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国庆50周年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特赦的建议/刘仁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07:00
浏览:8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国庆50周年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特赦的建议
2001年1月5日 10:24 刘仁文
在国家大喜的年份或者重大节日,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的犯罪或者一般的犯罪普遍地赦免,这种赦免既赦罪,又赦刑。所谓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它只赦刑,不赦罪。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都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没有实行过大赦。后来的几部宪法均只规定有特赦,没有规定大赦。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第80条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
我国建国以来,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它们是:
(一)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10周年之际,“对于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这次特赦的面比较广,包括:“(1)释放关押已满10年,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2)释放判处徒刑5年以下(包括判处徒刑5年)、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反革命罪犯;(3)释放判处徒刑5年以下(包括判处徒刑5年)、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普通刑事犯;(4)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缓刑时间已满1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5)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时间已满7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1960年11月19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三)1961年12月16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四)1963年3月30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五)1964年12月12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六)1966年3月29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七)1975年3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从上可以看出,我国自1975年以来,再也没有实行过特赦,致使1982年的新宪法和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特赦制度从来没有实施过。而这个时期,正是我们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最好的时期,也是民主法制建设取得大踏步前进的时期。今年是建国50周年,而且,继香港回归之后澳门又将回归、中华民族将彻底结束被外国殖民者统治的历史,同时,还是我们告别20世纪、迈入21世纪的最后一年,在这样一个大喜并具有历史意义的年份,如果我们能象1959年建国10周年那样再来一次特赦,将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首先,它可以为建国50周年、澳门回归以及迎接新世纪增添喜庆的气氛,并在全社会乃至全世界人们面前展现我们共产党人的博大胸怀和中国社会稳定的良好风貌。
其次,它可以调动那些确已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及其亲朋好友的积极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同时,也可激励其他犯罪分子改恶从善。
第三,它可以有力地驳斥某些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我们人权、法治方面的攻击,表明我们尊重人权、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
第四,它也可以对在历次“严打”斗争中确实处理过重甚至处理错误的案件进行一次不同程度的纠偏,充分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进一步改造犯罪分子创造条件。
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由中央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等有关业务部门尽快研究出一个初步方案,报中央政治局同意,然后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研究决定此次特赦的有关事宜。鉴于国庆已过,特赦时间可在以下三个日子中选择:1、澳门回归;2、元旦;3、春节。
(二)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加上这次特赦准备得比较仓促,因而此次特赦宜以减轻刑罚为主,免除刑罚为辅。初步设想,免除刑罚的只宜限定在以下几类:1、过失犯罪;2、被判处管制、拘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3、依原刑法判刑、新刑法已不再认为是犯罪的;4、劳动教养人员。无论是减轻刑罚还是免除刑罚,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已经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并且犯罪分子本人确已改恶从善。如果没有经过一定时间的刑罚执行,或者犯罪分子本人还没有真正改恶从善,则不在特赦之列。
(三)特赦决定作出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组织专门力量来落实执行。对于犯罪分子的特赦(不论减刑还是免刑),一律要由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写出特赦建议书,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如果法院人手吃紧,可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的使用。与此同时,各级人大以及有关法纪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出现不正之风。
2001年1月5日 10:24 刘仁文
在国家大喜的年份或者重大节日,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的犯罪或者一般的犯罪普遍地赦免,这种赦免既赦罪,又赦刑。所谓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它只赦刑,不赦罪。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都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没有实行过大赦。后来的几部宪法均只规定有特赦,没有规定大赦。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第80条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
我国建国以来,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它们是:
(一)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10周年之际,“对于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这次特赦的面比较广,包括:“(1)释放关押已满10年,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2)释放判处徒刑5年以下(包括判处徒刑5年)、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反革命罪犯;(3)释放判处徒刑5年以下(包括判处徒刑5年)、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普通刑事犯;(4)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缓刑时间已满1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5)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时间已满7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1960年11月19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三)1961年12月16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四)1963年3月30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五)1964年12月12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六)1966年3月29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七)1975年3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从上可以看出,我国自1975年以来,再也没有实行过特赦,致使1982年的新宪法和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特赦制度从来没有实施过。而这个时期,正是我们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最好的时期,也是民主法制建设取得大踏步前进的时期。今年是建国50周年,而且,继香港回归之后澳门又将回归、中华民族将彻底结束被外国殖民者统治的历史,同时,还是我们告别20世纪、迈入21世纪的最后一年,在这样一个大喜并具有历史意义的年份,如果我们能象1959年建国10周年那样再来一次特赦,将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首先,它可以为建国50周年、澳门回归以及迎接新世纪增添喜庆的气氛,并在全社会乃至全世界人们面前展现我们共产党人的博大胸怀和中国社会稳定的良好风貌。
其次,它可以调动那些确已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及其亲朋好友的积极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同时,也可激励其他犯罪分子改恶从善。
第三,它可以有力地驳斥某些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我们人权、法治方面的攻击,表明我们尊重人权、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
第四,它也可以对在历次“严打”斗争中确实处理过重甚至处理错误的案件进行一次不同程度的纠偏,充分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进一步改造犯罪分子创造条件。
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由中央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等有关业务部门尽快研究出一个初步方案,报中央政治局同意,然后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研究决定此次特赦的有关事宜。鉴于国庆已过,特赦时间可在以下三个日子中选择:1、澳门回归;2、元旦;3、春节。
(二)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加上这次特赦准备得比较仓促,因而此次特赦宜以减轻刑罚为主,免除刑罚为辅。初步设想,免除刑罚的只宜限定在以下几类:1、过失犯罪;2、被判处管制、拘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3、依原刑法判刑、新刑法已不再认为是犯罪的;4、劳动教养人员。无论是减轻刑罚还是免除刑罚,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已经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并且犯罪分子本人确已改恶从善。如果没有经过一定时间的刑罚执行,或者犯罪分子本人还没有真正改恶从善,则不在特赦之列。
(三)特赦决定作出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组织专门力量来落实执行。对于犯罪分子的特赦(不论减刑还是免刑),一律要由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写出特赦建议书,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如果法院人手吃紧,可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的使用。与此同时,各级人大以及有关法纪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出现不正之风。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