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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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4〕65号




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业绩考核为依据,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并视其经营成果、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分档浮动发放风险收入或效益收入的一种新型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列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接监管范围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具体分为经营型企业和管理型企业二种类型。经营型企业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盈利性企业和企业集团;管理型企业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只以持股运作方式从事国有资产营运和管理的企业。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对象是本办法所专指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即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
  第四条 实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遵循的原则:
  (一)企业经营者利益与其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原则;
  (二)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四)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资局负责经营者年薪政策的制定和经营者年薪的考核。经营责任目标的落实采取市国资局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方式进行。授权公司下属企业原则上由授权公司下达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局审核备案。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和核定

  第六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倒扣工资四部分构成。企业经营者年薪计算公式为:
  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倒扣工资
  第七条 基本年薪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分别确定。
  管理型企业基本年薪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3倍左右的水平确定。
  经营型企业的基本年薪依据经营者经营管理的企业规模确定,按企业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总资产、净资产、平均职工人数和销售收入四项指标对照《经营型企业基本年薪确定表(附表1)》计算,其中四项指标的权数分别为0.25、0.3、0.2、0.25。
基本年薪=∑(各档基本年薪*权数)
  第八条 绩效年薪是企业经营者按照年度完成考核指标确定的浮动性收入。绩效年薪以国有资产增值额、净利润、实缴税金(地税)、营运效率等为考核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计提额*净利润目标完成率*营运效率系数*辅助指标调节系数*企业类型系数
  1、绩效年薪实行分档累积方式,按照《绩效年薪计提额对照表(附表2)》确定。
  绩效年薪计提额=(国有资产增值额*40%+净利润*30%+实缴税金*30%)*计提比例。国有资产增值额为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额,实缴税金为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各项地方税金。经营型企业根据核定范围内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数据确定;管理型企业按本级及下属控股公司的比例,剔除重复因素后计算确定;亏损企业减亏额折半计算。
  国有资产增值额扣除的客观因素是指以下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减事项:政府对企业各种投资;国家和政府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企业享受税收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及政府其他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上市公司配股溢价;企业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接受捐赠;市国资局确认的其他事项。
  2、净利润目标完成率=实际完成净利润/净利润目标任务。
  净利润目标任务在每年的资产经营责任书中明确。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资产经营责任书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修正资产经营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净利润目标完成率大于1时取1。
  3、营运效率系数根据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高低对照《营运效率系数表(附表3)》确定。亏损企业减亏的,营运效率系数为1。
  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4、企业辅助考核指标为二项资金:应收账款净额(含其他应收款)和存货占用额。
  企业辅助指标调节系数=1-(考核年度二项资金年平均数/考核年度销售收入净额-上年二项资金年平均数/上年度销售收入净额)*2。
  特殊行业辅助指标另行确定。辅助指标调节系数≤1。
  5、企业类型系数是指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绩效年薪设立系数,系数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经营型企业为0.8--1,管理型企业系数为0.6以下,具体在资产经营责任书中另行确定。
  第九条 奖励年薪主要是对企业完成政府重点工作和企业投资发展改革情况的奖励,包括经营型企业考核年度公司本级及下属控股公司技改投入、创名牌(包括旅游景点创3A级、4A级)、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管理型企业改革发展工作和市国资局认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奖励年薪=∑单项奖励年薪
  经营型企业各项重点工作的奖励标准为:
  1、技改投入:指审计核实的当年实际投入数。每投入500万元奖500元,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奖5000元;
  2、招商引资:指当年实际引进到位的外资。每100万美元奖1000元,人民币每1000万奖1000元。最高奖励5000元;
  3、创名牌产品:指企业当年争创的省级或国家级名牌产品。每创一只省级名牌产品奖3000元,国家级奖5000元;旅游景点每创一只省级名牌(3A级景区)奖3000元,国家级名牌(4A级景区)奖5000元。
  管理型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主要是指:
  1、完成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2、完成企业拆迁及人员安置分流工作;
  3、完成政府布置的重点工程建设任务;
  4、完成政府重大节会和活动任务。
  市国资局认定的其他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根据企业特性确定的重点工作、各项临时性和突击性任务、国资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等。
  各企业的具体重点工作任务和奖励事项,将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资产经营责任书中另行规定。
  第十条 倒扣工资是对国有资产减值,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及环境污染事故,国有资产流失,重大投资失误及会计信息失真,发生违规违纪等行为及经营者年薪比职工工资增长过快而实行的制约性扣款。倒扣工资从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风险抵押金等中扣减,扣完为止。
