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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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5]510号

1995-09-14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烟草企业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3号)缴纳所得税外,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兴办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70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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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埃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总统穆罕默德·穆尔西于2012年8月28日至3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分别与穆尔西总统举行了会谈和会见。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强调,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是最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阿拉伯和非洲国家,两国建交56年来,特别是1999年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来,双边关系不断巩固和深化,务实合作不断加强,实现了互利共赢,两国人民友谊历久弥坚。

  三、中方尊重埃及人民自主选择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欢迎自2011年1月25日以来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在和平政治过渡后取得的积极成果,祝贺埃及人民完成总统选举并组建新政府,支持埃方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进步与福祉所作的一切努力,祝愿埃及人民在国家建设与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埃方强调恪守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政府在台湾、涉藏、涉疆等问题上的立场。

  四、双方强调,愿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形势下继续加强双方传统关系,不断开辟新的前景,密切合作,携手共进,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巩固中埃传统友谊,不断充实两国战略合作关系内涵,全面规划两国未来关系发展,以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

  五、双方愿进一步巩固两国政治关系,密切高层往来,增进两国政府、议会、政党、社会团体之间的各层次交往,交流治国理政、改革发展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健全并充分发挥业已存在的各交流及合作机制的作用。

  六、双方认为,各领域务实合作是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方赞赏埃方提出的重振国家经济方略,将继续鼓励更多中国企业赴埃及投资兴业,并愿为埃及经济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双方表示将积极推动经贸往来,拓展在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卫生、交通、能源、金融、旅游、通讯、环境等领域的合作,对稳步推进苏伊士经贸合作区等项目建设表示欢迎。

  七、双方认为,应进一步密切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协调与合作。中方支持埃及作为地区重要核心国家和中坚力量,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埃方赞赏并支持中方为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促进发展中国家团结与合作所作的努力。

  八、双方对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的创立和发展,以及在论坛框架下确立中阿“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战略合作关系感到满意,对2012年5月在突尼斯共和国举行的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高度赞赏。双方愿继续共同努力,推进论坛建设,推动中阿战略合作关系不断深入发展。双方欢迎根据在突尼斯召开的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中阿合作论坛2012年至2014年行动执行计划》,适时在埃及召开首届中阿旅游合作暨旅游投资大会。

  九、双方认为,发展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符合双方根本和战略利益,中非合作论坛作为中非之间集体对话的重要平台和务实合作的有效机制,对促进中非关系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双方高度评价2012年7月在北京举行的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取得的成果。在筹备会议过程中,双方作为论坛共同主席国密切磋商与配合,为会议成功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愿共同努力落实好后续行动,进一步加强论坛建设,推动中非关系取得更大发展。

  十、双方重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建立以1967年边界为基础、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拥有完全主权的独立的巴勒斯坦国,支持巴勒斯坦加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支持国际社会进一步加大劝和促谈力度,推动巴以双方通过和平谈判最终实现巴勒斯坦问题的全面、公正解决。中方对埃方为促进巴以和平、推动巴勒斯坦人民内部和解所作贡献表示高度赞赏。埃方对中方在支持巴勒斯坦人民正义事业、维护中东地区和平稳定方面所作努力予以高度评价。

  十一、双方认为,国际社会应尊重西亚北非地区人民寻求变革、发展的愿望和诉求,鼓励本地区国家的有关各方通过包容、和平的政治对话途径化解分歧,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人民自主探索符合本国国情的和平、稳定、发展、民主、繁荣之路。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尊重本地区国家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加强对其经济援助与合作,推动热点问题解决进程,为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

  十二、双方主张尽快寻求叙利亚问题的政治解决,反对外来军事干涉,敦促叙利亚政府及有关各方尽快停止杀戮和一切暴力活动。中方赞赏阿拉伯国家联盟为推动政治解决叙利亚问题所作的积极努力。

  十三、双方主张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重申有必要对联合国进行改革,重申应解决非洲国家遭受的历史不公,优先增加非洲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和其他各机构的代表性。

  十四、双方主张不同文明相互尊重,支持通过开展包容、开放的对话,相互借鉴,促进世界文明的繁荣。

  十五、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农垦部关于加强中埃农业技术研究示范基地合作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通信和信息技术部信息通信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环境事务国务部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旅游部旅游合作执行计划》、《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埃及国民银行2亿美元授信协议》、《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埃及科研部规划咨询合作框架协议》。

  十六、穆尔西总统对胡锦涛主席及中方在其访华期间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深表感谢。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于北京










湛江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湛府〔2001〕92号

颁布《湛江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湛江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促进本市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与本市各级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与办理本级预算收支业务有关的国库、地方金融机构,必须依照本暂行办法接受财政监督。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财政监督的有关事项委托给下级财政部门办理,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财政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政监督坚持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与日常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相结合。监督采取审查、稽查、检查等方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举报。财政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视情况对举报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及其代扣、代收手续费的计提、使用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四)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
  (五)本级各单位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六)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
  (七)政府采购活动和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九)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处置、收益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实施财政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三)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四)财政部门内部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第十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处罚项目或者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处罚的范围、标准;
  (二)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收入退库或更正;
  (四)违反规定提取、使用代扣、代收手续费;
  (五)违反规定截留、侵占、挪用财政收入,或者擅自将预算收入存入国库外的过渡性帐户;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退税及财政虚收等行为;
  (七)不按照预算和财政制度规定,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和改变支出用途使用财政性资金;
  (八)多头开户、帐外设帐,侵占、截留国家、单位收入、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十)违反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文件,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组成检查组,并应于实施检查3天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向检查单位发出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可在事前适当时间通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有权查阅被监督检查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核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
  第十四条被监督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财政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字[1998]223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天内,将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检查工作记录(或摘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或委托)检查的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相互衔接。必要时,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财政部门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十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单位或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应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被监督单位拒绝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被监督单位有违反财政管理、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有违法收入的,责令其退还或收缴。有财政拨款的,应暂停拨付或者核减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款项,责令其暂停使用或予以收回。
对被监督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监督单位对财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被监督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被监督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湛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