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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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切实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杜绝挤占挪用、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指示精神,严格控制住企业调销(含出口,下同)货款回笼归行和贷款收回环节,保证收购资金良性循环,现就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工作提出如下规定和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把收贷、收息工作作为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关键环节来抓。
收购资金在营运过程中要经历贷款发放、资金使用和贷款收回三个环节,收回贷款本息是实现其封闭运行的最后环节。从以往收购贷款管理的情况来看,收购贷款被企业亏损挂账挤占以及其他形式的挤占挪用主要发生在调销货款回笼之后,原因是开户行没有及时、足额从企业销售回笼
货款中收回贷款本息。因此,各级行领导和信贷人员都要高度重视收贷收息工作,坚决克服以往工作中存在的偏差,按照总行今年4月份以来提出的各项要求,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合理确定调销归行货款中应收回的贷款本息。
每笔调销回笼货款中应收回的贷款本金数额,按照该笔粮棉油入库时占用的贷款(包括收购价款和收购费用)来确定。每笔调销回笼货款中应收回贷款本金数额难以确定时,按以下公式计算:
该笔销售货款应收回贷款本金=(库存物资及相关费用占用的贷款总额÷销售前的库存总量)×本批销售量或(回笼货款总额÷销售单价)
每笔调销回笼货款应收回的贷款利息,在上期计息日前已经足额归还全部贷款利息时,按以下公式计算:
该笔销售货款应收回的本期贷款利息=该笔销售货款应收回的贷款本金×上期计息日至贷款收回时的实际天数×贷款日利率
如果企业欠息,计算每笔调销回笼货款应收回的贷款利息,除按上述公式计收本期应收利息外,还要依据如下公式确定应收回的欠息:
从该笔销售货款中应收回的欠息=(应收回的贷款本金÷该企业贷款总额)×该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总额
三、企业粮棉油调销回笼货款(包括现金收入,下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顺序使用。
企业粮棉油调销回笼货款必须全额存入在农发行的基本存款账户。进入基本存款账户的销售回笼货款的使用顺序是:首先要全额收回该批调销商品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其次要留足支付该笔贷款利息的资金;第三要留下该批调销商品所应承担的粮食正常周转库存占用贷款的一定比例的利
息。对于企业销售利润较多的,还应收回一部分历年不合理占用银行贷款的本息。然后将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用于企业的其他合理费用支出。
四、明确收贷收息工作责任制。
企业销售货款归行后,分管信贷员要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应收回贷款本金、应收回贷款利息和剩余款项数额,填写应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通知单,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定后通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根据“通知单”确定的数额,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收回贷款本金,同时将应收贷款利息转
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并将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
五、要做好其他渠道来源资金的收贷收息工作。
收贷收息的资金来源除企业销售回笼货款外,还有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消化1991粮食年度前和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财务挂账、企业清理收回的不合理资金占用、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储备贷款利息补贴、由粮食风险基金拨付的地方粮食储备贷款利息补贴和超过正常周转库存? 糠执畹睦⒉固约案荨豆赜诟甘呈沾⑵笠捣⒎派倭糠延么畹耐ㄖ?农发行传字 [1998]24号)中规定发放的企业利息支出部分的贷款。各级行要在分清各种渠道来源资金的基础上,密切关注并随时掌握各种资金的运动与变化情况,及时、足额收回各种应收回的贷款本息。
六、除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之外的食糖、猪肉、烟叶、羊毛储备贷款的收贷收息工作,参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到地、市、县支行,各级信贷、财会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收贷收息工作。对执行本通知以及收贷收息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随时向总行报告。



