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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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本溪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业经2012年11月14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高宏彬

 2012年12月12日



  本溪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系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系指树种珍贵、树形奇特、在国内外及本市稀有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景观价值,经市政府确定公布的树木。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市、县(区)林业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和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财政、环保、旅游、综合执法、交通、水务、房产、铁路、文化广电、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保护与利用相结合以及规划建设、观赏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实行分级监管、严格奖惩、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城乡发展规划应与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相结合,并将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应按照行政区划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修建、管护补贴以及科研、宣传、奖励等保护工作。

  第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和名木的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管护情况进行普查,并建立技术档案,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第九条 古树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古树。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499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古树。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299年以下的古树为三级古树。

  (四)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别。

  第十条 古树名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鉴定确认。

  (一)一级古树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确认,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二级古树和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政府确认,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三级古树由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县(区)政府确认,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价值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赔偿损失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经鉴定确认和备案的古树名木,由市政府公布名录,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立标牌。标牌应当具体载明古树名木的名称、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树木编号、权属、管护责任人、监督电话、确定时间等内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独立成景的古树名木,应当另附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古树名木为树冠垂直投影周边向外延伸5米以内,树冠边沿不清或无明显树冠的部分向外沿延伸5米以内。

  (二)成群落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保护需要设置围栏、围墙等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二)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务主管部门保护管理。

  (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所在的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护管理。

  (四)居民小区内古树名木,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有偿保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管理机构指定专人保护管理。

  (五)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保护管理,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承包人保护管理。

  (六)生长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所属的管理机构或国有林场负责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对古树名木巡查:

  (一)一级古树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巡查一次、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巡查一次。

  (二)二级古树和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巡查一次、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巡查一次。

  (三)三级古树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抽查一次,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巡查一次。

  对古树名木定期巡查结果,市、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实行备案管理。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管护责任书制度。

  (一)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与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分株落实管护责任,并每年对管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管理档案。

  (二)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每日记录古树名木状况,每季度以管护情况报告单形式向所辖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履行管护责任和古树名木生长情况。

  (三)古树名木日常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按规定履行管护责任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按财政预算对其予以管护补贴。

  (四)管护责任发生变更的,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事前告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备案,并与新变更的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十七条 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古树名木保护责任:

  (一)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其正常生长。

  (二)采取措施预防自然灾害对古树名木的伤害。

  (三)古树名木受病虫危害或者长势衰萎、濒危、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治理、抢救和复壮。

  (四)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古树名木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并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五)发现古树名木死亡,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查明死因和责任,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注销后,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方案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市、县(区)政府对保护古树名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或认养古树名木。捐资人、认养人可以根据捐资保护或认养约定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署名权和冠名权。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周边、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避让保护方案,报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避让保护方案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制止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影响、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生产、经营、生活设施或建筑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所有权人或实际管理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二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移植有关手续:

  (一)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

  (三)迁移费和养护费用已经落实。

  (四)与古树所有者已签订补偿协议。

  (五)移植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

  (六)与专业养护单位签订养护协议。

  移植一级古树需要报省政府批准,移植二级古树和名木需要报市政府批准,移植三级古树需要报县(区)政府批准。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移植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古树名木移植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由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古树名木移植5年后的管护移交属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因移植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移植单位或移植施工单位应当按价值赔偿,赔偿款上缴财政部门,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行为:

