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推行《关于承担和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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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推行《关于承担和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推行《关于承担和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3月23日,外经贸部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关于对外贸易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一年第1号)的原则和精神,使我国技术和设备进口进一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现制订《关于承担和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请按照执行。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承担、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技术和设备进口的正常秩序,保证国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体现为企业服务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纳入国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计划管理(指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国家负责安排外汇资金来源或资金渠道的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简称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经营均适用本办法。
二、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均实行登记有效制。
三、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确定后,有对外技术贸易经营权的项目单位(简称对外项目单位)可承担其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也可自由委托或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推荐有对外技术贸易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简称对外经营公司)代理其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
无对外技术贸易经营权的项目单位可自由委托或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推荐对外经营公司代理其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
四、项目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1年8月29日公布的《关于对外贸易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的有关原则签订正式委托代理协议。
所签协议应充分反映双方的意愿,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风险、报价、补偿。
项目单位就同一项目不得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对外经营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五、凡愿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项目单位和对外经营公司均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正式申请和资格、业绩说明并提供有关法律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被授予对外技术贸易经营权的法律证明影印件;
(二)自身的经营规模、以及承担、代理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情况〔经政府批准生效的合同数量、总金额(需附加批准证书号或同等效力的批准文件号)〕;
(三)可承担、代理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业务部门和人员数量以及项目经营业务水平(要求业务人员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各部门的项目运作程序,有较高的对外谈判水平、所签合同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又能较充分地保护中方的权益并保证在合同谈判和执行中能较充分地让技术设备接受方掌握自身的责任、承诺、权利、义务、风险以及可享受的各种鼓励措施);
(四)可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行业范围、行业特长与优势。
六、对外项目单位和对外经营公司在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后均需填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代理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登记表。”
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办理并管理有关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有效登记。
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接到对外项目单位和对外经营公司(应另附正式委托代理协议的副本)提交的“承担、代理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登记表”后,在15天之内决定是否给予有效登记。
登记有效的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请在期满前3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延长申请。
如系下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对外项目单位和对外经营公司经营提交登记,对外贸易经济合和部将不予办理;对已经给予的,一经发现,即宣布其无效:
(一)未提出愿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正式申请及资格、业绩说明或其他法律证明文件的;
(二)暂时不宜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另行制定发布)。
九、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承担、代理关系一经确立并进行有效登记后,一般不得随意解除或变更。
如确有特殊原因不宜继续承担或需中止委托代理关系的,需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并在正式撤销其有效登记后方可发生效力。
十、对外项目单位和对外经营公司在接到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有效登记后(属于直接使用国家资金的项目还需附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任务确认书),可正式开展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如无特殊原因,需在获得有效登记后的一年内对外签约。
十一、对外项目单位和对外经营公司均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办理以上各项手续、履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管理程序并定期上报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十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会同有关计划管理部门组织重大进口项目的协调和联合对外并指导国别政策的贯彻。
十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以各种形式检查对外项目单位和对外经营公司所承担、代理的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付汇进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对经营业绩突出、服务优异的将给予表彰。
十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与有关计划管理部门进行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信息交流。
十五、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承担和代理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登记表
编号
时间
----------------------------------------------------------------------------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单位 | |
|--------------|--------------------------------------------------------|
| 外贸公司 | |
|--------------|--------------------------------------------------------|
| | | 技术、设备拟议 | |
|委托代理协议 | | 来源国 | |
| 签署时间 | | (不限数量) | |
| | | | |
|--------------|--------------|------------------|--------------------|
| 项目批准 | | 项目批准 | |
| 计划部门 | |文号和时间 | |
|--------------|--------------|------------------|--------------------|
| 资金来源 | | | |
----------------------------------------------------------------------------
(具有对外技术贸易经营权的)
项目单位
盖章
进口企业 对外经营公司
盖章 盖章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或代理技术设备进口项目有效登记确认专用章
