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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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已经1999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高注册商标知名度,创立著名商标。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著名商标认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注册实际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类产品中位居前列;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被认知程度;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第八条 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商标注册证;
(四)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提请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组成,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指派公正、廉洁并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参加评审。
著名商标评审工作具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著名商标认定材料按照著名商标认定条件进行审查、论证,并进行评审表决。
第十二条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具有著名商标资格,须经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经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评审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对评审为著名商标有异议的,由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异议成立的,驳回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发给商标所有人《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认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给《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
(一)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
(二)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推荐、评审和认定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违反评审程序的。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资格有效期为4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的,该著名商标资格失效。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安徽”字样,也可以将著名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标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标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未注册的商标使用的;
(二)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足以造成误认的;
(三)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使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请求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的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并应自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之日起3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扩大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范围的;
(二)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三)伪造虚假材料,骗取著名商标资格的;
(四)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已经消亡的。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识,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著名商标评审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著名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评审工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评审费用。经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公告的商标,申请人应当交纳公告费;公告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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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改革审判主体及其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畅想法官精英化
(此论文曾荣获"浩英杯"法学论文竞赛二等奖,现已合编出版)
作者:刘江(华东政法学院)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 德沃金


引言
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实践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创造一种适应当今社会的新制度,起点比较高,难度比较大,是谋求彻底的变革,为理论界所探讨;而时务界开展的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相对比较保守,侧重技术层面,比较务实,为司法机关所需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大致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8年至1991年,变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实行直接开庭审理。第二阶段是1991年至1998年,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围绕民诉法展开。第三阶段是1998年至今,主要是对证据的立法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
诚然,这样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缓慢推进型的有益之举,但是时务界对民事审判制度的跨时代改革缺少足够的信心,未拿出足够的勇气,因为所涉的利益群体较大,以至于因为重重顾虑而止步不前。虽然我们实行了司法考试,一定程度上拔高了法官的任职标准,但仍有制度的漏洞和法官职业制度保障的缺位等等问题。司法改革的高潮应当是对审判权行使主体的改革,因为这才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最为有利的保障,非此不可。此外这场改革性质上是对已有制度的“温和抵抗”(罗尔斯语),否则司法改革将难以彻底实现司法公正和确立司法威信,从而难以兑现“依法治国”,更不可能成为法治国家。

一、 对审判权行使主体的改革的现实意义
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之基本目标在于使民事审判这种“国家产品”能够成为有效的满足民事纠纷解决的社会需要,以法院的裁判解决纠纷,通过公正与效率的协调,定纷止争。这种运用法律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运作的首要前提应当是社会对它的认同与信仰,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于“法律信仰”最简单的理解可以是:法体现人类对正义事业和社会秩序的追求和向往,其本质上是人对社会生活的终极价值和目的的追求。对于单个法的信仰,是基于该法所具有的某些良好品质,如具有民主、自由、平等、理性、文明等价值,而对于法整体的信仰主要是对法群体两大基本功能的追求:保障和救济。对最终救济的信仰的结果是对司法的信仰,而对司法的信仰是基于对法院及法官群体的信仰。其间任何一个环节的问题都会导致司法权威的落空,而司法认同的危机是最可怕的,将意味着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崩溃,无异于判处法律死刑,而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用伯尔曼教授的话来概括,即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之所以司法腐败现象总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成为媒体的高频词汇,是因为司法腐败污染了正义之源,导致严重的司法信任危机。“法院一旦腐败,人民可以诉求的最后一道纠错机制便失灵了。对腐败的司法官员不断曝光、不断惩罚的浪声可以淹没腐败者,也足以把人民对法治、对国家的信心催跨。”[1]也许司法腐败只是个案,还不足以掀起对审判权行使主体的改革,但是司法主体,即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的低下,却是普遍的。“目前中国基层法官队伍的大致有下面三个来源:一是正规院校来的学法律的或非法律的毕业生,包括大学本科和专科,但这些人数量很少,在绝大多数法院,这类人数都不到10%;二是从当地招考或政府其它部门调入法院的,这些人数大约有30%;其它的则是本文一开始说到的复转军人,大约超过50%。据某县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他本人也是一位复员军人,但已从事法院工作近20年了)告知,在他们法院,甚至70-80%的人都有某种军人的经历。”[2]法官因为法学的根基不牢,即使在道德上完美无缺、政治上坚定不移,也不能把法律上的公平正义送达到当事人,因为“法律要处理的案件,涉及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只有自然理性是处理不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实践。”[3]
此外,对审判权行使主体的改革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推进和深化民事审判改革,弥补原先的不足。首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狭隘。改革是来自法院法官的呼声:法院案件多人员少,力量与任务的矛盾突出。所以改革的动机是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如举证责任改革),而不是为了建立高效、民主、公正的司法机制。改革审判者才是治本之道,否则,改革的正当性是值得怀疑的。改革目标的低层次会动摇人民对改革的信心,降低对改革的认同感,改革的价值缺失会阻碍改革的有效推进。其次,先前的改革,会因为司法主体的底气不足,而使改革流于枝节和浮面。司法如果不能理解支持立法上的改革,比不改革还要坏。试想体现在立法上的改革在司法上不能兑现(司法主体要负主要责任),无异于是国家对人民的公然欺骗。我之所以认为法官难辞其咎,是因为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理念的落后、法治精神的缺位,难以真正在精神层面上与改革的价值取向契合是根本原因。当然,这里还有制度的、体制的障碍。[4]
民事审判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法制的重要组成环节。法制的目标是法治,而健全的法律之治必须以法律信仰为支撑。法律信仰的深切机制在于“拟信”和“赋信”。拟信是起信的第一步,即对法律作出一种“信仰的姿态”。当这种对于法律的正当性预设逐步落实为法律生活的现实时,逼使实然不断接近法律的应然理想状态。法律的信仰最终是一个经由“拟信”而“赋信”的运动。[5] 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所起的作用是促进当事人由“拟信”向“赋信”转变,而是否能完成这个任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能否运用其法律理性、经验和智慧,把法律的好处——公平、正义等诸价值带给当事人。我们现在的法官因为自身的诸多原因还完不成这个任务。

