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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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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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编制2004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4]4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编制2004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科技进步,保障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组织编制《2004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做精做强主业,保持平稳发展”的基本方针,坚持中式卷烟的发展方向,以培育中式卷烟核心技术、提高卷烟产品技术含量、扩张名优卷烟品牌效应、增强我国卷烟产品国际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研究、高新技术研究、技术标准研究和战略性、政策性的软科学研究。卷烟方面,以深入研究中式卷烟的理论内涵和技术关键、全面提高卷烟制丝工艺技术水平、降焦减害、控焦提质、降低成本为主要任务;烟叶方面,以提高烟叶香气质、香气量、化学成分协调性、工业可用性和等级合格率、生产适合中式卷烟需要的烟叶为主要任务,为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为烟草行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二、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项目申报的指导思想。
  2、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
  3、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突出,能针对烟草行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及科技自身发展的需求,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和学科交叉研究,力戒低水平重复。
  4、有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信誉良好、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提倡以国家级、行业级烟草企业技术中心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与行业内外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型企业横向结合,形成“产学研”联合研究体,体现联合、协作和优势集成。
  5、国内外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础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的实验室或个人。
  6、项目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学术背景应与项目的研究方向密切相关,每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能作为1个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申报项目,最多不能超过2个。
  三、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仍采取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的方式,两种申报材料应保持内容一致。
  2、书面申报须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本年度对申报书格式进行了局部调整,请使用新版申报书(见附件),原版申报书同时废止。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0份,A4纸装订。
  3、网上申报须通过“国家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该系统网址:http://ec.tobacco.com.cn/kjsinfo。申报前请从下载专区下载操作说明书并详细阅读。
  4、国家局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查新报告》,必要时。科教司将在项目审查过程中统一组织查新。
  四、项目申报程序
  1、烟草系统内单位,须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由省级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2、烟草系统外单位,须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签章后方可报送。
  3、国家局机关各部门和单位、郑州烟草研究院、青州烟草研究所、国家烟草栽培生理生化基地、中国科学院、中国科技大学等单位可直接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局科技教育司。
  五、《项目计划》的编制
  1、项目的申报。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形式,即科技项目招标(或邀标)和承担单位申报两种形式。2004年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招标书另文下达。
  2、形式审查。国家局科教司在受理截止期后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并将所有申报项目汇总后提交专家评议。
  3、专家评议。国家局科教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学科分组评议,必要时,请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质询答辩。科教司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召开司务会初审并编制2004年项目计划(草案)。
  4、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国家局科教司将2004年项目计划(草案)提交科技委委员审议,并根据科技委委员审议意见,编制2004年项目建议计划。
  5、国家局办公会议批准并正式下达。国家局科教司将2004年项目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局办公会议讨论。国家局办公会议批准后形成《项目计划》并印发下达。
  6、签定合同并拨款。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及时填报项目合同并报国家局科教司,国家局科教司审定后签定合同并拨款。
  六、申报注意事项
  1、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为项目受理单位。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B座(100053)
  联系人:王德平、程多福、闫新甫
  电话:010-63605701,63601389,63605764
  传真:010-63605487
  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371-6227443(范英丽)。
  e-mail:kj-kj@stma.tobacco.gov.cn
  2、项目集中受理时间为2004年2月16-26日;申报截止日期为2月26日。逾期不再受理。
  3、每个申报项目须交纳项目评审费500元。汇款时请务必注明是科技项目评审费。
  帐户: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
  开户行:建行天宁寺分理处
  帐号:2610079206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4]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通过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提出并由相应机关转来的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和市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通过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在全体会议和闭会期间提出并经相应机关审查立案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任务的有关机关、组织。



  第四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把其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对重要的建议、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持办理。



  第五条 市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对属于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市、区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进行分办,并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办理工作。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办公室(秘书科或建议提案科)负责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的分办、督办、协调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办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保证有专人负责登记、交办、催办、报批、答复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制度,使办理工作的各环节有章可循,符合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


第二章 接 办



  第八条 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府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办后分送有关部门承办;在市人大、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市政协会议秘书处交办或由市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和市府办公室联合交办。



  第九条 代表、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市府办公室应在闭会之后15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和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并按要求向市府办公室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需增减协办单位的,须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府办公室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7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接收单位办理。



  第十条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市府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分别办理,或指定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会办。主办单位要主动商办;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寄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将协商一致的意见汇总答复有关代表或委员,并抄送会办单位。主、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及时牵头协调,经认真协调仍未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真心诚意解决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十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要实行“五定”,即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时间。严格把好“六关”,即政策关、内容关、质量关、程序关、格式关、文字关。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要尽可能通过走访、电话、信函、座谈等方式,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商讨解决办法,承办中遇到不清楚的问题时,要及时与提出建议或提案的领衔人联系,了解建议、提案的意图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承办工作。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应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和提出提案的委员座谈,并视情况建议组织代表、委员对落实情况进行视察。



  第十四条 市府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办理进度,并在办理过程中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和代表、委员对承办建议、提案较多的单位进行检查沟通工作。




第四章 答复 总结 归案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答复。市人大、政协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应当自会议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后因情况有变化,与原答复不符的,要及时作重新答复。对个别情况特殊,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办复确有困难的,须书面报市府办公室,并向领衔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急需办理的建议、提案,市府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应当按期答复。



  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要在省规定的期限内办复。



  第十六条 答复文件要题义清晰,实事求是,态度明确,文字精炼、准确,语气诚恳,格式规范;不得答非所问、敷衍了事,不得推诿责任。 



  第十七条 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交有关单位承办后,报市政府研究并答复。



  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不得以下属部门名义答复;属于分别办理的,分别答复;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答复,并抄送会办单位。



  对于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委员。



  承办单位的答复涉及秘密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



  第十八条 答复意见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公章。对人大代表和政协重要建议、提案的答复,须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十九条 答复按规定的行文格式打印(附后),并在复函第一页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 A”;



(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



(三)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暂不能解决的标“ C”;



(四)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标“D”。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委员的函件(是多位代表、委员提出的,应交足份数)分别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转送建议、提案人(单位)。承办单位的答复函件还应分别抄送市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办公室或市政协办公室以及会办单位;涉及有关市、区的建议、提案,应抄送有关市区的市府办公室和人大办公室或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对代表、委员反馈的不满意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抓紧时间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收到市府办公室转交的代表和委员的意见或者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和委员。市府办公室也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在当年人大、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凡主办4件以上或主办、会办共6件以上建议、提案的单位,要写出书面总结,报送市政府(一式两份)。



  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建议、提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办复工作质量差,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建议、提案人(单位)意见较大的;



(三)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遗失建议或提案文本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代表和委员的建议、提案逾期答复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区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江府[200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