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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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答复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答复
财政部


江苏省财政厅、沈阳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苏财外(89)53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请示》、沈财外字(1989)33号文《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几个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和财企三〔1990〕12号文《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否可以提取“三金”的请示》收悉。经与经贸部和国家税务局研究,现
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营企业外方资本投入前老企业所获利润的处理问题
国内老企业利用原有(或新建的)厂房、设备投资举办中外合营企业,如合营企业已被批准成立并已注册登记,在外方尚未投入资本之前,合营企业利用中方投资者投入的厂房、设备、流动资金等中方资产进行生产所获得的利润,外方在合同规定出资期限之前未投入资本的,企业利润
可暂不分配,待外方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即按期投入资本后,再进行分配;超过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外方仍未投入资本的,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外,企业利润全部归中方所有,中方所得利润按原中方投资者的经济性质和财务体制缴纳税金和利润。
对于中方为合营企业垫付资金或借出资金给合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合营企业须向中方支付合理的利息。
二、关于企业能否预提汇兑差准备金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外汇调剂所发生的汇兑损益,仍按我部(87)财会字第101号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不得从成本(费用)中预提汇兑差(调剂价与银行牌价之差)准备金。
三、关于中方投资者承担合营前上交外汇任务时汇兑损失的处理问题
对于地方政府要求继续承担外汇上交任务的中方投资者,若中方从合营、合作企业分得的外汇不足,需用人民币兑换外汇完成上交任务的,兑换外汇所发生的汇兑净损失(即汇兑损失扣除汇兑收益后的净值),可在中方投资者税前利润中扣除,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不能因此
调整承包基数。
四、关于企业实现利润能否用来补充投资者未缴足资本问题
中外合营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缴足注册资本。对于虽然企业已经正式投产,但未按合同规定缴足资本的企业所取得的利润,不能用于补缴投资者未缴足的资本,中外双方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由投资者投入。
五、关于是否可以不提住房补助基金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金现留给企业用于解决补贴购建职工住房,不再上交财政。企业在通过自购自建等方式自行解决好中方职工住房的前提下,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可不再提取或少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并相应减少企业
成本费用。如中方职工所住为国家公房,外商投资企业仍应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金,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六、关于收受和支付佣金、回扣的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按规定可以收受的佣金,应当作为企业收入登记入帐,支付的佣金,应相应增加有关费用;企业按规定收受的回扣,应相应冲减有关费用,支付的回扣应相应冲减销售收入。上述企业收受的佣金、回扣,不得作为个人收入。对于在购销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人员可另外给予奖励。企业进行上述帐务处理时,须持有收受或支付佣金、回扣单位正式出具的财务会计凭证。对于以其它名目支付的“好处费”“帐外价格”等形成的白条子,一律不能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七、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出利润如何进行财务处理问题
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时,应按所开办企业的性质确定利润分配。如新办企业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并按规定办理新的合营企业审批手续,则视为中外合营企业,按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法纳税、分利。如新办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低于25%,则按国内联营企业办法办理,先
分利,后分别缴纳所得税。中外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列入合营企业利润总额,按规定纳税;国内企业分得利润按国内联营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合作企业支付中方合作者劳务费的如何上缴国家物价补贴问题
合作企业付给中方合作者中方职工的劳务费中已经包含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的,其应上缴的国家补贴部分由中方合作者上缴。劳务费中未包含上述补贴的,由合作企业缴纳。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合作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免缴补贴。
九、关于合营前老厂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如何列支问题
合营企业所负担的合营前老厂职工的退休费,目前仍按合营合同、协议规定处理。对于合营合同中规定合营前老厂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由合营企业从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在国家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可仍按合同、协议规定处理。
十、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否提取“三项基金”问题
合作经营企业在国家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可参照合营企业做法,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三项基金”。基金的提取比例、用途及有关问题均参照合营企业处理。



199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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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

财会[2011]1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有序竞争,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现就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管理需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审计、审阅、咨询、代理记账等法定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事业单位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企业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严格遵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执行。

  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遵照《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执行。

  四、大中型企业,应当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相适应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优先考虑:

  (一)由财政部和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

  (二)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三)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

  五、境外上市企业,金融、能源、通信、军工企业以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骨干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六、小型企业原则上选择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也可以选择符合其业务需求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七、大中型企业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明显不相匹配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财政部门应当将该企业及承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八、本意见所称小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小企业或微型企业。大中型企业是指除小型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本意见所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由财政部、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能够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或综合服务,行业排名前20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虽未进入行业排名前200位,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进入前10名以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比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除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2年第24号 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24号
 
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我委对《企业技
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1998年印发
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
  (一)准确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强化引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四)评价技术中心与考察企业相结合。
  (五)相对值与绝对值相结合。
  二、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每年4月10日前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按照技术中心评
价要求,认真准备上一年度技术中心的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
附件)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地方经贸委。评价指标中的定量数据在《企业技术中心
评价表》中填报,定性数据在技术中心工作总结中详细说明。
  (二)数据初审。各地经贸委对本地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企业
技术中心评价表》和工作总结进行详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
年4月3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
  (三)数据核查。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评价
数据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评价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评估机构负责对经核查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
向国家经贸委提交评价结果。
  (五)结果确认。国家经贸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发布评价结果。