二、对审判权行使主体的界定
这个问题在中国比较复杂,法律把审判权赋予了人民法院,[6]具体而言,审判权掌控在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手中[7],但是法律又规定,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权。[8]如果将审判主体定位于法官的话,那么我们肯定要对一些现实的问题做出回答。其中,首先的问题可能是:如何处理独立审判个案的法官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领导法官,这是诉讼法的规定,其缺陷主要表现在:“(1)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不一定都是民事、 经济审判方面的专家,对民法理论及民事经济审判并不是都具有专门研究。民法学博大精深,且专业性极强,一个复杂的民事案件,单靠短短数十分钟的汇报,何以窥得案件全貌。指望委员们如此匆匆浏览案件材料加讨论就对所有案件科学公正和合理的解决,岂非天方夜谭?(2)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真正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而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只是凭听取有关人士的汇报,这就难以全面了解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证据和理由。大量民事经济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与公开审判的原则及要求背道而驰。(3)某些法官为偏袒一方当事人, 往往把案件甩给审判委员会并以带倾向性的汇报影响后者。这样,体现个人私利的判决可能经由集体决议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有可能歪曲了审判责任制。”[9]另外,审判委员会这种制度设置,是典型的违反直接审理原则,把法官的权力架空,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往往还造成人为的超审限现象,影响审判效率,甚至大搞暗箱操作,造成司法不公。审判委员会的致命弱点,已十分清楚的反映出其存在对我国基本原则、制度如公开审判、辩论、回避等的公然违反和背离。那么是不是应该毫不犹豫地废除审判委员会?我想回答应当是谨慎的,需要来权衡一下利弊,看看审委会有没有必须判“死缓”的理由?笔者赞同朱苏力教授的观点:现在审判委员会在运作上已经发生变迁,由其决定的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占少部分,主要是疑难案件,审判委员会逐步转向注重专业知识的讨论。在法官自身素质不够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亦是内部自觉的一种表现。而且,审判委员会还起着以集体名义抗拒行政干扰的作用,审判员面对干预可以把责任推到审判委员会这一集体身上。[10]所以笔者主张改革审委会(目前的权宜之计),把审委会的权力定位在建议上,而不是领导。建议权是一种非行政性、非强制性的民主权利。在法官的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后,弱化审委会的作用,从制度上保障并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而审委会对法官的监督由法官的自律替代,发挥已有监督机制的功效,实现司法的公正。此时,审委会既然无须“辅佐”法官,从法理上讲,更不能领导法官,监督法官又成为不必要,就可以从司法舞台上淡出。
问题二,人民陪审员是否在应然上应该同法官并肩而坐,分享审判权?我国诉讼法规定,在一审的非独任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可以成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且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可见,陪审员与审判员没有分工,权力等同(类似于参审制)。于是,问题暴露出来了,在对法官的精英化建设中,非法律精英的陪审员作为“准法官”,降低了司法队伍的素质。原本成不了法官的人,可以成为陪审员,反正只是在称谓上不同罢了。在司法活动中,“陪而不审”现象严重。“庭审中,多数陪审员只是静坐,始终不说一句话,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更有甚者,如庭审时间过长,个别陪审员打瞌睡的情况也会出现。合议时陪审员缺乏独立见解,一味盲目附和主审法官的意见,使合议流于形式。”[11]值得注意的是,陪审制在世界范围内也呈式微之势。总之,这种同法官同权式的陪审制不要也罢。除非向英美的分权式的陪审团改造,才能形成司法的大众化——陪审团对事实的判断与司法的精英化——法官对法律的运用二元对抗与制衡的格局,弥补由于精英法官所有的职业病而产生的缺陷,这是后现代法治的问题,我们还处在法治的现代化建设中,法官精英化是关键。如果担心废弃陪审制会弱化对法官的监督的话,难道我们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监督机制还少吗?有人大、人民检察院、舆论、人民监督法院,少了人民陪审制也无伤大雅,何况它所本应具有的民主、监督作用是否曾起到过,还是一个问题。这个中看不中用的人民陪审制,现在留着不仅没用,还会阻碍审判权行使主体的精英化,不改造,就该废除。虚置一种无用的制度,是一种制度性浪费,也加剧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虽然我认为改造人民陪审制的意义不大,也不是刻不容缓的事,要移植西方的陪审制会有制度上的、文化传统上的、意识形态上的困难。在这点上笔者同梁治平先生在《法律与宗教·译者序言》中的担忧一致。
综上,我建议把审判权行使主体界定在:现阶段以法官为主体,以精英化的审委会为例外,发挥法官的主导作用,待法官精英化后,废除审委会,使法官成为审判权行使的唯一主体。人民陪审制则应当废除。

