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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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相对集中处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市城管执法机关负责对本市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并根据职责权限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区、县城管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二)市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四)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五)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七)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八)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九)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十)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

  (十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

  (十三)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

  (十四)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其他处罚权。

  第六条相对集中处罚权权限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权限范围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根据城市管理发展的需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城管执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对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权限范围进行调整、变更。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处罚权,原职能部门不得再行使。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城市管理秩序,按照权限范围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违法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城管执法机关管辖。执法区域相邻的城管执法机关对流动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约定在适当的区域范围内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机关查处,其他城管执法机关予以配合。约定共同管辖应当向上一级城管执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管辖权发生异议的,可以报请共同上级城管执法机关指定管辖。上级城管执法机关有权管辖下级城管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城管执法机关进行管辖。

  第八条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

  (二)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三)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处置。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需要返还给当事人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知权利人领取;权利人不明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权利人拒绝领取或者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城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所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城管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相关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管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城管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执法。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属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协调的事项包括:

  (一)相对集中处罚权权限范围的争议;

  (二)相对集中处罚权执法依据适用的争议;

  (三)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的衔接和配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机关负有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主动协调责任,相关部门负有配合协调责任。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的协调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协调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关依据和工作方案、具体措施等。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本市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被移送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应当确定具体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日常联系,定期通报情况,实现城市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第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实施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执法应当经各参与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城管执法机关执法时,需要相关部门就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其他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根据政府决定、协调意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宣传和法制工作,提高信息化和装备建设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监督检查,对城管执法机关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行为(以下统称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层级监督制度。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城管执法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下级城管执法机关拒不改正的,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所属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管执法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对于申诉或者检举,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主动及时改正。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管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城管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执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实施处罚未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

  (五)刁难、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

  (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七)索要、收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宴请;

  (八)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

  (九)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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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府办发〔2007〕136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构建劳动保障一体化服务体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经济开发区、新城西区和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将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以街道(乡镇)为一级网格,以社区(行政村)为二级网格进行划分,在街道(乡镇)配备专、兼职监察员,在社区(行政村)网格内配备劳动保障协理员,通过网格化管理,实现劳动保障监察重心下移,延伸到社区的各类经济组织,形成全覆盖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
第四条 市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实行统一执法,依托市监察支队、区监察大队、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四级组织,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网络,实行对用人单位的全方位动态管理。
第二章网格划分
第五条 以市区现有的园区、街道(乡镇)为基础划分为33个一级网格,社区(行政村)为基础划分为130个二级网格。对划定的网格进行编码。