注:以上各项中的编号、时间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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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0月7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件》和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档案是指化工系统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图纸、帐薄、凭证、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按照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类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财会档案、声像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行政法规,执行保密、保卫等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干部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要将档案工作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和职责范围,作为领导人政绩考核的一部分。分管领导应为档案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各单位要设立适合工作需要的统一管理档案的机构,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建立企业档案馆或企业档案资料信息中心,小型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人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科室、车间应设立兼职档案员,明确职责,健全档案管理网络体系。档案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各业务部门开展好档案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有责任监督、检查、指导有关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做好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各级领导机关的档案部门应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为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较高政治水平和一定文化知识、专业知识、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专职档案干部,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档案工作,以保证开展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单位对档案管理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对新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文化水平偏低的年轻同志,要限期补习到高中文化水平。
第十一条 档案干部要做到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对其所管理的档案全面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交接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档案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事业,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文化、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并按档案专业或工程技术专业职务聘任。
第十四条 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管 理 要 求
第十五条 各单位档案工作要纳入行政、技术、科研、生产、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纳入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纳入厂(院、所)规,要和经济责任制挂钩。
第十六条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订各项档案工作制度,并确定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程序、手续。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书材料预立卷制度,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由文书部门或具体业务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科技文件材料由承办单位或项目、专题承办人员负责收集、积累、整理,在科技活动结束后,按专题项目归档。项目跨越时间过长的,可分阶段归档。
第十九条 财会档案由文件产生部门整理立卷,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归档。
第二十条 声像档案应随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归档的文件、材料、图纸、报表、账薄、凭证等,都应要求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禁止用铅笔和不适宜长久保存的圆珠笔书写。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要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第二十三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16~50年)、短期(1~15年),对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包括出国)考查、参观学习、参加各种会议收集获得的文件材料、参考资料,应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二十五条 档案部门应参加外购设备的开箱。对随机的技术文件材料,在进行核对、登记后,立即归档保存。对需要使用随机技术文件、材料的部门,由档案部门负责复制提供。
第二十六条 档案部门应参加本单位科研成果、技改项目、新产品定型的签定,参加本单位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档案材料,不算完成任务,不予签字验收。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产品和工程项目创优、科研成果评奖的归档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系统要作为一项考核内容,未经档案部门签署意见,不得申报成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有满足档案保管需要的库房,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尘、防光、防有害生物、防污染措施,并应逐步创造条件,解决库房温度、湿度的调节问题。
第二十九条 档案部门的办公室、阅览室必须与档案库房分开,暂时分不开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必须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档案装备和案卷保管装具,并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档案部门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将档案管理现代化列入本单位现代化管理的整体规划中统筹考虑。要逐步应用电子计算机管理档案,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还应逐步应用缩微复制技术保管档案。
第三十二条 文件材料归档后,档案部门应及时进行分类、编目、编制索检工具,积极提供利用。
编制档案检索工具、档案著录卡片、专题文件目录(卡片)等,按GB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文件材料收集完整,内容可靠,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标题简明扼要,文件排列系统,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整齐。
各单位还应根据实际,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制订详细的案卷质量标准,严格把好案卷质量关。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要认真改变工作作风,主动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对档案的需求,积极、主动、热情、有目的地提供档案。
第三十五条 档案部门应注重档案材料的二次加工工作,积极开展编研,组织编写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专题资料汇编,新产品、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简介,市场信息,用户反映,国内外同行业生产情况介绍等,以提供高层次的档案信息,满足利用者的需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注意搞好档案的鉴定工作,由主管领导、有关科室和档案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直接鉴定,提出存毁意见。销毁档案要慎重从事,销毁前应编制出销毁清册,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销毁档案时,要指定专人监销,防止失密。
第三十八条 各级档案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其主要内容为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档案数量统计,档案利用及其效果统计等。
第三十九条 凡机构撤销、改组时,应对全部档案材料进行清理,并妥善保管,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向接收单位移交。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注意档案保密工作。档案的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由各级保密委员会与档案部门根据上级的规定,结合实际划分。对够不上密级又不宜公开的,可划为“内部”。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健全划密档案的借阅手续,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对造成失密泄密事件的责任者,要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划密档案要定期进行审查,及时调整密级,以扩大档案的利用交流范围,使档案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办公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试行。