  1、造成国有资产减值的或政策性亏损企业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风险抵押金的10%,扣完为止。
  2、发生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和污染环境事故,一般性事故根据事故的数量、性质和后果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10%。发生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未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的,全部扣除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
  3、违规投资和对外担保、抵押,每违规一次扣减风险抵押金5%;因投资和担保造成损失的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变动国有股权等除责令其纠正外,视性质、损失程度扣除风险抵押金的10%-20%。
  4、发生重大投资失误、会计信息失真的扣除全部效绩年薪、奖励年薪和风险抵押金。
  5、发生违规违纪事件的,除扣减全部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风险抵押金外,将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经营者年薪比上年增长比率大于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10%以上部分按比例扣款。
  第十一条 列入年薪制考核范围的经营型企业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按管理型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业绩的认定以审计报告为依据,审计采用国资局委托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办法另行制定)。
  审计差异部分对考核结果实行调整和处罚。业绩调整部分相应调整当年年薪收入。企业考核申报数据与审计结果差异率(包括多报和少报)在10%以上的,除调整相应的年薪外,再按相应的差异率扣减绩效年薪,同时进行通告。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的考核审批程序:
  1、年初,市国资局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确定年度目标净资产保值增值额、重点工作等内容。
  2、市国资局对年度经营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管理。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签订后,企业经营者应每季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局,市国资局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局报告。
  3、次年一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连同按本办法测算的经营者年薪收入资料上报市国资局。
  4、市国资局根据企业报告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在次年四月底前予以兑现,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需缴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上缴市国资局并实行专户储存,按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初始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5万元,以现金形式缴纳。经营型企业还应逐年在经营者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中提取25%留作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按年薪的计发比例缴纳和扣减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一并上交市国资局。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一般以三年为一期,期满后由国资局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返还。
  第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办法的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预发,以现金形式支付,按年度结算。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者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按年度结算。经考核审批后经营型企业按批准额的75%由企业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余部分转为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管理型企业全额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考核结果实行通告制。经营者不得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其他任何工资性收入(市政府发放的专项奖励除外),如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工资性收入或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工资收入的,一经查实,市国资局应责令其全额返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纳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范围。经营者在取得年薪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年薪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经营者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标准为基本年薪,各项社会保险按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通迅费按最高500元/月标准按实列支或发放。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因调任、退休等正常岗位变动,其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及风险抵押金,根据离任审计结果按实际在岗时间予以考核兑现;经营者在任期未满时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当年绩效年薪、奖励年薪不予兑现,风险抵押金酌情返还。
  第二十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在管理费中单独核算,税前列支,并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局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兑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每年对年薪的提取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兼任下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授权公司经营者原则上不享受下属企业的年薪,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市国资局核定。企业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经营班子成员按经营者年薪50%-80%分别确定,具体比例由企业提出,报市国资局审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的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由市国资局另行制定。
  市二轻集团、市供销总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报市国资局审核备案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原《印发绍兴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及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绍市府办[1998]47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市工业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考核意见的通知》(绍政发[2002]52号)停止执行。