第六条 重新划分后的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承担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具体业务,包括就业再就业、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调整、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等。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市区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统一执法体制,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执法标准、统一目标考核”的要求,成立市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市区网格划分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调查处理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案件;负责部省驻扬单位和重点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理(罚);组织开展全市性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有重点地开展区域性突击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第九条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监管工作,指导街道(乡镇)兼职监察员、协理员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和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罚)等工作;负责落实街道(乡镇)兼职监察人员和配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信息汇总工作。
第十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所辖网格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理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采集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领导下,负责对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四章 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定人员、定区域、定职责、定任务的“四定”原则,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职监察员、街道(乡镇)兼职监察员、社区(行政村)协理员的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专职监察员职责:专职监察员按区域负责具体的一级网格,并对责任区域内用人单位监管负全责;指导街道(乡镇)兼职监察员和社区(行政村)协理员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活动;受理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兼职监察员职责:兼职监察员原则上由劳动保障所负责人兼任,负责所辖一级网格内的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指导协理员开展工作,调查处理一般劳资纠纷案件,配合专职监察员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协理员职责:负责及时采集和维护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对用人单位和社区居民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宣传,反映和传递群众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配合专职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做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协理员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网格化管理由现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承担,每站视工作任务情况,配备1-2名协理员。协理员的招聘工作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实施,招聘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优先录用就业特困人员和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经考核录取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协理员上岗前培训由市劳动保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统一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教材和师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的队伍建设,健全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制度,明确协理人员聘用、工作职责、工资待遇、业绩考核等管理要求,建立协理员信息管理库。
第十八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与协理员签订上岗协议;指派街道(乡镇)专人负责其日常监管,包括业务指导、任务布置、业绩考核和内部监督等。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经费,可按照扬编办[2003]42号文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参照现有社区工作人员经费来源渠道和标准执行,确保经费足额到位。
第六章 网格化监管
第二十条 动态监管。结合一年一度的书面审查工作,组织专职监察员、兼职监察员、协理员对网格内的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信息采集。按照“一企一档,一格一册”的工作要求,填写《用人单位调查登记表》,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实施计算机管理。同时,结合诚信企业等级评定、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等,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库。
第二十一条 日常监管。各街道(乡镇)兼职监察员、社区(行政村)协理员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把监察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的意识,自觉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苗头性违法行为,努力将违法行为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对难以处理的案件或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分类监管。以《扬州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扬劳社[2004]103号)为标准,每年根据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相应分为A、B、C三级,对C级管理对象进行重点跟踪监管。
第二十三条 重点监管。对网格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跟踪监管:
1、新开业以及未纳入监管的用人单位;
2、发生欠薪欠费2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
3、一年内被举报投诉2次以上或发生集体上访的用人单位;
4、书面审查定为C级的用人单位和失信单位。
第二十四条 应急监管。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管辖区域快速启动应急预案。监察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稳定局势妥善处理。同时,根据事件性质,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处理过程中要继续跟踪事件的处理进展情况,事件处理完毕要再次报送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网络化监管。网络化监管就是依托“金保工程”统一开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软件和劳动保障一体化信息网络平台,通过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联网,建立用人单位基本数据平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系统、网格化监管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动态监管,实现对劳动保障监察的全过程管理。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相关措施,推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明确工作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收集汇总用人单位信息和劳动用工信息,建立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和进行网格化管理的日常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的基础数据;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的基本情况;人事部门负责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情况和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区划资料;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质监部门负责提供全市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信息部门负责为网格化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第二十八条 建立管理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网格化管理队伍建设,促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加强对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确保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公布《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规定自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