三、法官队伍的制度构建——法官精英化
法官队伍的构建的宏观目标是实现法官的精英化。法官的形象在民众心目中应当是有修养的伟人、人间的智者、社会良知的守护神,这样法官才能获得社会整体的普遍认同、支持和景仰。这样的法官便堪称精英法官。现实中,精英法官一定存在,只是凤毛麟角罢了。极少数的精英与绝大多数非精英法官共同工作,根据经济学上的“劣币驱逐良币”规律,精英会被非精英同化。所以,应当改革现在的法官制度体系,规范法官的“准入”,以确保法官人才的精良后备队伍,配备精英生长的良好土壤(靠制度建设),在司法实践中,培养出具有现代法律观的一代精英法官。同时,笔者也考虑到了改革的市场背景,并非主观唯心,不切实际,也铭记“任何制度实际上都必须通过人的自愿合作来完成的,因此如果这个制度不能让人们自愿参与到制度内来博弈,那么任何制度设计就注定失败。”[12]所以改革的思路应当是:
第一,建立法官选拔的精英标准。法律精英何出寻?贺卫方教授等人主张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从出类拔萃的律师和检察官中选拔,虽然他们可能出于职业习惯对一方当事人有先入为主的不自觉的“偏袒”,还可能有喋喋不休的坏毛病。朱苏力教授在对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提出反面意见的同时,但也肯定了其好处,并认为要注意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的分工。[13] 还有统一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是提高了做法官的门槛,虽然也造成了大量法官人才的流失。有人戏称,都是待遇惹的祸。上述几种方案都很有建设性,虽然都不是完美方案,也可能永不会有完美的方案。这里我有一点补充,他们恰恰都忘了他们自己,法学院的老师们、教授们,你们也该出点力吧!
精英标准旨在寻觅精英法官,那么精英法官到底应当具备什么素质呢?这又是个见仁见智的难题了。香港首席大法官杨铁梁为招聘法官所设定了三个标准:“招聘法官一般都应该采用三大标准,那就是受聘人须能精于运用法学、具有法官气质和法庭内外都能行止无污,威严有加。如果有人可以通过这三大考验,那么他便是一位出色的法官,合乎社会人士要求。当然,我们还得假设他并非精神分裂、盲的、聋的或哑的,也不是三K党或其他政党成员。此外,我更假设他年龄在21岁以上,富有正义感,喜爱公平。”[14] 首席大法官的话提醒我们,精于法学与精于运用法学是两回事,前者是后者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仅仅有高学历只是一个可参考标准,还应该有司法经验、社会洞察力、敏锐的分析判断力,虽然后者很难定量分析。考虑到我国的法官现状,对于现任的未达标的法官,可以进行法学继续教育,给他们培训。我认为,法官应当活到老、学到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经验交流。
此外法官精简化理应是法官精英化的应有之意。精不仅体现在质量上,也包括人数这个可认为是外化的指标上,而我们的法官队伍太庞大(参见附表)。也许有人会担心精简法官将导致司法机关人力不足。其实,精英也是追求效率的,其对效率的追求仅次于公平正义。效率与公正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有统一的一面的。“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15]“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正是对此最好的诠释。法院的繁重工作量还可以在改革审判方式上寻求解决办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自认、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鉴定)、举证时限、关于新的证据、证明标准(强调法律真实)等规定上看,都向着诉讼经济、效率上努力,还有扩大简易程序适用、采用ADR机制,这些都是解决之道。
第二,法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官与法院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划分。书记员不能随便成为法官,就像护士不能随便成为医生;复员军人不能随便成为法官,就像护工不能随便成为医生。书记工作做得出色可以成为书记长,复员军人警务工作做得出色可以成为优秀法警或执行人员。总之,他们只能成为行政人员,决不是法官,他们是公务员,适用行政式管理。可惜现行的法官等级制度,更像是身份法官制度[16]。而法官应当用非行政式手段管理,精英法官可以自治。
第三,法官职位的坚实保障制度——法官制度的核心。这个问题早就被提出来了,我总结一下,主要概括为两点:(1)法官终身制。法官免职需要法定的理由,这就为法官解除了饭碗之虑,为法官的人格独立创造条件,形成对权力干涉的强有力盾牌,抵抗大棒干涉。(2)法官高薪制。法官可以过比较体面的生活,这就为法官解除了衣食之忧,为法官的全身心投入司法工作创造前提,探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时,我认为在不同级别的法官之间待遇不要差别太大,如不同法官之间地位和待遇能近似平等,那么法官就不会设法通过晋升而加薪和提高地位,法院、法官的级别独立更能得到保证。也只有责任和收益对等,法院才能留住人才,减少法官跳槽。事实上,“美国法官之所以相对说来工作比较好,就是因为他们工作起来,既没有大棒惩罚的压力,也没有胡萝卜奖励的诱惑。大棒和胡萝卜同样是不利于司法独立的。”[17] 法官终身制和法官高薪制是法院能否最终吸引到法律人才的关键,这是法院获得精英的必要对价(货币性支出),这种制度确立的同时,也营造了成为法官可期望获得的非货币性收入——尊荣、声誉和良好的社会形象等无形收益。在这种法官制度下,容易塑造法官职业的神圣性,而精英法官又会为维护自己的声望而竭力展现精英魅力,这样就会赢得社会的认同感,培养人们对司法的信心。
而社会对法官的认同,最好能从法官的公正裁判,实现诉讼正义方面产生,而不要从塑造法官的公仆形象、贴近民众、为人民全心全意服务等行政标准上获得。法官的超脱形象有利于其公正、中立品质的营造。所以,法官无须过分贴近民众,那么,在制度上就必须有所考虑。美国英国都最终赋予法官绝对特免权,使法官在执行职务时,即使其行为是处于故意,也不能追究法官的民事责任。这种制度设计企图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筑上樊篱,使两者不发生关系,法官受到特别保护。法官能摆脱当事人的纠缠,确保其独立和免受干扰。精英法官享有该特免权的理论前提是他们会正当行使它,法官只对法律和自己的良心负责。
那么,这里也有必要谈一下法官的有效约束机制是什么?我认为不是再设立一重外在监督机构,如果法官是精英的,这种外在监督是不必要的,我们的监督机制难道还少么?社会精英会更在乎自己的名节,在乎自己的荣誉,而不是“钱途”。那么司法廉洁的真正保障是什么呢?是精英的自律。“对于一个行业性群体而言,伦理道德水准的高低主要并不取决于来自外部的监督和控制,关键的环节在于是否能够建立严格的自律机制。这种自律机制是复杂因素的产物。荣誉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长期树立并且较少受到玷污的良好的社会形象,……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熟知所产生的来自同事的关注,与一般流俗之间适度的距离,……”[18]任何人都不能站在法律之上,包括法官自己也同样不能居于法律之上。在美国,法官们中间有一句谚语:“如果我没有被法律所制约,社会将会怎么样?”以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显然,这是(精英)法官自律的表现。[19]
但是,我们还在实现法官精英化的过程中,适度的外在监督又是一个必要而现实的问题。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0]在现有的诉讼制度中,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可能是对法官最为有效的监督,与其挖空心思、千方百计再设计一层监督,还不如充分发挥已有机制的效用。叠床架屋式的层层监督是低效的,如果静思一下“谁来监督监督者?”就会明白监督不在多,而在乎有效性。而司法公开和透明又是其有效的保障。实践中,有一种“个案监督”,我认为是人大立法权粗暴干预司法的表现。司法机关受制于立法机关,直接否定了司法独立,其负面效应很大。现又有人提出人大有权弹劾不称职的法官,如果上升为立法,又配置比较充分的法定理由,如枉法裁判、受贿等情形,再辅以法定程序,也许比较可行。

