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气象服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3:27   浏览:9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气象服务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中国气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气象服务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0】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部与中国气象局共同开展公路交通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备忘录》和《交通运输部与中国气象局深化交通气象合作会谈纪要》的有关精神,促进全国公路交通气象服务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共同推进公路交通气象观测站点网络建设
  各地公路交通、气象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围绕公路交通气象服务需求,以雾、雨、雪、低温冰冻、沙尘暴等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灾害性天气监测为重点,按职责分工,在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以及由公路部门管养的重点旅游公路沿线,积极推动建立专门的交通气象观测站网和视频实景观测系统。
  各地气象部门要加快对公路沿线附近气象站的升级改造,特别是要加强能见度的观测,以满足交通气象服务的需要。各地公路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已建成公路气象设施的维护,使气象监测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逐步实现与气象部门观测系统的联网。对于新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公路沿线气象状况及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将交通气象观测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与项目概算中,同步建设。气象部门要为公路交通气象观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技术保障。对于已建公路需增加气象观测设施的,由两部门共同协商,采用多种方式,争取多方支持,共同建设。
  二、认真做好公路交通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各地公路交通、气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同分析和把握不同用户、地域、时段对公路交通气象服务的需求。气象部门要根据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强公路沿线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对影响公路交通的雾、雨、雪、低温冰冻、沙尘暴等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水平。同时,应大力引进和发展公路交通气象专业预报模式,逐步提供针对性更强的公路交通气象专业预报预警产品。
  公路交通、气象部门以京港澳高速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江苏省联网高速公路为试点,在交通气象监测站网建设、数据共享、精细化预报预警服务等方面联合开展研究与示范应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应用。各地公路交通、气象部门应联合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公路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路交通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和出行安全提示,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便捷的公路交通气象服务。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公路交通气象应急工作联动机制
  各地公路交通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建立应对恶劣天气和不利气象条件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公路交通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交通气象预警信息,加强应急值守,一旦发生影响公路交通的灾害性天气,要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防范工作。气象部门应加强交通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与预警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公路灾害情况,组织开展加密观测和有针对性的预报会商,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并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措施建议。各地公路交通、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应急联动能力建设,完善双方的信息互通制度,拓展灾害应急联动方式渠道,丰富应急联动的技术手段。双方要明确各自的责任部门、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做到责任到人。
  四、促进公路交通气象服务的信息共享和集约化发展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交通、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结合公路交通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推动双方在部、省级信息共享渠道与平台的建设,并将其内容分别纳入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和交通气象服务业务系统的建设范围。公路交通部门与气象部门要联合制定信息交互与共享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流程和渠道,明确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传输时间和传输方式等。各地公路交通部门应向气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气象观测、公路视频监测、路况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及时将公路交通气象观测信息、预报预警产品提供给公路交通部门。
  五、加强交通气象服务标准化建设
  要大力推进公路交通气象业务标准体系建设。双方要联合制定公路交通气象站设置安装、检测校准、通讯协议、信息交换共享、预报服务产品制作、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要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加快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编制工作,促进公路交通气象业务的规范化发展。
  六、研究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公路交通气象合作模式
  各地公路交通、气象部门要根据各地特点和需求,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公路交通气象业务发展长效合作机制,建立多方参与、权责明晰的公路交通气象监测系统建设、运营维护与服务提供模式。对于面向公众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实况监测信息等服务,属气象部门公益服务范畴的,由各级气象部门无偿提供。对于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个性化公路气象服务需求,由气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议方式予以提供。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卫生、中医事业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中医事业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为支持和扶持区县卫生、中医事业的发展,调动区县发展基层卫生、中医事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卫生、中医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为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宏观调控的职能,有效配置卫生资源。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开展区域内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事业发展需要和市财力可能适当安排区县卫生、中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重点
用于引导和扶持区县卫生、中医事业发展。
