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对33种安定类药物、DOB和MDA补充列入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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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对33种安定类药物、DOB和MDA补充列入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等


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对33种安定类药物、DOB和MDA补充列入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第八届特别会议和第三十一届会议分别决定,将33种安定类药物列入《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表四,将二甲氧基溴代安非他明(DOB)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A)列入《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表一进行管理。现将
33种安定类药物英文名称及化学结构的译文发给你单位。有关上述药物的进出口,请按照卫生部、外交部、经贸部、国家经委和海关总署联合发的(83)卫药字第32号“关于对精神药物实行进出口准许证规定的通知”办理。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转卫生部,由卫生部批
准发给进出口准许证后,方可进出口。
附:33种安定类药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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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文 名 称 | 化 学 结 构
----------|--------------------------------------
1.ALPROZOLAM |8-氯-1-甲基-6-苯基-4氢-均三唑并(4,3-a)〔1,4〕-苯二氮■

2.BROMAZEPAM |溴安定7-溴-1,3-二氢-5-(2-吡啶基)-2氢-1,4-苯二氮■-2-酮

3.CAMAZEPAM |7-氯-1,3-二氢-3-羟基-1-甲基-5-苯基-2氢--1,4-苯二氮■-2-酮氨
|基甲酸二甲酯

4.CHLORDIAZEPOXIDE |利眼宁;7-氯-2-(甲氨基)-5-苯基-3氢-1,5-苯二氮■-4-氧化物

5.CLOBAZAM |7-氯-1-甲基-5-苯基-1氢-1,5-苯二氮■-2,4(3氢,5氢)-双酮

6.CLONAZEPAM |5-(邻氯苯基)-1,3-二氢-7-硝基-2氢-1,4-苯二氮■-2-酮

7.CLORAZEPATE |7-氯-2,3-二氢-2-氧代-5-苯基-1氢-1,4-苯二氮 -3-羧酸

8.CLOTIAZEPAM |5-(邻氯苯基)-7-乙基-1,3-二氢-1-甲基-2氢-噻嗯并〔2,3-e〕-1,4-二
|氮■-2-酮

9.CLOXAZOLAM |10-氯-11b-(邻氯苯基)-2,3,7,11b-四氢-■唑-(3,2-d)〔1,4〕苯二氮
|-6(5氢)-酮

10.DELORAZEPAM |7-氯-5-(邻氯苯基)-1,3-二氢-2氢-1,4-苯二氮■-2-酮

11.DILAZEPAM |安定7-氯-1,3-二氢-1-甲基-5-苯基-2氢-1,4-苯二氮■-2-酮

12.ESTAZOLAM |8-氯-6-苯基-4氢-均三唑并〔4,3-a〕,〔1,4〕苯二氮■

13.ETHYLLOFLAZEPATE |7-氯-5(邻氟苯基)-2,3-二氢-2-氧代-1氢-1,4-苯二氮■-3-羧酸乙酯

14.FLUDIAZEPAM |7-氯-5-(邻氟苯基)-1,3-二氢-1-甲基-2氢-1,4-苯二氮■-2-酮

15.FLUNITRAZEPAM |5-(邻氟苯基)-1,3-二氢-1-甲基-7-硝基-2氢-1,4-苯二氮■-2-酮

16.FLURAZEPAM |7-氯-1-〔2-(二乙氨基)乙基〕-5-(邻氟苯基)-1,3-二氢-2氢-1,4-苯二氮
|■-2-酮

17.HALAZEPAM |7-氯-1,3-二氢-5-苯基-1,(2,2,2-三氟乙基)-2氢-1,4-苯二氮■-酮

18.HALOXAZOLAM |10-溴-11b-(邻氟苯基)-2,3,7,11b-四氢恶唑〔3,2-d〕〔1,4〕-苯二氮■-6(5
|氢)-酮

19.KETAZOLAM |11-氯-8,12b-二氢-2,8-二甲基-12b-苯基-4氢-〔1,3〕-■嗪-〔3,2-d〕
|〔1,4〕苯二氮■-4,7(6氢)-双酮

20.LOPRAZOLAM |6-(邻氯苯基)-2,4-二氢-2-〔(4-甲基-1-哌嗪)亚甲基〕-8-硝基-1氢-味
|唑〔1,2-a〕〔1,4〕苯二氮■-1-酮

21.LORAZEPAM |7-氯-5-(邻氯苯基)-1,3-二氢-3-羟基-2氢-1,4-苯二氮■-2-酮

22.LORMETAZEPAM |7-氯-5-(邻氯苯基)-1,3-二氢-3-羟基-1-甲基-2氢-1,4-苯二氮■-
|2-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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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文 名 称 | 化 学 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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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MEDAZEPAM |7-氯-2,3-二氢-1-甲基-5-苯基-1-氢-1,4-苯二氮■

