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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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2008〕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地委、行署两套班子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作力度,激发区内外地质勘查队伍、各类探矿权人来我地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积极性,实现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找矿新突破,加快地质勘查找矿成果转化,促进新型工业化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对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行署设立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吐鲁番地区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并取得显著成果的地质勘查单位及探矿权人。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 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在地区财政局设立奖励基金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借用、挪用,其银行利息及年度结余滚动使用。
  第四条 地区财政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应在当年11月30日划拨到基金专户。
  第五条 地区行署成立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年度基金工作方案的制定、报审、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条件
  第六条 奖励勘探矿种为:贵金属、稀有金属、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和稀缺贵重的非金属。
  第七条 凡在我地区依法投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的探矿权人,在勘查中,探明可供开采的资源量达到中型规模的奖励20万元,探明可供开采的资源量达到大型的奖励30万元,大型以上的奖励40万元。
  第八条 对重点矿山、重点矿区供水进行水文地质勘查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提供了可靠水源地的勘查项目,按照投入勘查资金额度的3—5%奖励。
  第九条 区内外地勘单位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在本地区开展基础地质工作(物探、化探、地质填图等),提供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找矿靶区、异常区,其勘查成果在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勘查资金总投入在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勘查资金总投入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勘查资金总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十条 采矿权人开展矿区外围及深部地质找矿工作,探明可供开采的资源量达到中型规模的奖励15万元,达到大型规模的奖励30万元,达到大型规模以上的奖励4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提交资料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30日前,由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勘查项目进行初选,征求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上报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申报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1、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2、勘查项目设计;
  3、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4、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审确认备案的地质报告;
  5、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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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行业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情况和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检查行业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情况和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通知

证监信息字[2001]7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提高行业安全应急水平,有效控制系统风险,保持市场稳定、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决定,近期开展一次行业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情况和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检查的对象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各基金管理公司。检查工作自9月1日开始,年底结束。

  二、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负责本次检查的总体组织与协调,并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独立检查专家组,参与抽查工作,对检查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进行评估。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非现场检查,并实施现场检查。

  三、检查采取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非现场检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相应的非现场检查表,进行信息系统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非现场检查表。各证券公司要对本公司所有营业部、服务部的非现场检查工作做好统一规划,并给予技术上的支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交易所将填好的非现场检查表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于2001年10月10日前提交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各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将填好的非现场检查表以电子形式于10月1日前报公司总部,由公司总部使用本次检查统一要求的形式化核查工具进行汇总、分析,并于10月10日前将汇总、分析的结果报所在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证券公司总部、基金管理公司将填好的非现场检查表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于10月10日前提交所在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由各派出机构根据本次检查统一要求的形式化核查工具进行分析、汇总,并将分析、汇总结果于10月12日前报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

  第二阶段:现场检查。

  本阶段工作10月15日开始,11月10日结束。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组织对本辖区内至少20%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依据相应的现场检查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的选择要依据各单位提交的非现场检查表,能够体现其整体状况。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组织独立检查专家会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以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为2%。

  第三阶段:总结。

  各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本辖区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根据抽查和派出机构现场检查的情况,分别组织召开由各派出机构人员参加的安全与监管总结会和全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行业安全工作会议,以推动行业技术安全和规范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对非现场检查表和现场检查情况的评比、分析,推荐优秀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报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统一进行表彰。推荐、表彰优秀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鉴于本次检查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因此,检查人员不得披露被检查单位任何有关检查过程与结果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系统配置或其他技术细节。

  请各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本次检查使用的非现场检查表在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www.csrc.gov.cn)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信息技术应用委员会国际互联网站(www.siita.org.cn)同时发布,请各受检单位自行下载使用。

  本次检查使用的现场检查表和形式化核查工具届时由中国证监会发至各使用单位。

  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的电子邮箱:mailto:stdwg@csrc.gov.cn。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税收征管,做好税收统计分析工作,现对“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补充规定如下:
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增设“04900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和“049002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两个项级科目。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级
科目反映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私营等内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级科目反映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99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