  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附表: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出口)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禁止出口)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0101101010 改良种用濒危野马
2 0101102010 改良种用的濒危野驴
3 0101901010 非改良种用濒危野马
4 0101909010 非改良种用濒危野驴
5 0102100010 改良种用濒危野牛
6 0106191010 其他改良种用濒危野生哺乳动物
7 0106192010 其他食用濒危野生哺乳动物
8 0106199010 其他濒危野生哺乳动物
9 0106391010 其他濒危野生改良种用的鸟
10 0106392910 其他食用濒危野生鸟
11 0106399010 其他濒危野生鸟
12 0106901110 改良种用濒危蛙苗
13 0106901910 其他改良种用濒危野生动物
14 0106902010 其他濒危野生食用动物
15 0106909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
16 0205000010 鲜、冷或冻的濒危野马、野驴肉
17 0208109010 鲜、冷或冻濒危野兔肉及其食用杂碎
18 0208909010 其他鲜、冷或冻的濒危野生动物肉
19 0210200010 干、熏、盐制的濒危野牛肉
20 0210990010 干熏盐制其他濒危动物肉及杂碎
21 0301100060 观赏用其他濒危鱼
22 0301931010 濒危鲤鱼苗
23 0301939010 活濒危鲤鱼
24 0301991910 其他濒危鱼苗
25 0301999910 其他濒危活鱼
26 0302699010 其他未列名濒危鲜、冷鱼
27 0302700010 鲜或冷濒危鱼种的肝及鱼卵
28 0303799010 其他未列名濒危冻鱼
29 0303800010 冻濒危鱼种的肝及鱼卵
30 0304190010 其他鲜或冷的濒危鱼片及其他鱼肉
31 0304299010 冻的其他濒危鱼片
32 0304990010 濒危鱼类其他冻鱼肉
33 0305200010 干、熏、盐制的濒危鱼种肝、卵
34 0305300010 干或盐制濒危鱼类的鱼片
35 0305599010 其他濒危干鱼
36 0305699010 盐腌及盐渍的其他濒危鱼
37 0307601010 濒危蜗牛及螺种苗
38 0307609010 其他濒危蜗牛及螺
39 0307911010 濒危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种苗
40 0307919910 其他濒危活、鲜、冷水生无脊椎动物
41 0307999010 其他冻干盐制濒危水生无脊椎动物
42 0407001010 种用濒危野禽蛋
43 0407002910 其他带壳鲜濒危野鸟卵
44 0407009910 其他腌制或煮过的带壳濒危野鸟卵
45 0410009010 其他编号未列名濒危野生动物产品
46 0502901910 濒危獾毛及其他制刷用濒危兽毛
47 0502902010 濒危獾毛及其他制刷濒危兽毛废料
48 0505100010 填充用濒危野生禽类羽毛;羽绒
49 0505909010 其他濒危野生禽类羽毛,羽绒
50 0507100020 其他濒危野生兽牙;兽牙粉末及废料
51 0508001010 珊瑚及濒危水产品的粉末、废料
52 0508009010 珊瑚及濒危水产品的壳、骨
53 0510009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胆汁及其他产品
54 0511100010 濒危野生牛的精液
55 0511911110 濒危鱼的受精卵
56 0511911910 濒危鱼的非食用产品
57 0511919010 濒危水生无脊椎动物产品
58 0511991010 濒危野生动物精液(牛的精液除外)
59 0511992010 濒危野生动物胚胎
60 0511999010 其他编号未列名濒危野生动物产品
61 0601109191 种用休眠其他濒危植物鳞茎等
62 0601109991 其他休眠濒危植物鳞茎等
63 0601200091 生长或开花的其他濒危植物鳞茎等
64 0602100010 濒危植物的无根插枝及接穗
65 0602909991 其他濒危活植物
66 0603190010 鲜的濒危植物插花及花蕾
67 0603900010 干或染色等加工濒危插花及花蕾
68 0604910010 鲜濒危植物枝、叶或其他部分,草
69 0604990010 染色或经加工濒危枝、叶,草等
70 0714909091 含高淀粉或菊粉其他濒危类似根茎
71 0802903020 鲜或干的其他濒危松子仁
72 0802909020 鲜或干的其他濒危松子
73 0811909022 冷冻的其他濒危松子
74 0812900022 暂时保存的其他濒危松子
75 1211903991 其他主要用作药料鲜或干濒危植物
76 1211905091 主要用作香料的濒危植物
77 1211909991 其他鲜或干杀虫、杀菌用濒危植物
78 1212999910 其他供人食用濒危植物产品
79 1301904010 濒危松科植物的松脂
80 1301909091 其他濒危植物的天然树胶、树脂
81 1302199013 供制农药用的濒危植物液汁及浸膏
82 1302199097 其他濒危植物液汁及浸膏
83 1302390010 未列名濒危植物胶液及增稠剂
84 1401200010 濒危藤
85 1504300010 濒危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离品
86 1506000010 其他濒危动物为原料制取的脂肪
87 1601001010 濒危野生动物肉,杂碎,血制天然肠衣香肠
88 1601002010 濒危野生动物肉,杂碎,血制其他肠衣香肠
89 1601003010 用含濒危野生动物成分的香肠制的食品
90 1602100010 含濒危野生动物成分的均化食品
91 1602501010 含濒危野牛肉的罐头
92 1602509010 其他制作或保藏濒危野牛肉,杂碎
93 1602901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肉及杂碎罐头
94 1602909010 制作或保藏其他濒危野生动物肉
95 1603000010 含濒危野生动物及鱼类成分的肉
96 1604199010 制作或保藏的濒危鱼类
97 1604201910 非整条或切块的濒危鱼罐头
98 160420991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濒危鱼
