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和《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33:59   浏览:8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和《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第16号



关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和《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0年10月召开的法律委员会第 82届会议以第LEG.1(82)号和LEG.2(82)决议分别通过了对经199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的修正案和对经1992年议定书修正的《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1992年基金议定书”)的修正案,提高了船舶所有人的油污损害责任限额和基金的赔偿限额。修正案规定的限额比1992年议定书规定的限额提高了 50.37%。详见附件l和附件2。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根据“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第15(8)条和“1992年基金议定书”第33(8)条的规定,这两项修正案于2003年11月1日生效。
  我国是这两项公约的缔约国,但油污基金公约只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的修正案对我国和香港特区均具有约束力,而“1992年基金议定书”的修正案只对香港特区具有约束力。
  现将这两项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
     二、《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决定书》2000年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


抄送 :外交部条法司,最高人民法院,部体法司,水运司,海事局,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 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贸运输(集团),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海事局,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运学院,武汉交通科技大学。




附件一:《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

“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第6(1)条修改如下:
提到的“3,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4,510,000计算单位”;

  提到的“420计算单位”应读做“631计算单位”;

  和提到的“59,7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89,770,000计算单位”。

附件二:《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

“1992年基金议定书”第6(3)条修改如下:
  第4(a)段中提到的“135,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203,000,000计算单位”;

  第4(b)段中提到的“135,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203,000,000计算单位”;和

  第4(c)段中提到的“200,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300,740,000计算单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对工作需要,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3

1.1 编制目的............................................................................................. 3

1.2 编制依据............................................................................................. 3

1.3 适用范围............................................................................................. 3

1.4 工作原则............................................................................................. 3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4

2.1 农业部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4

2.2 地方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6

2.3 应急组织机构工作流程描述............................................................ 7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8

3.1 草原灾情信息监测与灾情报告........................................................ 8

3.2 预警预防行动..................................................................................... 8

3.3 预警支持系统..................................................................................... 9

4 应急响应................................................................................................ 9

4.1 响应级别............................................................................................. 9

4.2 响应程序............................................................................................. 11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14

4.4 应急通信........................................................................................... 14

4.5 现场指挥........................................................................................... 15

4.6 安全防护........................................................................................... 15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5

4.8 新闻发布........................................................................................... 15

4.9 应急响应结束................................................................................... 16

5 后期处置.............................................................................................. 16

5.1 灾害损失评估................................................................................... 16

5.2 善后处置........................................................................................... 17

6 应急保障.............................................................................................. 17

6.1 物资保障........................................................................................... 17

6.2 资金保障........................................................................................... 17

6.3 技术保障........................................................................................... 18

7 监督管理................................................................................................ 18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18

7.2 预案管理........................................................................................... 18

7.3 奖励与责任....................................................................................... 18

7.4 预案解释........................................................................................... 19

7.5 预案生效时间................................................................................... 19

8 附录....................................................................................................... 19

8.1 名词术语........................................................................................... 19

8.2 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19

8.3 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1

8.4 Ⅰ、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报签单  2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进行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保障畜牧业生产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牧区、半牧区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加强协调,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牧、发展改革委、民委、公安、民政、财政、交通、卫生、安全监管、气象、通信等部门,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的预防和抗灾救灾各项工作。

1.4.2 预防为主,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情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抗灾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确保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置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

1.4.3 以人为本,科学防救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队伍培训,推广先进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预防和抗灾保畜技术,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农业部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农业部成立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指挥部下设综合组、后勤保障组、督导组和专家咨询组。

2.1.1 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农业部主管畜牧(草原)工作的副部长任总指挥,办公厅主任、国家首席兽医师、畜牧业司司长任副总指挥。由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全国畜牧总站、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草原监理中心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

根据灾情,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研究、协调、解决抗灾救灾和灾后防疫及恢复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受灾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的请求和抗灾救灾需要,协调解决重点受灾地区应急设施建设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

按照国务院要求,商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气象局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抗灾救灾相关职能工作。

2.1.2 综合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办公厅、畜牧业司、草原监理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进行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动态监测和信息分析,了解灾区的抗灾救灾方案、物资准备、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根据灾情,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并传达有关领导的批示和指示精神;根据抗灾救灾需要和指挥部决定,联系调动抗灾救灾急需物资;负责与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组织发布灾情信息和抗灾救灾进展情况;负责文件收发、情况汇总和建档,起草总结报告。