经营型企业基本年薪确定表(附表1)


指标

档次 上年末
总资产
(亿元) 上年末
净资产
(亿元) 上年平均
职工人数
(人) 上年销售
收入净额
(亿元) 基本年薪
(元)
一 30以上 12以上 4000以上 15以上 60000
二 15以上 6以上 2000以上 10以上 55000
三 8以上 3以上 1000以上 5以上 50000
四 3以上 1以上 500以上 2以上 45000
五 3以下 1以下 500以下 2以下 40000





绩效年薪计提额对照表(附表2)


绩效年薪计提基数 计提比例% 本档提取额 累计提取额
200万元以下 3 6 6
200至500万元部分 1.5 4.5 10.5
500至1000万元部分 0.8 4 14.5
1000至2000万元部分 0.4 4 18.5
2000至4000万元部分 0.02 0.4 18.9
4000万元以上部分 0.01


营运效率系数表(附表3)


净资产收益率R% 营运效率系数
0≤R<1 0.9
1≤R<3 0.95
3≤R<5 1
5≤R<8 1.05
R≥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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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发挥中试基地在科技、生产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水平,加强中试基地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以科研机构为依托,为行业的科研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一种新型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中试基地分为四个层次:
(一)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基地;
(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
(三)市级中试基地;
(四)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己筹建的中试基地、技术中心或中试车间、中试生产线。
第四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的将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的工艺和技术,并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具体包括
以下四个方面:
(一)承担国家、行业、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中试项目及产品性能、质量检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对本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和市科技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结合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开展多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利用中间试验条件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依托。
(四)对现有产品的结构、性能、工艺有重大改进,经过初步技术鉴定和试验室改型试制成功后,进行中间试验和小批量试生产。
第五条 各级中试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其中,市级中试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委、计经委进行管理,统一制定规划、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报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行业上必要的通用的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扩大工程实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厂地及配套设施。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的能力。
(二)以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开发设计能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厂办技术开发机构为技术依托。
(三)以高新技术为起点,核心技术在行业具有普遍意义,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中试产品,并且有使技术不断升级和产品不断换代的能力。
(四)承担单位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五)有较强管理水平的领导班子,有较雄厚的专业技术队伍和丰富经验的技术工人。
第七条 申请承担市级中试基地组建的单位,必须填写《沈阳市市级中试基地申报书》,编制可行性报告及中试基地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初审论证,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论证
意见,会同市科委、计经委对其进行复审,提出组建名单上报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复。
第八条 申报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及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要填写《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组建申请书》、《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等申报材料,在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分别抄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一份,上级部门批复后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市级中试基地建设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其可行性论证报告、实施方案,经有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作为计划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仪器和验收评议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市级中试基地资金来源于市政府的专项拨款、科技开发风险基金、各金融机构的贷款以及承担单位的自筹资金等,其中主要以信货和自筹资金为主。
中试基地资金应以有偿使用为主。银行贷款可由中试基地和承担单位偿还。
第十一条 市级中试基地资金主要用于中试产品项目的研制开发、先进适用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在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条件下,进行必要的扩充基本建设的投资。
中试基地资金,必须在财务部门单设帐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市级中试基地可逐步建立中试基地发展基金,每年从中试基地生产的中试产品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做为该中试基地发展基金,支持中试基地的重点中试项目,提取部分可视为中试基地完成的利润指标。
第十三条 市级中试基地实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建设方案定期进检查、考评,适时处理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科研开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应及时调整或终止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中试基地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委、计经委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按照实施方案及验收大纲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沈阳市 * * 中试基地》称号,挂统一标牌。
有条件者,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推荐上报申请列入省级、部级、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开放实验室等。
第十五条 对列入省、部、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单位,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经验交流、项目对接、技术交流交易等项活动。
第十六条 支持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办中试基地,中试车间和中试生产线,加强和完善中试手续、增强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对符合中试基地基本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进行统一管理,接受检查与考评,享受中试基地的有关优惠
措施。
第十七条 对提前达产达标,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中试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计划完成中试基地建设、管理不善者,责令其限期改进,。连续二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中试基地称号,不享受中试基地的有关优惠措施。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十八条 凡列入市级中试基地所需的资金,优先列入科技贷款计划,并由市里协调落实。由市金融部门核定定额流动资金,以保证中试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中试基地研究开发的中试产品,可优先列入市级各类计划,中试基地从事试验生产的中试产品所得收入,按有关文件规定,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中试基地进口所必需的科研、中试生产试验仪器设备、检测仪器、样品、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化学试剂,经海关审查批准,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第二十一条 中试基地需要的基建计划,经市计经委审批,优先列入市基建计划,经中试转接产的项目,优先列入市技改计划。科研事业费应优先支持市属科研开发机构所建立的市级中试基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中试基地向国外开放。可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各级中试基地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工作。需派人员出国考察、培训人员和引进国外人才的,可优先列入市出国培训进修计划和智力引进计划。留学人员到中试基地参加研究开发工作,中试基地应为其
在工作、学习、住房、工资等方面提供优厚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委、市计经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1994年7月28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²006]¹²5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²006年7月¹7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保证决策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局及局属各事业单位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适用本办法。
需经市政府或劳动保障部批准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或劳动保障部批准决定。
市级有关工作机构涉及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劳动能力鉴定和特殊工种检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检查的重大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代拟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
(三)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部门财务预决算,就业资金及其他重大资金安排;
(五)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许可、企业工资总额审核等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六)作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决定;
(七)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八)确定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九)确定和调整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十)确定和调整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十一)金保工程建设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以及本局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政府采购事项;
(十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决策事项。
除前款已有明确规定的外,重大决策事项与一般行政事项的划分,由分管局领导提出,报局长决定。
第四条 局长和分管局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领导通报。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第六条 重大决策应当通过重庆劳动保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具体办法按《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本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局长、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领导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局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八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局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第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本局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局政策法制处、规划财务处等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资金、专业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三章 方案准备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相关机构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四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由局长提出,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
(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内容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成本效益分析意见等;
(三)经过专家评审的,应当报送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局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九条 局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局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
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涉及两位及其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决策的执行,原则上由一位分管局领导负责,有关局领导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导致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追究执行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