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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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5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05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元月二十二日



2005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

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并设立再就业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资金来源及责任部门

(一)列入市财政预算1000万元。

(二)对人均年收入超过9600元(含本数)的单位,由市地税局负责按每人每年300-500元的标准向单位筹集,共筹集400万元以上。

(三)市级机关、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各驻扬单位的干部职工,按实有在职人数,每年由个人捐赠一次。捐赠标准:按每人一个月收入(含各项津贴)的20%捐赠,各单位将捐款于2005年7月底之前收齐后直接缴送市财政局社保处。此项筹集400万元以上,由市级机关工委负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做好动员工作,按要求完成任务。

(四)动员使用汽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捐赠。在汽车年检时,按每辆500元标准进行募捐,共筹集600万元以上(含上年超收),由市公安局和交警支队共同负责。

(五)对借支下岗职工生活费的企业,在其资产变现中回收借支的费用500万元,由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

第四条 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用于支付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直困难企业中未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安置补贴、社区就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政府购买就业岗位费用等。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责任部门必须足额按季解缴,市财政局要按月按季收缴和通报。有关企业要设立再就业资金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或挪作他用的,予以严肃查处。市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监督和管理,确保再就业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如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则另按新的筹资渠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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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1984年8月29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沪高民核字第五十三号《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王声远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鉴于通过王家驹送达诉状副本给王声远被退回的情况,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告送达。并可将公告内容通过王家驹转告被告人。公告期间届满,如被告仍无表示,即视为送达。
此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确保消费者安全过冬、安全过节”打假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确保消费者安全过冬、安全过节”打假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1]第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决定》精神,针对当前御寒商品、节日食品市场中存在的制假售假、质量不合格等突出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于2001年10月至2002年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确保消费者安全过冬、安全过节”打假专项执法行动,为2002年元旦、春节,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执法行动的内容和重点

(一)重点商品: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棉衣、棉被、羽绒服装、民用煤、取暖器具等御寒生活用品;以及肉类、粮油、水产品及制品,豆类制品,饮料,糕点等食品。

(二)重点场所:综合、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御寒商品、节日食品集散地等。

(三)重点内容:

1、结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的清查企业专项执法行动,对御寒商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严格审查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等非法经营活动,把好市场准入关。

2、检查上市的御寒商品和食品,重点打击;(1)经销用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废旧絮棉等制作危害人体健康的商品的行为;(2)经销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商品的行为;(3)经销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以次充好、掺杂掺假、变质失效的商品等行为;(4)在食品添加“吊白块”,利用工业矿物油、“地沟油”加工制作粮油及制品,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等商品的行为;(5)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商品质量、功效和适用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3、加强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重点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少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专项执法行动时间

(一)2001年10月至12月,重点开展御寒商品打假执法专项行动,确保人民群众安全过冬。

(二)2001年12月至2002年2月,重点开展节日食品打假执法专项行动,确保人民群众安全过好2002年元旦、春节。

三、具体要求

(一)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前期开展的食品联合打假行动及粮食、棉花、肉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专项执法行动确定的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御寒商品、节日食品市场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监管盲点区域等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集中力量,统一行动,抓实抓好。

(二)完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围绕御寒商品、食品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结合实际,组织对本地区的一些重要御寒商品、食品进行质量抽查。

(三)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的大要案件线索,要按照“五不放过”的要求,依法从重、及时予以查处。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百家企业打假维权”网络的作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网络成员企业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御寒商品、食品等违法行为,扩大案源,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处理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并适时组织典型案件曝光,震慑不法分子。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与公安、质检、卫生等部门及新闻宣传单位的配合。要强化检查、指导,及时掌握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巩固治理成果。

各地在专项执法行动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突发性事件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每月月底要上报查处的大要案件情况和专项执法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要及时将总体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于2002年2月底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