2.1.3 督导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具体由指挥部领导根据灾情决定。

主要职责:深入灾区一线,检查监督各地落实国务院和指挥部对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协助和指导地方抗灾前线指挥部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灾情信息,协助地方政府解决在抗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1.4 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畜牧业司、机关服务局、草原监理中心、信息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研究解决受灾地区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组织协调抗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快速供应;确保灾情信息传递畅通。

2.1.5 专家咨询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气象、草原、畜牧、兽医、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动态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抗灾救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2.2 地方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在草原畜牧业主管部门设立本级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防灾抗灾救灾的指挥组织协调工作,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及职责任务。

2.3 应急组织机构工作流程描述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气象部门发布的草原牧区遭受强降温和暴风雪袭击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知相关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灾情,向指挥部报告并申请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向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传达有关领导的指示。

指挥部根据灾情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程序,各工作组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组相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相关工作。指挥部根据灾情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响应结束。



核实灾情并反馈

气象部门或其他监测单位

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主管部门





指挥部

办公室

综合组

督导组

后勤组

监测预警信息

报告灾情

核实灾情

报告灾情并申请启动预案的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

报告灾情

领导指示





指挥部

专家咨询组






















工作流程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草原灾情信息监测与灾情报告
草原灾情信息主要来源于地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主管部门的报告、各级气象部门的气象预报和相关部门的卫星监测报告。

在全国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重点期(冬季的10月开始至第2年春季4月),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气象预报信息和组织开展雪情监测工作。一旦启动Ⅰ、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设值班室进行24小时值班,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值班室负责接收地方和相关部门灾情报告、气象预报和卫星监测的灾情信息,及时通知可能发生寒潮冰雪灾害的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迅速进行核实和防范,及时反馈信息。值班室对反馈信息进行核实分析,必要时向带班领导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农业部划定全国重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易发区,编制牧区草原畜牧业雪灾防灾减灾规划,制定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级别划分标准。全国重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Ⅰ级易发省区为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Ⅱ级易发省区为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宁夏、河北、山西。省、自治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重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易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发生规律,确定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期,建立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责任制度和防灾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应当与当地气象部门联合建立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预报预警机制。气象部门应当根据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的实际需要提供气候趋势预测,认真做好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和预警发布工作;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预报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减少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

3.3 预警支持系统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易发区要加强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草原灾情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

4.1.1 Ⅰ级

本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1)已发布暴雪或寒潮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过去24小时出现暴雪(地面平均积雪厚度10厘米以上,24小时降雪量10毫米以上)天气且降雪范围600万公顷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农牧民死亡;

(3)造成30万头(只)以上牲畜死亡;

(4)直接畜牧业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5)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6)倒塌和严重损坏牧民定居房屋1万间以上,或损毁牲畜暖棚50万平方米以上。

4.1.2 Ⅱ级

本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1)已发布暴雪或寒潮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过去24小时出现大雪(地面平均积雪厚度5厘米以上10厘米以下,24小时降雪量5毫米以上10毫米以下)天气且降雪范围400万公顷以上;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农牧民死亡;

(3)造成20万头(只)以上30万头(只)以下牲畜死亡;

(4)直接畜牧业经济损失2.5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5)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6)倒塌和严重损坏牧民定居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损毁牲畜暖棚2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

4.1.3 III级

本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1)已发布暴雪或寒潮III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过去24小时出现大雪天气且降雪范围200万公顷以上;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农牧民死亡;

(3)造成10万头(只)以上20万头(只)以下牲畜死亡;

(4)直接畜牧业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5亿元以下;

(5)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6)倒塌和严重损坏牧民定居房屋0.2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或损毁牲畜暖棚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

4.1.4 Ⅳ级

本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1)已发布暴雪或寒潮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过去24小时出现中雪(地面平均积雪厚度2.5厘米以上5厘米以下,24小时降雪量2.5毫米以上5毫米以下)天气且降雪范围100万公顷以上;

(2)造成3人以下农牧民死亡;

(3)造成500头(只)以上10万头(只)以下牲畜死亡;

(4)直接畜牧业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5)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6)倒塌和严重损坏牧民定居房屋0.1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或损毁牲畜暖棚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程序
地方各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按照本级预案,根据灾情和工作实际,及时启动Ⅰ、Ⅱ、Ⅲ、Ⅳ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

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要将Ⅰ、Ⅱ、Ⅲ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发生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根据灾情启动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

4.2.1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减灾委员会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程序。

