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播节目 技术质量奖(金鹿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13:29   浏览:8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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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播节目 技术质量奖(金鹿奖)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播节目 技术质量奖(金鹿奖)的通知


  6月4日,广电总局科技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发出《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的通知》,通知说,2008年度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动,现将评奖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项
  1、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各直辖市广播电台按语言、音乐、戏曲、广播剧类每类可选送两个节目,直接申报。
  各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对其所辖广播电台录制的节目按类进行初评,从中选拔,每类可选送四个节目,由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统一申报。在上报的节目中每个电台选送的同类节目不得超过两个。
  申报该奖项的人员名额为:音乐、戏曲、广播剧类各3名,语言类2名。     
  2、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
  参评单位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各省级广播电台、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台和省会城市广播电台。
  参评单位需录制一套本台播出的节目参加评审。具体录制日期和时间及相关要求,由总局科技委广播中心专业委员会另行通知。
  申报该奖项的人员名额为:全年总播出时间10,000小时以下(含10,000小时)的电台,节目完成人可报送2名;全年总播出时间10,000小时以上的电台,每增加5,000小时,节目完成人可增加1名。
  二、申报材料要求
  各申报单位应报送的申报材料为光盘和申报表。各类表格要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并按各申报表中注明的要求逐级上报签字、盖章。
  各类奖项的申报表请从总局网站http://www.chinasarft.gov.cn/管理动态栏目中下载。
  申报材料的寄送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刘朝晖 李敏 收
  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30日,以当地邮戳为凭,逾期不再受理。
  三、 联系人与咨询电话
  科技委广播专业委员会:
  刘朝晖:(010)86090845, 13911773361,传真(010)68045934
  李 敏:(010)86090857
  科技司:盛志凡、彭志敏 (010)86092769


附件:1. 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
   2. 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
   3. 2008年度金鹿奖申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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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上海政法学院及其他局属单位,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8月23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动法治化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本市司法行政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有关机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依据法定司法行政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本系统有关机关依据法定司法行政职权制定的对服刑人员或者劳教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限制)

  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适用本规定。本系统有关机关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下属单位和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为内部工作制度。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主体和限制)

  本系统下列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司法局;

  (二)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

  (三)区(县)司法局。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

  (二)市司法局下属除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以外的行政或者事业单位;

  (三)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的内设机构;

  (四)区(县)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第五条(计划)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按年度汇总、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市司法局下属单位和内设机构认为需要制定并以市司法局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向市司法局书面提出立项建议。

  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情况包括:已经列入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需要制定机关配合调研以及起草相关文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提出由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充分法律依据,涉及面广,在司法行政工作实践中已经形成成熟的经验,迫切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明确的。

  第六条(起草和审核)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并应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法制机构审核。

  起草部门应当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一条至十三条和本规定,完成起草工作。起草部门报请制定机关审核时,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包括:报请制定机关审核的请示;规范性文件草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其他有关资料。

  法制机构应当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五条和本规定,负责对报请审核的材料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第七条(批准、发布和公布)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由法制机构提出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的建议。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在政府网上公布。

  第八条(施行和解释)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具体应用中涉及多项司法行政职权的问题,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解释;涉及单项司法行政职权的问题,由制定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法制机构意见后解释。

  解释应按本规定的程序提请审议批准、发布和公布。

  第九条(备案)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上级机关报送备案,同时抄送相关档案馆(室):

  (一)市司法局的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和司法部备案;

  (二)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的规范性文件报市司法局备案,并由市司法局统一报市政府和司法部备案;

  (三)区(县)司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区(县)政府和市司法局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上级机关的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1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1份。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99年12月3日印发的《上海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
再就业援助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解决“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根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的精神,在深入实施以“促就
业、接保险、保生活”为主题的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基础上,建立“4050”
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使他们能够随时得到有效帮助,尽快实现再就
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逐步在全市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再就
业援助制度依托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以
“4050”就业困难人员为对象,通过充分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全方位、多层次、经常性地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岗位推荐、职业指导、职业
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就业优惠政策办理、就业托底安置以及其它劳动和社会
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援助措施,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再就
业。

二、“4050”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男50岁及以上、女40岁及以
上,有劳动能力,愿意从事本人力所能及工作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社保所在实施失业人员动态管理
的过程中,每月向申请再就业援助或达到“4050”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城
镇登记失业人员发放《“4050”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确认其
接受再就业援助的意愿并掌握基本情况,实施专项管理和服务。社保所为申请
再就业援助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登记造册、建立再就业援助个人台
帐,实行综合职业素质测评,制订再就业援助方案。