99 160590901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濒危软体动物
100 2106903010 含濒危植物成分的蜂王浆制剂
101 21069099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其他编号未列名食品
102 2202100010 含濒危植物成分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水
103 2202900011 含濒危植物成分散装无酒精饮料
104 2202900091 含濒危植物成分其他包装无酒精饮料
105 2208909021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薯类蒸馏酒
106 2208909091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107 2501001100 食用盐
108 2501001900 其他盐
109 2501002000 纯氯化钠
110 2523100000 水泥熟料
111 2523210000 白水泥,不论是否人工着色
112 2523290000 其他硅酸盐水泥
113 2523300000 矾土水泥
114 2523900000 其他水凝水泥
115 2707100000 粗苯
116 2707200000 粗甲苯
117 2707300000 粗二甲苯
118 2707400000 萘
119 2707500000 其他芳烃混合物
120 2707910000 杂酚油
121 2707991000 酚
122 2707999000 蒸馏煤焦油所得的其他产品
123 271011300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124 2710119101 壬烯
125 2710119190 其他壬烯
126 2710119910 异戊烯同分异构体混合物
127 2710119990 其他轻油及制品
128 2710191910 正构烷烃(C9-C13)
129 2710191990 其他煤油馏分的油及制品
130 2801100000 氯
131 2801200000 碘
132 2801301000 氟
133 2801302000 溴
134 2802000000 升华、沉淀、胶态硫磺
135 2803000000 碳
136 2804100000 氢
137 2804210000 氩
138 2804290000 其他稀有气体
139 2804300000 氮
140 2804400000 氧
141 2804500010 颗粒<500μm的硼及其合金
142 2804500020 能量密度>40MJ/kg的硼浆
143 2804500090 碲及其他硼
144 2804909000 其他硒
145 2805110000 钠
146 2805120010 高纯度钙
147 2805120090 其他钙
148 2805190000 其他碱金属及碱土金属
149 2805400000 汞
150 2806100000 氯化氢(盐酸)
151 2806200000 氯磺酸
152 2807000010 硫酸
153 2807000090 发烟硫酸
154 2808000010 红发烟硝酸
155 2808000090 磺硝酸及其他硝酸
156 2809100000 五氧化二磷
157 2809201000 磷酸及偏磷酸、焦磷酸
158 2809209000 其他多磷酸
159 2810001000 硼的氧化物
160 2810002000 硼酸
161 2811191000 氢氰酸
162 2811199010 氢碘酸
163 2811199020 砷酸、焦砷酸、偏砷酸
164 2811199090 其他无机酸
165 2811210000 二氧化碳
166 2811220000 二氧化硅
167 2811290010 三氧化二砷、五氧化二砷
168 2811290020 四氧化二氮
169 2811290090 其他非金属无机氧化物
170 2812103000 碳酰二氯(光气)
171 2812104100 一氯化硫(氯化硫)
172 2812104200 二氯化硫
173 2812104300 三氯化磷
174 2812104400 三氯化砷
175 2812104500 五氯化磷
176 2812109000 其他非金属氯氧化物
177 2812900010 三氟化氯
178 2812900020 三氟化砷,三溴化砷,三碘化砷
179 2812900030 硫酰氟
180 2812900090 其他非金属卤化物及卤氧化物
181 2813100000 二硫化碳
182 2813900010 五硫化二磷
183 2813900090 其他非金属硫化物,三硫化二磷
184 2814100000 氨
185 2814200000 氨水
186 2815110000 固体氢氧化钠
187 2815120000 氢氧化钠水溶液,液体烧碱
188 2815300000 过氧化钠及过氧化钾
189 2816100000 氢氧化镁及过氧化镁
190 2816400000 锶或钡的氧化物、氢氧化物
191 2817001000 氧化锌
192 2817009000 过氧化锌
193 2819100000 三氧化铬
194 2819900000 其他铬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195 2820100000 二氧化锰
196 2820900000 其他锰的氧化物
197 2821100000 铁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198 2821200000 土色料
199 2823000000 钛的氧化物
200 2824100000 一氧化铅(铅黄,黄丹)
201 2824901000 铅丹及铅橙(四氧化(三)铅)
202 2824909000 其他铅的氧化物
203 2825109000 其他肼、胲及其无机盐
204 2825201000 氢氧化锂
205 2825209000 锂的氧化物
206 2825301000 五氧化二钒
207 2825309000 其他钒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08 2825400000 镍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09 2825500000 铜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10 2825600000 锗的氧化物及二氧化锆
211 2825700000 钼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12 2825800000 锑的氧化物
213 2825901100 钨酸