(1)应急组织机构各组工作人员迅速到位;

(2)指挥部迅速对灾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抗灾救灾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3)派督导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及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的申请,调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物资;

(5)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抗灾救灾的紧急措施,调动抗灾救援人员,调拨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

(6)与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灾情监测;联系气象部门提供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气象服务;

(7)保持与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密切联系,并要求地方各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要求做好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对灾情做出分析和评估,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1)根据指挥部领导指示,对协助地方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出部署;

(2)根据灾情,派督导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及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的申请,调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物资;

(4)与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灾情监测;联系气象部门提供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气象服务。

4.2.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响应程序。

(1)与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灾情监测,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将监测信息通报地方;

(2)与地方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灾区前线抗灾力量部署、灾区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指导地方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3)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

4.2.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由地方做出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与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掌握灾情动态。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范围、地域范围、灾区气象状况(积雪厚度、温度、风力、风向)、已采取的救援措施(人员、车辆、主要抗灾救灾物资数量)、灾情发展趋势、灾害级别、人员伤亡情况、牲畜受灾和损失情况、房屋和圈舍损失损毁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燃油、饲草料等物资短缺及需求信息)、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等。

信息报送时间:发生Ⅰ、Ⅱ、Ⅲ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县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逐级上报,2小时内报告至指挥部办公室,并于每日16时前报告一次抗灾救灾进展情况。农业部接到Ⅰ、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发生Ⅰ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时,及时通报有关部委(局)。

4.4 应急通信
指挥部办公室准确掌握各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的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电话;掌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及农业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督导组执行督导任务时,携带卫星电话,保持与指挥部信息畅通。

各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通信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的实际需要,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必要的通信服务,保障灾区通信畅通。

4.5 现场指挥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救援现场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督导组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协助指导现场指挥部进行抗灾救灾工作。

4.6 安全防护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灾民,同时做好医疗救治、疫病防治、牲畜转场等安全防护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抗灾救灾应当组织专门的抗灾救灾队;接到抗灾救灾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抗灾救灾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8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准确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灾害动态、处置措施及进展情况。新闻发布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信息;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灾害新闻信息要同时报指挥部备案。发生Ⅰ级灾害,农业部可在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4.9 应急响应结束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影响消除后,由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Ⅰ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应急响应结束;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由指挥部领导批准应急响应结束。Ⅲ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由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农业部决定Ⅰ、Ⅱ、Ⅲ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可以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地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灾害损失评估
灾情调查由当地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办理。Ⅰ、Ⅱ、Ⅲ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主管部门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

Ⅰ、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响应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报指挥部领导。

5.2 善后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灾后重建工作。对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任务,建立相应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库,配备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交通工具、除冰雪机具、通信器材、饲草料及应急燃油等必要的应急物资。农业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的支持,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易发区建设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饲草料、动物防疫药品设备等抗灾救灾物资。

6.2 资金保障
地方各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将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预防和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处置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执行。

6.3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和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联合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遥感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制定和完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抗灾救灾技术规程。建立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专家信息库,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有计划地开展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宣传培训活动,增强农牧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农牧民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的预防和生产自救能力。

定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工作人员,以及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专业抗灾救援队伍和群众抗灾救灾队伍的培训演练,提高抗灾救援能力。

7.2 预案管理
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本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灾害救援中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善后事宜。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附录
8.1 名词术语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在牧区和半牧区,由于冬春季节强降温和降雪量过多、积雪过厚,雪层维持时间过长,影响家畜正常放牧活动,破坏畜牧业生产,造成牲畜损失,影响农牧民群众正常生活的自然灾害。

8.2 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8.2.1 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农业部主管草原畜牧工作的副部长

副总指挥:办公厅主任

国家首席兽医师

畜牧业司司长

秘书长:草原监理中心主任

成 员: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全国畜牧总站、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草原监理中心负责人

8.2.2 综合组人员组成

组 长:指挥部副总指挥(畜牧业司司长)

副组长:畜牧业司主管草原工作的副司长

    草原监理中心主管防火防灾工作的副主任

成 员:办公厅值班室负责人

畜牧业司综合处负责人

畜牧业司草原处负责人

草原监理中心办公室负责人

草原监理中心防火处负责人

8.2.3 督导组人员组成

人员组成:由指挥部领导根据灾情决定。

8.2.4 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

组 长:草原监理中心主任

副组长:机关服务局副局长

畜牧业司副司长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命令(1957年11月)


