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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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第261号


   《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级人民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过明确管理权限、简化管理程序和依法下放权力等方式,加强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对依法有权管理的事项,应当积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审批的有关事项,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可以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审批。
  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有关事项,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可以通过法定委托、授权等形式交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原则和方式,制订和公布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具体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的建议方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
  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目录的建议。需要调整的,依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目录制定指导意见,明确本系统各级部门的工作内容、要求、权限、依据和程序。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目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依法承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赋予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做好衔接工作,避免重复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依照目录承担的行政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处理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减少层级、简化程序、提高效能的要求,加强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清理工作,依法及时修改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省的规章或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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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设立在上海市行政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价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有自觉按受和配合本市物价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监督的义务。
本市物价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所提供有有关资料,在保密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物价管理部门,除指市物价主管部门之外,还包括各区、县物价管理部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本市外贸公司或物资经营单位购买下列物资,按以下规定计价∶
(一)金、银、铂,按照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二)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石油、煤炭、木材,按照出口离岸价格(扣除国内运费)计价;
(三)列入国家或本市出口计划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或按照出口离岸价格计价;
(四)属国家或本市进口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或按照进口代理价格计价。
第五条 前条所列物资,按照下列规定的币种结算∶
(一)前条第(一)、(二)项物资,以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二)前条第(三)、(四)项物资,以外币结算。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购买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以外的其他物资,执行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的供应价格。属物资分配计划供应的物资,按计划价格执行;属非计划供应的物资,按市场价格执行。
上述物资的供应,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邮电通信、国内货物运输、工程设计、咨询、广告、仓储等服务或劳务,按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计费标准支付费用。
前款所列费用,除国家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与国内其他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调剂的物资,计价和结算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调剂的物资属进口商品的,须经海关批准,照章纳税或补税,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不明显低于出口对象国或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制定其产品的出口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故意压低其产品出口销售价格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有关经营单位按此价格收购。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其产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价格属国家定价和管理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产品价格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逾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价格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价格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价格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价格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价格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价格,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市物价检查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复议期内,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亦适用于海外侨商或港、澳、台商在本市投资经营的企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物资供销和价格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前,本市制定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9年6月12日

直管站段铁路局组建内部客运公司指导意见

铁道部


直管站段铁路局组建内部客运公司指导意见
铁道部



为推进铁路运输企业重构,加快组建客运公司步伐,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组建客运公司的意义和目的。
组建客运公司是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组织结构,实现“网运分离”改革目标的突破口和重要步骤;是解决铁路部门分割,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的战略措施;是加快铁路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现实需要。最终目的是构建符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铁路运输企业。
二、组建客运公司的指导思想。
——着眼“网运分离”的铁路运输企业重构远期目标,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立足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现实情况,与铁路改革近期目标对接,可操作性强,便于推广。
——结合铁路局建立面向市场经营机制的要求,统筹研究调整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综合考虑配套改革,做到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打破部门分割,重组客运资源,构建反应灵敏、内部协调的市场竞争主体。
——从实际出发,重点突破,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客运公司的架构设计。
客运公司的性质是内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非法人实体,模拟企业法人运作。条件成熟时,按《公司法》进行规范。
客运公司的组建范围。以客运(列车)段、客车车辆段或客货混合车辆段的客车部分为主体组建客运公司。客运站是否纳入由试点局根据情况自定,客货混合站的客运部分暂不纳入。
客运公司的业务范围。客运市场调查和营销策划;确定管内旅客列车开行方案、列车编组和票额分配;提出直通旅客列车开行方案、列车编组和票额分配的建议;列车旅客服务和行包运送;客车车辆调度、运用和维修;客票管理和销售组织;列车商业、餐饮服务、列车广告业务等。
客运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本部一般可设综合、计财、人劳、列车营运、车辆管理和营销策划等部门。公司可下设客票管理中心、客运运营分公司、客车车辆分公司、旅行服务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在设计客运运营和客车车辆分公司时,要根据适应市场、保证客车安全、强化专业管理的
需要,适当保留业务、技术、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管理人员。客运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必须坚持适应市场、精干高效的原则,人劳计财等综合管理要集中在公司本部,不能增加新的管理层次。铁路局客运处和车辆处的原有职能重新分解,与列车客运相关的职能划归客运公司,其他职能可
划归相应的业务处室。客运统计、规章等实行归口管理。客运公司可设客运调度,也可配备部分列车收入稽查人员。
客运公司党团组织机构设置按照部党组和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客运公司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四、客运公司的财务管理。在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框架内、盈亏目标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局部突破,分步实施。
客运公司资产的界定。按客运公司重组范围将原属各站段的资产以划转方式移交,界定为客运公司的资产。划转资产原则上以1998年度财务决算为准。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划转移交给客运公司。
客运公司营业收入清算方式。近期在部局财务清算关系不变的情况下,由铁路局根据客运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其营业收入清算办法。下步将研究客运公司直接从市场取得营业收入的远期清算方式。部和铁路局要共同为推行远期清算方式做好准备。
按照收支配比原则,客运公司要承担有关客运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提供劳务补偿费用。营运资金可以客运公司营业收入为权限,由铁路局采取抵拨办法留给公司使用,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资本性资金的使用,如折旧、基建投资、车辆购置等,由铁路局按部规定制定具体办
法,明确公司权限。
局对客运公司要明确内部盈亏考核目标,实行严格的经营责任制度。局可在对部工效挂钩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制定客运公司工效挂钩办法。客运公司要切实承担经营盈亏责任。
五、组建客运公司的推进。要在前段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立即着手具体的准备工作,如制定资产界定和划转办法、财务清算办法、统计办法、配套的规章制度,选配领导班子及人员安排等。按部党组要求,客运公司在今年四季度正式运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规范。
六、组建客运公司中,要坚持“三改一加强”的方针,把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要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主动面向市场,积极开拓市场,强化营销,提高效率,增运增收。进一步调整内部生产组织,加大减员分流力度,改革内部分配,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七、设分局的铁路局也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在局内组织学习、讨论,统一思想,突破难点,积极探索,超前研究组建客运公司方案。部拟选择济南、上海局为组建客运公司试点,与直管站段铁路局的改革同步进行。



199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