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

水利部


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


颁布日期:1988.10.27


(1988年10月27日国务院以国发[1988]74号批转)
我国是多暴雨洪水的国家,洪水危害是主要自然灾害之一。历史上洪涝灾害频繁,民不聊生。建国以来,大江大河多次出现特大洪水。造成很大损失,影响社会的安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保障防洪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
防御洪水应当采取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洪措施。在较大洪水和特大洪水情况下,为确保重点,还应当按照“牺牲局部,保护全局”的原则,适时地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尽量减少淹没损失。同时,要对作出牺牲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恢复生活、生产等方面进行妥善的安排。
蓄滞洪区主要是指河堤外洪水临时贮存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其中多数历史上就是江河洪水淹没和调蓄的场所。由于人口的增长、蓄洪垦殖,逐渐开发利用成为蓄滞洪区。蓄滞洪区在历次防洪斗争中对保障广大地区的安全和国民经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和有效地运用蓄滞洪区,使区内居民的生活和经济活动适应防洪要求,并得到安全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进行必要的指导与帮助。为此,对蓄滞洪区的有关政策和管理作如下规定。河堤内行洪区、泛区、滩区除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纲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作
为了有效地运用蔷滞洪区,并逐步达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应十分重视做好有关基本工作。
(一)七大江河流域机构应掌握本流域蓄滞洪区的数目、名单和区内社会经济基本情况,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黄河、长江、淮河、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制本流域典型年蓄滞洪区运用顺序及淹没图,由水利部审定后颁布;松花江、辽河、珠江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分别由有关省人民政府制定,报水利部备案。省级水利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编制有关流域典型年蓄滞洪区运用顺序及淹没图。
(二)按河系确定设防的典型年洪水,计算已发生过的代表站水位下最大淹没面积和贮水量,计算最大贮水总量时流域洪水总量(即上游水库、蓄滞洪区及河道蓄泄总量)、河道内与河堤外菌滞洪区分配率(按洪水总量计算)。
(三)绘制流域各典型年的洪水分配串表及相应的各蓄滞洪区的贮水量、淹没面积、淹没水深和淹没历时图表。在现场设立各典型年淹没水深的高程标桩。
(四)编制各流域典型年洪水蓄滞洪区的运用顺序,标定分洪时代表站的水位以及蔷滞洪区可能达到水位时的贮水量。

二、通讯与预报、警报
通讯系统以及准确的洪水预报与警报,是减免蓄滞洪区内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
(一)通讯系统必须做到任何情况下畅通无阻。经常进洪的蓄滞洪区应该建设有线通讯和无线通讯两套系统。通讯设施的建设由防汛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有线通讯应纳入城乡邮电网的建设,无线通讯由各级防汛部门负责实施。
(二)预报、警报内容:洪水预报内容,应根据水文气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警报内容包括预测的洪水位、洪水量、分洪时间、有关准备工作、紧急避洪和撤退路线及允许撤离的时限等。
(三)警报必须传播到整个地区,包括与外界隔绝的孤立地区。传播的方法可以用电话、广播、电视、汽笛、敲锣、挂旗、报警器、鸣枪或挨户通知等一切可能的形式,使每家每户和外出人员都能及时得到警报信息。
(四)发布警报决策:根据国务院批准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防御大洪水方案的决策程序作出分洪蓄洪决定,警报统一由防汛指挥部门发布。可靠性与时机的决定必须十分慎重,不得误报。警报一经发布,各项避洪工作必须迅速及时。由于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三、人口控制
控制人口的适度增长是保持蓄滞洪区安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必须实行严格的入口政策。
(一)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蓄滞洪区人口控制规划,规定区内人口增长率(自然增长率及机械增长率)必须低于省内其它地区,提出具体控制指标并建立分区人口册。限制人口迁入,明确区外迁入户口的审批机关、严格履行审批制度。
(二)经常进洪的蓄滞洪区应鼓励人口外迁或到其它地区工厂、矿区、油田做工,受保护地区的工厂、矿山和油田应对蓄滞洪区招工予以优先。
(三)宣传蓄滞洪环境对人口容量的制约作用,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认真执行政府制定的人口规划。对人口超计划增长的茁滞洪区,减少或停止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

