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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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0]8号文批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 者、经营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简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下同)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 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界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权属;
(三) 组织对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查和统计;
(四) 指导、检查、监督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
(五) 指导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兼并、转让、拍卖前做好资产评估;
(六) 对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进行审计;
(七) 对产权纠纷和侵权行为负责调解,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权属的界定:
(一) 职工共同劳动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
(二) 政府及其他单位、个人合法无偿支援的资产, 属于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
(三) 政府及其他单位、个人的投资,属于投资人所有;
(四) 股金,属于入股人所有;
(五)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转让收入,属于集体 企业事业单位所有。
第六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并 使资产不断增值。
第八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企业事业 单位章程和有关协议进行分配,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干预。
第九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处分权,属于资产所有人. 但行使处分权利时,不准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实行民主管理 .集体所有资产的处分方案,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对侵犯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 应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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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予以备案,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28日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现发布《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志强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依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所有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

  第三条 “门前三包”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分工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实施,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街道办事处是“门前三包”工作的承办部门,负责将“门前三包”落实到各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市、区城管部门按照街路管理的范围,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同城管部门开展“门前三包”卫生检查工作。

  第四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达到地面无垃圾杂物、无瓜果皮核、无痰迹、无人畜粪便、无污水、无积雪、建筑立面无乱贴乱画乱挂;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等行为,保持门前整洁。

  (二)包公共秩序。达到无乱停乱放车辆、无店外经营、无各类违章占道、无有碍市容观瞻及影响交通的物品和广告及牌匾、无各类车辆冲刷、无修理加工点;劝阻和制止打架、斗殴等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包绿化美化。达到花草树木不被损坏,绿地不被占用,绿化设施完好;不在树上拴丝、绳,不乱贴乱挂。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范围:

  (一)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范围是从各自门前墙基至道路边石,无道路边石的至门前5米;左右至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无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的左右各补延3米。

  (二)市场的“门前三包”由开办单位负责,范围是自市场至道路边石。

  (三)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的“门前三包”由开发单位和拆迁单位负责,范围是整个拆迁、施工现场周边围墙至道路边石。

  (四)住宅小区“门前三包”由物业公司或权属单位负责,范围是小区周边围墙至道路边石。 每个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门前三包”的具体责任范围由街道办事处界定。

  第六条 “门前三包”由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自包。自包有困难的,可由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出资委托街道办事处代管,代管费用标准可由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与街道办事处协商确定。

  第七条 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其内容包括:

  (一)指定沿街单位主管领导和居民住户的户主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任制度,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设专人清扫与监督,佩带标志,全天保洁;

  (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四)如遇需要有关责任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 市、区城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每季度开展一次“选优评差”活动,选评出“门前三包”管理优秀街道办事处和最差街道办事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

  市人民政府年终考核时,把区人民政府落实“门前三包”的情况和市城管部门对落实“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对好的予以表扬,对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对限期内不改正的,按照《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对妨碍“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广大公民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以及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城区“门前五包”暂行规定》(锦政规[199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