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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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75年6月3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转所属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执行,进一步改进公证工作。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
近年来,涉外公证和领事认证的工作量大增,但目前办理公证认证的情况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了保证公证文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不误申请人的使用,现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涉外公证文件系我国对外的正式法律文件,必须保证质量。否则,不仅会影响域外使用效率,同时也会影响我国对外的声誉。如有严重错误,将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办理证件时必须坚持政治挂帅,仔细、认真、切实地保证公证文件的内容、格式和文字正确无误。公证文件一律由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院(公证处)公章。
二、公证文件必须保持整洁,用纸质量要好些,打印要清楚,每份证书要装订成册,封底前留一页空白纸供认证用,如不需办理认证,可不留此页;同一遗产继承案所需的各种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死亡证明书”等,可以合订成一册。
三、送领事司办理认证的公证书必须附函具体说明证书的用途和需送那一国驻华使馆认证;办理认证的公证书只寄一份即可,不必寄有关的卷宗材料;经领事司退回重办的公证书,请按要求重办后及时寄领事司办理认证,如因情况变化,不再办理,应来函说明,以便结案。
四、各国驻华使馆和我国驻外使馆通过领事司请各地公证机构提供的各种证件,务请设法抓紧调查办理,办理的快慢既体现我国机关办事的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与申办国的关系;证件寄领事司时应附函说明,如无法办理,亦请早日函复。
五、我人民法院和公证处不应公证在我国境外发生的法律行为,如有的法院(公证处)公证×××于×年×月×日出生于马来西亚,或公证×××与×××于×年×月×日在泰国曼谷市结婚。
六、有关公证工作中的问题,请各地公证机构直接请示上级法院;有关认证工作中的问题,请与领事司联系;送领事司认证的公证书,一律通过法院(公证处)邮寄。
七、凡需驻华使馆认证的公证书,请尽量提前送领事司,以免时间紧迫造成不必要的“急件”,以至贻误申请人使用,造成损失。
八、认证费一律由法院(公证处)按“收费标准”(附后)代收,通过邮局汇寄领事司,不要多寄或少寄,一个案件一张汇票,在汇单附言中写明此款是谁的(姓名必须与公证书内的第一个当事人的姓名一致)和申请何国认证所需。
如果需要办理“收费标准”所列以外国家驻华使馆的认证,可在来函中说明,并先将领事司认证费寄来,暂不寄使馆所需的认证费,如该使馆收认证费,待认证办妥后再通知法院(公证处)汇寄。
九、因加拿大、智利、阿根廷等驻华使馆收费均按加币或美元收取,比价经常变动,为减少退款或补款手续,今后一律按现规定的人民币数(附后)汇寄,如因比价变动而产生少量的余款或不足之款,一律不再退还或补交。
十、为简化手续,今后领事司办理认证不再开具认证费收据,改为在认证页上盖收费章,章内注明的款项系领事司认证费和驻华使馆认证费的总额。
另,为了改进工作,少出差错,现将证件中经常发现的差错,综合附后,供各地参阅。
附件一:错情综合
一、将国名、地名写错:
美利坚合众国写为美利根合众国;马来西亚写为马来亚或马来西亚联邦;秘鲁共和国(或秘鲁)写为秘鲁国;马尔加什共和国(或马达加斯加)写为马尔加什或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写为西德;纽约写为丑约;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写为加拿大国多伦多安省;有的证书笼统地写“×××居住在德国”。
二、遗漏或错盖印章和签字:
(一)有的证书中既未盖法院(公证处)的印章,也未盖公证员的印章(或签名);
(二)有的“委托书”中写明委托人为“芦运媚、胡可东、胡苏妹”3人,而盖章签名的只有“芦运妹、胡可东”2人;
(三)有的证书中打印的名字是“赖占好、黄淦森”而其印章的名字却为“赖占好、黄金深”;
(四)有的出证机关打印为××市公证处,而印章却为××市人民法院。
三、公证与事实不符:
(一)“委托书”中委托人的签署日期、公证处公证委托人“来到我院”的日期和公证员签署日期,三者应完全一致,但有不少“委托书”中这三者的日期不一致;
(二)证书中委托人“×××”是盖章,而公证处却公证“×××在前面文件上签名”或“×××在前面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有的“亲属关系证明书”中写明“×××是×××的胞兄”,而公证处却公证“×××是×××的胞弟”;
(四)有的证书中写明父亲年龄为28岁,而儿子年龄却为68岁;
(五)“学历证明”中证明“×××于×年×月至×年×月在×学校毕业”,此种提法不妥,应为“×××于×年×月入×学校×系,学习×年,于×年×月毕业”:
(六)有的“委托书”没有法院(公证处)的公证。
四、有的国籍概念不清,在证书中写“旅居加拿大华侨,持有加拿大护照×××号”。
五、证书中写与公证事项无关的内容:
(一)在“亲属关系证明书”中,写“×××的家庭出身为贫农”;
(二)在“学历证明书”中写了鉴定评语;
(三)在“工作证明书”中写有×××每月工资为×元;
(四)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各继承人内定的遗产分配额。
六、领取抚恤金的证明书,只办理“亲属关系证明”即可,有的却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七、其他:
(一)有些法院(公证处)用印有机关名衔的纸张办理涉外公证文件,此种作法不妥;
(二)有的将“×××是旅居西班牙华侨”写为“×××是西班牙华侨”,“×××系荷兰华侨”、“比利时华侨”等,这一提法不妥;
(三)有的在证书中写有到香港“谋生”等语,此种用语对外影响不良;