24.NIMETAZEPAM |1,3-二氢-1-甲基-7-硝基-5-苯基-2氢-1,4-苯二氮■-2-酮

25.NITRAZEPAM |硝基安定1,3-二氢-7-硝基-5-苯基-2氢-1,4-苯二氮■-2-酮

26.NORDAZEPAM |7-氯-1,3-二氢-5-苯基-2氢-1,4-苯二氮■-2-铜 ? |
27.OXAZEPAM |去甲羟基安定7-氯-1,3-二氢-3-羟基-5-苯基-2氢-1,4-苯二氮■-2-酮

28.OXAZOLAM |1-氯-2,3,7,11b-四氢-2-甲基-11b-苯基■唑〔3,2-d〕〔1,4〕苯二氮■-6(5
|氢)-酮

29.PINAZEPAM |7-氯-1,3-二氢-5-苯基-1-(2-丙炔基)-2氢-1,4-苯二氮■-2-酮

30.PRAZEPAM |7-氯-1-(环丙基甲基)-1,3-二氢-5-苯基-2氢-1,4-苯二氮■-2-酮

31.TEMAZEPAM |7-氯-1,3-二氢-3-羟基-1-甲基-5-苯基-2氢-1,4-苯二氮■-2-酮

32.TETRAZEPAM |7-氯-5-(环乙烯基)-1,3-二氢-1-甲基-2氢-1,4-苯二氮■-2-酮

33.TRIAZOLAM |8-氯-6-(邻氯苯基)-1-甲基-4氢-均三唑并〔4,3-a〕〔1,4〕苯二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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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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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

中医药信息是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基础信息,大力推进中医药信息化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中医药政务信息化建设已经启动,在网络建设和现代办公技能等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中医药应用网络初具规模,中医医院信息管理、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网络、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中药信息网络等建设初见成效;中医药信息资源建设得到加强,中医药统计信息、中医药文献、中医药法规等数据库初步建立;国家和有关部门相继制定颁布了一些中医药信息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这些都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从整体上看,各地区中医药信息化发展还不平衡,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与中医药事业发展还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中医药信息工作认识不足,基础建设还相对薄弱,中医药信息标准与规范尚待完善,中医药信息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十一五”期间,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中医药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加快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对于提高中医药科学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中医药事业加速发展,实现中医药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中医药信息化建设,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十一五”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方针,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中医药信息化水平,推动中医药行业管理效率、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促进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十一五”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目标:中医药电子政务系统得到完善,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中医医疗服务信息系统不断加强,逐步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和标准,实现中医医院信息化管理。中医药信息资源库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建设一批影响全行业、支撑中医药主要业务的基础性、战略性数据库,使中医药行业信息基础资源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中医药信息标准化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形成一批中医药信息建设示范基地,基本建立起覆盖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多方面的较为全面的中医药信息网络平台,使信息技术在中医药防病治病的实际应用上取得创新性进展。初步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要求,满足政府、社会和公众需求,高效便捷的中医药信息化体系,推动中医药行业信息化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中医药电子政务系统建设
——办公自动化。完善办公业务软件,建立统一的公文处理和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机关办公业务的自动化、数字化和网络化,节约行政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中医药政府网站。积极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增强中医药管理的透明度,完善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公众咨询、网上办理中医药业务提供统一平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逐步建立以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与相关部门联络通畅、协同关联的中医药政府网站群。
——中医药行政管理网络。整合各类中医药行政管理应用系统,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应用工作,实现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形成具备数据处理、资源共享、网上办公等功能的中医药行政管理网络。依托中医药电子政务平台,促进和规范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传输与交流,使中医药行政管理、应急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为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提供技术保障。
(二)中医药公共信息系统建设
——中医药统计信息网络。建立中医药综合统计信息网络报送体系,完善中医药统计信息网络报送规范,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统一的中医药统计信息管理软件,充分利用国家统计信息资源,为中医药科学决策服务。
——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加大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系统项目的管理力度,加快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系统,进行中医医疗质量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换代。有条件的省(市、区)应建立本地区的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实现监测数据库上报的网络化。
——中医药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完整的中医药数据体系,完善并充分发挥中医药统计信息数据库、中医药文献数据库、中医药专业技术标准与规范数据库、中医药机构数据库、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数据库、中医药政策法规数据库、中医药科研数据库、中医药教育数据库、中药数据库、中医方剂数据库、中医临床数据库、公共与行政管理数据库、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库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中医古籍文献数据的挖掘和集成,加速中医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中医药数字图书馆和博物馆。建立中医药电子文献资源共享平台,提供中医药文献信息资源的网络服务。充实并完善中医药数字图书馆和博物馆,充分发挥中医药数字图书馆和博物馆的网络宣传和教育作用,提高中医药信息资源的管理水平和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度。
(三)中医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
——中医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医院的功能定位和发展趋势,制订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整合开发具有中医药管理特色、适合中医、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机构特点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改进和不断完善医院信息管理程序和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中医医院管理信息化,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水平。
——中医药医疗服务信息网络。加强中医药医疗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规范中医药医疗服务信息网络管理,开展网络预约挂号、社区卫生服务、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在线咨询等,不断提高中医药医疗信息网络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
——智能化辅助中医诊疗系统。整理开发名老中医及专家诊疗系统,规范智能化辅助中医诊疗系统的研究,努力建立并积极推广能够体现中医辨证规律、充分运用中医中药理论特点的智能化辅助中医诊疗系统。研究开发中医诊疗仪器和设备,促进中医诊疗技术现代化。
——电子病历。完善和规范中医电子病历信息标准,积极推广和应用电子病历,建立具有中医特点的包括四诊、辨证、立法、处方等内容的电子病历信息系统,为实现医疗信息共享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中医药科技和教育信息系统建设
——中医药科技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技信息系统的研制工作,完善和推进中医药行业的科技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推进中医药学科数据体系建设,制定中医药科学信息术语标准,完善科技信息查新系统,搭建中医药科技信息研究支撑平台,开展中医药科学数据分析与挖掘研究,提高科研数据库的使用能力。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基于国际互联网的中医药科研成果推广平台和国际传统医学科技信息管理与利用平台,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中医药继续教育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教育资源,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多方协作的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信息网络。积极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电子课件和传媒系统,充分利用中医药校园网络资源,满足乡村医生、社区医生、专科医生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教育的需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审定、实施、检查与评估的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对中医药信息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中医药信息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宏观决策的作用。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切实加强本地、本单位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建立领导机构和管理协调机制,设立信息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并负责中医药信息化具体工作。积极引导学术团体参与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在行业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
(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引进和培养中医药行业信息化专业人才,将中医药信息化培训列入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中医医院院长等人员的信息技术培训。鼓励和引导中医药院校开设中医药信息管理专业,培养一批既懂中医药业务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逐步规范中医药行业信息人才的使用制度,不断巩固和扩大中医药信息化队伍。对于在信息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建立中央和地方多级财政投入机制,各地中医药事业经费中应规定适当比例用于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经费要纳入年度预算。坚持信息化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社会化、专业化的方向,积极开辟多种资金筹集渠道,充分利用企业和社会力量,扩大资金来源,确保稳定的信息化建设经费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完善规范制度建设
根据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制定一批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的中医药信息标准和规范。重点开展中医药信息化规章制度、中医药信息平台技术规范、中医药数据库技术标准的制定。加强自主研制开发的中医药信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安全防御系统,不断提高网络安全防御水平,确保中医药网络信息安全。




