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咨询机构信誉评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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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咨询机构信誉评估实施办法

湖南省科技咨询机构


湖南省科技咨询机构信誉评估实施办法

(2002年5月14日第一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科技咨询机构商誉知名度,规范信誉评估工作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1号令颁布的《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是指系统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现代分析方法,为用户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誉评估是指用科学方法与程序,对第二条规定的咨询机构的服务业绩、咨询能力和水平、管理水平、职业道德水准、用户满意程度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其结果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种咨询机构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信誉评估,取得其商誉度。
  咨询机构信誉评估等级依其信誉度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 咨询机构信誉评估应当坚持真实性、公平性、科学性、可行性和独立性原则,真正做到符合实际。
  第六条 咨询机构信誉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机构申请评估;
  (二)信誉评估委员会评估;
  (三)省科技咨询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颁发证书与授予铭牌。
  第七条 省科技咨询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科技咨询机构的信誉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家制定咨询机构信誉评估的技术规范、标准;
  (二)受理咨询机构信誉评估申请;
  (三)组织信誉评估委员会评估;
  (四)审批并向社会公布信誉评估结果;
  (五)颁发信誉证书,授予信誉铭牌;
  (六)办理咨询机构信誉登记和注销手续。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咨询服务的业务范围;
  (二)开业两年(含两年)以上;
  (三)咨询专职人员5人(含5人)以上;
  (四)年咨询收入30万(含30万)以上;
  (五)没有违法、违约经营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省科技咨询业协会可以直接受理咨询机构信誉评估申请,也可委托省科技咨询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市州科技咨询业协会或有关机构受理申请。
  第十条 申请机构必须认真填写由省科技咨询业协会统一制定的《湖南省咨询机构信誉评估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人员构成情况;
  (四)专职人员配备情况;
  (五)咨询业务骨干情况;
  (六)专家网络(专家库)情况;
  (七)咨询项目专家或用户评价情况;
 (八)咨询项目创新和效益情况;
  (九)咨询项目决策实施情况;
  (十)经营及效益情况;
  (十一)技术装备及使用情况;
  (十二)传媒报导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或文件:
  (一)《湖南省咨询机构信誉评估申请书》
  (二)咨询服务业绩,包括:
  1、基期内承担的咨询业务清单和咨询合同文本(复印件);
  2、基期内完成的咨询项目的专家评审或用户验收意见(复印件);
  3、基期内咨询项目和咨询机构传媒报导材料(复印件,注明出处)。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章程、管理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介绍材料;
  (五)自述材料,内容包括:本机构咨询服务业绩、咨询技术力量和水平、涉外咨询或国际合作情况,以及能说明本机构在社会上知名度、信誉度和职业道德水准的有关内容(一般不超过3000字)。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应按本办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如实填报申请书,并提供资质证明和有关材料。
  申请机构提供材料不完备的,受理申请机构应予以退回补正。
  第十三条 申请机构所提供的材料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保密的,或者涉及当事人承担保密义务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咨询机构信誉评估,以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为主要依据。申请机构在申报材料中作虚假表示的,应自负其责。
  省科技咨询业协会视其情况,可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五条 省科技咨询业协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信誉评估委员会;信誉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省科技咨询业协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2人,在聘请专家中推荐产生,委员若干人。
  必要时,信誉评估委员会可听取申请机构对评估内容的陈述和答疑。
  第十六条 咨询机构信誉评估主要内容:
  (一)咨询服务业绩:包括完成咨询项目的数量、层次和质量(咨询项目的水平、创新程度、效益情况),以及咨询业务收入等。
  (二)咨询技术力量和水平:包括咨询人员业务素质、专家网络和咨询技术条件与手段等。
  (三)管理水平:包括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咨询规范化程度等。
  (四)用户满意程度:包括咨询项目被用户采纳所产生的实际效益和职业道德水准等。
  (五)咨询机构的信誉度和咨询专家的知名度。
  (六)传媒报导情况。
  第十七条 参与信誉评估的人员对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参与信誉评估的委员必须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二)奉行求实、诚信的立场,在评估过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与影响;
  (三)不以个人偏见行事,影响评估的客观性;
  (四)自觉维护申请机构的合法权益;
  (五)廉洁自律,不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六)回避参加与本人相关联的咨询机构的评估活动。
  第十九条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信誉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后30天内无异议的咨询机构,由省科技咨询业协会颁发信誉证书和授予信誉铭牌。
  第二十条 咨询机构信誉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已取得信誉的咨询机构在下一轮评估中应重新确认其信誉等级;对未能重新确认的,由颁发机关收回其原有的信誉证书和信誉铭牌。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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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1]42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单位:
《玉林市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八日