(四)有的证明×××1922年出生于××公社××大队,或证明×××与×××于1920年在××公社结婚。
附件二:外交部领事司收取认证费标准
一、对本国人收费:
继承权证明书 每件2.00元
放弃继承权证明书 每件2.00元
委托书 每件2.00元
转让书 每件2.00元
授权书 每件2.00元
声明书 每件2.00元
译文证明书 每件2.00元
亲属关系证明书 每件1.00元
结婚证明书 每件1.00元
出生证明书 每件1.00元
死亡证明书 每件1.00元
学历证明书 每件1.00元
健康证明书 每件1.00元
二、对外国人和中国血统外籍人收费:
1.财产、商务文件、授权、声明书和译文等 每份10.00元
2.婚姻、出生、死亡、学历、居留等 每份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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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8〕167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酒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酒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土地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酒泉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4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县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四)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的定金、预付款或保证金以及划拨土地的预付款。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地方国库部门应设立专户,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关报表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县人民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县人民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帐(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通知书,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缴款完毕后,持有效的缴款凭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征地协议等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违约金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对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或不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且不能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第九条 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以及无偿划转土地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条 在土地前期开发和转让中,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降低土地开发成本。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
  第十一条 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革的县市,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按照当地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具体为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等。
  1、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基准地价和宗地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以及相关业务培训费用等,具体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即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4、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5、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即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市、县财政部门按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5%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土地收益基金的积累达到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总成交价款50%以上的,财政部门不再计提安排土地收益基金。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综〔2004〕95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收储中心)具体编制市、县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及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土地资金收支相关政策,汇总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严格执行。