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1991年7月1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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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1年7月1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1991年7月1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22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管理
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称税法、细则)已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在税法和细则实施前,我部发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凡与税法、细则不抵触的,继续有效。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时,仍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下列规定,因与税法、细则的规定不一致,予以废止。
1.1980年10月13日(80)财税字第174号《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日期的通知》;
2.1980年12月4日(80)财税字第226号《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令》;
3.1981年3月6日(81)财税字第70号《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年度中间购进或变价出售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的通知》;
4.1981年6月8日(81)财税字第188号《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5.1981年12月24日(81)财税字第469号《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通知》;
6.1982年2月21日(82)财税字第63号《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令》;
7.1982年6月29日(82)财税字第88号《财政部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8.1983年1月7日(82)财税字第348号《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的“四、对经过批准在我国境内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银行,由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同我国公司、企业签订合同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准许其扣除有关的成本费用。为便于计算,可以暂按利息收入额的15%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9.1983年10月12日(83)财税字第306号《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的通知》;
10.1984年1月18日(84)财税字第21号《财政部关于合营企业计算分季预缴所得税额问题的通知》;
11.1985年3月21日(85)财税字第084号《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八个政策业务问题》中的“四、关于特区企业再投资退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只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过申请、批准,才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而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者,或者独立经营企业的客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特区或内地再投资,由于税法和《暂行规定》都没有退税的规定,不好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税款”;
12.1985年10月19日(85)财税字第295号《财政部关于营口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某些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13.1986年3月17日(86)财税字第054号《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14.1986年11月19日(86)财税字第315号《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15.1986年11月6日(86)财税字第318号《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标准问题的通知》;
16.1987年10月20日(87)财税字第250号《财政部关于对在内地注册银行的香港分行向内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发布前已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处理的有关税收问题,可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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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公文报送和督办的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公文报送和督办的若干规定

1991年2月20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行文程序,提高效率,现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委属高等院校向国家教委报送公文的办法和督办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公文要求
(一)向国家教委报送的公文,是教委了解情况,制订政策,指导工作,解决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因此,报送公文必须认真、及时,并确保国家秘密。
(二)各类公文应严格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党的工作和行政工作要按照党政系统分别报送国家教委党组或国家教委。
(三)报送的公文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缮印清楚。
(四)公文格式应逐步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五)请示问题,要按照组织系统,不要越级上报。凡请示件,要一事一报;“请示”与“报告”要分开;要求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牵涉到几个部门的问题,应事先协商一致,后再请示行文;如情况特殊,意见难以统一,可将各种不同意见一并上报。
(六)主送国家教委的重要文件,应由单位的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公文如有附件或附表,应在正文后注明名称和份数。发文时要认真检查,防止遗漏。
(八)属于秘密文件,在文件上和信封上都要注明“秘密”或“机密”、“绝密”字样,并按照报送密件的规定、渠道报送。
(九)属于紧急公文,在文件和信封上都要标明“特急”或“急件”字样;如情况特殊,亦可根据内容发密电或明传电报。
二、公文报送
(一)主送国家教委的文件,抬头要写“国家教育委员会”或“中共国家教委党组”,不要写国家教委或党组领导同志个人的名字;报送时,不准分送,也不要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文件收到后,由国家教委办公厅统一负责分送有关委领导或司局;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抄送另一领导机关。
(二)请示公文在报送国家教委或教委党组时要一式5份;综合报告、专题报告、重要情况通报、经验材料等可一式10份径送国家教委办公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委属高校下发的重要文件,以及在转发国家教委文件时附有重要执行措施和补充规定的,均要抄报国家教委一式5份。
三、公文督办与催办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委属高校要加强公文的督办、催办工作,在办公室内应建立相应的督办、催办制度,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
(二)对限期办理的公文,要按时报告办理结果。
(三)对国家教委领导同志批交或国家教委办公厅根据领导同志意见批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委属高等院校办理的事情,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收到批件半个月内,上报办理结果;在此期限内办不完的,要向国家教委办公厅说明情况。
四、加强文件的保管工作,对各种公文要完整、及时地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2月6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几内亚派遣由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医学专家十二名和辅助人员二名(见附件,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根据几内亚现行法律和规章与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预防和治疗的医疗工作。
  中国医疗专家在从事医疗工作过程中,几内亚卫生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中国医疗队尊重几内亚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及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拉贝医院、科纳克里药检所。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几内亚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几方提供。
  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提供一些药品和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医院在使用上述药品时,医院可收回成本费,其收入主要用于继续向中方购置药品、器械,同时改善中国医疗队的工作、生活条件。资金管理细则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共同商定。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和中国医疗队从国外进口非禁止的作个人用途的物品将免除关税和一切进口税。
  上述药品、器械和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科纳克里港后,由几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尽快提出运到医疗队驻地,所需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工资(队长、教授、副教授、顾问医师每人每月1500美元,主治医师、译员每人每月1000美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0美元)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以及交通(包括保养、维修和燃料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于中国和几内亚之间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超重行李费)由几方负担,几方负责提供合适住房(包括家具)和水、电。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几方免除他们应缴的直接税款,并为他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方法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如几方需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在科纳克里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部 部长
       孔明辉          康诸拉·德拉梅
  
 附件:       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
    普通科医生          1名
    创伤外科           1名
    矫形外科           1名
    药剂师            1名
    针灸科            1名
    运动疗法医生         1名
    麻醉师            1名
    手术护士           1名
    翻译             1名
    厨师             1名
  科纳克里药检所
    药品质量控制专家       1名
  拉贝医院
    耳鼻喉科           1名
    针灸科            1名
    皮肤科            1名
  总计:              1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