214 2825901910 蓝色氧化钨
215 2825901990 其他钨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16 2826120000 氟化铝
217 2826191010 氟化氢铵
218 2826191090 其他铵的氟化物
219 2826192010 氟化钠
220 2826192020 氟化氢钠
221 2826192090 其他钠的氟化物
222 2826900001 六氟磷酸锂
223 2826900090 其他氟硅酸盐、氟铝酸盐
224 2827101000 肥料用氯化铵
225 2827109000 非肥料用氯化铵
226 2827200000 氯化钙
227 2827310000 氯化镁
228 2827320000 氯化铝
229 2827350000 氯化镍
230 2827391000 氯化锂
231 2827392000 氯化钡
232 2827410000 铜的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
233 2827510000 溴化钠及溴化钾
234 2828100000 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
235 2828900000 次溴酸盐、亚氯酸盐、其他次氯酸盐
236 2829110000 氯酸钠
237 2829191000 氯酸钾(洋硝)
238 2829199000 其他氯酸盐
239 2829900010 颗粒<500μm的球形高氯酸铵
240 2829900090 其他高氯酸盐,溴酸盐等
241 2830101000 硫化钠
242 2830109000 其他钠的硫化物
243 2830902000 硫化锑
244 2830903000 硫化钴
245 2830909000 其他硫化物、多硫化物
246 2831101000 钠的连二亚硫酸盐
247 2831102000 钠的次硫酸盐
248 2831900000 其他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
249 2832100000 钠的亚硫酸盐
250 2832200000 其他亚硫酸盐
251 2832300000 硫代硫酸盐
252 2833190000 钠的其他硫酸盐
253 2833210000 硫酸镁
254 2833220000 硫酸铝
255 2833240000 镍的硫酸盐
256 2833250000 铜的硫酸盐
257 2833270000 硫酸钡
258 2833291000 硫酸亚铁
259 2833293000 硫酸锌
260 2833301000 钾铝矾
261 2833309000 其他矾
262 2833400000 过硫酸盐
263 2834100000 亚硝酸盐
264 2834211000 肥料用硝酸钾
265 2834219000 非肥料用硝酸钾
266 2834291000 硝酸钴
267 2835310000 三磷酸钠(三聚磷酸钠)
268 2836200000 碳酸钠(纯碱)
269 2836300000 碳酸氢钠(小苏打)
270 2836400000 钾的碳酸盐
271 2836500000 碳酸钙
272 2836600000 碳酸钡
273 2836910000 锂的碳酸盐
274 2836920000 锶的碳酸盐
275 2836991000 碳酸镁
276 2836994000 商品碳酸铵及其他铵的碳酸盐
277 2836999000 其他碳酸盐及过碳酸盐
278 2837111000 氰化钠
279 2837112000 氧氰化钠
280 2837191000 氰化钾
281 2837199011 氰化锌,氰化亚铜,氰化铜
282 2837199012 氰化镍,氰化钙
283 2837199013 氰化钡,氰化镉,氰化铅
284 2837199014 氰化钴
285 2837199090 其他氰化物及氧氰化物
286 2837200011 氰化镍钾,,氰化钠铜锌
287 2837200012 氰化亚铜(三)钠,氰化亚铜(三)钾
288 2837200090 其他氰络合物
289 2839190000 其他钠盐
290 2839900010 硅酸铅
291 2839900090 其他硅酸盐;商品碱金属硅酸盐
292 2840190000 其他四硼酸钠
293 2840200000 其他硼酸盐
294 2840300000 过硼酸盐
295 2841610000 高锰酸钾
296 2841690000 亚锰酸盐,锰酸盐及其他高锰酸盐
297 2841701000 钼酸铵
298 2841709000 其他钼酸盐
299 2841802000 钨酸钠
300 2841803000 钨酸钙
301 2841804000 偏钨酸铵
302 2841809000 其他钨酸盐
303 2841900090 其他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
304 2842100000 硅酸复盐及硅酸络盐
305 2843210000 硝酸银
306 2843290010 氰化银,氰化银钾,亚砷酸银
307 2843290090 其他银化合物
308 2843900010 氯化钯
309 2843900090 其他贵金属化合物,贵金属汞齐
310 2844100000 天然铀及其化合物
311 2844200000 U235浓缩铀,钚及其化合物
312 2844300000 U235贫化铀,钍及其化合物
313 2844401010 镭-226及其化合物
314 2844401090 其他镭及镭盐
315 2844402000 放射性钴及放射性钴盐
316 2844409010 铀-233及其化合物
317 2844409090 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
318 2844500000 核反应堆已耗尽的燃料元件
319 2845100000 重水(氧化氘)
320 2845900010 除重水外的氘及氘化物
321 2845900020 硼-10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混合物
322 2845900030 富集锂-6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混合物
323 2845900090 其他同位素及其他化合物
324 2847000000 过氧化氢
325 2848000010 磷化铝,磷化锌
326 2848000090 其他磷化物
327 2849901000 碳化硼
328 2849909000 其他碳化物
329 2850000010 砷化氢
330 2910200000 甲基环氧乙烷(氧化丙烯)
331 2910300000 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
