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26:38   浏览:9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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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对完成我省的扫盲任务将起重要作用,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为便于各地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省教育厅拟定了《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
条例》,认真地进行宣传、贯彻。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强领导,进一步推动扫盲和业余教育的发展。
各地、市的贯彻情况,希于十月底前作一次汇报。

附件:《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省扫除文盲工作,在一九九○年前完成各县(市、区)基本扫除少年和青壮年文盲的历史任务,根据《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我省的城乡公民,凡年满十二周岁至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除因病残而丧失学习能力者外,均为扫盲对象。
十二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文盲和小学辍学生必须接受初等教育,当地小学要积极组织他们返校学习,或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使他们尽快地达到简易小学毕业以上程度,以堵住新文盲的产生。青壮年文盲半文盲中的干部和青年,是扫盲的主要对象,必须限期脱盲。二
十六周岁至四十周岁中的妇女文盲、半文盲,生产任务和家务事较重,要采取适合妇女特点的多种学习形式,帮助她们脱盲。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自愿参加学习,不规定为扫盲对象。
第三条 扫除文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关于在一九九○年前的扫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扫盲规划,明确各个年度的扫盲指标。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确定完成任务的最后期限,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一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乡(镇)完成扫盲任务的最后期限,一般不要超过一九八九年,以便有一年左右时间进行巩固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本单位负责进行。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县(市、区)的要求,帮助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分析扫盲对象的年龄、身体、生产、生活等具体情况,规定他们的脱盲期限,分期组织学习。
第五条 扫除文盲工作要因人、因时、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在学习形式上,一般以自然村为单位单独或联合办扫盲班;山区村庄分散可组织扫盲小组;没有条件设组的可实行包教包学的办法。在时间安排上,根据生产季节、群众劳动、居住、生活等情况,采取业余学习为主
,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半日或全日学习的办法。要加强各种扫盲班、组的管理,要有固定的教学时间和学习场所,保证学习的巩固。
第六条 扫除文盲工作所需教师应就地聘请学校教师、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离休退休人员担任。选聘时可由村民委员会或学校推荐,乡(镇)人民政府或学区批准。县(市、区)、乡(镇)的教育部门要培训扫盲教师,帮助他们了解成人学习的特点和规律,掌握识字教学的
基本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尽可能使扫盲教师队伍能相对稳定。对扫盲教师要给予合理报酬,可采取订合同的办法。
农村小学必须积极主动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扫盲工作。农村中心小学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办好乡(镇)文化技术学校(或中心民校)。学区有责任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搞好本辖区内的扫除文盲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完成本单位扫盲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协助和辅导所在地的扫除文盲工作。
第七条 扫除文盲工作所需经费在县(市、区)当年教育经费中扫盲业余教育项目开支。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根据当地扫盲、业余教育事业发展的情况,从包干的教育经费总额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扫盲、业余教育经费,以利工作的开展。这项经费主要用于师资培训、教师教
收以及限期内免费扫盲提供的课本等项目;已经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这项经费用于巩固扫盲成果和发展农村成人教育事业。县(市、区)拨给各乡(镇)的扫盲补贴费,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解决。厂矿企业、国营农林场职工的扫盲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第八条 扫盲对象学完扫盲课本,经县(市、区)或乡(镇)、城市街道组织命题、考试,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脱盲标准,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发给脱盲证书,并将脱盲学员造册备案。
第九条 达到基本扫盲要求的县(市、区),应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认真搞好验收工作。达到基本扫盲要求的单位,应继续组织脱盲对象参加学习,以巩固扫盲成果,防止回生复盲,并进一步提高文化水平。基本扫盲的乡(镇),应进一步做到每个行政村都达到基本扫盲的要求;基本
扫盲的县(市、区),也应进一步做到每个乡(镇)或城市街道都达到基本扫盲的要求,使青壮年的非文盲率不断提高。各乡(镇)、村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举办业余学校或文化技术班,并努力创造条件,筹办乡(镇)文化技术学校(或成人教育中心校),发展文化教育和各类职
业技术教育事业。
第十条 扫盲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学习并脱盲的,可以免费。没有特殊情况超过规定学习期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应责成其继续学习,其学习费用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负担。这些费用的数额,根据国家和办学单位用于扫盲的经费支出数由县(市、区)人民政
府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均不得在扫盲对象中招干、招工。这些单位在《条例》生效前招收进来的扫盲对象,都要组织学习,在规定期限内脱盲。无故不参加学习的,应予辞退。《条例》生效后在扫盲对象中招干、招工的,由县(市、区)人
民政府追究招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任何单位(含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文盲职工,不得晋级、转正。
各乡(镇)、村,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群众民主讨论,制定一些有利于加快扫盲步伐的乡规民约,共同遵守。
第十二条 扫除文盲工作要实行县(市、区)、乡(镇、城市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三级责任制。对限期内完成扫盲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责令检查,限期完成;对失职的单位领导,应追究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同《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198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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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18号


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摩托车交强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对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近期,个别地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有所增加,个别保险机构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承保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为确保国家“摩托车下乡”政策与摩托车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投保人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实施“摩托车下乡”政策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摩托车交强险对保障“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实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强摩托车交强险制度宣传,配合“摩托车下乡”,抓好摩托车交强险的各项工作,确保摩托车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

  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切实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各保险总公司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机构承保交强险,否则我会将依法追究总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标准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外廓尺寸、核定乘坐人数等做了明确界定。各地保险机构一旦发现有不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摩托车,要及时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各保监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可根据机动车的实际类型和使用性质,重新确定交强险费率适用档次。

  三、做好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公开

  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总公司、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本公司或本地区经批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及其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时间和投诉电话等。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摩托车交强险及时承保。

  四、加强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监管

  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要求摩托车使用交强险保单,不再使用定额保险单。有条件的地区,可要求保险机构对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也采取系统实时管理出单,取消手工出单。

  各保监局要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情况加强巡视抽查,要高度重视信访线索,一旦发现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非法附加条件的,要及时查处、从严处理,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自2010年2月1日起,如再发现有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等各类车型的交强险承保业务的,我会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经营。

  五、探索完善摩托车交强险费率

  有条件的保监局可根据辖区内摩托车交强险经营情况,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地区费率因子上下浮动标准暂不得高于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的30%。

  相关地区调整后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应及时向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九日

关于发布《再生纸制品》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59号




关于发布《再生纸制品》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促进开发和使用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产品,统一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技术条件,现批准发布《再生纸制品》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的编号、名称如下:

1、HJBZ 5 -2000 再生纸制品(代替HJBZ 5-94)

2、HJBZ 12-2000 包装制品(代替HJBZ 12-1997)

3、HJBZ 18-2000 节能、低噪声房间空调器(代替HJBZ 18-1997)

4、HJBZ 44-2000 再生塑料制品

以上技术要求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