四、再就业援助应按照“立足日常、突出个性,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
涉及的主要项目有:

(一)开展日常援助活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政策培训或职业指导;向
“4050”就业困难人员推荐两次就业岗位;对有培训要求的“4050”
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次免费技能培训。

(二)实施重点援助项目。在日常援助活动的基础上,根据“4050”
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情况,设计并实施针对个人就业难点的援助组合方案,在
一定时期内循序渐进地向“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职业指
导、求职技巧和短期职业经历训练、岗位推荐、职业培训等多层次服务,帮助
“4050”就业困难人员逐步提高就业能力。

(三)进行就业“托底”安置。凡经过3个月的日常和重点援助,推荐就
业岗位达到5次以上仍未再就业,经职业素质测评确属就业困难且符合享受本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社保所可根
据本人意愿安排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进行“托底”安置。

需要进行就业“托底”安置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40
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托底”安置申请认定表》,由社保所委托社区居委
会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社保所将以下材料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确认后,方可安排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

1、《“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托底”安置申请认定表》;

2、再就业援助个人台帐;

3、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核查证明。

五、实施再就业援助项目,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建立承诺服务制度。社保所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再就业
援助事项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协
议书》,承诺所提供援助的内容、方式、次数、期限和所达到的效果等,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以保证各项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二)试行“就业助理”服务制度。结合重点援助项目的实施,社保所应
为“4050”就业困难人员指定就业助理员。就业助理员采取跟踪服务的方
式,每月至少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联系2次,随时掌握“4050”
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动态,在个人台帐中记载享受就业援助经历和效果,帮助
“4050”就业困难人员分析困难原因,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设计就业援助方
案,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培训及岗位信息提供、就业后
跟踪指导等服务,促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三)建立就业服务协作运行制度。社保所与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
心、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区服务中
心、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等签订《就业服务协作协议》,形成就业服务协作网
络。社保所负责搜集“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以此向各类就
业服务机构提出服务要求;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保所发送有针对性的服
务信息,提供相关服务。同时,社保所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和培训需求反馈制
度。用人单位将用人或培训需求及时向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备案登记,社
保所在优先推荐本地区“4050”就业困难人员后,可根据《就业服务协作
协议》的约定,将有效信息提供给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使用。

(四)建立公益性就业项目征集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适合“4050”
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就业项目,借助社会力量,引入社会资金,帮助“40
50”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公益性就业岗位充足的街道(乡镇)或区县
可在满足本地区“4050”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前提下,向其它街道(乡
镇)或区县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援助。

(五)开辟就业服务热线。社保所向本地区公布一条就业服务热线电话,
随时解答“4050”就业困难人员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
询、就业岗位、培训项目等信息服务。

六、人户分离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原则上由其户口
所在地社保所通过灵活的方式实施。如“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出就近享
受再就业援助的要求,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应向居住地社保所提出异地再就业
援助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居住地社保所提供就业服务信息,户口所在
地社保所负责或委托居住地社保所组织安排“4050”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
关服务。

七、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建立再就
业援助制度的组织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立再就业援助制
度的实施方案,组织并督促社保所和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贯彻落实。同时,将建
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进展情况,“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率纳入年
度再就业工作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再就业援助制度能够尽快
建立。

(二)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继续加强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积
极推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尽快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
惠政策的定期检查制度、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制度,对应该兑现而不予兑
现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再就业援助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
任,切实把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再就业援助落实到基层,落实到“405
0”就业困难人员身上。

(三)扩大宣传,使再就业援助制度家喻户晓。各地区要结合再就业宣传
工作,将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等以社区公告、上街宣传、发放《援助
信》、入户走访等多种途径,介绍给“4050”就业困难人员,使他们能够
主动接受再就业援助。

(四)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结合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强化“4050”就
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个人台帐的记载,通过跟踪调查,掌握“4050”就
业困难人员的动态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数据
库,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五)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结合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在社区居委
会指定专人协助社保所跟踪掌握“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反馈
服务需求,并在社保所的指导下,做好“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和宣
传解释工作。

(六)社保所公示民政、房管、医疗、文教等部门的业务联系信息,指导
在实施再就业援助过程中,面临生活、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困难的“40
50”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以解除后顾
之忧。

八、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掌握再就业援助制度的实施情况,填
写《北京市“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实施情况季报》,并于
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本文自2003年2月15日起执行。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
“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依照本文执行,《关于建立社区
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1999〕35
号)涉及的就业特困人员认定标准和程序停止执行。

200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