四、对改革的展望——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行文至此,似乎都在谈法理上的问题,与标题中的“民事”若即若离,下面就重点说说精英法官这个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对民事诉讼(但不仅限于对民事诉讼)的影响,或者说因为精英法官的崛起会对民诉活动产生的积极作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1、 程序价值的确立。
目前,“大众”法官(指与精英法官相对的,未形成法律思维、习惯的一类法官)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可能是受到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影响,把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定位在“内容与形式”。A、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从属于内容;B、实体法是法的内容,程序法是法的形式;C、因此,实体法决定程序法,程序法从属于实体法。[21]这种三段论的思维,是大众法官的普遍看法,他们忽视了程序的独立价值,把程序仅视为工具,所以轻视。程序本位主义认为,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内在的优秀品质,而不是它在确保好结果得以实现方面的有用性。理性要求法院的裁判必须建立在合理根据的基础上。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将其制作的裁判结论向那些受其拘束和影响的人进行证明,使裁判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得到他们的理解和信任。“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正如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必须向那些受其拘束的人予以证明一样,一项裁判也必须向那些受其影响的当事人作出合理性证明。审判是一个理性的论证和辩论过程,它要尽力说服那些其行为受到审查的人接受裁判结论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这种内在价值和意义就在于它能够为当事人通过协商、对话、论证和争辩而共同制作裁判的场合和机会,使被告人通过积极有效地参与裁判制作过程而保持一种道德主体的地位,从而成为独立自主地决定个人前途和命运的一方,其权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同样受到充分的关注、尊重和维护。[22] 程序公正重视的是“过程价值”,关注所有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是否得到其应得的待遇,实体公正重视的则是“结果价值”,其目标是使法律程序产生好的结果。程序是实体权利的最佳捍卫者,就象果肉是果壳的最好保护者。我们的法官缺少的就是这种程序正义观念,司法中即使是实体公正的判决,也往往招来怀疑和质疑,难以令当事人心悦诚服。
而精英法官会把正当程序贯彻于整个诉讼活动,因为这样至少有三个好处:首先,正当程序在事实上解消了诉讼活动追求实质公平而不得所造成的社会不满,因为法官可以巧妙地把责任推倒法律身上,义正言辞的对抗行政权力的干涉。这样,正当程序保护了法官。其次,败诉的一方当事人面对无懈可击的诉讼程序,在充分地行使了诉讼权利后,会产生对法律的尊重,因为法律先尊重了你(的权利)。最后,正当程序的弘扬,昭示了一国司法的公正,确立了民诉这种社会纠纷机制的合理性、正当性,维护了社会的安定、秩序,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
所以,精英法官的程序观念乃是深入其髓的、如同条件反射一般,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信念。非法证据,根据“毒树之果”理论,应当有条件地排除,不应只是学术的探讨,而应是法官的毫不犹豫的判断。程序正当是诉讼的第一要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2、 精英法官的理性、经验和阅世智慧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使民诉成为最合理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人是理性和感性的综合体,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普通大众总是感性多于理性。面对一个复杂的案件,大众倾向于同情弱者,对为“恶”人常常群起而攻之,可谓群情激昂。这样的非理性和情绪化(比如文革时期),体现在司法上则是对法治的破坏,朴素的正义往往是非正义(至少有些野蛮和非人道)。我们的法官过于大众化,往往被民愤、民意、社会效果等非理性因素牵着鼻子走,忽视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司法不公。而精英法官因为有良好的法学素养、司法经验,辅之以相应的制度保障,保证了其可以游刃有余的发挥其理性和智慧,减少其非理性的冲动的概率。
如果认为适法的过程,用韦伯的话是自动售货机式的,从机器的端口插入诉讼费和起诉书,从另一端就会吐出完美的判决,那么,法官只要一个普通人就可以担任。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谬误。世界上不存在万能的上帝,所以,立法活动的产物总是不完美的、滞后于社会变动的,法的确定性导致法的僵化,灵活的法面对着使人行为后果难以预期的斥责。法的诞生意味着它已停滞,就像花瓶里的鲜花,任何一部生效的法律,即使是“自然法”,也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改变,不是被废止,就是被修改,至少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为了解决这对矛盾,法官就任重而道远了。这是对法官能力的极大挑战。精英法官拥有更多的经验、法律方法——尤其是法官如何判决的“法律方法”[23]——具体可包括探究法律“含义”的法律方法(适用于一般案件)和探究法律“意义”的方法(适用于疑难案件)[24],是其能胜任日益复杂审判工作的关键。
同时我们应当允许精英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它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并与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中填补法律漏洞是法官的任务之一,也是法官展现其个人才智的好时机。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说:“必须不断地检查和修改法律,以适应法律所调整的实际生活变化。如果要寻求原理,那么既要探索稳定性原理,又要探索变化性原理。”[25]我们赋予精英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是基于对他们的信任,也是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必要代价。他们的理性、经验和智慧是让我们信任的一个前提和基础。同时,精英法官能够竭力弥补法的缺陷,使司法适应社会的需求。这一点,拥有精英法官的美国司法体系做得很到位,“南北战争后,伴随着黑奴解放、移民潮和西进运动,美国版图日益扩大。特别是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城市化的兴起,美国的整个社会形态和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开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纠纷数量日益攀升,新型纠纷层出不穷。在这日新月异的年代里如何保持普通法的相对稳定性与适时的创新性成为法官无法回避的课题。以卡多佐为代表的优秀法官顺应时代的要求,引领在农业社会中形成的主要是回应前工业化时期问题的普通法向工业化社会过渡。在那急剧变革的年代里,法官以其学识、良知和面临的约束与激励完成了对普通法的适时而有效的改造,自觉地将自我定位从‘发现’法律向‘创造’法律转变。”[26]这是精英法官对社会的贡献,是法官赋予了法生命,使之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
3、 法官释法能力的提高有利于法官独立、司法公正及其判决的说理性权威。
适法过程中,需要法官对法律的运用、解释,这一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法官的能力。法官要有水平,否则一定心虚,举棋不定,不是庭后求教同事、领导,就是询问上级法院,甚至跑到法学院来求助。这样的法官在事实上减损或丧失了确定判决的“话语权”,无异于把审判权拱手相让,是不可能独立审判的。在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中,具有立法权性质的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包办了法官在个案中对法律的解释权,使法官在个案中对法律的解释权保留在很低的层次。这是我们的现状。法官依赖司法解释,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自己的无能,法官如果都是法律精英,高院尽可放心放开手,这样才有可能为法官独立提供必要准备。“审理报告制度的废除是大势所趋。”[27]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必要条件,要做到这点,法官精英化是首要的,其次,需要法律和法官制度为其独立加码。因为“从表层上看,司法独立是一种制度设计,而在更深的层次上,实在不过是一种力量对比所引起的后果而已。……而独立的司法是离不开一个高素质和有力量的司法群体的;这是抗衡其他社会力量影响的前提条件,否则,所谓独立云云充其量只是舞台上的道具,看起来煞有介事,在实际生活中却对不了现。”[28]我大胆地估计,当法官精英化后,可能会弱化合议制这种审判组织,而多采用独任制审理大多数民事案件,精英可以独立。
在私力救济手段效果不佳并受到严格限制的今天,人们常常寄望于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司法救济,期望通过司法审判来保障其政治、经济与文化权利,并在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法官们能提供及时、公正的裁决。司法既然担负着如此重要的社会角色,承受着如此厚重的功能期待,法官的素质便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29]法官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能力,决定了这道防线是否公正及其坚固程度。大众法官因为缺乏系统的法学高等专业教育,对法的解释千差万别,违反了“同样的事情同样地处理”的原则,使人们对司法无法预期,产生投机心理,司法的形式公正性荡然无存。

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纲要办(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纲要办,各副省级城市纲要办(科协):

  2008年,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和各地政府继续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职责和分工要求,从开展主题活动、推动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工作基础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积极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各项任务,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2008年12月16日,刘延东国务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情况和2009年工作安排的汇报,对《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两年来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意对2009年工作的考虑,同时也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新的要求。会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会议纪要。

  根据刘延东同志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办会议纪要的精神,办公室制定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9年工作要点》,并经1月16日召开的2009年《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为国家长期任务和全社会共同任务抓紧抓好,落实好2009年各项工作任务,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服务,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
                  (中国科协办公厅代章)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8年工作总结和

  2009年工作要点

  2008年工作总结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凡的一年。一年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和各地政府继续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职责和分工要求,从开展主题活动、推动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工作基础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积极落实纲要各项任务,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围绕主题开展工作,多种方式动员全民参与

  为了使《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取得实效,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共性问题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每年确定一个工作主题,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主题开展工作,多种方式动员全民参与。

  根据这一要求,各地各部门围绕主题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各成员单位将抗震救灾与科学素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编印了大量图书、挂图、小册子等宣传资料,积极面向灾区开展抗震救灾的科普宣传和心理干预工作。中组部举办了“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专题培训班”,组织四川等省干部赴日本学习考察灾后重建经验。教育部开展灾后中小学教师心理康复教育培训工作。卫生部等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灾后心理干预,编印心理疏导手册。全国妇联发起全国家庭志愿者地震灾区“同心牵手”情感关爱示范活动,帮助灾区妇女儿童缓解心理压力。中国科协紧急制作了防震减灾系列广播节目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四川省广播电台播出,5月12日晚连夜赶制完成电子版的科普资源包,提供各地下载使用,组织学会专家开展心理援助,支持灾区28个县(市)开展科普进安置点、科普能力恢复建设。全国科技周组委会围绕防御地震地质灾害及灾后防疫和公众心理卫生健康等内容,开展系列科普宣传活动。中科院组织专家及时向公众解释地震的成因以及灾后重建的科学知识和方法等。工程院发挥院士跨学科、跨部门的综合优势,紧急启动有关课题研究,为重大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四川省科技馆在地震后抓紧恢复工作,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专题展览向公众开放。这些活动对于弘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伟大抗震救灾精神,稳定受灾人民群众的心理情绪,有序开展抗震救灾发挥了重要作用。