玉林市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市财政的利润;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四、市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市财政的部分;
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六、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七、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九、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列入市财政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市财政的利润,是指国有企业除按规定上交所得税后,按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规,计提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净利润额的30%比例上缴。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家股的收益权。国家股股利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确认后及时上缴。
三、有限责任公司分配上红利时,国家按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确认后及时上缴。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后上缴。
五、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应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的比例上缴。
六、其他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上缴。
第六条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各栏的填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法。缴款书中的“财政机关”栏填写玉林市财政局。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由国库收款盖章后按日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市财政局。
第七条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国有企业应上缴市财政的利润)采用按月预缴,全年清算的办法,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第二条二至九款)在确定后十日内入库。
第八条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入库,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列入市财政预算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市政府安排,主要用于建立国有中小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调整产业结构等。
第十条本办法发布前,我市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优秀人才社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办发〔2005〕24号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优秀人才社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拟定的《湘潭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优秀人才社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25日



湘潭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企业专业

技术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优秀

人才社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大人才激励力度,促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潭市发〔2004〕27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鼓励支持各类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又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2.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
3.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潭实施转化成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外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业务骨干,其待遇按《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潭办发〔2005〕21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4.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也可优先买断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二)对经有效评价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参与企业分配,其按入股份额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功人员
1.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投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
3.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以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属方与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人应签订奖励股份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资产确认书和奖励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四)扶持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鼓励创办科技咨询机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以及信息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2.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技术中介服务收入,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以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按照科研机构待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深化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深化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积极探索按劳动和按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和途径,建立健全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强化市场调节机制,引入技术人才与企业平等协商的工资收入确定方式,实现企业内部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与市场价位水平接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实行多元、灵活的分配形式,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加大激励力度。主要办法如下:
1.积极建立以岗位要素为主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提倡实行岗位工资制。企业可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专业技术人才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本企业实际,制定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工资标准,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工资收入水平,使之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水平接轨。对工作任务明确、上岗资格要求明确的专业技术岗位,在搞好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倡导实行岗位工资制。对岗位职责不太明确,任务量不够稳定的科技岗位,可按照科技人员承担科研技术项目的难易程度确定其工资,实行项目工资制;对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平等协商签订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工资协议,实行协议工资制。
2.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可实行内部年薪制。企业可比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8号)规定的原则,制定专业技术人才年薪制方案。年薪制由基本年薪与效益年薪构成,基本年薪可依据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难易程度、岗位重要性和累积贡献等因素分档确定;效益年薪可依据其对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技术改造所转化成经济效益的一定比例确定。
3.建立健全奖励制度。企业可按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设立单项奖,用于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如:科技成果奖、新产品开发奖、技术攻关奖等;也可实行科技人员开发新产品效益提成,技术转让收入提成等办法。对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人才,应以年内新增利润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重奖;对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积极为其申报相关的政府奖励。
4.建立专业技术津贴制度。企业可单设专业技术津贴,依据专业技术人才的技术职务、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综合考评、分档计发,也可有针对性地设立灵活多样的特殊人才津贴,如:企业内部学科技术带头人津贴、导师津贴、技术津贴、技术骨干津贴、特殊技术人才津贴等。
5.积极探索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企业试行内部职工持股,应根据专业技术人才对企业的贡献向其适当倾斜。专业技术人才通过持有本企业职工股,依法享受股权收益,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积极试行专业技术人才技术入股分配办法,还可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试行期权激励办法。
三、完善优秀人才社会保障机制
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和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优秀专家,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湘潭市优秀专家以及湘潭市获得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申报,市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核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可享受下列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一)完善优秀人才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1.优秀人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医疗待遇: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可提高为30元/天;确因治疗需要,须超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以外的治疗性诊疗项目费用,由收治医院相应科室主管医师提出,科室主任审核,院医保办同意并加盖公章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审查确认后,按医保有关规定可予支付。优秀人才所在单位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和上述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自负比例,可按公务员补助支付标准执行。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医疗待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和列支渠道。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只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按上述待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疗规定支付费用,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大病互助、公务员补助的,其按上述待遇住院发生的费用,先分别按基本医疗、大病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支付费用,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优秀人才的医疗费用按财政规定列支。
(二)完善优秀人才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1.已参保事业单位经编制、人事部门认可聘用的优秀人才,从聘用之日起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已参保地区聘用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从未参保地区聘用的,其过去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由财政部门或聘用单位比照我市同类人员补足个人账户资金。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2.原来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优秀人才、配偶及其子女随同调入我市企业,从调入之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如本人申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从1996年起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完善好养老保险手续。
3.各用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为优秀人才落实企业年金制度,或办理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商业保险,以提高优秀人才社会保险待遇。
四、组织实施
这项工作由市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科技投入每年须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通过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等形式,用于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待条件成熟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各商业银行应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积极发放贷款。
2.深化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优秀人才社会保障机制工作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对所涉事项进行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