  (一)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

  (三)在树上挂物、打钉、刻画、缠绕绳索。

  (四)借助树干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倚树搭棚。

  (五)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物质、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铺设硬化固化地面。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保护设施。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因上述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应当按价值赔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变更未履行事前告知义务或者未按季度报告情况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二)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管护责任,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未按保护责任、技术规范管护或发生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或者在树上挂物、打钉、刻画、缠绕绳索、借助树木作为支撑物、固定物、倚树搭棚的,每株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铺埋管线、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物质、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铺设硬化固化地面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的,除按价值赔偿外,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除按评估价值2倍赔偿外,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或避让保护方案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建设施工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除按评估价值2倍赔偿外,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管理人员、执法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市、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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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89号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等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公开交易、阳光操作的方式进行。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范围:
  (一)超过规定标准的办公用房。
  (二)闲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房产部门所属经租房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处置资产的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包括:
  (一)调剂。调剂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出售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可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
  (三)置换。置换国有资产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废。报废国有资产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报损国有资产是指对发生的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捐赠。捐赠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七)货币性资产核销。货币性资产核销是指对已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注销的资产处置。第三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3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
  货币性资产核销一律由市财政局审批;重大资产处置应报市政府批准。
  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要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核查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进行处置。主办单位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凡处置仪器、设备等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处置、监管,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市直各主管部门比照本办法中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处置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处置后,应及时将处置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并调整资产电子台账。
  第十一条凡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过户的处置事项,未经市财政局批准,房产、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进行调剂,推动行政事业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在本系统所属单位之间以及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第四章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原值在3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拟处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二)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资产评估(鉴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
  (四)财政审批。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核查、审批后,下达《荆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并及时将批复文件发送给单位及主管部门。
  (五)公开交易。凡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必须按照《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的规定,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标、投标等方式实施交易。
  (六)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凭市财政局下达的《荆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产权过户和资产电子台账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资产处置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一)资产处置书面申请及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及权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车辆行车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文件。
  (五)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反馈意见。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有权做出决定的机构批文。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五章处置收入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等。
  第十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按照《荆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48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在扣缴国家税金及允许列支的有关处置费用后,应于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5个工作日内,由执收单位、购买人或产权交易机构直接将款项缴入市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的“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资产处置专户”。
  第十八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20%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剩余部分编入单位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当年缴入的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纳入次年单位部门预算安排使用。因特殊原因当年确需使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资产管理机构会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审核,报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预算追加支出指标,由市财政国库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中流失。
  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直各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市直事业单位在改革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以前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林业局关于2006年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办好16件实事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2006年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办好16件实事的通知
