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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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1993年3月23日,国家教委


为改进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学校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现将《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原则意见》,结合各地、各部门(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认真贯彻实行。

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
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是学校实现教育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保证中专人才培养的规格质量,特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专业设置的原则
1.根据各地、各行业经济建设对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和人才劳务市场的供求形势,积极稳妥地设置或调整专业。
2.我委1993年颁布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标》是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上级有关部门设置或调整专业的重要依据。
3.专业设置要符合人才培养的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和主干学科基础,有较完整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体系。具备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图书资料和实验实习设施等基本条件。
二、专业设置管理的职责分工
1.国家教委主要负责中专专业设置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及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统计汇总全国中专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宏观指导。
2.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应把为当地服务的中专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负责对中专学校的专业结构和布局进行宏观统筹。省、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省、地属中专学校专业设置及上级部门所属学校开设为当地服务的专业,具有监督、指导的权力和服务咨询的义务。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制定本系统(行业)的“专业设置条件”,对本行业内的专业设置、专业布局提供信息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本行业中专人才地区间的协作培养工作。
4.中专学校主管部门要对学校专业设置加强管理,做好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帮助学校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及时合理地调整专业设置,使学校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三、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
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实行分别由中专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分工负责的办法。
1.经评估合格的学校,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规定,在本校已设宽专业下面设置专门化;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专业的设置条件,在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与学校原有专业同类的专业。
2.经评估定为省部级以上的重点学校,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专业设置的条件,在专业目录范围内自主设置专业。
3.学校要开设专业目录以外的新专业,需作试办专业论证,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审批(中央部委直属学校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教委备案。
4.经评估未合格的学校,在达到合格标准以前,任何专业的增设均需学校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5.各校专业设置凡有调整者,均应及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便宏观统筹和评估督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中专教育的办学潜力,拓宽服务面向,形成有利于本地、本行业经济发展的合理的专业结构和专业布局,以提高中专学校的整体办学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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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民(商)事法官,首先应该提高自己的调解意识,重视日常的调解工作,同时,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提高自己做思想工作的能力,也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诉讼调解疏导能力。具体可采取:心理缓和法、矛盾疏导法、批评教育法、因案制宜法、直觉观察法、合力调解法。
1、所谓“心理缓和法”,是指法官在案件接手后,以平易近人的方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努力创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2、所谓“矛盾疏导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焦点后,就设法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弥合点,用真情换取双方的良知和理智,有针对性地做矛盾疏导工作促使他们摒弃前嫌,化干戈为玉帛。
3、所谓“批评教育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意运用好首先评价的武器,扬善挞恶,对过错方当事人该批评的坚决批评,该教育的及时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转变态度,配合审判工作。同时也使无过错的一方感到法官是非分明、公正可信,增加对法官的信任感,最终促使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
4、所谓“因案制宜法”,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能巧妙抓住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特征,研究其种种行为规律,用心去聆听他们的心声,像医生给病人治病一样,对症下药,区别对待,分而治之,有针对性地做矛盾的调处和疏导工作。
5、所谓“直觉观察法”,是指法官在庭审中善于观察案件异常情况,对当事人在庭审中有异常情绪激动的、曾发生过激行为和矛盾冲突的、对法院判决有抵触情绪的、由家属陪同来开庭的、一方起诉是出于报复心理等情况积极做好相关预防和疏导工作,从而及时阻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发生。
6、所谓“合力调解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善于寻求法院之外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协同调处矛盾。在审判工作中,要妥善地解决问题,真正化解纠纷,光靠法官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
上述诉讼调解方法有一个明显的共性,那就是它们大都贯穿着一种心理学上的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如果能够尤为一名自如把握当事人诉讼心理的专家,那么他对案件的调解工作也就游刃有余了

北安法院 杨亚新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罚款所得金额作为献血事业专项基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
修改为:“罚款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