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瓦斯抽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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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瓦斯抽采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瓦斯抽采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08〕16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加大新建、改扩建煤矿瓦斯抽采工作力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瓦斯和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制瓦斯抽采方案,并列为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行项目安全核准时,必须认真审查瓦斯抽采方案。凡没有编制瓦斯抽采方案,或者瓦斯抽采措施不合理、不配套的,安全核准不予通过。瓦斯抽采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井瓦斯灾害程度及采取抽采措施必要性分析。

  (二)煤层瓦斯抽采基础参数情况,周边或条件类似矿井瓦斯抽采实际情况,以及抽采难易程度分析。

  (三)煤层瓦斯抽采方式比较和选择,在设计、施工、生产等不同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

  (四)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效果。矿井瓦斯抽采量、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抽采瓦斯浓度、突出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等参数,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6-2006)中规定的指标。

  (五)瓦斯利用。瓦斯利用方向、用户种类和覆盖范围,工业场地、设施的选择及主要技术工艺流程等。

  (六)投资估算。范围包括专用瓦斯抽采井巷工程、钻孔工程、土建工程、瓦斯抽采设备等费用。

  二、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时,要按照《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瓦斯抽采方案进行细化、量化,完成瓦斯抽采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后,要认真组织实施。

  三、瓦斯抽采措施不到位的煤矿建设项目,不能组织联合试运转;瓦斯抽采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的煤矿建设项目,不能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瓦斯治理的监管监察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保证瓦斯抽采工程在项目投产后发挥应有作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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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许嘉璐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许嘉璐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许嘉璐辞去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确认。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广州、新疆建设兵团分行:
按照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将《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下发你行,请抓紧贯彻执行。各地要由人民银行分行行长牵头,召开各有关行分行行长联席会议,学习《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和组建工作会议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各行要采取有效途径,在5月20日以前把会议精神和本地区具体部署传达到有关行基层营业单位。同时,各行要搞好对计划、信贷、会计等部门操作人员的培训。5月31日,各行基层营业单位要在对政策性信贷资产、负债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和认定的基础上进行试划转,并要将试划转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行汇报请示,不得擅自作主。6月30日,各行营业单位正式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农业政策性信贷资产与负债。7月1日,农业银行要全面建立农业发展银行的帐务核算体系,并开始代理。7月10日以前,各有关行划出的资产与负债情况经当地人民银行签字盖章后,逐级汇总上报到各自总行。各总行汇总后,报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鉴于划转工作情况比较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和技术性要求都很高,所以在划转过程中,各划出行要确定一位行领导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同时人民银行要切实负起责任,不仅要带头划转好本行的农业政策性信贷资产与负责,还要对其他行的划转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以确保这项工作能够顺利、及时、稳妥地做好。

附: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
根据国发(1994)25号《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精神,为及时准确地做好各有关行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工作,确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时组建,特做如下规定。
1.信贷资产的划转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本次划转的范围是:国务院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中央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食油、猪肉、食糖、烟叶、羊毛等七个品种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粮食系统的粮食、油料收购贷款,供销社系统和新疆建设兵团的棉花收购贷款(含粮、棉预购定金贷款);粮食系统的粮、油调销贷款;粮食系统所属收购企业的粮油加工贷款,供销社系统和新疆建设兵团的棉花初加工贷款;国务院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的扶贫贴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
2.负债的划转范围。根据应划转的农业政策性信贷资产余额,各行要等额划转负债。划转的负债包括:开户企业的存款,应划转的信贷基金;两项合计后与划转的信贷资产的差额,用同业存放(或存放同业)予以平衡。
3.划转时间。以1994年6月30日作为正式划转日,并以划转日的余额划转。
4.业务划转和资金清算的基本单位。业务划转以有农业政策性贷款业务的营业单位为基本划转单位。资金清算以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县支行为清算单位。
5.资产的清理及划转。在划转信贷资产时,凡会计科目清楚、明确的,按会计科目进行划转;凡会计科目不清楚,不明确的,按核定的农业政策性贷款企业帐户划转;凡企业帐户不明确的,按贷款借据划转。对业务划转行企业经营性与政策性贷款混淆的,要分清两类贷款,分别开户后进行划转。
6.存款的划转。有划转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在划转前各行要向开户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要求做好销户、开户工作。
7.信贷基金的划转。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确定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应划转的信贷基金总额。工商银行由总行统一划转,其基层行划转负债时,信贷基金不作为平衡内容。农业银行由总行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营业单位,由基层营业单位划转,并作为划转负债的一项平衡内容。
8.划转帐务的平衡。基层行划转贷款与存款加信贷基金后的差额,双方通过“同业存放”或“存放同业”科目(设置划转专户)来平衡。该专户按向人民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9.划转后资金的清算。农业发展银行汇总全辖“同业存放”的差额,统一向人民银行借款,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将系统内资金调拨给基层行,专项归还有关专业银行,用于结平“同业存放”差额和利息。
各专业银行基层行收到农业发展银行归还的“存放同业”款项后,应通过人民银行专户及时逐级上划各专业银行总行,由各总行相应集中归还人民银行总行再贷款。
10.名划转行的分支行要将6月30日正式划转的信贷资产、负债数额,据实填报《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表式附后),于7月10日以前逐级上报到各自总行;各总行汇总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划转信贷资产、负债具体手续,农业银行各级行要按照《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办理。
11.各级行要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参加的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负债协调小组。分行协调小组要在5月20日前把名单上报到各总行和筹备小组办公室。各划转行要指定专门领导和人员具体负责帐务的划转工作。在正式划转前,各划转行要对应划转的信贷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资产和负债的清理过程要有个说明,对划帐交接工作和核实后的资产结构也要有个说明。各行划出的资产与负债经协调小组和工作人员验收后签字确认,确认后不得再随意调整。在清理核实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划转范围或弄虚作假,否则要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应划未划的,要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向上级行反映报告。
12.国务院确定的、目前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的、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存量不划转,仍留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7月1日以后新上项目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生猪、牛、羊收购贷款存量不划转,新发生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协商,提出解决意见,再通知各分行执行。1994年7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正式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后,要设立农业政策性贷款业务专柜或指定专人负责。凡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会计档案,要单独装订保管。
13.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各级政府的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与财政部协商后确定一个统一的划转日再行划转。
附:一、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略)
二、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负债科目归属对照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