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7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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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7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7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党[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2007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着力提高建设系统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动员各方面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为全面完成建设系统各项工作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一、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打牢团结奋进的思想基础

  (一)进一步加强思想理论教育。组织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泽民文选》,深刻理解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按照建设系统实施“十一五”规划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职责任务,自觉运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指导建设系统改革发展稳定的具体实践。

  (二)深化思想道德建设。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融入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作为长期任务,常抓不懈。继续在干部职工中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深入持久地学习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思想武器和重要任务,积极推进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组织实施“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加大《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宣传力度,在每个重大节日前后围绕倡导文明言行、普及礼仪知识,掀起学习宣传的热潮,广泛开展文明旅游实践活动。积极组织参加中央文明办开展的以构建和谐社会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征集及展播展示活动。

  (三)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围绕今年全国建设系统工作任务,特别是各项重大改革政策措施的出台,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分析突出问题,把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和部的各项部署上来,为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思想保证。继续贯彻《建设部关于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借鉴和吸收企业文化建设的有益成果,确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符合的企业价值目标。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精心组织策划建设系统重大主题宣传和重点活动报道,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加强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针对重大现实问题,深入调查,开展专题研讨,推进成果转化,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服务。

  (四)积极营造十七大胜利召开的浓厚氛围 。认真做好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和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各项工作。广泛宣传十六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反映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辉煌业绩和最新成果,结合本部门和本地区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活动,在全系统形成迎接十七大胜利召开的浓厚氛围。十七大召开后,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热潮,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七大确定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中去。

  二、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一)推动建设行政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规范行政行为,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落实对本系统的监管和指导责任。当前,特别要对有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奢侈浪费、形式主义,以及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和纠正。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并提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措施。继续落实好《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和《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部机关要率先垂范,拓宽政务公开内容,疏通政务公开渠道,重点抓好集中行政审批网上申报工作。各地建设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搞好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大厅的建设,在市政公用行业继续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6]8号),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开展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主动查找、认真整改在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建设行政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风行风评议的有关工作,严格执行评议工作纪律。要将政风行风评议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建设评优表彰的重要条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清理任务。

  (二)全面推进12319服务热线建设。把推进12319服务热线建设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按照“今明两年,直辖市及各省(区)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开通并确保正常运行” 的目标,加快12319服务热线建设步伐。没有开通的地区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划和具体措施,加快建设速度,尽快开通;已开通的地区要不断扩大行业覆盖面,提升功能,提高水平,确保运转正常。积极推动 12319服务热线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结合,大力宣传推广12319服务热线建设经验。制定下发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建设标准,将12319热线建设逐步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三)加快建设系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信用档案体系,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发展。继续抓好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实施工作,按照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研究制定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建设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完善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构建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继续推进在家装行业开展的“共铸诚信、规范化服务”活动,逐步拓展到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它窗口行业,加快完善有关标准。

  三、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一)推动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取得新成效。继续组织参加中央文明委开展的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以创建文明行业为重点,以建成更多的文明行业为目标,加强对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指导,修订完善建设系统文明行业创建标准,适时召开座谈会,总结创建经验,推广创建成果。各地区要继续推进文明工地、文明小区、文明景区等创建活动,结合实际,拓宽思路,改进方式,创新有地区特点和行业特色的创建活动,不断扩大创建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深入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按照《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要求,坚持全面推进与个别指导相结合,加大窗口服务行业创建力度和对空白地区指导力度。积极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四季度组织开展对建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负责人的培训工作,积极推荐青年集体负责人参加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

  (三)扎实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切实加强部机关自身建设,以创建学习型机关为切入点,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着力增强党员干部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政意识,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开拓创新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推动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以创建活动的实际成果为各地建设行政机关作出表率,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四、着力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大力培育宣传先进典型

  (一)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重点抓好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真正做到“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

  全面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对公务员进行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经济和依法行政培训,把教育培训与实践锻炼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各级公务员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二)着力提高一线职工队伍素质。坚持对一线人员的培训制度,发挥建设系统各级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重视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继续推进建设系统“阳光工程”,组织实施建设系统“温暖工程”,研究推进建设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在全系统推广杭州等地农民工学校的创办经验,适时召开全国建筑业创办农民工学校现场经验交流会。加强各地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工作,确保完成年度技能培训任务。

  (三)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充分挖掘老典型的时代内涵,积极培育和树立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新典型。在《中国建设报》开辟“建设者风采”栏目,持续不断、大张旗鼓地宣传各地涌现的先进模范人物,适时组织先进典型事迹报告团赴部分地区巡回报告,注重学习宣传先进典型的实际效果。组织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命名一批全国建设系统行业标兵。

  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平安建设

  (一)解决好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把解决好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的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增长5%。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和改进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好城镇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进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化,继续总结完善拆迁法规政策,处理好拆迁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推动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坚决纠正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不尊重农民意愿,盲目建设、强拆强建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再接再厉、善始善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求,巩固清欠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继续抓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切实维护好建设系统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服务和管理。