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留缺口,收支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第十七条 每年第三季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度终了,要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直接按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征地拆迁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应当贯彻国家对征地农民的保障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补偿安置费的补偿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和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要采取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形式直接发放。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监督检查,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旅客列车检疫实施细则

铁道部


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旅客列车检疫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0日,铁道部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检疫的旅客列车及旅客列车运行区间各停靠车站的检票口以内地区。
第1条 实施旅客列车检疫的组织领导及有关规定
1、根据《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批准执行铁路交通检疫时,对在一个省、自治区内运行的旅客列车检疫,由铁路局指定所属铁路分局组织实施;对跨省、自治区运行的旅客列车检疫,在铁路局管辖范围内,由铁路局组织实施;涉及两个以上铁路局管辖范围时,由铁道部协调指挥。
2、铁路局(铁路分局)在实施旅客列车检疫时,应成立精干的临时检疫指挥组织,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设置旅客列车检疫站方案,报铁道部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代表铁路局主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在旅客列车所经重点市、县设置留验站,并报告铁道部备案;检疫指挥组织代表铁路局(铁路分局)向上级报告检疫工作,同时将检疫情况通报有关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利相互配合工作。
3、旅客列车检疫站由卫生、客运、公安人员组成,在临时检疫指挥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各项检疫措施由所在地铁路卫生防疫站组织实施。
铁路局(铁路分局)卫生行政部门应选调工作认真、作风正派、身体健康、业务熟练的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检疫工作。
旅客列车检疫站组成后,应及时制定各项制度,认真履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同时,与地方设置的车站检疫站、留验站建立工作联系,交换疫情,协调行动。


4、由列车长领导的旅客列车检疫小组,应在旅客列车检疫站统一指挥下进行工作。为便于工作由列车长任组长,卫生人员为副组长,其成员按下列分工进行工作:
(1)列车长:
①负责旅客列车检疫小组的全面工作,在卫生业务技术方面要尊重卫生人员的意见。
②向有关方面报告检疫情况,在列车到达车站生检疫站(留验站)时,联系有关事宜。如需延长停车处理时间,负责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
③组织发动列车乘务员及旅客消灭列车内的苍蝇、老鼠及其它虫害,搞好列车卫生。
(2)卫生人员:
执行旅客列车检疫工作程序及疫情处理程序。
(3)乘警:
①负责维持车内秩序,封锁车厢,并向旅客进行宣传解释工作。
②根据卫生人员要求,组织对染疫列车内的旅客进行登记、疏散和安置,协助下交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4)餐车主任:
①负责收集并严密消毒全部餐具及疫车内茶具。
②加强食品保管,防止苍蝇等虫害污染,在卫生人员指导下对可能被污染的食品进行处理。
5、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及时为列车检疫站提供工作条件,解决房舍(要设在车站)、交通和通讯工具。
6、在实施旅客列车检疫时,铁路卫生防疫站负责对有关客运、货运、公安以及配合检疫工作的其他人员进行检疫知识教育,对参加检疫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检疫技术培训。有关车站站长、站务人员、列车长、列车乘务员及公安人员均要主动协同检疫工作。在处理疫情时,接受卫生检疫人员的指挥。
7、卫生检疫人员在列车上(车站内)执行检疫任务期间,必须穿着铁路制服,携带铁路局卫生行政机关发给的《铁路旅客列车检疫证》,并佩戴全路统一制作的《铁路站车卫生》证章。检疫结束后,卫生行政机关要及时回收有关证件、证章。
卫生检疫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客运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疫情保密规定,享受《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优先使用电话、电报、优先乘车、住乘务员公寓的权利,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在列车上的食宿、办公条件。
铁路局(铁路分局)根据具体情况还可确定其它职责和待遇。
