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9:15:48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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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有关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促进外贸进出口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下达第二批降低现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
特种行业许可证费,由现行的每证(含正、副本)最高不超过20元,降为每证(含正、副本)最高不超过10元。
二、民政部
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由现行的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1%(最高)收取,降为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0.5%(最高)收取,并改为定额核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国土资源部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由现行的大型报告9000元、中型报告7000元、小型报告5000元,降为大型报告7000元、中型报告5000元、小型报告3000元。
四、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证收费,由现行的每证120元,降为每证100元。
五、海关总署
(一)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4项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即:1、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由50元/次降为40元/次;2、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由20元/车·次(2-5小时,含5小时)、50元/车·次(5小时以上)分别降为16元/车·次(2-5小时,含5小时)、40元/车·次(5小时以上);3、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由1-10元/日·件降为0.8-8元/日·件,贵重物品如文物、精密仪器、金银制品及其他价格极高(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需特殊保护物品扣留第一个月内由每日每件按其价值(以海关估算为准)的0.2%收取保管手续费降为每日每件按其价值的0.16%收取,一月以上至三个月以内由每日按估价的0.4%收取保管手续费降为每日按估价的0.32%收取;4、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由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
(二)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验车费4项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50%,即:1、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由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50元降为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25元;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由30元降为15元;3、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由按货物离岸价的0.5‰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降为按货物离岸价的0.25‰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4、验车费由30-60元/车·次降为15-30元/车·次。
(三)口岸管理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满州里、绥芬河、二连、凭祥、东兴、畹町、瑞丽、河口和深圳九个陆路口岸),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全面下调30%,即深圳陆路口岸建设管理费由40英尺集装箱车辆每辆次11元(往返22元),其他车辆每辆次5.5元(往返11元)降为40英尺集装箱车辆每辆次8元(往返16元),其他车辆每辆次4元(往返8元);其他八个陆路口岸的口岸管理费或口岸过货管理费由向货主收取0.6元/吨降为0.42元/吨。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改为定额核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除这两项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其它市场管理费一律取消。
(二)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由现行的按企业注册资金的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另文下达。在定额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
七、国家林业局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批准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费标准不降;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费,降为6%,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降为4%,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执行。
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由每证2500元降为2200元。
九、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原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等检验、检疫费合并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总体收费水平下调1/3。具体检验检疫项目的降低幅度,依据成本变化情况可以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重新核定后,另文下达。在核减后的具体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所有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的检验、检疫收费一律按现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5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2/3比例收费。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及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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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评价函[2004]169号



关于做好2003年度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做好2003年度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06号)中有关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是及时、全面反映国有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基本手段,是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基础。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和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尽快建立本地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体系;二是要加强协调,理顺工作关系,确保全国总体工作进度。为了不增加企业的工作量,满足尽快建立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的需要,2003年度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在报表表式、组织方式及软件设计上,与财政部已布置的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基本一致,并可从财政部报表数据直接生成本套报表数据。同时,在财政部《关于加强200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统[2003]5号)中已明确“地方国有企业决算报表应抄送国资委”。各地区应尽快明确和建立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关系,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全部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工作。

  二、要严格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质量。一是要确保财务决算编制范围全面完整。各地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范围应当涵盖本地区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管企业、省级各厅局所属企业、各地(市)及地(市)级以下所属企业;二是要准确界定基层企业分户报表的编报级次。地方企业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三是要确保报表编制质量。各地方要严格遵循全国统一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填报方法和上报时间,全面完整、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应层层编制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地方国有企业必须填报 “200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主附表,对“200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和“2003年度监管企业补充指标表”今年暂不作统一要求。

  三、要加强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核工作。各地区要采取集中会审、分批审核等有效形式,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本地区所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数据进行验审。审核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审核企业的2003年度财务决算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上报资料是否齐全,表内表间关系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少报漏报现象;二是审核企业填报方法是否规范准确,是否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报表编制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参数逐级逐户录入,按规定方法进行合并或汇总,并保证报表的树型结构及数据库结构规范、清晰;三是审核相关指标衔接可比,注意检查合并或汇总数据与基础录入数据的互相衔接,以及上下年度间数据的衔接。

  四、要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决算汇总和分析工作。各地方在完成本地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收集和审核工作后,要紧紧围绕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财务决算资料,深入开展财务决算数据分析工作,为本地区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服务,并及时撰写本地区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要统一要求,按时上报本地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为及时做好全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收集和审核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将于4月下旬对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集中验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全面完成本地区财务决算报表各项验审工作的基础上,应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表上报前各项准备工作。2003年度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上报的内容包括:一是本地区企业财务决算汇总报表、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二是存储全部基层分户报表的计算机介质;三是本地区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

         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合理性的新视角

刘建昆


“公物警察权”学理上早已有之,但是“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其本质是城市公物警察权的相对集中”这一论断,到目前为止的资料,尚可以认为本人是第一个指出来的。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以来,一直是叫好声和质疑声相交织。赞成者多从体制改革、民主政治等诸多方面加以论证。而反对者则从其合法性和效益、效果出发,甚至要叫停相对集中执法。这些观点虽然不能说是三纸无驴,离题万里,起码是没有抓住这一制度的本质合理性。

警察国家向福利国家、给付国家的转型,导致政府越来越倾向于以行政给付手段为人民服务,公物即是其中一种。至少是目前,其中由行政机关提供和管理的公物还占很大一部分,而且地位日益重要。向在我看来,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执法,是其物质基础就是城市中公物(含,但是不限于公共设施)的相对集中。而这些公物上天然附随的公物警察权,在性质上相同,在执法程序上相近,但由于立法时的不尽科学,分散授予不同机关。在城市中相对集中这些公物警察权,一定程度上正是对这些不科学立法的纠正。

当前城市公物警察权的相对集中存在者几种复杂情形:一是刚才提到立法分配时的分散和不科学;二是一种公物存在多种公物警察权的竞合,甚至其他警察权与公物警察权竞合;三是存在其他行政权与公物警察权的竞合;四是部分城市公物警察权还并没有集中到执法局;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给公安机关保留了一部分公物警察权,主要是兜底性的和拘留的情况;第六,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我国对于公物的特别使用许可制度尚没有成熟研究和建立,这导致很多以“未经许可”或者“擅自”为构成要件的处罚范围极度夸大,导致缺乏可执行性。

也许相对集中制度的设计者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并没有明确意识到这些。但是为什么相对集中执法首先会在城市管理领域得以推行呢?这一问题足以发人深省。要研究公物警察权,尤其是研究城市公物警察权,特别是城管相对集中来的城市公物警察权,必须对实证法进行一定的分析,然后发现,所有法规一一贯之客体,仍然是城市行政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