四、土地利用和产业活动的限制
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持蔷洪能力,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
(一)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不允许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上述地区的土地,一般只限于农牧业以及其它露天方式的使用,以保持其自然空地状态。
(二)在农村土地利用方面,要按照蓄滞洪的机遇及其特点,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在种植业方面应努力抓好夏季作物的生产,在雷滞洪机遇较少的地区,应“保夏夺秋”,秋季种植耐水作物,能收则收;蓄滞洪机遇较多的地区,则应“弃秋夺麦”。
(三)蓄滞洪区内工业生产布局应根据蓄滞洪区的使用机遇进行可行性研究。对使用机遇较多的蓄滞洪区,原则上不应布置大中型项目;使用机遇较少的蔷滞洪区,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自行安排可靠的防洪措施。禁止在蔷滞洪区内建设有严重污染物质的工厂和储仓。
(四)在蓄滞洪区内进行油田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油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措施,并建设必要的避洪设施。
(五)蓄滞洪区内新建的永久性房屋(包括学校、商店、机关、企业房屋等),必须采取平顶、能避洪救人的结构形式,并避开洪水流路,否则不准建设。
(六)蓄滞洪区内的高地、旧堤应予保留,以备临时避洪。

五、就地避洪措施
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的就地避洪措施是蓄滞洪区安全保障的重要内容。
(一)围村埝(安全区):在人口集中、地势较高的村、镇,可采取四周修建圩堤以防御洪水。围村坡要统一规划,并没在静水区内。圈围面积不宜过大而增加防守困难以及影响蔷滞洪水的能力。围村坡在迎流顶冲面要做好防浪防冲,埝内要做好排水工程。
(二)庄台:一般适用在蓄滞洪机遇较多,淹没水深较浅的地区。庄台标准按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庄台填土量大的,应有计划地修建,逐年积垒。
(三)避水台:避水台只作临时避洪,上面不盖房屋。
庄台、避水台的台顶高程,按蓄滞洪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迎流面要设护坡,并需设置行人台阶或坡道。
(四)避水楼:在蓄水较深的地区,有计划地指导农民修建避水楼,一旦分蓄洪水时,居民和重要财产可往其中转移。
集体避水楼只作为临时集体避洪,在洪水位以上盖房,平时可考虑作为学校等公用设施。
避水楼房的建筑结构形式、建筑标准和避水防水要求,由省防汛部门会同省建设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五)城墙:古代建造的城墙一般具有防彻战争和洪水的双重功能。对目前保留完好确能起到防洪作用的城墙,应做好防渗防漏和城门的临时堵闭等准备工作,继续发挥其防洪作用。
(六)其它就地避洪措施
1.大堤堤顶避洪 蓄滞洪区四周都有大堤保护,预报要分蓄洪时,低洼地群众可到大堤堤顶暂时避洪,但不得影响防汛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洪水过后应立即撤离。
2.利用高杆树木避洪 蓄洪区内村庄宅旁有计划种植高杆树木,一旦分洪时,可就近避险。
(七)公共设施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洪避险要求:
蓄滞洪区内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和商店、影院、医院等公共设施,均应选择较高地形,并要有集体避洪安全设施,如利用厂房、仓库、学校、影院的屋顶或集体住宅平台等。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措施的,不予批准。

