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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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3]42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企业:
  为更好地发挥基本建设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5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4日

  附件: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

          第二章 贴息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五条 贴息范围:贴息项目除国务院规定外,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具体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政贴息对象:
  (一)农业:
  1、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
  2、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
  3、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
  (二)林业:
  1、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项目;
  2、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
  (三)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电厂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
  2、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
  3、除上述1、2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项目。
  (五)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电、供热、供气、供水、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六)军工集团“三线”搬迁项目。
  (七)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
  (八)西部铁路项目。
  (九)国务院确定需要贴息及经财政部确认的其他项目。
  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但国务院确定需要贴息的项目除外。已享受财政部门其他贴息的基建项目,不再享受基建财政贴息。
  第六条 贴息资金计算: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第七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超过5年。
  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
  以下项目均不予贴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贷款;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八条 贴息标准:财政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一年一定(国务院特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第九条 贴息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除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外,上报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并抄报科技部。
  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类别分项目列示,不得打捆上报。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各部门(地区)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超过规定上报时间的项目,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通过两级财政结算的,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对弄虚作假的项目,财政部有权终止或收回该项目的财政贴息。
  第十七条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报告贴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财政贴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启、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贴息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如没有调整,每年办理贴息不再另行通知。财政部2001年制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593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附表1:     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贷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期:  年 月至  年 月


┌─────────────────────┬───────┬──┬─────┬─────────┐
│        贷款名称         │自上年9月21日 │占用│ 贷款积数 │ 按规定贴补率计算 │
├───────┬───┬────┬────┤至本年)月20日 │天数│(万元.天)├────┬────┤
│  贷款年限  │贷款 │贷款种类│贷款用途│止尚未归还的 │  │     │贴补率%│贴息资金│
│(自 年 月至 │余额 │    │    │贷款本金余额 │  │     │    ├────┤
│ 年 月)   │(万元)│    │    │(万元)    │  │     │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单位:   签章     经办银行(签章并加注意见)     专员办(签章并加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单位负责人电话:    单位负责人电话:
  填表说明:1、本表由申请贴息的借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主管部门、财政部各一份)。
       2、本表只填在建项目(以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起止年限为准)。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基建贴息需经过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

  附表2:    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编制单位:              (盖章)

┌─┬────┬────┬──────────┬───┬──┬──┬───┬───┐
│序│借款项目│项目建设│  总投资(万元)  │享受 │占用│贷款│申请 │申请 │
│ │(按项目 │期(  年├──┬───────┤贴息 │天数│积数│贴息率│贴息 │
│号│分别填 │ 月至 年│合计│其中:银行贷款│的贷 │  │  │   │额  │
│ │ 列)  │ 月)  │  │       │款余 │  │  │   │(万元)│
│ │    │    │  │       │额  │  │  │   │   │
│ │    │    │  │       │(万元)│  │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10│    │    │  │       │   │  │  │   │   │
├─┼────┼────┼──┼───────┼───┼──┼──┼───┼───┤
│11│    │    │  │       │   │  │  │   │   │
├─┼────┼────┼──┼───────┼───┼──┼──┼───┼───┤
│12│    │    │  │       │   │  │  │   │   │
├─┼────┼────┼──┼───────┼───┼──┼──┼───┼───┤
│13│    │    │  │       │   │  │  │   │   │
├─┼────┼────┼──┼───────┼───┼──┼──┼───┼───┤
│14│    │    │  │       │   │  │  │   │   │
├─┼────┼────┼──┼───────┼───┼──┼──┼───┼───┤
│15│    │    │  │       │   │  │  │   │   │
├─┼────┼────┼──┼───────┼───┼──┼──┼───┼───┤
│16│    │    │  │       │   │  │  │   │   │
├─┼────┼────┼──┼───────┼───┼──┼──┼───┼───┤
│17│    │    │  │       │   │  │  │   │   │
├─┼────┼────┼──┼───────┼───┼──┼──┼───┼───┤
│18│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注:1.项目建设期以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起止年限为准填列。
    2.主管部门、地方上报财政部时应以EXCEL报送本表汇总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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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持续推进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按照国土资发〔2010〕34号、〔2010〕151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坚决落实监管和调控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今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以保障性为主的住房供地计划落实,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以住宅用地为主的房地产用地供应大幅增长,保障性住房用地占比提高,用地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居住用地地价总体趋于稳定。但由于多因素作用下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面临复杂局面,近期少数城市部分优质地块出让溢价率偏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当前土地市场动向,抓紧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把握供地节奏和时序,优化供地结构,调整供地方式,坚决抑制地价过快上涨;要严格落实已有政策规定,坚决打击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落实调控措施。

