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35:04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关于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现将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会计师、助理会计师A类及会计员考试
会计师:管理会计、经济法概要和会计实务三科目均为60分。
助理会计师: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科目均为55分,会计实务科目为60分。
会计员:会计与会计法规基本知识、会计实务科目均为55分。
(二)会计师、助理会计师B类考试
会计师:管理会计、经济法概要、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科目均为60分,审计科目为55分。
助理会计师:会计实务和会计原理科目均为60分,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基础科目均为55分。
二、要求
1、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会计员考试二科、A类考试三科以及B类考试五科(包括1997年以前通过的部分科目和免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请将全部科目合格人员的复核结果,包括B类考试五科累计合格人员的情况,按附表要求进行统计,逐项认真填写,请勿遗漏。请将统计表于本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核准。
3、请按照《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52号)要求,做好公布考试成绩等有关工作,并根据人事部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登记、建档等后续管理工作。
附表: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附表:
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
| | | 报名 | 参考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级别 | 类别 | | |-----|-----| 备注 |
| | | 人数 | 人数 |合格|合格|合格|合格| |
| | | | |人数|率%|人数|率%| |
|----|----|----|----|--|--|--|--|----|
| | A类 | | | | | | | |
|会计师 |----|----|----|--|--|--|--|----|
| | B类 | | | | | | | |
|----|----|----|----|--|--|--|--|----|
|助 理 | A类 | | | | | | | |
| |----|----|----|--|--|--|--|----|
|会计师 | B类 | | | | | | | |
|---------|----|----|--|--|--|--|----|
| 会计员 |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
--------------------------------------

注:B类合格人数栏目包括以下内容:
1、1998年度考试五科一次通过的人员。
2、在1997年以前的考试中通过部分科目(含免试科目),又在1998年度的考试中通过剩余科目,累计五科合格的人员。
单位:(盖章)_____填表人:_____填表日期:_____



1998年8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加强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一律划归中央财政收入。对经人民批准设立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虽未经批准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斯民得税鹫 律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
狻?
二、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全资附属的各类公司和单位,凡是具务法人资格并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与银行、保险公司完全脱钩的,一律按33%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没有脱钩的仍将尖纳税所得额并入银行、保险公司内税所得额,按55%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41号、银银管〖1995〗2号文件规定,国家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应对1995年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清查,划清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对代理地方政府进行的政策性住房业务利润,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就地缴入中
央金库。对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总额,由各银行总行按规定集中缴纳所得税。



1995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卢森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卢森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5]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已分别于2005年7月22日和2005年8月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卢森堡财政部长荣克代表各自政府签署,现印发给你们。该换函自2005年8月4日起生效,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


中方函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两国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互免税收问题,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以下安排:
两国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对方国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利润和收益,在对方国家免征一切税收。
如果阁下接受上述安排,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及阁下确认卢森堡大公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提上述建议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卢方函

阁下: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2005年7月22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两国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互免税收问题,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以下安排:
两国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对方国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利润和收益,在对方国家免征一切税收。
如果阁下接受上述安排,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及阁下确认卢森堡大公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提上述建议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我谨确认,卢森堡同意来函内容,并请阁下接受崇高的敬意。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代表
财政部长
让·克劳德·荣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