  有关部门结合职能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主题科普活动。发展改革委及中央17个部门联合开展了“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系列活动,在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2008年全国科普日以“坚持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为主题,在全国开展了3500多项科普活动,参与人数超过8500万人次。中国科协、教育部、团中央等部门在前两年成功开展“节能”、“节水”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了“节粮在我身边”调查体验活动,共有180多万青少年参与。中宣部以“节约能源资源、建设生态文明”为主题,在人民网组织开展科普网上谈活动。环保部继续实施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到农村进行环保科普宣传;开展第二届环保科普创新奖评选活动。安全监管总局举办了以“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事故隐患”为主题的2008年安全科技活动周,全国约100余万人参加。林业局以“绿色奥运、森林与气候”为主题,开展了“公交科普宣传月”活动,每天受众达100万人次。气象局牵头开展了“气象科普伴你行”等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科普活动。团中央启动实施“青年岗位能手节能减排示范行动”,集中开展“珍爱生命之水,共建生态文明”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全国妇联继续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和“三八绿色工程”活动。科技部、卫生部、中宣部、国家民委、中国科协等14个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全民健康科技行动,并制定了《全民健康科技行动方案》。卫生部、科技部和中国科协共同开展了“卫生科技进社区”活动,组织知名专家开展社区医务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开设“社区健康书架”,为推动医学科技深入社区,惠及百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全面实施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

  各成员单位将提高各类重点人群科学素质与本部门职能工作有机结合,纳入到工作规划中,进行具体部署,并积极推动,有效提升了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

  (一)推进科学教育,加强校内外资源整合,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

  一是提高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科学教育的质量。充分发挥课堂的主渠道作用,确保从3年级到9年级均要开设科学课程。教育部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专家参与中小学科学课程标准的修订工作以及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改革等工作。提高小学科学教育的质量,大力推进初中综合科学课程实验。与中国科协共同主办“2008国际未成年人科学素质发展论坛”,总结“做中学”科学教育实验7年来的成果。二是加强农村中小学能力建设,提高农村未成年人科学教育水平。财政部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为提高农村中小学生科学素质创造条件,重点安排了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专项,引导更多的学生选择职业学校。三是加强科技教师队伍建设,举办了第一期“科学实验探究资源教育功能开发与教学运用”研修班,正式开始进行培训方案实施的实验。四是强化校外活动场所的科普功能,推进校内外科学教育的有效衔接。教育部等自2007年以来在寒暑假均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校外活动场所要面向广大未成年人大力开展公益性普及活动,开展“免费开放日”,为未成年人到校外场所开展科技活动提供了政策保障。与中国科协共同启动了县级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科普教育共建共享试点工作,探索共建共享基层科普设施、有效开展未成年人校外科普教育的有效模式和机制。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和中国科协等联合启动第二批“科技馆活动进校园”试点工作,把科技馆的科普活动送到学校。五是广泛开展青少年科技普及活动。教育部与中国科协等联合组织了第23届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第八届“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团中央开展了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活动,培养青少年的创新意识。自然科学基金会对青少年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生暑期学校、科技人才早期培养计划等青少年科技活动进行了重点资助,引导和激发青少年对科学的兴趣,培养科学研究的后备力量。中科院组织“科学与中国”院士专家科普巡讲团和老科学家演讲团面向大中小学举办科普讲座和报告。

  (二)切实加强农民科学素质培训,提高农民获取和运用科技知识的能力
 
  一是在《农民科学素质教育大纲》的基础上,编制了《大纲宣传挂图》和《大纲解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推进对农民的科学素质教育。启动了为期三年的农民科学素质行动试点村工作。财政部与中国科协联合实施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2008年对695个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奖补,使获奖集体和个人总数达到1655个。开展“科普惠农服务站”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这一项目的导向性作用,引导基层农技协、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和农村科普带头人进一步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建立科普惠农长效机制。二是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业部在全国3.3万个村大力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共培训农民150万人。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手把手、面对面”开展技术指导,在全国近300个县培育了26万个农业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周围近500万农户。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已完成培训302万人,转移就业262万人。中组部在农村设立了15万个农村党员活动室,针对农村党支部和乡镇党支部书记开展科技知识等培训。三是面向农民广泛开展科技下乡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科技部等在2008年科技活动周期间举办“振兴老区、服务三农、科技列车贵州行”活动。中宣部等多年坚持组织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面向农民组织开展“我与新农村建设”和“绿色环保生活百姓行动”征文活动,广泛宣传科学知识。林业局组织专家到有关县实地开展技术培训、咨询和现场指导等技术服务。气象局积极推进“气象科普三下乡”工作,组织编印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系列丛书并赠送5000家“农家书屋”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试点村。团中央联合卫生部等部门积极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启动全国农民健康知识大赛。全国妇联在31个省开展“两牵手、一扶持”(科技牵手、项目牵手、资金扶持)活动。四是国家民委、科技部、农业部、中国科协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普工作,国家民委、中国科协在民族地区开展“双语”科普共建。

  (三)实施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行动,帮助他们切实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

  一是积极推动各类培训。人社部实施地震灾区技工创业再就业培训援助行动,组织安排灾区技工院校学生到非灾区省市重点技工院校就读;指导各地深入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制定了《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度农村劳动力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进行部署;统筹协调教育、农业、科技等部门,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在全国开展创业实训工作试点,加强创业实际训练和经验总结;在全国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二是广泛开展安全教育。人社部针对农民工在“苦脏累险”行业岗位就业人数较多,最容易受到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情况,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重点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与住房建设部联合在工地开展了“千万农民工同上一堂课”的安全培训活动。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劳动者科学素质。全国总工会深入推进“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不断深化活动内涵,把工作基点定位在基层生产单位和班组(科、室),着力打造一大批学习型、创新型、技能型团队。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深入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科技进企业”活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资委和中国科协联合在企业广泛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已有311个单位和个人获表彰。中科院、中宣部、科技部组织院士、专家科技宣讲团,深入广东、海南两省的乡镇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开展送科技活动。团中央深入开展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全面深化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四是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进展顺利,工程专业科目训练和知识产权公需科目培训已达到200万人次。研究起草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稿。举办了53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培训了3000多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四)实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发挥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一是把提高科学素质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重要内容。中组部、人社部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科学精神、提倡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等内容纳入《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2006-2010年政府公务员培训纲要》。二是在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中注重培养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中宣部、中组部在指导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时,强调将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战略思想以及我国科技发展规划等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人社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的通知》。积极开展公务员对口培训,加强初任和任职培训中的科技教育。三是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培训工作。中组部要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把科学素质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提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循环农业”等。在公务员的四类培训中,强化了科学素质的有关内容。团中央、全国妇联、环保部等都制定了本系统干部的培训规划。全国妇联共举办培训班13期,覆盖1292个地县,并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发放到基层。四是在选拔录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体现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的要求。中组部制定并认真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把科学决策、发展质量、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等作为考核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同时,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和题库中,强化了科学素质内容。五是举办面向领导干部、公务员和企业管理层的各类科普活动。中科院、工程院、社科院等单位,坚持通过举办院士专家科技讲座、科普报告等,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开展专题科普宣传。中组部、科技部组织编写了面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普及科技知识的学习培训教材和一批专业教材,并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加强这方面知识的课程体系建设。中科院还专门遴选了一批适合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实地参观学习的科研场所。

  三、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工作的基础建设,科普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针对我国目前公民科学素质的基础工作总体比较薄弱的现状,各部门在积极开展各类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的同时,大力推进《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四项基础工程建设,力图为公民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公共服务。