一、对企业发放收购贷款的管理及账务处理实例
开户行向企业发放收购贷款10万元,开户行反映,记:收购贷款账户增加贷款10万元,并转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增加存款10万元。经核实后,由企业办理转账手续,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转出(减少)10万元,并转入(增加)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10万元。
二、对收回企业收购贷款的管理及账务处理
(一)从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收回贷款的管理及账务处理实例。企业收购结束,收购资金存款账户有节余存款,开户行向企业收回收购贷款本金10万元。企业办理手续后,开户行反映,记:1.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减少10万元,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增加10万元。2.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收
回10万元收购贷款本金,同时收购贷款账户减少贷款10万元。
(二)对消化财务挂账的管理及账务处理实例。
1.某粮库收到财政部门拨补本企业消化1991粮食年度以前政策性财务挂账20万元,信贷人员在督促其及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后,填写应收回贷款本金“通知单”,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定后通知财会部门收回贷款本金。开户行记:(1)基本存款账户增加存款20万元(联行方票据或转账支票
略)。(2)基本存款账户减少(收贷)20万元,本企业收购贷款账户贷款减少(收贷)20万元。
2.某粮库收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拨补的消化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财务挂账10万元,信贷人员在督促其及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后,填写应收回贷款本金“通知单”,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定后通知财会部门收回贷款本金。开户行记:(1)基本存款账户增加存款10万元(联行方? 本莼蜃酥?略)。(2)基本存款账户减少(收贷)10万元,本企业收购贷款账户贷款减少(收贷)10万元。
(三)对清理企业不合理占用的管理及账务处理实例。某粮库出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收回不合理资金占用10万元,收回拖欠款20万元,信贷人员要督促其将上述30万元及时足额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填写应收回贷款本金“通知单”,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定后通知财会部门收回贷款本金
。开户行记:1.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存款增加30万元(联行方票据或转账支票略)。2.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存款减少(收贷)30万元,本企业收购贷款账户贷款减少(收贷)30万元。
三、对财政拨补各项补贴款的管理及账务处理实例
财政费用利息补贴款(专储、地储、超正常周转库存)在预拨的情况下,其账务处理为:
(一)专储粮费用、利息补贴款的管理及账务处理。某粮库有中央储备粮500万公斤,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上半年专项储备费用、利息补贴款55万元(其中利息25万元,费用30万元),信贷人员应督促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及时通知会计部门将25万元的预付利息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 颇浚嵯⑷帐笔栈乩ⅲ唤?0万元的费用补贴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并监督其用于专储粮保管的费用支出。开户行记:1.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增加55万元(联行方票据或转账支票略)。2.由企业办理手续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减少存款25万元,本企业单位应付利息存款账户增加存款2
5万元。3.由企业办理手续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减少存款30万元,本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增加存款30万元。
(二)地方储备费用、利息补贴款的管理及账务处理。某粮库有地方储备粮50万公斤,收到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的第一季度地方粮食储备费用、利息补贴款2.2万元(其中利息1.2万元,费用1万元),信贷人员应督促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及时通知会计部门将1.2万元的预付利息转入“单位应
付利息存款”科目,待结息日时收回利息;将1万元的费用补贴款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并监督其用于地方储备粮保管的费用支出(具体账务处理同上)。
(三)超正常周转库存费用、利息补贴款的管理及账务处理。某粮库超正常周转库存5万公斤,收到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的第一季度超储粮费用、利息补贴款1950元(其中利息1200元,费用750元),信贷人员应督促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及时通知会计部门将1200元的预付利息转入单位应付
利息存款科目,待结息日时收回利息;将750元的费用补贴款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并监督其用于超正常周转库存粮食的保管费用支出(具体账务处理同上)。
四、对企业调销归行货款的管理及账务处理实例
(一)调销回笼归行货款归还贷款本息的管理及账务处理实例。某基层粮库在1998年5月15日销售粮食50万公斤。在本笔粮食销售前库存粮食2500万公斤;库存物资及相关费用占用贷款总额3750万元;实行“钱货两清”,货款全部结算完毕,回笼货款78万元全部归行。收购贷款年利率7.0
2%。其计算有关指标的方法是:
1.该笔销售回笼货款应收回贷款本金=3750÷2500×50=75(万元)
2.该笔销售回笼货款应收回的本期贷款利息=75×56天×0.000195=0.819(万元)
注:日利率=7.02%÷12÷30=0.000195
3.可转入企业财务资金账户的款项=78-75-0.819=2.181(万元)
具体账务处理为:企业销售回笼归行货款78万元全部存入基本存款账户,信贷人员要填写收贷收息“通知单”,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定,通知财会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1.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中收回贷款本金75万元,开户行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存款减少75万元,本企业收购贷款账户贷款减少75万元。
2.将应收本期利息0.819万元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待结息日时收回利息。由企业办理手续后,开户行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减少存款0.819万元,本企业“单位应付利息存款”账户存款增加0.819万元。
3.由企业办理手续后,将2.181万元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开户行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减少存款2.181万元,本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存款增加2.181万元。
(二)调销回笼归行货款归还贷款本息和欠息的管理及账务处理实例。某基层粮库在1998年5月15日销售粮食50万公斤。在本笔粮食销售前库存粮食2500万公斤;库存物资及相关费用占用贷款总额3750万元;实行“钱货两清”,货款全部结算完毕,回笼货款78万元全部归行。收购贷款年? ?.02%,企业在上期结息日欠贷款利息10万元。其计算有关指标的方法是:
1.该笔销售回笼货款应收回贷款本金=3750÷2500×50=75(万元)
2.该笔销售回笼货款应收回的本期贷款利息=75×56天×0.000195=0.819(万元)
注:日利率=7.02%÷12÷30=0.000195
3.该笔销售回笼货款中应收回的欠息=(75÷3750)×10=0.2(万元)
4.可转入企业财务资金账户的款项=78-75-0.819-0.2=1.981(万元)
具体账务处理为:企业销售回笼归行货款78万元全部存入基本存款账户,信贷人员要填写收贷收息“通知单”,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定,通知财会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1.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中收回贷款本金75万元,开户行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存款减少75万元,本企业收购贷款账户贷款减少75万元。
2.将应收本期利息0.819万元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待结息日时收回利息。由企业办理手续后,开户行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减少存款0.819万元,本企业“单位应付利息存款”账户存款增加0.819万元。
3.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中收回应收欠息0.2万元。
4.由企业办理手续后,将1.981万元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开户行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减少存款1.981万元,本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存款增加1.981万元。