(林造发〔2006〕52号,2006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林造发〔2006〕50号),充分发挥林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潜力和作用,我局决定2006年组织各级林业部门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好16件实事。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业务分工,制定落实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并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落实意见。
  一、重点改善100个县的生态状况。继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和长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选择工程区的100个重点县(含市、区、旗,下同)开展生态建设攻坚,并逐年加以推进,力争在“十一五”期间使重点地区生态恶化的趋势基本遏制,生态状况得到改善。依托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将3万以上的农牧民迁入移民新村。
  二、粮食主产区农田防护林网控制率提高1个百分点。围绕重点粮食主产区,依托三北和长江、平原绿化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及京津风沙源治理等林业重点工程,加大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力度,为高标准农田配套建设高质量的防护林网,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力争使粮食主产区等重点地区农田林网控制率提高1个百分点。选择100个县开展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试点,指导各地开展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提高农田防护林综合防护功能。
  三、开展“绿色家园”创建活动。依托林业重点工程,以农村学校、医院、文化站、村庄街道等公共设施和庭院四周为重点,结合村庄整治规划,采取以村为单元、整村推进的方式,鼓励和扶持各地开展“小康林业示范村”、“生态文明村”等富有地方特色的村屯绿化示范村和社会主义新林区创建活动。以此为基础,在全国启动“绿色家园”创建活动,每两年评选表彰100个“绿色小康县”、1000个“绿色小康村”和10000个“绿色小康户”,并组织典型宣传活动。
  四、加强重点地区森林灾害防治工作。对100个重点火险县进行综合治理,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森林防火扑火综合能力,切实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次数,确保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向重点林区1.7万户村民免费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品,并向重点林区乡村下发扑火安全宣传光盘,全面提高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针对退耕还林等工程区发生和蔓延鼠兔害的情况,制作鼠兔害防治技术推广片,向基层林业部门和农民推广科学环保的防治技术。在发生美国白蛾和胡蜂袭人的重点县,免费发放2万份防治美国白蛾和预防胡蜂袭人宣传画,并张贴到村。建立350处国家级、550处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和一批市县级监测站点,形成覆盖全国野生动物分布集中区域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网络,防止野生动物感染禽流感等疫病向人传播。
  五、抓好100个县的森林经营示范工作。结合全国生态公益林中幼林抚育项目,抓好100个森林经营示范县,指导项目县的森林经营单位按照《中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南》和《生态公益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等技术文件要求,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作业设计,积极探索不同经营主体、不同森林类型的经营模式与政策机制。指导基层林场或森林经营大户开展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经营生产活动,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提高林地生产力和经营效益。
  六、建设一批商品林示范基地。依托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筛选一批速生丰产、优质高效的树种和品种,推广一系列速生丰产用材林培育技术模式。扶持100个名特优新经济林产业示范基地,带动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建立一批高效竹林培育示范基地,推广低效竹林改造等竹林培育和加工利用技术。选择一批花卉产业基础好的乡镇,建立花卉产业示范区,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和帮助一批有条件的集体林区建设森林公园,并新建4处国家级湿地公园,大力开展生态旅游,带动周边农民发展“农家乐”、“观光林业”等森林旅游服务业,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建立60个全国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提高林产品质量。
  七、发展一批野生动物养殖等特色林业产业。突破1—3种野生动植物培育技术并试点推广,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产出效益年增幅15%以上,吸纳1—2万农村人口就业,并抓好4—6处野生动植物规模化培育产业群。
  八、指导和扶持建立林业产业化服务体系。通过政策引导和贷款贴息等措施扶持发展200个重点林业龙头企业,带动3000个木竹、花卉产品和经济林产品加工的农村中小型企业,吸纳5万农民从事非农产业。指导和扶持建立100个林业经济合作组织。
  九、建立林业信息服务平台。选择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林产品生产、销售市场信息公共数据库建设试点,为林农开展林产品交易搭建信息平台;利用国家种苗网、中国经济林信息网、中国花卉协会网等林业信息网络,建立林木种苗、经济林、花卉等林产品供需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林业科技信息服务网络,全方位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和科技服务。
  十、开展360万人次农村林业实用技术培训。结合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以短期实用技术培训的形式,培训林农200万人次。采取科技讲座、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送科技下乡的形式,对林农进行林业实用技术培训100万人次。通过各级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技术人员直接指导和培训林农12万人次。选择1万个条件较好的乡镇林业站,对20万农民直接开展林业致富技术培训,并培训林业产业经营管理示范户3万人次以上。培训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2万人次。依托世界银行贷款“林业持续发展项目”,以人工林栽培技术为主要内容,培训农民15万人次。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组织实施“治沙富民技术到农家”活动,培训农牧民10万人次。
  十一、建立一批林业科技示范点和示范户。建立100个林业科技示范点,推广一批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适宜农村发展的新成果和新技术。开展商品林测土配方施肥试点示范工作,逐步扩大林地测土配方施肥面积,指导林农合理施用化肥。选择2000个条件较好的基层林业工作站,每个林业工作站重点抓好2个林业科技示范户。依托林业广播电视学校,招收1650名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林农,直接培养一批懂政策、会经营、有技术的新型林农和林业科技“明白人”。
  十二、积极推动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开展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退耕还林工程进度和林权证发放情况,及时做好调查核实等基础工作,认真组织完成退耕农户的林权证发放工作。
  十三、落实对农民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扩大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模和范围,将补偿面积增加到6亿亩,吸纳200万林农通过参与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获得收益。加强对建立地方补偿基金的指导,逐步扩大地方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推进贵州、内蒙古两省区的国家直接收购个人投资营造的重点生态公益林试点,逐步改变现行的建设投入和管理方式,积极探索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的新路子,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四、创建50个社会主义新林区示范点和扶持200个贫困林场脱贫。指导各地将广大林区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让林区职工充分享受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各地制定基层林场建设和林区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重点解决林业职工在饮水、行路、用电、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困难,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加强通水、通电、通路和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调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落实国家支农惠农相关措施。选择50个林场(含森工局所属林场),开展社会主义新林区示范点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帮助200个贫困林场脱贫。
  十五、加强林业援藏、援疆和对口扶贫工作。组织林业专家到西藏,专门为西藏的林木种苗从业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对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的林业管理、技术人员和农民群众举办两个层次1000人的技术信息管理培训班。结合林业定点扶贫工作,为广西、贵州九万大山定点扶贫地区的300个贫困村免费提供经济林苗木,建设经济林基地,达到每村200亩,每户1—2亩的建设规模。为西部地区、革命老区1000个基层林业工作站配备电脑、传真机、GPS定位仪等林业管理及科技推广设备10000套(台),不断提高基层林业工作站的服务能力。
  十六、为农民提供林业科技书刊。组织编辑出版“全国林业生态建设与治理典型技术推介丛书”、“农民致富关键技术问答丛书”、“农家致富实用技术丛书”、“特种经济动物养殖与利用丛书”等100种林业科普图书。组织编选一批果树、森林食品、森林中药材、竹藤花卉等方面的乡土教材,免费赠送给山区农民。向全国林木种苗生产单位及重点民营种苗生产企业免费赠送6000本《林木良种指南》和5000本《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知识问答》。向全国2800多个县免费赠送《国家林业局公报》,向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县免费赠送《林业工作研究》。向广西、贵州九万大山定点扶贫地区的500个村,免费赠送《农民日报》和《中国绿色时报》。向南方石漠化地区3万农户免费赠送《石漠化治理技术模式手册》。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农牧民发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主要治理模式》、《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产业政策指导手册》和《治沙致富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