  (一)加大科普资源开发和共享力度

  一是围绕科技奥运、探月工程、防灾减灾等重大社会和科技事件,开发、集成了各种形式的科普资源,为全社会提供公益性的科普服务。各级科协组织和全国学会开发科普挂图约1.1万种,比上年增长21%,发放科普挂图3516万张,比上年增长100%。“科技圆梦想,和谐迎奥运”奥运科普互动体验巡展在奥运承办城市、火炬接力路线重点城市展出。编制了《科技奥运科普宣传素材光盘》等科技奥运成果及科学健身科普系列宣传品,向各地免费发送了5000套,受到了广泛的欢迎。“探月交响曲”主题科普展览在全国巡展,普及探月科普知识,宣传我国在探月工程方面取得的成就。自然科学基金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特点,重点资助了一批天文、生命、古生物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普项目,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影视、专著、展览等多种形式的科普资源。二是中国科协、中科院、教育部联合推进中国数字科技馆建设,构建互联网科普服务平台。2008年中国数字科技馆新建21个博览馆和19个科普栏目、30个体验馆。目前已上网30个博览馆、23个科普专栏、40个体验馆和一大批科普资料和素材,网上资源总量达315G,深受公众和科普工作者的欢迎。三是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科普创作试点。科技部围绕国家科技计划中生命健康、重大工程和当代科学前沿等三个方面开展了科普化创作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果。四是适应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的需求,组织开发了多种形式的科普产品。农业部等编印科普图书、挂图、小册子、明白纸、音像制品及多媒体课件共100余种超过500万本,并通过科技下乡活动将大量农业技术资料免费发放给广大农民。气象局编制气象科普宣传读物,加强气象类报纸、图书、网站、气象影视等各类科普资源整合;开发建设中国气象科普网站,目前已上线试运行。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发了一批安全生产读物和煤矿安全扑克牌,制作了安全规程动漫影像作品。环保部向705个绿色学校和236个社区赠送了环保类书刊506万余册(本)。

  (二)各类大众传媒加大了科技传播力度

  一是中宣部等指导协调各类媒体加大对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科技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的宣传报道,围绕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发展的大政方针,科学发展观,全国科技大会、神舟载人航天工程等重大科技事件和活动以及贯彻落实《科普法》、“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科普主题活动展开了大量的新闻宣传和报导,有效加深干部群众对中央关于科技工作的整体部署和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二是培育了一批媒体科普宣传的品牌,如人民日报的《科教周刊》、新华社的《新华科技》等。《科普大篷车》电视科普栏目已经覆盖1080家地市电视台,形成了辐射全国的播出平台。《科技之光》栏目制作了35集《科技与奥运》系列专题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科技日报》、《科学时报》、《职工科技报》等专业报纸以及《中国国家地理》、《中国国家天文》、《科学世界》等科普期刊的发行量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三是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新媒体成为科普宣传的重要力量。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科普联盟已拥有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124个成员网站。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安全生产科普网站开展科普宣教工作。科普短信在浙江、江西、湖北等地已成为基层科普组织为当地公众提供生产生活、防灾减灾等科普知识的最快捷的手段。

  (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一是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中国科协等4部门联合颁布了《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科普设施的专门规划,加强了对各类科普基础设施的宏观指导。二是加大科技类博物馆建设力度。中国科技馆新馆建设进展顺利,奥运期间展出了“奇迹天工——中国古代发明创造文物展”,为宣传“科技奥运”、“人文奥运”发挥积极作用。国家光学科技馆已经原则同意立项,正在对建设地点和相关方案进行论证。目前,在全国31个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中已有28个拥有了大中型科技馆;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中,60%已至少拥有1座科技类博物馆。三是通过实施“中小科技馆支援计划”,引进和举办“67亿人的生存”、“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等科普巡展,推动了科技馆展品和主题展览的交流与共享,提升了展教能力。四是大力推进基层科普设施建设。修改完善了《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在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实施了全国科普“站栏员”建设示范项目。2008年为各地配发科普大篷车32辆,目前科普大篷车配发投入使用总量达188辆。五是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基地。推动有关方面建立了环保、消防、林业、气象、海洋等一批行业科普教育基地。中科院建设奥运村科普教育园区,面向公众开放了天文、地学、生命科学领域等8个科研机构的实验室(标本馆)。

  (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投入不断增加,政策环境逐步优化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增加了经费投入,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提供保障。中央财政对《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的工作任务给予了重点支持。2008年继续安排“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资金1亿元,使该项目产生持续稳定的示范效应,三年来带动地方财政投入超过2亿元支持农村科普工作。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做好职业培训工作,会同人社部制定了《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科学素质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按照要求,将所承担的任务纳入相应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政策、制度和人员上提供保障。人社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对继续教育的法制建设、制度建设、服务体系等作出规定。全国省级劳动保障系统内都有专门机构或者有专人负责科普工作,各级人事部门也建立了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科技部继续推进《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继续开展《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指标的研究制定工作。林业局开展“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系统研究”,完成了首次“全国林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现状调查”。中科院组织召开了科学传播工作研讨会。气象局、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通知》,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气象科普工作会议,对下一步气象科普工作进行了部署。

  中国科普研究所在前几次调查的基础上,开展了第七次全国公众科学素质调查。结果显示,2007年我国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为2.25%。《全民科学素质纲要》提出的重点成年人群中,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为10.4%,城镇劳动者为3.0%,农民为1.0%。调查结果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近三年来取得的成效,同时也为监测评估工作和下一步实施工作提供了基础数据。这一结果被美国《时代》周刊作为年度事件予以关注。

  四、完善《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机制、继续坚持大联合、大协作,不断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工作

  今年3月,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做好工作衔接,中国科协向国务院上报了请示,就下一步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提出了建议。家宝总理和延东国务委员高度重视,同意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汇报,研究促进实施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4月24日,中国科协会同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召开了由23个部门参加的《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会议,对2007年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进行总结,对2008年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机制。大家认为,领导小组虽然不再保留,但是,国务院负责领导《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当地实施工作的格局没有变;《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没有变;过去领导小组的功能和形成的工作机制还要继续发挥作用,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的职责也没有变。大家一致表示,要通力协作、共同努力,持之以恒地推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和各项任务的完成。会议通过了《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机制》,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由中国科协会同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会议,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成立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相关任务。会后,根据会议议定事项,中国科协牵头成立了由23个部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的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

  地方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工作机制。据了解,河北、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福建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保留领导小组,推进《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有的地方还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河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意见》。福建等地的领导专门听取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汇报,强调领导小组不仅要保留,还要进一步加强对科学素质工作的领导。辽宁、黑龙江、浙江、云南等省虽然不再保留领导小组,但是参照国家层面的机制,由省分管领导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汇报,成立了省级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协调推动相关工作。

  一些地方积极探索科学素质工作的长效机制,通过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推动了《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山东省实行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点制度,要求各成员单位建立联系点,协调指导一个地方或单位的实施工作。湖北鹤峰县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有效调动了各单位的积极性。浙江省政府对《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开展督查,江苏、哈尔滨、西宁市等省市的人大、政协积极开展落实《全民科学素质纲要》调研工作。