19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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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第三产业普查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第三产业普查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国发〔1993〕47号文决定,从今年开始对全国第三产业进行一次普查。此次普查需要动员许多人力和耗用一定的物力和财力,当前,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比较困难,因此,第三产业普查工作,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财政开支,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现将第三产
业普查经费开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三产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办公室所需各项办公费用及办公用具,如会议费、邮电费、宣传费、资料包装运输费、全国资料汇总编印费、文件资料印刷费等,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各级第三产业普查办公室所需上述费用,由地方财政解
决。
二、普查登记表、汇总表、实施方案、指标解释、培训教材等印制费用,数据处理费用,试点费用,录入人员的培训及补贴等项费用,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地方各级第三产业普查工作人员,包括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抽样调查员及编码员,应从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干部中选调。被选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交通费用、伙食补助等,均由原单位负担,原单位经费特别困难的,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上述人员
的培训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四、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的第三产业普查经费,分别列入中央级和地方统计事业费的统计业务费预、决算,由各级统计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编报决算时,另附第三产业普查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1993年9月9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4]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通过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提出并由相应机关转来的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和市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通过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在全体会议和闭会期间提出并经相应机关审查立案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任务的有关机关、组织。



  第四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把其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对重要的建议、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持办理。



  第五条 市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对属于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市、区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进行分办,并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办理工作。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办公室(秘书科或建议提案科)负责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的分办、督办、协调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办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保证有专人负责登记、交办、催办、报批、答复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制度,使办理工作的各环节有章可循,符合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


第二章 接 办



  第八条 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府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办后分送有关部门承办;在市人大、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市政协会议秘书处交办或由市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和市府办公室联合交办。



  第九条 代表、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市府办公室应在闭会之后15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和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并按要求向市府办公室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需增减协办单位的,须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府办公室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7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接收单位办理。



  第十条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市府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分别办理,或指定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会办。主办单位要主动商办;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寄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将协商一致的意见汇总答复有关代表或委员,并抄送会办单位。主、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及时牵头协调,经认真协调仍未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真心诚意解决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十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要实行“五定”,即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时间。严格把好“六关”,即政策关、内容关、质量关、程序关、格式关、文字关。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要尽可能通过走访、电话、信函、座谈等方式,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商讨解决办法,承办中遇到不清楚的问题时,要及时与提出建议或提案的领衔人联系,了解建议、提案的意图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承办工作。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应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和提出提案的委员座谈,并视情况建议组织代表、委员对落实情况进行视察。



  第十四条 市府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办理进度,并在办理过程中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和代表、委员对承办建议、提案较多的单位进行检查沟通工作。




第四章 答复 总结 归案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答复。市人大、政协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应当自会议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后因情况有变化,与原答复不符的,要及时作重新答复。对个别情况特殊,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办复确有困难的,须书面报市府办公室,并向领衔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急需办理的建议、提案,市府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应当按期答复。



  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要在省规定的期限内办复。



  第十六条 答复文件要题义清晰,实事求是,态度明确,文字精炼、准确,语气诚恳,格式规范;不得答非所问、敷衍了事,不得推诿责任。 



  第十七条 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交有关单位承办后,报市政府研究并答复。



  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不得以下属部门名义答复;属于分别办理的,分别答复;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答复,并抄送会办单位。



  对于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委员。



  承办单位的答复涉及秘密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



  第十八条 答复意见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公章。对人大代表和政协重要建议、提案的答复,须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十九条 答复按规定的行文格式打印(附后),并在复函第一页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 A”;



(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



(三)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暂不能解决的标“ C”;



(四)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标“D”。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委员的函件(是多位代表、委员提出的,应交足份数)分别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转送建议、提案人(单位)。承办单位的答复函件还应分别抄送市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办公室或市政协办公室以及会办单位;涉及有关市、区的建议、提案,应抄送有关市区的市府办公室和人大办公室或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对代表、委员反馈的不满意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抓紧时间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收到市府办公室转交的代表和委员的意见或者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和委员。市府办公室也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在当年人大、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凡主办4件以上或主办、会办共6件以上建议、提案的单位,要写出书面总结,报送市政府(一式两份)。



  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建议、提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办复工作质量差,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建议、提案人(单位)意见较大的;



(三)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遗失建议或提案文本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代表和委员的建议、提案逾期答复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区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江府[200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