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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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
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
(国发〔2002〕1号)精神以及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各地
区、有关部门报送的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草案),经综合平衡,
我们编制了《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好今年的计划工作。

2002年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和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加快完善社会保
障体系,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切实安排好困难群体的工作和生活,全力维
护社会稳定大局。同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基础管理,巩固发展成果,提高
发展质量,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
表大会胜利召开。

一、确保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认真落实“三三制”规定,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足额代缴社会保险费。积极稳妥促进下岗职工出中
心。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参保人数增加到11000万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
征缴,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作用。

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实现企业离退休
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全力巩固已经取得的扩面成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城镇职工人数要增加到10910万人。全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极推进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农村养老保险要继续整顿规范,管好基金,
理顺体制。

三、将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缓解失业压力。各地要将促进就业纳
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切实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积极创造更多的
就业机会。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
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网络。推进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
改革,加强职业培训。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力争全年城镇
新增就业800万人左右,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四、继续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扩大覆盖面,全国基本医疗保险覆
盖人数达到8500万人。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进一步完善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五、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提倡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继续搞好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重点规范年薪制试点。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大力推进工资集体
协商制度试点。坚持国家对特定行业收入分配的直接管理,实行对特定行业工
资总量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国有企业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控制在10% 左
右。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
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加
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三方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经常
性沟通和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强化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保持结
案率在90%以上。加强对群体性事件隐患的预防监控。

七、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积极推进立法工作,规范劳动合同和社会保
险关系管理。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核查,查处克扣和拖欠
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案
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推进依法行政。

八、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加强基金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设,规范基金监督程序。加强对
全国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运营的监管。开展企业年金规范管理,建立企业年金个
人帐户管理系统。

九、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建立统计调查
制度。加强抽样调查,逐步形成全面报表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统计制度。建立
统计会审制度,加强统计分析。

十、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将100个
“三化”试点城市市内联网覆盖面扩大到区县,开展第二期劳动力市场“三化”
建设试点工作。做好全国和各地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工作。抓紧落实社会保险
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和标准,推广应用统一软件核心平台,积极争取资金,切实
推进系统建设。开展政府的网上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卡建设的管理和
规范工作。

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的落实工作,编制
本地区、本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评估。计划实施中的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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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4〕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产业升级改造骨干项目;
  (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
  (六)其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本省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重点在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三类。已批准开工报告或已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列为重点在建项目;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列为重点预备建设项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列为重点前期项目。上年未完工的重点在建项目,原则上转列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每年年初确定,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地区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条件进行综合平衡后,向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三)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计划开工日期、建设工期以及项目进展情况;
  (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有关文件;
  (五)环保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在建项目、预备项目和前期项目建议名单;
  (二)指导和督促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协调、监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四)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
  (五)参与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向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报告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七)承办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负责建设项目地方自筹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的筹措到位;
  (三)负责解决项目建设中需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解决的有关问题;
  (四)对主管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管理。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采取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须经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应根据省重点项目工程进度对资金的需求,安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部门和有资金自筹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优先安排并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经银行评审同意给予贷款的项目,有关银行应当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安排贷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除享受《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政策外,在以下方面给予优惠:
  (一)对在前期工作阶段的重点项目,加快审批程序;
  (二)对重点建设项目,发展计划、财政和金融部门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 电力、供水、交通、铁路、民航、邮电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用水、物资运输和邮电通信方面的需要,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社会治安以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为重点建设项目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五条 为省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要求,同步安排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全面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按月向省重点办及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按照《青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执行,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挪用、截留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予以追还,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做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巡视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做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巡视工作的通知

司函人事〔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为使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确保鉴定质量,在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鉴定工作期间,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要组织对鉴定考试进行巡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视内容

  (一)鉴定站是否依据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考试运行、考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鉴定试卷保密情况(包括使用过的试卷),试卷的接收、印制、封装、保管、分发以及使用过的试卷定期销毁等各个工作环节是否有专人负责,签字交接手续是否齐备。

  (三)考场纪律,考场组织及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考评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以及考评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考试场所设置、仪器设备配备是否能够满足鉴定工作需要。

  (六)对考试成绩结果进行评估。

  (七)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需要巡视的其他内容。

  二、巡视组人员组成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巡视组,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鉴定工作进行巡视。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也将组成巡视组赴各地、各单位进行巡视。

  三、巡视方式

  (一)听取鉴定站负责人关于鉴定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监督检查鉴定考试情况。

  (三)查阅鉴定站有关鉴定文件、档案、资料和试卷。

  (四)与考生座谈,听取对鉴定工作的意见。

  (五)根据需要,巡视组组织对部分考生进行抽查测验。

  四、其它事项

  巡视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要认真总结,查找问题,指导、帮助、督促鉴定站改进工作,切实提高鉴定质量,并将巡视情况报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