国务院关于改造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已经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1月14日第八十四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予以公布,自1958年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7年11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的决议

(1957年1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

1957年1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决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


(1957年11月15日国务院公布)

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我国的建设是有计划的建设,全国各地区各企业的生产和建设工作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计划,决不可以违反国家的统一计划。我们现行的工业管理体制基本上是符合这种要求的。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来,现行工业管理体制存在着两个主要的缺点:一个是有些企业适宜于交给地方管理的,现在还由中央工业部门直接管理;同时地方行政机关对于工业管理中的物资分配、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等方面的职权太小。另一个是企业主管人员对于本企业的管理权限太小,工业行政部门对于企业中的业务管得过多。这两个主要缺点限制了地方行政机关和企业主管人员在工作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国家的统一计划以内,给地方政府和企业以一定程度的因地制宜的权力,是完全必要的。这种国家统一计划范围内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一定程度的机动权力,正是为了因地制宜地完成国家的统一计划,这是国家统一计划所必需的。为了适当地扩大地方政府在工业管理方面的权限和企业主管人员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权限,国务院现作下列的规定。
第一、适当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工业的权限
一、调整现有企业的隶属关系,把目前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一部分企业,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作为地方企业。
现在属于轻工业部和食品工业部的企业,除了若干企业必须由中央管理的以外,大部分企业都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纺织工业先下放一小部分,以后根据具体情况,再定大部分下放的步骤。
重工业各部门所属的企业,凡是属于大型矿山、大型冶金企业、大型化工企业、重要煤炭基地、大电力网、大电站、石油采炼企业、大型和精密的机器、电机和仪表工厂、军事工业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工业,仍旧归中央各工业部门管理。除此以外,其他工厂凡属可以下放的,都应该根据情况,逐步下放。
森林工业部所属的企业,除个别单位需要由部直接管理的以外,其余全部下放。
交通部管理的一部分港口和企业下放。
建筑企业中的土建部分,在许多地区应该逐步下放,由地方统一管理。
中央各有关的工业、交通部门,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同地方政府协商,提出下放企业的名单,报告国务院批准以后,实行下放。
一切仍归中央各部管辖的企业,都实行以中央各部为主的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加强地方对中央各部所属企业的领导和监督。
二、增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物资分配方面的权限。
中央各部所属企业、地方所属企业(包括地方所属的公私合营企业)和商业系统这三个方面所需要的物资,不论是国家经济委员会所管的全国统一分配的物资(以下简称统配物资)或者是中央各部所管的统一分配物资(以下简称部管物资),仍旧各按原来系统申请和分配。地方国营、地方公私合营企业所需要的物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申请和分配。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对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的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和地方商业机关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所申请分配的物资,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条件下,有权根据当地的情况和需要的缓急,在各个企业之间进行数量、品种和使用时间方面的调剂;各个系统的企业,都要服从这种调剂。
中央各部所有的供应全国需要的物资,不论是存放在某地企业内的或者是仓库中的,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不能调动使用。如果当地政府要求调用,必须取得中央主管部门的同意。军用产品所用的特殊原材料,地方政府要求调用的时候,也必须取得中央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企业所生产的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如果生产数量超过了国家计划规定数量,超过计划的部分,当地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成,自行支配使用,但是原定的品种计划不能改变。中央各部所属企业的超过计划的产品,除了中央指定的少数企业和少数产品品种以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按照中央批准的比例分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中央各部所属机械制造企业超额生产时,为了避免盲目增产,其超额生产的品种,如果属于国家经济委员会统一分配或者在部管范围内的,需要得到中央各有关机械工业部门的同意。
三、原来属于中央各部管理现在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全部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归地方所得,百分之八十归中央所得。