二、完善调控措施,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未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市县,年底前不得出让大户高档商品住宅用地。要严格把握居住用地出让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坚决防范受多种因素驱动的岁末年初放量供地。凡可能出现“高价地”的地区,必须事前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高价地,稳定市场预期。各地要加强地价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地价异常变动,提高市场敏锐性和针对性。对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下载并填写《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一览表》,分别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房地产用地出让行为

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招拍挂出让公告的审查,对发现存在超面积出让、捆绑出让、“毛地”出让、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1、出让主体不合法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出让公告,及时责令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违反规定出让的,应责令立即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竞买人资格审查,在审查前,要在线查询部、省(区、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发现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不得通过竞买资格审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布。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查处整改到位前,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不得参加土地竞买。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坚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政策性住房面积”、“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网上挂牌、用地预申请、一次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交易形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招拍挂制度内容,进一步发挥招拍挂制度在深化土地要素市场改革、加强土地出让领域反腐倡廉建设和调控房地产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严格落实制度

严禁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搞商品房开发的,必须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招拍挂出让。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各地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的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规定建立制度的市县,要提出通报批评,限期建立。

各地务必按照今年上半年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的要求和政策标准,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清理查处力度,加快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促进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2011年1月中旬前,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尚未完成整改处置的市县和具体地块信息、闲置原因向社会公告,并采取措施督促市县抓紧落实闲置土地清理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严格贯彻落实已有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强化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9〕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二○○九年八月十日



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资本市场全面发展,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提供高效政务服务,根据《印发金融发展三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8〕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通道”是指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辅导、申报、审核等工作中提供合法合规、快捷便利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 拟上市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发放“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以下简称绿色通道证):

(一)注册地址在佛山辖区,或是确定迁入正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

(二)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企业上市门槛或条件;

(三)已与中介机构正式签订协议,全面启动上市工作。

第四条 明确申报程序。由拟上市企业向市金融办(上市办)提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区上市办(金融办)须加具意见,由市企业上市联席会议负责资格审定。符合要求者,核发“绿色通道证”。

第五条 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市金融办每年通过定期对已核发“绿色通道证”的拟上市企业进行回访、向中介机构询问等方式了解上市进展情况。符合条件者,继续核发年度“绿色通道证”,连续核发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六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市金融办定期将已核发“绿色通道证”的企业情况通报给全市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本着“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便利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为持有“绿色通道证”的拟上市企业办理手续,出具相关证明。

第八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企业上市法律法规以及审核要求,重点支持拟上市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经贸部门:协助办理上市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核或备案文件;

(二)外经贸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经营守法证明;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证明,出具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合法证明;

(四)国土部门:积极协助企业理顺用地手续,明确企业土地使用权,优先落实拟上市企业用地指标,对企业用地进行确权登记或出具企业用地合法证明;

(五)环保部门:对募资投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出具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初审意见;

(六)国资部门:所涉及国有股权设置和管理的有关批复、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确认,对已转制的国有企业或解除挂靠关系的集体企业,由原主管部门或国资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文件;

(七)安监部门:出具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情况的合法证明;

(八)质监部门:出具企业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

(九)税务部门:依法做好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出具企业纳税合法证明;

(十)工商部门:协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相关手续、出具企业合法证明;

(十一)海关:出具企业进出口合法证明;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证、对询证函的回函,出具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的合法证明;

(十三)按照审核要求,需请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分别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协调企业上市有关事项,严格执行“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有关成员单位如不按本制度履行职责,由市监察局按照《佛山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全市企业上市联席会议考评后,报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各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