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43:33   浏览:8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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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根据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对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
房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和县镇,以及城市中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区和单位,家住城镇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免交契税。此项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二、年收入1万元以上的城镇住户,以及未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城区、县镇和单位的职工,不适用上述规定,其购买公有住房照章交纳契税。
三、鉴于公有住宅补贴出售或有限产权出售的办法已停止执行,财政部1985年3月9日《复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征免契税问题》1985年7月8日《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免契税的问题的通知》即行废止。对试点期间已享受免税照顾的,今后再次购买公
有住房,照章征收契税。



198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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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中国司法 (普及篇)
食品安全心惊肉跳系列之建议篇
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 刘新武 食品安全专职律师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 定罪量刑 涉食品安全犯罪
对于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现在全国各地、各部门都是重拳出击、重典治乱,严厉打击,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在此全国一盘棋的局面下,是否能对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体现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实现法律的作用,正确规范和引导食品行业安全、健康、快速的发展,引导消费者正确合理的消费?就笔者目前看,对于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存在致命的缺陷。笔者不揣浅陋,谨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在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定罪量刑中的应用谈谈自己的理解,以期抛砖引玉。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法》由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公布施行。现已实施多年,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民、法人、机关团体必须遵守,行政、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中应当严格执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该包括行政、司法等所有的监督管理,既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也就成为对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定依据,也必然成为审理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依据。
以典型的上海染色馒头案为例,从法院的一审二审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徐立明、罗开卷的文章《“染色馒头”案的定罪量刑分析》都没有提到将染色馒头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科学依据。仅仅根据现有的刑法中关于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规定予以定罪量刑,根本没有考虑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及法定的科学依据。这就使整个案件的审理、判决因缺乏法定的科学依据而看似“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完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的基本规定。作为全国司法典范的上海法院都是如此审理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全国其他法院审理的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就可想而知了,笔者从来没有发现一例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审判科学依据的。没有法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审判的科学依据如何做到罪刑法定呢?
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千差万别,仅仅根据刑法及其相关解释对其定罪量刑是片面的。从主观恶性看,上海染色馒头案生产者擅自在馒头中违规添加柠檬黄和甜蜜素,考虑其添加的数量远远比随口喝的果味饮料中的含量少得多,其主观恶性是极小的;而三聚氰胺作为有毒有害非食品添加剂物质添加在牛奶中,其主观恶性与在食品中投毒无异;在瘦肉精案件中,瘦肉精的生产者想当然以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允许使用瘦肉精为由,就认为是合法的,认为我国必将学习西方发达国家许可瘦肉精的使用而擅自生产销售瘦肉精,不考虑我国的法律、国情及瘦肉精的毒性原理,其主观恶性介于三聚氰胺案件与染色馒头案件之间。从客观危害性看,上海染色馒头案违反了食品行业准入原则而不可能对人体造成多大危害;三聚氰胺案件则是违法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同时造成众多消费者身体的严重损害,使广大消费者产生对国产奶类的恐惧;瘦肉精案件是违法在饲料中添加对人有害物质,对消费者健康产生潜在的严重危害。可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在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定罪量刑中的应用具有无可替代的科学性,同时也是在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定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在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定罪量刑中是否具有必要性、紧迫性呢?由于篇幅限制,请看原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在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定罪量刑中的应用》http://www.foodslawyer.com/showdxal.asp?id=6,本文因参与江苏省第二届律师论文大赛匆匆而作。

来源:食品安全律师网www.foodslawyer.com/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嘉廷
                           2001年1月8日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华侨和港、澳、台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登记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权申请登记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权申请登记管理工作,并为外商提供服务。


  第四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持有效证件,可以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已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勘查区块和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的概况,还可以索取有关地质资料。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外商提供的下列地质资料,只收取工本费:
  (一)1:5万区域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二)1:20万区域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三)1:50万至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图及其说明书;
  (四)1:20万至1:100万区域水文地质图及其说明书或者报告;
  (五)1:20万至1:100万航磁图及其说明书;
  (六)1:5万至1:100万遥感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前款资料涉及保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外商提供其他地质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外合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由中外合资企业法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设立企业法人的,由中外合作企业法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不设立企业法人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
  外资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外资企业法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申请探矿权。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对储量评审结果进行认定:
  (一)外商投资勘查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所依据的储量;
  (三)外商投资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后,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确认涉及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


  第七条 外商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合同或者勘查委托书;
  (三)承担勘查作业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源证书复印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勘查工作布置图和勘查项目交通位置图;
  (五)勘查项目资金证明。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向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勘查区块的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需要设立企业的,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之前,应当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矿区范围划定后,即为采矿预留区。在预留期限内,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持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向省外资审批机构申请设立企业,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条 外商投资申请划定开采矿产资源矿区范围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营协议书或者投资意向书;
  (二)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三)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的批准文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审批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者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资料;
  (五)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矿区范围以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标定,并附矿区范围边界拐点坐标表、矿区面积、开采深度);
  (六)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有关探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经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采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向采矿权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没有设置探矿权的区块及没有设置采矿权的矿产地,其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和组织。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由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外商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告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商索要书面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持勘查许可证向勘查区块所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持采矿许可证向矿区范围所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法登记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其下列费用列入递延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核算:
  (一)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
  (二)以国家出让方式发生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