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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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财农字〔1998〕229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
为了解决我国大型农机具老化问题,加快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更新步伐,中央财政从1998年开始每年专项安排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助资金。为了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特制定《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更新步伐,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央财政决定1998年开始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部分省(区)县以下(含县)农机服务组织更新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进行补助(国有企业除外)。为加强这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筹集
(一)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资金按照“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农机服务组织投入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
(二)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配套,配套资金要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更新资金不足部分由农机服务组织自筹解决。
二、补助对象和范围
(三)部分省(区)县以下(含县)已列入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达的年度更新计划的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更新。
三、补助标准
(四)中央财政每台(套)补助5000元,地方财政按不低于1:3的比例配套。
四、计划编制与资金下达
(五)每年11月30日之前,由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向有关省(区)财政厅、农机管理部门下达下一年度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助资金控制指标。
(六)有关省(区)财政厅、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下达的资金控制指标,共同编制本省(区)下一年度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计划,并于次年的3月31日之前,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七)财政部、农业部审核通过有关省(区)上报的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计划后,由财政部按资金控制指标数向有关省(区)财政厅拨付更新补助资金。省级及省以下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方式和发放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五、资金的使用管理
(八)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九)凡享受财政补助更新的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必须保证完成农机管理部门下达的农业生产作业任务,5年内不得转让、变卖。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农机管理部门要搞好更新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完成当年更新计划,使更新机具尽快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
(十一)每年10月31日之前,有关省(区)财政厅、农机局要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上报当年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工作总结。凡未完成当年更新计划的省(区),中央财政将扣减其下一年度的资金指标。
六、附 则
(十二)省(区)财政厅、农机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十三)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农业部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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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各自国内农、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加强两国在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愿意合作并采取措施,防止因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及其它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包装物、装载容器等入境、出境和过境将动物疾病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到缔约另一方领土。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分别由两国各自授权机关协商和签署有关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及其它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入境、出境、过境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并确认和交换有关动物检疫和兽医卫生证书样本。
  缔约双方将依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食品法典》的最低准则制定进出口检疫和卫生要求。
  缔约双方签署的有关议定书将作为本协定的附件,成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

  从缔约一方领土向缔约另一方领土出口的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及其他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必须符合缔约双方签署的有关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并附有由出口一方官方兽医签发的动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正本。

                第四条

  为加强在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行政管理、科学技术和信息方面的合作,缔约双方:
  (一)及时互相通报在其境内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的非本地流行的A类动物疾病名称、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发病地点、诊断及采取控制疾病措施等详细情况;
  (二)交换官方动物疫情月报,通报OIE规定的A类和B类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发生情况;
  (三)相互通报为防止在邻国发生的OIE规定的A类动物传染病的传入而采取的防制措施;
  (四)开展国家动物检疫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管理经验;
  (五)采取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动物检疫技术及兽医学术交流;
  (六)交换动物检疫及兽医法律、法规信息及兽医学杂志、有关出版物。

                第五条

  双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分别是:
  中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南非方:
  南非共和国农业部

                第六条

  实施本协定所涉及的费用,按下述途径解决:
  (一)两国动物检疫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就实施本协定或交流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管理经验进行的互访,由派出一方负担国际旅费、食宿和当地交通等费用。
  (二)缔约方邀请缔约另一方的专家或科研人员参加研讨会及其它科学会议,原则上由派出一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上述费用也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交换信息、杂志、出版物的费用由寄出国承担。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时出现的争议将由缔约双方负责本协定的执行机关直接协商解决。
  (二)如按本条第一款协商未达成谅解可由缔约双方成立的混合委员会讨论解决。混合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三名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在接到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后三十天内召开会议,并轮流由双方代表团的一名成员主持会议。
  (三)混合委员会仍难以解决的问题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修订本协定需经双方同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照会确认。

                第十条

  本协定将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六十天后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耀帮             祖马

关于加强我局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我局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各司、办、室,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外交往日益增多,因公出国人员也不断增加,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外事管理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加强交流,促进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的精神和外交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外函[2000]4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外事工作的具体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中央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外事工作的文件,领会精神,明确外交大权在中央,外事工作授权有限是外事管理的根本原则;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是外事管理的基本体制;外事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越是扩大开放,越需要加强外事管理,外事无小事,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外事管理工作。

  二、我局是外交部授权有临时出国任务审批和自行申办护照签证权的部门,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央对外方针和外事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管理要求。

  三、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四、各单位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代替。

  五、我局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前制定次年团组出访计划,并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少量跨地区、跨部门的中医药专业团组出访,但参加团组人员只限于与我局有直接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部门和单位人员,此类团组中凡涉及其他部门、地区或单位的人员,须由我局向有关中央单位外事主管部门或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书面征求意见,未经上述有关单位书面同意的,不得出具出国任务通知书。

  六、我局所属任何单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等均不得组织双跨团组。各单位参加由其他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的人员,须由本单位和局国际合作司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七、各单位所有因公出国出境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由局国际合作司会同有关司领导审批;正副司局级人员出国,由局领导审批。

  八、由我局派遣出国的团组和人员,均应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

  九、出访任务涉及重要、敏感问题或赴热点国家的重要团组,或者在境外设立常驻机构,应先报我局,在征求我有关驻外使领馆或代表机构的意见,经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十、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国副部长及其相当的人员来访,须由我局批准,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外交部备案;邀请国外正部级以上人员来访须由我局报卫生部审核后,由外交部审批。

  十一、各单位接受临时来华采访的新闻团组和新闻从业人员申请,由我局审核后报外交部审批。

  十二、各单位申请在国内、外举办国际科技展览,在国内举行一般性国际学术会议,参与政府或国际组织间的科技援助或捐赠活动。以会员国名义加入政府或一般性非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均须报我局审核后由国家科技部审批。

  十三、各单位与国外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须报我局批准,举办学历教育须由我局审核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局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1年11月20日国中医药发〖2001〗32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