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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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

卫生部 劳动人事部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



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是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的共同职责。
卫生部门为了综合管理工业卫生工作,实行国家卫生监察,需要从预防医学角度监督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劳动部门为了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需要从工程技术及其组织管理角度监督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30多年来,两个部门各有侧重,互相配合、共同推动了我国
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两个部门都希望把双方在这一工作上的职责、任务划分得更明确一些。为此,卫生部和劳动人事部专门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商讨,并且取得了一致意见。
一、卫生部门
1.负责从预防医学角度制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
2.负责对企业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察工作。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审查,鉴定和验收;对企业作业场所中有害因素进行卫生监测和监察。
3.负责对企业职工进行健康监护、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以及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技术鉴定。
4.负责劳动卫生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5.负责培训劳动卫生专门人才和宣传工作。
二、劳动部门
1.负责制定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指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
2.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
3.负责对企业的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及其组织管理进行监察。
4.负责根据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
5.负责培训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的专门人才和宣传工作。
三、两个部门应协作和配合的几个问题
1.两个部门制定的重要的法规,凡涉及对方业务时,应密切协作,共同研究,联合上报或联合发布。
2.两个部门要定期通报有关信息,交换意见。卫生部门统计的职业病数据要定期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3.两个部门每年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劳动卫生工作。



198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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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驰 华东政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离婚请求期 诉讼离婚 登记离婚
内容提要: 通过比照我国立法对不同离婚形式的不同的态度,离婚请求期应划分为两种:离婚考虑期与提起诉讼离婚最短时间,并对其内容、适用之范围、期间之设置略陈管见。


2001 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提起离婚请求的时间没有加以规定。2003 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又取消了1994 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离婚时一个月审查期的规定。这就致使我国对离婚请求的时间,不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仅规定了离婚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而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要件,从而导致我国离婚在法定程序上比世界上很多国家要宽松和自由。正因为如此,我国于2003《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之后导致了大量不理性离婚案件的产生,如数据显示:2003 年全国民政部办理离婚登记69.1 万对,比上年增加 11.8 万对;2004 年全国民政部办理离婚登记 104 万对,比上年增加 34.9 万对;2005 年全国民政部办理离婚登记 118.4 万对,比上年增加 14.4 万对;2006 年全国民政部办理离婚登记 129.1 万对,比上年增加14.7 万对;[1]四年共增加 75.8 万对呈现逐年递增之势。在很多登记离婚案件中较多的夫妻婚龄普遍较短,甚至出现从结婚到离婚才几个小时的“离奇”现象。[2]本文认为我国婚姻法有必要引入离婚请求期制度,这样一方面可使夫妻双方在此期间互相冷却,理性思考两者的婚姻关系,从而防止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而冲动离婚,另一方面通过对夫妻双方离婚自由的必要限制以贯彻婚姻法所彰显的社会性,从而保护夫妻两人之外其家族之内人群的社会关系。离婚请求期制度之设置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明晰:

一、离婚请求期的内容

我国的离婚形式有两种: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设立两种离婚形式,立法的初衷是针对夫妻就离婚是否达成合意而表达不同。如夫妻就离婚达成合意的情形此时立法对其态度为支持:即只要夫妻双方离婚意愿真实就为其办理登记离婚;而对夫妻双方就离婚未达成合意之情形此时立法对其态度为反对:即只要夫妻双方未能就解除婚姻关系提出充分证据加以证成,就不准予其离婚。可见立法对于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法律要求是不同的。本文认为根据立法这一态度,离婚请求期亦应根据立法态度对其设置的不同,将上述两种不同的离婚制度分别规定不同的离婚请求期制度。登记离婚规定离婚考虑期制度,离婚考虑期是指夫妻双方必须经过法定时间才能进行协议离婚的期间;诉讼离婚规定提起诉讼离婚最短期限制度,提起诉讼离婚最短期限是指夫妻双方诉讼离婚必须经过法定时间法院方予受理其离婚请求的期间。规定不同的离婚请求期制度才能呼应立法对这两种离婚制度的不同表态,同时也能科学的规范不同形式的离婚主体。

二、离婚请求期适用之范围

离婚考虑期适用于夫妻协议离婚的情形。即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之后,先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预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受理进行预登记之后,经过离婚考虑期满之后,法定时间内(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拟定)夫妻双方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夫妻双方或一方没有正当理由于考虑期满后的法定时间内,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者视为夫妻双方对协议离婚没有达成合意,此次协议离婚程序终结对其不予办理登记离婚。如其再申请登记离婚则必须再次向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且,前次协议离婚申请的离婚考虑期不溯及后者。提起诉讼离婚最短期限适用于夫妻诉讼离婚情形。即当夫妻登记结婚之后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必须经过提起诉讼离婚最短期限法院才受理其离婚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其离婚请求时,夫妻双方如果达成离婚合意时可以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同样需经过离婚考虑期方可离婚。

三、离婚请求期期间之设置

《墨西哥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的期限为 1 年,俄罗斯协议离婚的期限为 1 个月,瑞士协议离婚的期限为 2 个月,[3]我国 1994 年 2 月 1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也曾规定过一个月的审查期,本文认为通过借鉴世界各国科学立法以及比照中国之实际国情,将离婚考虑期规定为一个月为宜。正如夏吟兰教授所说:将离婚考虑期规定为一个月符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和立法传统。[4]对于提起诉讼离婚最短期限之期间的设置,法国规定较为科学:《法国民法典》第 230 条规定:当事人必须从结婚时起满 6 个月才能提出离婚请求,本文认为我国可以借鉴采用。正如叶英萍教授所说:根据我国的国情,离婚时间的限制的期限以六个月为宜,六个月内婚姻当事人不得提出诉讼离婚。[5]对贯彻我国婚姻法中的社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注释:
[1]数据来自于 2002—2005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2]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
[3]夏吟兰.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J].法学杂志,2008.
[4]夏吟兰.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J].法学杂志,2008.
[5]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2年8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9月14日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