凡是属于第二机械工业部、邮电部、铁道部、对外贸易部外销部分和民航局等部门的企业和大型矿山、大型冶金、大型化工、大型煤矿、大电力网、石油采炼、大型机器和电机的制造等企业以及长江、沿海跨省经营的航运企业,地方政府不参与利润分成;除此以外,所有仍旧属于中央各部管理的其他企业,例如纺织企业,地方政府也可以分得全部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所有地方政府参与利润分成的企业,上述规定的二八分成的比例,三年不变。
凡是属于原来由地方管理的企业,其全部利润,仍旧归地方政府所得。
四、在人事管理方面,增加地方的管理权限。凡是属于中央各部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都按照地方企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仍归中央各部管辖的企业的所有干部,在不削弱主要厂矿的条件下,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是,国务院管理范围的干部,地方要求调动的时候,应该报请国务院批准。各主管工业部门管理范围的干部,地方调动的时候,应该同主管部门协商。在调动干部尤其是调动高级技术人员的时候,应该注意干部原来的专业,照顾到某些干部在他的工作岗位上要有一定期间的稳定性。
中央各部所属的企业和分驻各地的管理机构,有关编制定员工作,应该受当地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适当扩大企事业主管人员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权限
一、在计划管理方面减少指令性的指标,扩大企业主管人员对计划管理的职责。
在生产计划方面,原来由国务院规定的非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的指令性的指标共有十二个,即: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新种类产品试制、重要的技术经济定额、成本降低率、成本降低额、职工总数、年底工人到达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利润。现在把国务院指令性的指标减为四个,即:(一)主要产品产量,(二)职工总数,(三)工资总额,(四)利润。其余八个指标,在一般情况下,都作为非指令性的指标。这些非指令性的指标,在下达计划和上报计划的时候,仍旧和四个指令性指标一样,全部列入计划,作为计算根据,但是,企业在执行中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对于非指令性指标的修改以后的方案,应该报告有关部、局备案。
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四个指令性的指标以外,各工业部可以根据企业的特殊需要,增加个别指令性的指标,例如新种类产品试制、重要技术经济定额、成本降低率等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当地需要,对自己所属企业增加个别指令性的指标,例如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平衡的某种产品的产量。
在基本建设计划方面,国务院1957年规定的指令性指标是四个,即:(一)总投资额,(二)限额以上项目,(三)动用生产能力,(四)建筑安装工作量。今后仍旧按照这四个指令性指标执行。建筑安装部门的劳动工资指标,仍旧按照过去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地方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在保证完成上述指令性指标的条件下,在国务院核定的地方投资总额以内,可以对建设项目、建议进度等等方面进行调剂。
国家计划只规定年度计划。关于季度、月度计划,那些企业应该由主管的部、局规定,那些企业应该由企业自行制定,都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简化计划编制程序。由现行的两次下达、两次上报的编制过程改为两次下达、一次上报,就是先由上而下的颁发控制数字,然后由下而上的编制计划草案,最后由上而下的下达计划。年度计划力求在年前十一月份大致确定,计划下达以后,一般不再修改。坚决精简现行表报。
二、国家和企业实行利润分成,改进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的利润,由国家和企业实行全额分成。分成的基数根据各工业部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领取的四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用、新种类产品试制费用、劳动保护费用、零星购置费用),加上企业奖励基金,再加上百分之四十的超计划利润,把各部所领取的这三笔收入与工业部门在同一时期所实现的全部上缴利润,以部为单位,分别算出比例。例如各工业部所领取的三笔收入共占各该工业部上缴利润的百分之几,就把这个比例分别作为各工业部的固定分成比例。以后年度预算中,国家不再拨付四项费用和企业奖励基金,所有这些费用,统由利润固定分成中解决。分成比例确定以后,三年不变。每年根据实现的利润,计算分成数额。各工业部对于所属企业根据上述原则和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各个不同的分成比例,实现国家和企业在利润方面的分成。但是,各工业部可以在自己直属各企业的全部分成所得中集中一部分作为企业间调剂之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业管理部门也可以在它直属企业(包括中央下放企业)所得的利润分成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当地各企业间调剂之用。
国防企业中新种类产品试制费用,以及其他企业的特殊重要的新种类产品的试制费用,如果超过本企业负担能力,由主管部门另行拨付。
因为公私合营企业过去对四项费用、企业奖励基金、超计划利润分成等等没有象国营企业那样的规定,而且公私合营企业中以中小型企业为多,因此在实行企业的利润分成的时候,应该对公私合营企业的分成基数和分成办法,进行专门研究,定出适宜的办法。
企业在使用分成所得的时候,必须把其中的大部分用于生产事业方面,同时,适当地照顾到职工福利方面。
取消现行的某些不合理的规定,例如大修理不准“变形”、“增值”等规定。企业的事业费在保证完成计划的条件下,可以由企业在事业费总额内的项目之间调剂使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上级规定的权限内,可以由企业增减或者报废。
三、改进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除企业主管负责人员(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等)、主要技术人员以外,其他一切职工均由企业负责管理。
企业有权在不增加职工总数的条件下,自行调整机构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