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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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通过)

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问题的建议,决定:1958年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1958年5月31日以前完成;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1958年6月15日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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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分析

刘亮


  人民法院作为执行进程的指挥者,应综合安排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为案件的最终执行打下基础。尽管理论上排列了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案外人的举证、查证顺序,但在实践中,为高效执行案件可不受此顺序的限制。尤其是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受案之初即通知其提供、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的状况。 下面试加以分析:
  1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主要的做法有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询问由其口头申报,或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这里重点谈一下通知被执行人的书面报告。
  要求被执行人书面申报告财产状况的通知宜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并限定申报的期限。通知应包括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在财产内容上,要求被执行人从金钱、动产、不动产、权利等几个方面报告。例如报告银行存款,应报明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及截止申报时的存款余额;报告车辆,应报明车辆型号、牌号、颜色、购车时间及价格、已行驶里程、目前所在地等。报告房地产,则应报明房地产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等。同时应一并提交相关的权利证书等材料。另外,对于被执行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财产情况,也应要求其一并报告。
  二是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书面报告其全部财产。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在报告上签名确认,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告应注明日期。
  三是要求被执行人注明所申报的财产中有无抵押、质押及被查封扣押的情况,若有,还应提交相关文书材料。
  四是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指定可执行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中部分属于不可执行的豁免财产,如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故应确定被执行人的某一部分财产为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今后随着执行工作的逐步规范,有关的执行顺序也会明确规定。如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当首先由被执行人指定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不予指定,或指定不当,如指定财产上已设有担保权或优先权且无剩余可能时,则由人民法院参考申请执行人的意见选定执行财产。选定财产按金钱及存款、动产、不动产、权利的先后顺序进行。
  最后是告知被执行人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不全面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制裁。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

淮南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府办[2004]7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涉及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经市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淮南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淮南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确保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05号)、《安徽省推广使用新墙体材料的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59号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03]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规定:
  一、涉及城市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墙体改革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等。
  二、各有关部门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应缴费用,不得拒缴或延期缴纳。
  三、除土地出让金外的各项涉及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各收费主管部门委托市规划部门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市规划部门代各收费主管部门统一开具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将应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次交清,代收银行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具财政收费收据。市规划管理部门凭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费收据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暂按原程序执行。
  四、收费主管部门要严格收费减免程序,建设单位要求减免费用的报告统一报送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减免审核工作。
  (一)对政策规定明确减免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书面通知收费单位,统一办理减免手续。
  (二)需由市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收费单位全面了解建设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市财政部门对涉及城市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情况做好统计,定期向市政府汇报。
  五、财政部门、收费单位要认真履行收费管理职责,严格按减免规定办事,及时、足额征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财政的能力,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要积极为建设单位做好服务,根据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符合减免政策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办理。
  六、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