332 2922422000 谷氨酸钠
333 2922500000 氨基醇酚、氨基酸酚
334 2932999091 其他濒危植物提取的仅含氧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
335 3001200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腺体,器官,
336 3001909091 其他濒危动物制品
337 3002909011 濒危动物血制品
338 3003909020 含其他未列名濒危动植物混合药品
339 30049051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中药酒
340 30049059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中式成药
341 3201100000 坚木浸膏
342 3201200000 荆树皮浸膏
343 3201901010 其他濒危植物鞣料浸膏
344 3201901090 其他植物鞣料浸膏
345 3201909000 鞣酸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
346 3202100000 有机合成鞣料
347 3202900000 无机鞣料、鞣料制剂等
348 3203001100 天然靛蓝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49 3203001910 濒危植物质着色料及制品
350 3203001990 其他植物质着色料及制品
351 3204120000 酸性染料及制品、媒染染料及制品
352 3204130000 碱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53 3204140000 直接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54 3204151000 合成靛蓝(还原靛蓝)
355 3204159000 其他还原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品
356 3204160000 活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57 3204170000 颜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58 3204191100 硫化黑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59 3204191900 其他硫化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品
360 3204199000 其他着色料组成的混合物
361 3204200000 用作萤光增白剂的有机合成产品
362 3204901000 生物染色剂及染料指示剂
363 3204909000 其他用作发光体的有机合成产品
364 3205000000 色淀及以色淀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65 3206111000 钛白粉
366 3206119000 其他干量计二氧化钛≥80%的颜料
367 3206190000 其他二氧化钛为基料的颜料及制品
368 3206200000 铬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制品
369 3206410000 群青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70 3206421000 锌钡白
371 3206429000 其他以硫化锌为基本成份的颜料
372 3206490000 其他无机着色料及其制品
373 3206500000 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
374 3207100000 调制颜料,遮光剂,着色剂及类似品
375 3207200000 珐琅和釉料、釉底料及类似制品
376 3207300000 光瓷釉及类似制品
377 3207400000 呈粉、粒状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
378 3208100000 溶于非水介质的聚酯油漆及清漆等
379 3208201001 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光导纤维用涂料
380 3208201090 其他聚丙烯酸油漆、清漆等
381 3208202000 溶于非水介质的聚乙烯油漆及清漆
382 3208901001 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光导纤维用涂料
383 3208901090 其他聚胺酯油漆清漆等
384 3208909000 溶于非水介质其他油漆、清漆溶液
385 3209100000 溶于水介质的聚丙烯酸油漆及清漆
386 3209901000 以环氧树脂为基本成分油漆及清漆
387 3209902000 以氟树脂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
388 3209909000 溶于水介质其他聚合物油漆及清漆
389 3210000000 其他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颜料
390 3211000000 配制的催干剂
391 3212100000 压印箔
392 3212900000 制漆用颜料及零售包装染料、色料
393 3213100000 成套的颜料
394 3213900000 非成套颜料、调色料及类似品
395 3214100000 安装玻璃用油灰等;漆工用填料
396 3214900000 非耐火涂面制剂
397 3215110000 黑色印刷油墨
398 3215190000 其他印刷油墨
399 3215901000 书写墨水
400 3215909000 绘图墨水及其他墨类
401 3301299991 其他非柑桔属濒危植物果实的精油
402 3301309010 其他濒危植物香膏
403 3301901010 濒危植物提取的油树脂
404 3304990091 其他含濒危植物成分美容化妆品
405 3305100010 含濒危植物成分的洗发剂
406 3306101010 含濒危植物成分牙膏
407 3404900000 其他人造蜡及调制蜡
408 3406000010 含濒危动物成分的蜡烛及类似品
409 3802100000 活性碳
410 3802900010 濒危动物炭黑