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计价格[2002]88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国认证函[2002]40号)收悉。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是认证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600元。其中,受理境外申请,由于支付通讯费用相对较多,另收通讯费500元;非中文资料另收翻译费1000元。
  (二)产品检测费。是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费用。
  产品检测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检验项目,暂由你委按照补偿检测成本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报我委备案后实施。检测成本主要包括检测人员经费、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测用房维护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管理费等。
  (三)工厂审查费。是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所进行的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出具工厂审查报告的费用。
  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500元。具体所需监督审核员的人数和审查的天数(人.日数),由你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严格核定,报我委备案后实施。
  对获得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一般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不收相应的审查费。
  考虑到认证的交通费用差别较大,按照国际惯例,审核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认证的申请人负担。认证机构不得向认证企业收取食宿费。
  (四)批准与注册费。是认证机构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颁发认证证书的费用。
  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次800元。
  (五)监督复查费。是认证机构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复查内容,对认证企业进行监督复查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工厂审查费和抽样检测费。
  监督复查费按不超过认证时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的各25%收取。但对涉及认证产品扩展和变更的监督复查,其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六)年金。是产品认证批准注册后的保持、责任风险、提供相关信息和处理申诉、投诉及争议等的费用。
  年金标准为获证产品每年400元。
  (七)认证标志费。是认证标志制作和实施管理的费用。分为标志费或标志批准使用费两种。
  对按规定直接使用认证标志(CCC)的,收取标志费。标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为:8毫米标志每枚0.07元;15毫米标志每枚0.14元;30毫米标志每枚0.28元;45毫米标志每枚0.52元;60毫米标志每枚0.56元。
  对经认证机构批准在产品或包装上自行印刷或模压标志的,收取标志批准使用费。标志批准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每年1000元。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依法纳税。认证机构目前仍为事业单位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仍按《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委向我委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