  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各地不断加大投入,加强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广东、宁夏、新疆、四川、广西、贵州等一批省级科技馆建成开放;浙江、青海、吉林、重庆、江西等省科技馆正在建设中。山东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科普村村通工程”,建成科普宣传栏83459个,每季度更换内容。各地还因地制宜,开展了一些有特色的工作。北京市通过实施“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加强了社区科普能力建设,推动社区科普深入开展。辽宁以企业和社区为阵地,大力提高企业职工和社区居民科学素质。新疆大力开发双语科普资源、发展“科普大篷车”等流动科普设施,普惠全疆各族群众。全国713个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为统领,形成县域多部门联合协作的工作机制,开展科学素质主题活动9904次,在媒体开设科普专栏3607个,建科普画廊、宣传栏71448个,科普活动站70444个,全面推动了县域科学素质工作。

  办公室通过工作网站和简报,落实会议制度等方式加强与成员单位和地方纲要工作的信息沟通。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基层纲要实施工作。今年7—9月,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组成调研组就《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召开了基层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情况座谈会,了解基层实施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调研后形成了调研报告,提出了下一步实施纲要的具体建议。

  一年来,各地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共同努力、扎实工作,年初确定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面推进科学素质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总结近年来的工作,我们体会到要做好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必须把握好几个环节:一是坚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推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二是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把科学素质工作内容纳入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是坚持大联合大协作。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协作,共同推进科学素质工作。

  目前在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对于科学素质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未能将本地方、本部门的工作与科学素质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科普资源匮乏,整合不够,科普资源服务能力有待提高;三是基层工作尤其是县级科学素质工作投入少、相对滞后。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2009年工作要点

  根据刘延东同志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办会议纪要的精神,制定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9年工作要点。

  2009年是《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第三年,是完成《全民科学素质纲要》2010年目标的“攻坚之年”。在全面推动各项工作的同时,要着力解决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更加重视和推进提高科普资源的公共服务能力和《全民科学素质纲要》落实到基层等工作。2009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主题宣传,狠抓关键环节,深化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全面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推动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服务,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和职责,落实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内容与方法,增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实效。以搭建平台、资源共享为理念,推动科学素质工作融入各部门、各行业,形成社会化大科普的工作格局,共同把《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推向前进。

  一、继续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主题,大力开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工作

  1.各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确定若干项具体任务,抓好科普工作。突出主题,创造性地开展2009年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及其他各类群众性科普活动。开展“2009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10周年和青少年生态环保宣传实践活动,引导青少年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继续推进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试点行动,大力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千名节能减排青年使者在行动”和“环境健康宣传周”等活动。(各成员单位、中国科协、科技部、环保部、卫生部等)

  2.组织大学生志愿者深入基层开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举办第二届“两岸四地可持续发展环境教育论坛”,开展植树节“生态文明”科普宣传月、生态文化科普系列活动和林业科技周等主题宣传活动。(环保部、林业局、气象局、共青团中央)

  3.在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健康教育活动,特别是针对农民工在“苦脏累险”行业岗位就业人员较多、最容易受到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和职业卫生教育。(人社部、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4.推动“卫生科技进社区”项目,组织专家面向公众开展健康科普讲座;遴选适宜基层社区的先进技术,通过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进行推广;选择优秀的科普图书创建“社区健康书架”,协调促进各类媒体开办社区健康专题栏目,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和居民健康素质。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卫生部、科技部、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5.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开设主题专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主题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举办第三届公众科学素质电视大赛。(中宣部、广电总局、中国科协)

  6.围绕主题,开发挂图、图书、音像制品、展览等各类科普资源,通过科技馆、科普画廊、科普活动室、科普大篷车以及各类科普教育基地等城乡基层科普设施开展各具特色的展示和教育活动,把相关科普知识送到百姓身边。(各成员单位)

  二、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7.组织科技工作者通过举办科普讲座,编印图书、挂图,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各种形式开展宣传,在广大公众中树立起依靠科技应对金融危机的信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等)

  8.充分发挥科技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的作用,动员科技界深入企业,主动服务,调动广大职工自主创新的热情与积极性,提高广大职工的科技素质和应对危机以及创新方面的能力。(科技部等)

  9.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人社部)

  10.继续开展“科技列车老区行”、“院士专家西部行”等科技下乡活动,大力引导科技知识向农村和西部等经济发展欠发达地区流动,帮助他们依靠科技增产增收,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中宣部、科技部、中科院、共青团中央)

  11.充分发挥中组部农村远程教育系统和农业部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等作用,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负责人、种养大户、农村青年人才开展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民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农村新能源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培训、科技入户和农业科普工作。继续深化“农村青年转移就业服务月”活动。建立农村青年人才库,开展“订单式”的科技培训和技能素质培训,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继续开展“两牵手、一扶持”活动。(中组部、农业部、人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12.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力度,增加投入,落实补贴政策,完善机制、丰富形式、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启动实施“新市民”培训计划,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技能水平。(人社部、共青团中央)

  三、面向基层,以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推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一)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以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为切入点,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13.抓好《农民科学素质教育大纲》的实施。深入开展农民科学素质行动试点村工作,加强对农民科学素质现状和需求的调研,探索成功经验,提炼典型模式,推动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全面深入开展。(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14.加大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支持力度,通过科普惠农服务站建设,形成科普惠农长效机制。通过农技协扶持计划等工作,帮助农技协提高生产经营实力和科普服务能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中国科协、财政部)

  15.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民族地区科普工作,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素质。推动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建设。组织院校专家和少数民族大学生科普工作队伍,开展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下乡活动。(国家民委、科技部、农业部、中国科协)

  (二)以学校科学教育为重点,推进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

  16.推进学校科学教育,提高基础教育阶段科学教育水平。修订完善中小学科学课程标准,精心筛选和编排最基础、最必需、最适合的科学知识,纳入课标,融入教材,进入课堂。加强中小学科学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小学科学骨干教师培训,将小学科学和初中科学纳入“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远程培训项目”。促进“做中学”项目经验共享,进一步推广取得的经验和成果。(教育部、中国科协)

  17.关注学生生命安全,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健康教育,普及地震、雷电、火灾、冰灾、水灾、泥石流、重大传染病防治等相关科学知识,培养学生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安全健康意识。加强环境教育,深入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工作,推广校园节能减排、生态学校和环境小记者等项目,提高中小学生参与支持环保的积极性。(教育部、环保部、卫生部、气象局、中国科协)

  18.整合校外科学教育资源,促进课外科技活动与学校科学教育的有效衔接。继续开展“科普图书、科技馆活动进校园”的试点工作。(教育部、中国科协)

  19.广泛开展各类科技活动,引领青少年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公开透明。评选“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和“中国少年科学院小院士”。深入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和大学生“挑战杯”竞赛活动。继续开展资助科普专项、青少年科技活动专项和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野外实习基地的科普活动等工作。(教育部、自然科学基金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

  (三)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为重点,加大对城镇劳动者的培训力度

  20.继续做好创业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和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能力。(人社部)

  21.组织开展全国“创争”活动先进事迹讲演和辅导助学系列活动,深入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和职工素质的不断提高。考察建立职工素质工程示范基地,组织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增强职工获取和运用知识以及改善生活质量、实现自我发展的能力,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全国总工会)

