8日州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州长:岩 庄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西双版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与周围电磁环境合理兼容,确保西双版纳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4003-1996)》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双版纳机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双版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管理和作为非航空导航设备与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兼容的准则。
第三条 西双版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西双版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中波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仪表着陆系统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通信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二章 中波导航台(NDB)电磁环境管理
第四条 中波导航台包括南远台、南近台和北近台。
第五条 南远台位于景洪市嘎洒镇曼播村委会曼桄村旁,坐标为东经100°48´12"/北纬21°51´05";南近台位于景洪市嘎洒镇允大公路2.1km处西侧,坐标为东经100°46´10"/北纬21°57´20";北近台位于景洪市嘎洒镇曼掌宰村委会曼迈村田坝内,坐标为东经100°45´21"/北纬21°59´31"。
第六条 禁止在以南远台、南近台和北近台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KW的广播电台; 半径5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0KW的广播电台。
(二)半径300米以内设置35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半径500m以内设置11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220—330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500米以内设置33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三)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电厂、4KW以上大功率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
(四)半径500米以内修建金属结构的建筑物、铁塔。
(五)半径150米以内设置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或新建公路。
(六) 半径150米以内修建金属栅栏和电力排灌站,堆积金属堆积物。
(七) 半径120米以内修建高于8米的建筑物。
(八)半径50米以内修建高于3米的建筑物或种植树木。
第三章 仪表着陆系统台站(ILS)电磁环境管理
第七条 仪表着陆系统包括航向台和下滑台。
第八条 航向台位于天线阵北侧(垂直于跑道中心延长线)60米处,坐标为东经100°45´30"/北纬21°59´06";下滑台位于跑道南端东侧,距跑道中心线120 米,距跑道入口的内撤距离295米,坐标为东经100°45´58"/北纬21°58´03"。
第九条 航向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是一个由圆和长方形合成的区域。圆的中心即天线阵中心,其半径为75米。长方形的长度从天线阵开始沿跑道中心延长线向跑道方向延伸至跑道末端,宽度为120米;下滑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是以本台天线阵为中心前方长900米,宽120米的范围。
第十条 禁止在航向台保护区内或以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在保护区内杂草高度超过0.5米;修建建筑物、堤坝或道路;种植树木;设置金属栅栏;架空金属线缆;停放车辆或飞机;进行地面交通活动。
(二)在天线阵前方±10º,距天线阵3000米,修建高于15米的建筑物和大型金属反射物、高压输电线等。
(三)通信和电源线缆穿越保护区。
(四)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KW的广播电台; 半径5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0KW的广播电台。
(五)半径300米以内设置35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半径500米以内设置11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220—330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500米以内设置33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六)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电厂、4KW以上大功率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
(七)半径500米以内修建金属结构的建筑物、铁塔。
(八)半径150米以内设置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
第四章 全向信标台(DVOR/DME)电磁环境管理
第十一条 全向信标台位于景洪市勐罕镇景仑公路28.1km处东侧,坐标为东经100°55´58"/北纬21°51´43"。
第十二条 禁止在以全向信标台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100米以内修建各类建筑物;半径100米-300米之间修建的金属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1º垂直张角,木质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2.5º垂直张角;半径300米以外修建金属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2.5º垂直张角,木质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5º垂直张角。
(二)半径50米以内种植树木;半径50米-100米(300米)之间种植成片的树木及高于地网水平面4米的单棵大树;半径150米-300米之间种植树木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2°垂直张角;300米以外种植树木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40垂直张。
(三)半径100米以内设置金属栅栏和拉线;半径100米-200米之间设置的金属栅栏和拉线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0.5º垂直张角;半径200米以外设置的金属栅栏和拉线其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1.5º垂直张角。
(四)半径100米以内设置架空金属线缆(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半径100米-300米之间设置的金属线缆其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1º垂直张角;半径300米以外设置的金属线缆其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3º垂直张角。
(五)半径100米以内新建交通流量大的公路。
(六)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KW的广播电台;半径5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0KW的广播电台。
(七)半径300米以内设置35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500m以内设置11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220—330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500米以内设置33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八)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电厂、4KW以上大功率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
(九)半径500米以内修建金属结构的建筑物、铁塔。
第五章 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塔台)电磁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机场通信塔台设置位于停机坪东侧,坐标为东经100°45´21"/北纬21°59´31"。
第十四条 禁止在以机场通信塔台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l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机场新建、扩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按其台站属性、分类及保护要求实施有效保护。
第六章 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十五条 州无线电管理部门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景洪市嘎洒镇、勐罕镇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西双版纳机场应当协助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西双版纳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并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障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在西双版纳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州、市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管理工作,防止机场无线电导航台电磁环境遭受破坏。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航和州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的干扰时,机场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干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州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