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确保新录用人民警察的素质,切实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省人事厅印发的《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公安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
警察建制的事业单位录用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审核与审批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一律实行全省统一招考,各省辖市不再单独组织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
第五条 省人事厅是全省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的主管机关。
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公共科目的考试由省人事厅负责,专业科目的考试、面试、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评、体检、考核与政审由省公安厅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具体组织。各省辖市、县(市)公安局拟录用人民警察的审核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
省辖市、县(市)人事局、公安局负责当地人民警察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录用计划 ;
(二)制定考录方案;
(三)发布公告;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体检;
(七)考核与政审;
(八)审核;
(九)录用审批。
第二章 制定录用实施方案
第七条 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应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职位要求和实际需要拟定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录用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编制数、实有人数、缺编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
(三)拟招考对象、条件、范围。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是:
(一) 省公安厅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录用计划,由省公安厅制定后报省人事厅;
(二) 各省辖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省辖市公安局会同本市编制、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由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
(三)各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公安局会同本县(市)编制、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经省辖市公安、编制、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省公安厅复核后报省人事厅;
第九条 根据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制定录用实施方案。
第十条 根据录用实施方案,制定招考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报考人民警察,必须具备《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省辖市以上人事、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所报职位规定的范围和资格条件;
(二)有无明显的生理缺陷;
(三)是否符合报考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有关报考表格,经省辖市人事局、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由省人事厅发放准考证。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四条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评。对于有特殊专业技能要求的职位,可加试专业技能。
第十五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十六条 笔试一般在省会郑州举行,也可根据需要分设考区。
第十七条 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
第十八条 面试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评人员。
第二十条 体能测试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心理素质测评按人事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公共科目、专业科目、面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有一项达不到该科满分50%的,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评有一项不合格的,不得参加体检。
第五章 体 检
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第二十三条 体检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检在省辖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六章 考核与政审
第二十五条 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拟录用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核与政审人员。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与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的现实、历史表现等。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与政审工作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与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政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定性考核为主,必要时也可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与政审结束后,对被考核政审人员,逐人写出考核与政审材料,确定被考核人员是否合格。
第三十条 因考核与政审不合格而造成的职位空缺,可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七章 审核与录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根据考核与政审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省公安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报省人事厅审批;省辖市公安局及所辖各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辖市人事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专业培训。
第三十三条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评授警衔。不合格者,由用人部门提出取消录用资格意见,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第八章 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四条 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坚持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从事考录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当执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录用人民警察的,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宣布其录用结果无效。对违反规定录用的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取消其录用资格,公安机关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全省公安机关统一考录人民警察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招考时间,由省公安厅商省人事厅确定。因专门工作需要急需人员时,经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商定,可随时举行考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6〕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市建委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装修装饰的,按照《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建设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机关核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实施拆迁的,其拆迁进度应符合施工要求。
(四)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五)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六)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不招标的提供施工交易单、工程监理备案表。
(七)施工、监理合同。
(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九)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工资保证金额按工程合同价格的2%确定,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1.一般招标或者交易的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不低于1000万元。
2.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5%;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不低于1500万元。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十三)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
1.配套费、教育费缴费凭证及票据。
2.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核定单。
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表。
4.白蚁预防缴费审核单。
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表。
四、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可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申请单位栏由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栏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组织设计栏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其它资料栏由市城建档案馆加盖竣工档案承诺书专用章。
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踏勘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并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1.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2.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发证机关对已受理并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提交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发证机关在核发新的许可证时收回旧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原因及原证编号):
(一)建设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工程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监理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监理中标通知书,不招标的提供工程监理备案表。
4.监理合同。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五)设计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设计主管部门对变更设计单位的批准文件,涉及到设计调整的,需提供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的调整设计的批复文件。
4.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建设规模变更。
1.建设规模减少。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建设规模增加。
(1)增加300平方米以下的。
①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②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④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
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增加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
①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②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④增加部份的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
⑤施工合同。
⑥增加部分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⑦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
⑧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⑨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⑩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
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七)开竣工日期变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施工未按竣工日期完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竣工,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原则上延期以两次为限。超出开工或竣工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实行工程合同担保的项目,提供续保保函。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八)项目经理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九)项目总监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总监变更备案表。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七、增加施工内容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加施工内容由总包单位施工的。
1.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
2.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5.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增加施工内容由分包单位施工的。
1.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交易单。
2.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
5.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6.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7.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八、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填写《建筑工程中止施工申请表》。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筑工程恢复施工申请表》。由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恢复施工开竣工时间。
九、施工许可证有关内容打印错误的,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要求修改内容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可持以下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证申请表》(发证机关核对无误后,出具相关证明,不再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二)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十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条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
十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十三、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