  22.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创新能力。研究出台《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推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深入开展,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大课题,继续举办一批专业技术人员高研班。建立首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实施第一批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人社部)

  23.加大师资培训、教材建设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基础工作。强化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和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加强青年技能人才培养,深入实施中国青年就业创业行动,组织“青年技能训练营”,开展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人社部、共青团中央)

  (四)以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科学决策的能力为重点,加强科学素质培训

  24.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干部以正确政绩观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2006-2010年政府公务员培训纲要》的要求,把实践科学发展观相关的科学知识作为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一把手培训工程、后备干部培训工程、基层干部培训工程中加强科学素质培训,不断增强各级干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领导和推动科学发展的本领。分层级、分类别地推进团干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群众工作本领,引导团干部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过硬、作风上扎实、自律上严格”的团干部队伍。(中组部、人社部、共青团中央)

  25.贯彻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公务员工作。深入开展公务员对口培训。以能力建设为主题,深化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在职等四类培训,强化科学素质相关内容。(人社部)

  26.加强培训机构、师资队伍、教材等培训基础建设。指导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在各类主体班次中增加科学素质方面的教学内容,充实师资力量。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编写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10本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系列案例培训教材。研究国家级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建设方案。研究公务员培训教材框架,开发远程培训课件。启动确定公务员培训示范基地工作,研究培训机构准入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研究推动网络培训和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组部、人社部)

  27.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举办科普专场活动。根据教学安排,组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主体班次学员参观科研院所、科普场馆、科普基地,了解最新科技动态,接受科学素质教育。在领导干部中开展心理健康辅导的试点工作。针对国家热点、难点问题展开研究,建设工程科技思想库。(中组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

  四、加大科普资源建设力度,以科普资源建设带动公共科普服务能力提高

  (一)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不断丰富科普资源内容

  28.完善政策措施,繁荣科普创作。加大奖励和扶持优秀原创科普作品的力度,扶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科普创作,营造科普创作的良好氛围。制定相关办法,推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普创作任务,使科研成果转化为科普资源。(科技部、中国科协)

  29.创新体制机制,激活存量,通过适当加工整理集成各方面优质数字化科普资源,以中国数字科技馆网络平台为基础,探索建立一个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建设的、基于网络环境的公益性科普资源共建共享联合体,为公众提供服务。(中国科协等相关成员单位)

  30.结合部门职责,加大科普产品开发力度,以多种形式服务公众。开发一批挂图、音像制品、科普展览等科普产品,提供基层科普组织和各类科普设施开展科普活动。进一步推进双语科普试点工作,加强双语科普资源建设。开展农民科学素质宣传教育科普优秀作品的征集、评选和推介活动。编制《农民身边环保科普知识》日历版,拍摄制作《国家级生态村》系列电视专题片。以“我为农村改革发展做贡献”为主题继续举办全国农民读书征文活动,编辑出版《全国农民读书征文选》。组织林业科普读物及作品创作,开展第三届大学生生态科普创意大赛,启动建设中国林业数字科技馆。加强图书、报纸、影视资源、课件、数字科普馆、科普网站等气象科普资源建设。开发高校和中学气象科普培训课件,推广小学气象科普知识读本和《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系列丛书》。(中国科协、中宣部、教育部、国家民委、环保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

  31.围绕重大科技事件开发科普资源。组织编写出版《中国近现代100位科学家故事》图书及画像。举办纪念《物种起源》150周年和达尔文诞辰200周年科普巡展。举办“中国科技60年”大型文艺演出和巡展。(中宣部、科技部、中科院、中国科协)

  32.以中国科技馆新馆建设为契机,将其建设成为科普资源的开发和服务中心,实现中国科技馆实体馆和中国数字科技馆虚拟馆两个平台的有效整合,为公众提供多元化的科普资源服务。(中国科协)

  (二)统筹规划、加强指导,推进科普基础设施建设

  33.贯彻落实《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标准。加强对科普设施发展的调查研究和监测评估。(中国科协、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34.有效利用现有科普场馆,根据需要新建一批科技类博物馆。加强对科技类博物馆建设与运行的指导和服务。对专业科技馆和综合科技馆的建设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加强对科技类博物馆建设与运行的指导。推动光学科技馆建设,开展对建设国家自然博物馆的研究工作。积极推动西藏、甘肃、海南省(区)级科技馆的建设工作。按照《科技馆建设标准》的要求,对全国科技馆的运行和管理开展专家咨询、展教资源支持、业务交流和培训等工作。(中国科协、发展改革委)

  35.推动基层科普设施发展。对科普大篷车的发展进行规划研究,加大“科普大篷车”的配发力度,推动全国所有地市和有条件的县拥有科普大篷车,加强车载展品和科普活动的设计与更新,把公共科普服务送到边远地区。继续开展县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共建共享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施“中小科技馆支援计划”和“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条件建设示范工程”,增强中小学校开展科学教育的能力和中小科技馆的科普展教功能。对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建设工作进行监测评估,推动建立遍布城乡社区的基层科普活动室、科普画廊,增强服务能力。(中国科协、教育部)

  36.发掘和拓展科普基地的科普教育功能。整合各方面资源,积极推动国家科普基地建设,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科普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围绕安全生产、环保、林业和气象等发展行业科普教育基地。加强指导与服务,提升科普基地的科普教育水平。落实《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举办“中国科学院第五届公众科学日”研究院所开放活动。鼓励和支持研究机构、各类学校、企业配合地方政府举办科普活动。(中宣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协、环保部、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中科院、气象局)

  (三)推进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

  37.重点指导督促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国家重点新闻网站办好科技专题、专栏、专版和专门频道,通过充实内容、丰富手段、增加版面和播出时间,提高媒体科技传播质量和影响力。充分发挥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新媒体的科技传播作用,扩大公共科普服务的覆盖面。(中宣部、广电总局、中国科协)

  38.加强对科普宣传的媒体从业队伍和科技人员的培训,提高科技传播能力。对专兼职科普人员进行传播理论、方法和如何面对媒体等的培训。结合发挥退休科技工作者余热的“霞光工程”,使更多的退休科技人员加入到科学传播行列。(中宣部、中科院、中国科协)

  五、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领导

  39.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力度。结合各自职能和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承担的任务在本系统下发文件,对各级部门的科学素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基层建立联系点,对基层实施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服务。(各成员单位)

  40.发挥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表率作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在县域全面落实。(科技部、中国科协)

  41.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典型经验,开展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开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优秀案例的征集评选工作。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科学素质工作者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中国科协、各成员单位)

  42.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研究完善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推动企业开展科普工作的相关激励政策。抓紧做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和公民科学素质监测指标体系的研究制定工作,做好科普效果的跟踪与评价。(科技部)

  43.探索研究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的激励政策和措施。研究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调动科技工作者、大学生、研究生和离退休科技、教育、传媒工作者等参与科普工作的激励政策。(科技部、有关成员单位)

  44.对《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开展督查,以全面掌握两年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各成员单位和各省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任务、保障条件等方面的情况。督查具体方案由纲要办提出并负责具体实施。(中国科协、各成员单位)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各成员单位的具体部署,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建立长效机制,采取切实措施,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深入乡村街道、学校家庭和企业厂矿。要根据财力和实际需要,逐步提高科普经费的增长速度,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要从中央财政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