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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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公(治)字〔2008〕245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6号 许可事项: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准许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燃放。
  1.举办焰火晚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符合分级管理办法的要求;
  2.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
  3.燃放作业方案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1.承运单位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
  2.驾驶员、押运员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3.运输车辆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证明;
  4.托运人具有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真实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定;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燃放。
  1.燃放烟花审批表(原件1份);
  2.燃放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3.组织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4.燃放烟花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属地政府同意批件(特区内市政府批文、特区外区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含安装与燃放的安全警戒方案;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及单位主管签字确认;运输路线图以及烟花燃放点布置、警戒位置、周边环境距离的平面图;烟花临时储存场所与四邻位置图;附燃放场所与四邻相对位置的彩色照片);
  7.燃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质量合格证,其中燃放高空烟花礼花弹还要提供炮筒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烟花爆竹临时储存地(省内)及储存单位与委托单位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设计人员、现场指挥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以及燃放员的作业证、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项目来源证明;与燃放场所周围四邻单位鉴订的安全、赔偿事务协议书或燃放单位投保保单;消防检查同意意见;安全评估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1.烟花爆竹运输申请表(原件1份);
  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燃放申请表》(见附表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燃放:各区公安分局。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燃放:市公安局。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燃放:区级公安机关受理后报市公安局审查审批。
  (二)道路运输:目的地区级公安分局受理和审查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燃放: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道路运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证件及有效时限
  (一)燃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当次有效。
  (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燃放: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二)道路运输:领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按照载明的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进行道路运输;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燃放申请表

编号:

燃放单位
送审时间


组织单位

设计人员


项目名称


燃放地点

燃放规模
礼花弹直径: 寸

升空高度: 米

燃放等级
A

B

C

大于4寸数量: 发

政府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职务或工种
姓 名
职称
作业证件号码

现场指挥长




警戒负责人




作业人员(不够填写可加附表)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燃放员






























分局
治安处
市公安局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2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申请表

托运单位名称及
资格证号 经办人身份证号
及联系电话
销售单位名称及
资格证号
承运单位名称及
资质证号 运输车牌号码
及资质证号

运输车辆驾驶员
姓名及资格证号 运输押运员姓名
及资格证号

启运地点及运输路线
经停地点
运输时间
运输物品名称、规格 计量单位 包装材料及方式 运输数量



托运单位
负责人意见




职务: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意见
分局




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公安分局审批盖章后直接到市公安局治安处窗口开证。
2.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3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市公安局治安处窗口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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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关于利息所得征免税规定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税收协定仅原则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见附表1),有关银行(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称纳税人)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纳
税人在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免征预提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属于政府拥有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
二、凡协定有关条文、议定书、会谈纪要或换函等已列名缔约国对方在我国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具体银行、金融机构的(见附表2),纳税人也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但仅附报有关合同副本。
三、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提出的申请及附报的有关材料,应由当地税务机关初审,再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利息支付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结果通知之前,如发生利息支付,应按规定扣缴利息预提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附表1.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征免税参照表(略)附表2.在我国享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对方银行、金融机构中外文名称对照表(略)





1996年2月9日
  [案情]

  李某(男)与张某(女)1998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俩购买了商品房一套。2011年3月,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儿子小李(十一岁)。民政局经审查,为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张某要求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但李某却反悔不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人因此酿起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理由是房屋尚未过户,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有权单方撤销赠与。

  [争议]

  对于李某能否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赠与条款可以撤销。李某和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二人共有的房屋赠与小李,李某、张某与小李之间就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赠与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李某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赠与条款不可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但因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以离婚为目的,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如一方当事人在实现离婚目的后又撤销赠与,将有失公平,故李某不能任意撤销赠与。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条款不可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予以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如果在订立离婚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李某不能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理由如下:

  1.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能否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有关人身关系性质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夫妻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当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

  2.《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立法对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利益权衡时,着重保护了赠与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赋予赠与人在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过公证以外的赠与合同于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在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儿子小李,应视为李某与张某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而不能单独将该条款分离出来,简单地认定李某、张某与儿子之间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离婚时,一方将其财产处理给另一方或子女,这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可视作是对对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或是对财产折中处理的方式,这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的性质截然不同。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才能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本案中,李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提供证据证明在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建立在婚姻家庭关系之上,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这也决定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赠与合同的区别。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准许一方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将会为恶意一方实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不法目的提供法律途径,这不仅会给子女和原配偶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与法律精神相悖。故,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不予变更撤销。

  (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