六、安全撤离措施
蓄滞洪区水位较深,难以就地避洪,或因水情发展,就地避洪难保安全时,应组织居民安全撤离。
(一)基本情况核查:省级人民政府汛前要组织对蔷滞洪区的居民情况进行核查,内容包括蓄滞洪范围内的总人口,居住在围村埝内、避水台(庄台)、避水楼、高地等不需撤离的人数(或户数),计划撤离的单位、居民和牲畜、贵重物资的数量等。
(二)撤离道路和对口安置:蓄滞洪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根据避洪撤离的需要,结合城乡道路建设,有计划地修建公路和道路,按照行政区划、路程、交通条件,指定撤离路线。居民临时住宿点应以村为单元,落实对口安置地点,绘制撤离路线与安置地点详图。
(三)车辆船只及材料准备:区内各乡、村要有计划地备置必要的船只,汛情紧急时可征用、调度船只或组织群众临时用门板、木板、竹排编成抢救工具以及临时住宿搭棚的材料。除常年储存部分外,在下达分洪指令的同时,各级防汛指挥部应组织抢运到指定的地点。
(四)组织指挥和抢救:蓄滞洪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指挥撤离。分洪时可宣布紧急状态,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乡村基层干部要在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居民的撤离与安置工作。
(五)食宿保障:撤离初期,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非灾区的机关、团体、商店制作熟食,供给受灾人民。安置基本就绪后,有计划地供应粮、菜、煤等,保障灾民生活必需。
(六)防火、防疫:灾民集中地点要组织医疗队进行巡回医疗,要保持卫生,及时处理粪便,进行消毒,以防瘟疫发生。临时棚户要适当留出间隔,以防火灾。

七、试行防洪基金或洪水保险制度
(一)省级人民政府可选择受益范围明确、进洪机遇较多的蓄滞洪区,试行防洪基金或洪水保险制度,取得经验后推广,逐步改变过去洪灾损失单纯依靠政府大量救济的办法。
(二)在施行洪水保险的地区,由有关流域机构在水利部的指导下绘制典型年洪水淹没风险边界图,划定使用蓄滞洪区后受益地区的范围;并在保险公司的配合下编制洪水淹没风险边界图及洪水保险率图。在正式制定保险率之前,可先采取“低保额、低保费”的办法,以鼓励更多的居民参加洪水保险。
(三)试行防洪基金或保险的地区,保险公司按规定向蓄滞洪区内投保人收取保费,并赔偿蔷滞洪后的损失;赔付不足部分,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从受益地区国营工商企业、集体和个体企业以及居民所溶集的防洪基金中解决。
(四)设有蓄滞洪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参加上述原则规定,可制订洪水保险及防洪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八、规划与管理
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是涉及选用千家万户的大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必须进行合理规划,加强管理。
(一)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市)、县,根据本纲要所指出的原则和方法,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订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就地避洪措施与安全撤离措施,应当密切结合居民住宅建设及乡村社会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做到平战结合,根据居民收入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常年安排。
(三)蔷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蔷滞洪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虚设机构,不设实体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蓄滞洪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的实施和区内安全建设的管理,分洪时配合各级防汛指挥部保证各项任务按规划有秩序地完成。

九、宣传与通告
(一)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在水利部有关流域机构的配合下,制订蓄滞洪区宣传提纲。重点宣传:1、本地区洪水灾害的历史概况;2.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洪规划,对超过现有河道泄洪能力的洪水,有计划地采取蓄洪、滞洪、分洪措施的必要性;3.蓄滞洪区有关人口控制、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有关法令、政策;4、国家对蓄滞洪区实行的各项政策和扶持措施;5、鼓励参加洪水保险和溶集防洪基金等。
(二)对下列事项向当地人民发布通告:1.本蓄滞洪区的运用标准,洪水重现期,淹没范围和淹没水深、标高;2、就地避洪与撤离措施的安排;3.本单位、本村、本户的撤离转移对口安置计划,交通工具,交通路线,撤离安置地点及其他有关治安等注意事项。



文号:[国发[1988]74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