二、区县卫生、中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市财政局建立区县卫生、中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库。各区县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本区县的实际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本年及下一年度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卫生、中医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市财政局。报送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投资概算、配套资金数额、申请经费数额、项目完成时间、预期效益等。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三、市财政局将对各区县申报项目和资金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项目一经确定,市财政局将和有关区县签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合同书并按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区县财力情况,调整财政经费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卫生、中医经费。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各区县必须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凡不安排配套资金或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市财政局将不予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五、各区县申报卫生、中医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项目。对不按项目安排或挪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一经查出,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市财政局将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违纪单位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同时三年内市财
政将不予安排卫生、中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六、为了使卫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更加科学合理,更符合公平效益原则,市财政局在对财政收支和政府行为在财政收支上的客观反映进行量化分析基础上,设计了区县卫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数学模型,该模型综合了区县经济发展状况、卫生资源状况、卫生经费投入、自然条件等指标
而确定,并经有关专家论证,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可操作性,具体说明如下:
某区县分配值=分配总额×某区县分配比例
Fi
某区县分配比例=----×100%
18
ΣFi
i=1
Fi=Rg×S1+RW×S2+Rz×S3+Rs×S4+Rr×S5
Fi:某区县综合得分
Rg:某区县常住人口人均财力功能系数
Rw:某区县上年人均对卫生经费的总支出功能系数
Rz:某区县人均享有卫生资源功能系数
Rs:某区县卫生总费用增长速度功能系数
Rr:某区县自然条件功能系数
S1、S2、S3、S4、S5:各指标功能系数的相应权数。
最好值-指标实际值
功能系数=-----------
最好值-最差值

各指标的标准差/各指标平均值
权数=----------------
Σ各指标的标准差/各指标平均值
区县综合指标五项相关指标是根据影响区县卫生发展的五方面因素:区县经济实力、区县卫生部门的投入、区县卫生部门现有的资源状况、区县卫生部门的目前发展速度、区县地理环境及经济基础确定的。
七、本办法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9年8月19日

大连市调入、安置干部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调入、安置干部暂行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调入、安置干部工作的管理,引进具有较高文化知识和专业特长的人员,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根据《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的调入、安置: (一)大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农转非”后“乡进城”的知识分子家属;
(二)调入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了区(简称市内四区)的下列人员:
1.因工作需要引进的副处级以下干部和留学回国人员;
2.夫妻两地分居、落实政策和解决特殊困难人员;
3.部队干部随军家属;
4.退休干部和家住市内的退役运动员。
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负责全市调入、安置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调入、安置干部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引进干部,须是本市急需又无法调剂解决,年龄在45周岁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1年以上的;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确有真才实学或我市奇缺的? 厥馊瞬拧? 第五条 接收安置留学回国人员,须是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
第六条 属于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一方具有研究生毕业学历的。 (二)拟调入的一方在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分居1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分居3年以上;中专(高中)以下学历,分居5年以上的。 (三)拟调入的一方在本市市内四区以? 馄渌兀ㄊ校⑶ぷ髀?年,分居1年以上的。 (四)本市驻军转业干部回原籍安置,其家属本应随调而不服从的,不再按两地分居政策解决,其中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调入的,须分居5年以上。
第七条 属于特殊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市内离退休人员在本市内无子女的,可调入1名子女(含其配偶,下同); (二)市内在职干部年满55周岁以上,因体弱病残需要照顾,本市无子女的可调入1名子女; (三)经批准来连易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可随迁1名子女。
第八条 本市驻军军官家属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通知》(国发〖1991〗41号)规定条件的可以调入。
第九条 退休干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易地安置条件,经与我市协商同意并有单位代为管理的,或原在本市工作经组织动员支援内地建设,就地安置有困难且在本市有居住条件和亲属投靠的,可以接收安置。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侨务、统战等政策规定应予照顾的人员,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符合调入、安置政策的人员可以调入、安置。
第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本市的(不含外省市籍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入伍的);
(二)配偶是大连常住户口(随军除外)并在本市居住,结婚4年以上的;
(三)配偶系随军到本市居住8年以上的;
(四)军龄满20年或副团级(含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工作满5年的;
(五)父母或岳父母在本市居住,确系年高体弱、身边无子女的;
(六)双军人均属外省市入伍,单方转业,在本市驻军8年以上,其生活基础在本市的;
(七)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在本市,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公因战致残的以及从事飞行、潜艇或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的。
第十二条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按照每年市政府有关应届大中专毕业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本市工作的知识分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家属在办理“农转非”后可办理乡进城手续;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35周岁以上,工龄15年以上的;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市以上科技成果奖的。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干部调入、安置,应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其工作地县及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向调入地的县(市)、区人事局(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和调入市内四区的向大连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各种手续,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调、迁计划签发调入、分
配、安置手续。被批准调入、安置、分配的人员持人事部门签发的手续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籍登记。其中按《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应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的,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应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十五条 确属我市急需引进的干部,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又不符合免收条件,但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或接收单位提出意见,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口控制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减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有关调入、安置干部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