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36:17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计字(2000)51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克服基本建设敞口花钱的弊病,明确建设项目法人与项目主管部门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指总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法人对国家或总局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包干,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建设管理责任制。
总局的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
第三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计划和有关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并列入总局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五条 总局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包干工作的领导。建设项目法人要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组建工程管理机构,并保持稳定,对工程建设包干负责到底。

包干形式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各方,应通过协议方式,明确规定包保内容、条件、责任和经济权益,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务。
第七条 总局基本建设项目,采取建设项目法人与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包干的形式,行使包干职责。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项目法人可书面委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协议,行使包干职责。

包干内容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法人,应对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包干: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
2.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和装修标准为准;
3.包规模,以批准的单位工程设计规模为准;
4.包工期,以现行定额核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5.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广播、电影、电视等专业技术性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把主体土建工程、工艺项目、配套工程、节能工程、污染治理工程同时建成,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专业性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模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保证下列主要建设条件。
1.保证建设资金,按施工中标合同规定的建设总进度和包干投资总额,保证连续建设所需的资金;
2.保证依法出具总局有关函件;
3.保证协调解决因总局内部原因影响建设进行的问题。
第十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下列特殊情况,可申请调整包干指标:
1.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较大变化;
2.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3.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
4.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5.批准的重大设计修改。

权益和奖罚
第十一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法人,在包干投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工程的进度对单项工程资金的使用进行调剂,不需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后节余的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分配,其中国家预算内拨款包干节余的资金,30%上交国家财政部门,20%上交总局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建设项目法人的留成收入。由总局筹资包干节余的资金,60%上交总局,40%作为建设项目法人的留成收入。由建设项目法人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节余的资金,全部作为建设项目法人的留成收入。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项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有节余的,可按单项工程节余的20%预提包干节余,待全部工程竣工办理竣工决算时统一清算。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应交财政的包干节余要在办理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法人的留成收入70%用于事业发展,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法人包干节余中用于职工个人的分成收入,应本着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拉平、不封顶。
第十七条 签订投资包干协议的双方没有履行协议,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工程质量低劣,超过投资包干指标,其损失由责任方负责,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其他费用,国家不再承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包干条款的检查
第十八条 签订包干协议的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条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经常监督、检查包干协议的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商解决,协商得不到解决的,应提请总局主管局长或总局党组审定。
第十九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国家或总局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结建设经验,结束有关包干事宜。

附则
第二十条 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工程项目,总局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仍需对工程质量和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法规的情况履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袋式除尘器用电磁脉冲阀》等948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及起始实施日期见附件1)及6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目录及成分含量表见附件2和附件3),其中:机械行业标准377项、制药装备行业标准8项、船舶行业标准98项、汽车行业标准71项、航空行业标准34项、化工行业标准3项、冶金行业标准49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45项、建材行业标准64项、稀土行业标准5项、黄金行业标准6项、包装行业标准5项、电子行业标准4项、通信行业标准179项,现予以公告。

  以上机械行业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制药装备、汽车、包装行业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船舶行业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组织出版,航空行业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组织出版,化工行业标准由化工出版社出版,冶金行业标准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有色金属、稀土、黄金行业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建材行业标准由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电子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出版,通信行业标准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

  附件:1.948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398251.files/n15397178.doc
   2.6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样品目录.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398251.files/n15397197.doc
   3.6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样品成分含量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398251.files/n15397206.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4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按相关职责做好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凡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六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予以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地方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八条 自治区确定的缴费档次所需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6∶2∶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参保,由地方政府代缴的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7∶1∶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增设缴费档次的,所需缴费补贴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个人账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金;

  (三)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

  第十四条 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地方政府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申请转移新农保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参保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

  (二)参保人在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十八条 参保人跨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按以下方法参加新农保: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从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起,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保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经办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建设,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与新农保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服务机构。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区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农民 社会保障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