8、铁路局(铁路分局)对在检疫工作中认真贯彻《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旅客及铁路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有关卫生法规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条 实施旅客列车检疫时车站的职责
1、车站应为检疫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工作条件。
2、设有车站检疫站(留验站)的车站站长应与旅客列车检疫站、车站检疫站(留验站)负责人共同确定在旅客列车发生疫情时互相协同的有关事宜。
3、车站站长或客运值班员在接到列车长的疫情报告后,要及时通知车站检疫站。
4、在旅客列车到达车站进行疫情处理时,车站工作人员与车站公安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迅速协助交接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或染疫物品。
5、车站应对持有地方卫生机关证明的解除留验的旅客,办理优先乘车(对原托运的行李按有效办理)。
6、在实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时,车站必须认真按照铁路局的指令执行。
第3条 旅客列车检疫工作程序
1、旅客列车检疫人员在开车前两小时向旅客列车检疫站报到,接受任务后,参加车班乘务会布置工作,携带检疫备品出乘。
2、出乘前对乘务人员进行健康状况观察,发现有疫病接触史和有症状者,应出具证明停止出乘。
3、在检票口处观察进站上车旅客健康状况,对出现病态旅客进行询问调查,一旦发现染疫嫌疑人或染疫物品,立即交车站检疫站处理。
4、列车运行途中要逐个车厢巡视,了解旅客健康状况,从中发现染疫嫌疑人或染疫物品(巡视次数视情况酌定)。
5、旅客列车停靠车站,应主动与车站客运值班人员交换情况,了解乘降旅客健康状况。
6、在运行途中对饮食卫生予以监督,对餐、茶具洗净、消毒效果进行监测,组织乘务人员消杀病媒动物及昆虫。
7、列车到达终点后,检疫人员应对全列车进行终末巡视,防止染疫嫌疑人或染疫物品遗留在车厢。
8、整顿检疫备品,填写《检疫乘务报告书》,到旅客列车检疫站报告工作。
第4条 疫情处理程序
(一)鼠疫疫情的处理程序:
1、在旅客列车(包括开往国境车站的国内旅客列车)运行中发现染疫人时,应立即报告列车长。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列车检疫人员提出暂时中断列车运行或列车解体的要求,由列车长向铁路局(铁路分局)的客运调度报告,铁路局管辖内的列车由铁路局批准,跨局列车由铁道部批准,同时指定旅客列车中断运行或解体的车站;填写《请求转报紧急疫情单》,由前方车站通知旅客列车检疫站(铁路卫生防疫站)和车站检疫站(留验站),并逐级上报分局、路局卫生行政机关。在开往国境车站的国内旅客列车上发现染疫人时,应通告前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2、在未经批准列车停运和解体前,应根据三早原则(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按列车检疫小组的分工,各负其责,检疫人员迅速抢救病人和处理疫情。
立即封锁染疫人所在车厢,停止与邻车厢通行,由列车长、乘警等向本车厢旅客宣传解释安定旅客情绪。
检疫人员应穿着防护服装,对染疫人进行就地严密隔离,采样送验,并抢救治疗。
3、详细了解染疫人所污染的范围。对被污染人污染的列车环境、用具、行李及染疫人的咳痰、咳血等分泌、排泄物进行消毒处理,实施列车灭蚤、灭鼠等卫生措施。
在急救处理中对染疫人所用的一切器械要集中保管,严密消毒;消毒浸泡液不能任意倾倒,必须选择远离水源和较偏僻处深埋。
4、对污染车厢的全部旅客进行检诊,做好详细登记,并对染疫嫌疑人投长效磺胺等预防药物,遇有药物过敏史者,可改用广谱抗菌素。
5、旅客列车到达指定车站(留验站)后,将染疫车厢甩掉,并把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及旅客携带可能传播鼠疫的物品或疫源动物及其制品(旱獭及其它易感动物皮、肉、油、爪等)交给车站检疫站进行处理。染疫车厢彻底灭鼠、灭蚤及严格消毒后方可解除封锁。
对其他车厢的旅客有组织地进行合理安置,由所在地铁路卫生防疫站派人对列车所有车厢进行一次彻底的灭蚤、灭鼠、消毒处理后方可继续运行。
6、如遇染疫人在车上死亡,应说服死者家属首先做好尸体消毒,然后再下交车站检疫站处理。
(二)霍乱、副霍乱疫情的处理程序:
1、对旅客列车运行中的旅客经流行病学史、症状、体征初步诊断为染疫人后,应立即向列车长汇报,并根据列车检疫小组的分工,迅速进行疫情处理和急救。
2、对染疫人所在的车厢立即进行封锁,与邻车厢暂断通行,由列车长、乘警等向本车厢旅客宣传解释,安定旅客情绪。
3、卫生人员穿着防护服装,安置染疫人在车厢一端适当部位,进行急救处置,并给染疫人专用吐泻容器。被污染的厕所不得再继续使用,必要时进行采样送检。
对封锁车厢旅客检诊时,应本着“小而严”的原则,判定重点染疫嫌疑人和一般染疫嫌疑人。重点染疫嫌疑人即指与病人同行的亲友、直接护理者、共用过餐茶具或被吐泻物污染的对象。一般染疫嫌疑人指病人的前后各一排旅客。
4、检诊后,详细填写《02号病染疫人和重点染疫嫌疑人登记表》,由列车长报前方设有留验站的车站,说明需要留验的人数和车厢顺号,以便收容隔离留验,并请前方车站报告车站检疫站(留验站)和旅客列车检疫站(铁路卫生防疫站),逐级上报分局、路局卫生行政机关。
5、对染疫车厢里的重点和一般染疫嫌疑人均应投预防药物。经服药后的一般染疫嫌疑人和其他旅客要给消毒液洗手,尽快向其他车厢疏散,并可按其到达车站下车。
6、详细了解染疫人污染车厢情况,对染疫人的排泄物、用具、食品、行李等进行消毒处理。如污染面大,可请求前方铁路医疗卫生单位派人上车协助消毒,同时施行快速灭蝇。如染疫人曾在餐车就过餐,应对全部餐茶具施行一次彻底消毒。
7、疫情处理工作要力求保证铁路运输的正常进行,列车到达留验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下交染疫人和重点染疫嫌疑人。如必需适当延长停车时间,由列车长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按客规执行。各项检疫工作后,及时解除封锁。
(三)临时公布检疫的传染病,应按其病种特点进行隔离、封锁、消毒、卫生处理和预防投药等。
(四)在各种疫情处理完毕后,列车检疫人员和乘务员应进行自身卫生处理。
检疫返乘后填报《旅客列车疫情处理报告》。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