411 3802900090 活性天然矿产品;其他动物炭黑
412 3824300010 混合的未烧结金属碳化钨
413 3824300090 其他混合的未烧结金属碳化物
414 3922200010 含濒危动物成分的塑料马桶座圈及盖
415 4201000010 濒危野生动物材料制的鞍具及挽具
416 4202111010 以含濒危野生动物皮革作面的衣箱
417 4202119010 以濒危野生动物皮革作面的箱包
418 4202210010 以濒危野生动物皮革作面的手提包
419 4202310010 以濒危野生动物皮革作面的钱包等
420 4202910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作面的其他容器
421 4203100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衣服
422 4203210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运动手套
423 4203291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劳保手套
424 4203299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其他手套
425 4203301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腰带
426 4203302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子弹带
427 4203400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衣着附件
428 4205001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坐具套
429 4205002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工业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
430 4205009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的其他制品
431 4302191010 已鞣未缝制的濒危狐皮
432 4302191090 已鞣未缝制的其他贵重濒危动物毛皮
433 4302192010 已鞣未缝制的整张濒危野兔皮
434 4302199010 已鞣未缝制其他濒危野生动物毛皮
435 4302200010 已鞣未缝濒危野生动物头,尾,爪等
436 4302301090 已鞣已缝制的贵重濒危动物毛皮及其块、片
437 4302309010 已鞣缝的其他整张濒危野生毛皮
438 4303101010 濒危野生动物毛皮衣服
439 4303102010 濒危野生动物毛皮衣着附件
440 4303900010 濒危野生动物毛皮制其他物品
441 5102191010 未梳濒危兔毛
442 5102193010 未梳濒危野生骆驼科动物毛、绒
443 5102199010 未梳的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细毛
444 5102200010 未梳的濒危野生动物粗毛
445 5103109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细毛的落毛
446 5103209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细毛废料
447 5103300010 濒危野生动物粗毛废料
448 5104009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细毛
449 5105391010 已梳濒危兔毛
450 5105400010 其他已梳濒危野生动物粗毛
451 5108100010 非供零售用粗梳濒危动物细毛纱线
452 5108200010 非供零售用精梳濒危动物细毛纱线
453 5110000010 濒危动物粗毛的纱线
454 6402120010 含濒危动物毛皮橡胶/塑料底及面滑雪靴
455 6402190010 含濒危动物毛皮其他运动鞋靴
456 7113119010 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银首饰及零件
457 7113209010 镶嵌濒危物种制品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首饰
458 7114110010 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银器及零件
459 72081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卷材
460 7208250000 厚≥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461 7208261000 4.75mm>厚≥3mm其他大强度热轧卷材
462 7208269000 其他4.75mm>厚≥3mm热轧卷材
463 7208271000 厚度<1.5mm其他的热轧卷材
464 7208279000 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
465 72083600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
466 7208370000 10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467 7208381000 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
468 720838900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
469 720839100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470 7208399000 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
471 72084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
472 720851100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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