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强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38:56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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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有较快的发展,在促进生产、活跃流通、繁荣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增加国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在广大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者当中
,大多数人是守法经营的,但有一部分人缺乏职业道德,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为了贯彻十三届四中全会关于继续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经营,促进个体工商业和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检查。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清查参与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以外,检查处理违法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1)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
;(2)制造、销售假冒商品和有毒有害物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3)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4)走私贩私的;(5)印制、销售反动、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的;(6)利用卖淫、赌博等非法手段牟利的;(7)擅自超越经营范围和改变经营方式的;(8)掺杂使
假、偷工减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依法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罚款、没收财物、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惩办。
(二)在清理检查中,必须划清所有制性质,严格按照规定把挂着集体企业招牌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划分出来,按其真实情况进行登记注册。
(三)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教育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者依法纳税,制止偷税、漏税、抗税的行为。
(四)在广大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中,深入开展形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他们守法经营,信誉第一。在开展教育中,要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
(五)对无证经营进行清理检查,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在职人员从事无证经营的要严格取缔,待业人员从事无证经营的,经清查有的应当取缔,有的可以发照;农民进城出售农副产品,应当进入集贸市场。
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清理检查和加强管理的工作进行部署,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198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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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府办〔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2888000(24小时接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中心,负责接受和办理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为《试行办法》第四条确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21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县(区)、市直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受理中心转来的举报后,应按各自职责尽快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安委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对查实的安全隐患应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涉及的安全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 举报人直接向各县(区)、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由首接部门直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受理单位应将核查、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通报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工作,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评估机构,对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分类,为开展举报奖励工作提供依据。
评估机构应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开展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分类及举报奖励定级工作,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评估机构的组成:
(一)本部门的有关人员;
(二)相关中介组织人员;
(三)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各县(区)评估机构、有关部门或中介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评估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处理和报告制度。组织核查时,应及时由事故隐患评估机构派员参加。对认为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应于下月5日前按要求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对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经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一条 一般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评估机构初评定级,统一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以确保本市范围内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等级评估、举报奖励标准的基本平衡和一致。重特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由市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定级。
第十二条 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每月评审一次。每月中旬对上月的举报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并在当月的25日前颁发奖励金。
第十三条 受到表彰或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资格。根据举报人意愿,奖励金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领取。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不包括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案蒋某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农村妇女蒋某外出务工,因轻信人贩子的花言巧语被人贩子拐骗到某地,并卖给农民田某为妻。田某强迫蒋某与其结婚,蒋某坚决不从。田某即采用暴力手段强奸了蒋某,并予以非法关押以防蒋某逃跑。蒋某多次试图逃走,均被田某抓回,且每次抓回,田某都要毒打蒋某,以示对逃跑的教训。某日深夜,蒋某乘田某奸淫后熟睡之际,用菜刀杀死田某并逃走。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蒋某杀害田某的行为是在田某不法侵害行为之后进行的。蒋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本案情形中只要田某不解除对蒋某的非法拘禁,只要田某不放弃对蒋某奸淫犯罪念头,就应当认定,蒋某的人身还处于田某的暴力、威胁、侵犯的紧急和危险状态中。因此,蒋某完全有权依法进行无限防卫,将王某杀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实,影响向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对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含义,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已经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即不法侵害正当开始时又未结束,所谓开始,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或者虽然尚未直接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但法益已经处于被侵害的紧迫危险状态之中。所谓尚未结束,则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者不法侵害行为导致的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状态仍在继续之中。在本案中,田某收买蒋某并非法拘禁,同时强行与田某发生性关系,田、蒋某表面上为夫妻,实际上田某将蒋某作为性奴隶予以蹂躏。直至案发当时,田某非法拘禁蒋某的行为一直处于不间断持续过程中,应当认定田某对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同时,由于蒋某被非法拘禁,身体处于明显劣势,蒋某随时面临被田某再次强奸的危险,因此应当认定田某对蒋某强奸犯罪实际上也处于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状态。因此,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属正当防卫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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