  三、评价结果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
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以下;
  3、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
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由国家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每年予以确定并公布;
  (四)逾期一个月以上或不上报评价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国家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资格。
  四、指标解释
  (一)技术创新体系:根据经营规模、创新活动的特点,大型企业的技术创
新体系应当包括多层次的技术创新组织系统、健全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系统和技
术创新资源配置系统。
  (二)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
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关于技术开发经费的核
算范围,下列技术开发活动的支出可以统计为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新产品设计
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
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验、技术研究
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三)职工收入:指职工的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项目提成等各项
收入的总和。
  (四)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从事技术开发活动的实际时
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以上的技术开发人员。
  (五)专家:指国务院、省、部和计划单列市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
享受国务院、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六)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技
术特性或用途具有显著差异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
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知识的应用。二是指其性能具有重大改进或
提高的现有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包装等)
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能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
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3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2年。
  (七)技术贸易收入:指企业向国内或国外市场提供技术及服务获取的收入,
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获得的收入,
接受外部委托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收入不计算在内。
  (八)主导产品:指企业销售收入中销售额最高的一类产品。
  (九)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指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全国同类产品销售
收入的市场份额。
  五、行业系数


行业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与产品销售收入之比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利润总额的比重

航空
0.8
0.6
0.6

电子
0.6
0.4
0.4

轻工Ⅰ
0.6
0.4
0.4

轻工Ⅱ
1.0
1.0
1.0

船舶
0.8
0.4
0.8

化工
1.2
1.0
0.8

机械
1.0
0.6
0.6

医药
0.8
0.8
0.6

冶金
1.2
1.4
1.4

纺织
1.0
1.0
1.0

建材
1.0
0.8
0.6

有色
1.0
1.4
1.4

铁道
1.2
0.6
0.4

石化
3.0
1.2
1.2

其他
3.0        
  注: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
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利润占企业利税总额的比重两项指
标按满分的60%计算;轻工Ⅰ为家电、轻工机械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六、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
(分)
三级指标
权重
(分)
基本
要求

 
 
 
 
 





技术创新体系
4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效果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运行效果
2
2
较好
较好

科技投入机制
14
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比上年增长
11
3
3%
>N0

人才激励机制
4
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技术中心人员最高年收入与中心人均年收入之比
技术中心科技人才引进人数与流出人数之比
2
 
1
 
1
>?.2
>n1.5
1

科技人才培养
3
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比例
中心人员年海外技术交流人次与中心人数之比
2
 
1
>?%
> 2%

外部资源利用
5
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情况
当年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人月)
  其中:海外专家数(人月)
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情况
  其中:合办开发机构当年完成并应用的开发项目数
产学研项目经费占全部项目经费的比例
1
  0.5
0.5
0.5
0.5
2

>G20
>T10

>A2
> 10%

 
 
 
 





创新队伍建设
10
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技术中心高中级职称人员占中心人数比例
技术中心专家(含博士)人数
4
3
3
>n2%
>C40%
>N8

创新条件建设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技术中心技术开发条件在行业中的地位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情况
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
开发项目是否有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
1
2
2
2
>
1500
先进
  有
  较好


创新能力建设
9
中长期项目经费支出占全部项目经费总支出的比例
是否拥有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
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
5
2
2
>
10%
  有
  较大

 
 
 





技术创新产出
12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其中:国内领先水平以上项目数
当年授权专利数
  其中: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
企业技术贸易收入(万元)
企业主持或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2
1
3
3
1
2
> 10
>"5
>/5
> =1
>%100
> =1

技术创新效益
25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的比重*
企业出口创汇额(万美元)
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11
11
1
2
>A20
><15
>R300
>/3%

企业经济效益
3
当年企业利润总额(万元)
3
>"1000





加分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情况
<"=3  

扣分

企业经营亏损

    注:加*的指标为考虑行业系数的指标
   
  附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附件: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行  业  
主营业务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

1 当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当年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当年企业产品销售的利润总额
万元  

5 当年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  

6 当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T-1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当年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
万元  
  其中:周期大于等于3年的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9 当年新产品利润额
万元  

10 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1 当年企业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2 当年技术贸易收入
万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元  

15 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
人  

16 技术中心职工数
人  

17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元  

18 技术中心职工最高收入者的年收入
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人  

20 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
人  

21 技术中心专家和博士人数
人  
  其中:技术中心博士人数(含在站博士后)
人  

22 当年中心科技人才引进数(从企业外引入)
人  

23 当年中心科技人才流出数(调出企业)
人  

24 当年来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
人月  
  其中:海外专家数
人月  

25 当年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用
万元  

26 当年中心科技人员海外技术交流人次
人次  

27 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8 技术中心与高校和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其中:合办开发机构当年完成并应用的开发项目数

个  

29 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
个  
  其中:国际组织认证数
个  
     

30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项  
  其中:国内领先水平以上项目数
项  

31 当年授权专利数
项  
  其中: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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