  (二)切实加强平安建设,维护系统和社会的稳定。按照中央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要求,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按照《建设部关于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继续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总结开展创建活动经验,丰富创建活动内容。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治安、消防、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学校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用地规划管理,加大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及时拆除学校周边的各种违章建筑和易倒塌的危险建筑。指导和监督中小学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安全运营。继续开展建设系统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层层建立平安建设责任制,坚持维护稳定一票否决制度,确保综治维稳各项工作落实。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各项任务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精神文明建设在推进建设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坚持一把手亲自抓,部门合力抓,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系统和行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不断完善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保证精神文明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落实。深入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律,创新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水平。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以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效果吸引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中来。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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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邮政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邮政条例

(2003年3月31日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邮政服务和邮政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邮政用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建设、管理活动,经营邮政业务以及接受邮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市、县邮政管理机构在省邮政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公安、工商、交通、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提供公益性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五条 邮政企业的普遍服务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证用户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邮件的安全。


邮政企业在确保普遍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其他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服务网点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县以上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社会对邮政的需求,编制本行政区域邮政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农村应当逐步加强邮政服务网点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规划、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分别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未按照邮政专业规划配套设置邮政服务网点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新建住宅楼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住户号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使用。信报箱、信报箱间(群)设置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楼房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县以上邮政管理机构对信报箱或者信报箱间(群)的设置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意见。


城市现有住宅楼房未设置信报箱或者信报箱间(群)的,由住宅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根据用邮情况自行负责设置,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设置,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邮政分支机构在营业场所内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供用户租用的专用信箱。租用专用信箱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条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政服务网点或者开展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用房应当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


第十一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邮政服务网点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方便用户、保证邮政工作正常进行和不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负责将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邮政设施迁移到适宜的地方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依法承担。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方面逐步实现邮件处理的自动化和邮政管理的信息化。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用户书写服务台并在明显位置公布营业时间、业务范围、业务单据书写式样、资费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服务、监督电话。


邮筒、信箱应当标明开取时间和频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启邮筒、信箱。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会同地名管理机构在城乡街道、村名址牌和单位、住宅区地址牌上标明邮政编码。


邮政企业应当逐步建立集受理、咨询、查询、监督、市场调查与预测为一体的用户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对具备投递条件的新用户,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手续登记之日起7日内通邮。


对尚未具备投递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将邮政投递至与用户商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邮政信箱。


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的10日前书面通知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未及时通知造成邮件无法投递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同一城市市区内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2日内完成投递;对于本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间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3日内完成投递;对于同一设区的市县际间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5日内完成投递;本省其他县际间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7日内完成投递。


邮政普通汇款寄达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将汇款通知单送达收款人;收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兑付要求的,邮政普通汇款寄达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足额兑付,不得挪用或者强制储蓄。


第十六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必须遵守禁止和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违法夹寄。


对于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用户应当主动说明属性,接受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的验视。对于有特殊价值、特殊要求的邮件,用户应当特别声明,可以选择邮件保价等方式交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邮政管理机构的规定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信件时,发现用户违法或者违章夹寄物品的,应当视情况依法分别处理。信件退回的,应当注明退回原因、日期和机构,退回费用予以免收;无法退回的,作为无着邮件依法处理。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于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进行验视时,应当由用户自行开取邮件,当面与用户就寄递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邮政编码等事项进行验视。用户拒绝开取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十八条 用户寄递的邮件不符合规定的封装规格、书写格式,未正确填写邮政编码,不使用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指导更正;无法收寄的,退回寄件人,并注明退回原因、日期和机构,退回费用予以免收;无法退回的,作为无着邮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邮政业务代办单位和个人,城市居民住宅区或者单位收发人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有投递义务的人员接收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妥善保管和及时传递邮件。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对误收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取回。


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在3日内通过拔打统一的特别服务号“185”或者联系投递员等方式通知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取回;用户误拆的邮件应当重封签章出具证明后1日内通过拔打统一的特别服务号“185”或者联系投递员等方式通知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取回,并对误拆邮件的内容保守秘密。


对前款规定的邮件,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立即重新处理,并注明原因、时间及处理机构。


第二十条 对于书写了两个以上收件人或者投递地址的邮件,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收件人或者地址予以投交,均视为有效投递。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发行的报刊,必须是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出版许可证,编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期刊。


用户预订的报刊未投送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补送或者退款。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邮政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办理或者擅自拖延、中止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二)限制用户对业务的自主选择权;


(三)擅自改变服务的资费标准;


(四)利用职务便利,囤积、截留或者非法倒卖邮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勒索、接受财物;


(五)将邮政用品用具违章转让、出租、出借;


(六)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用户予以打击报复;


(七)违法提供用户名址秘密或者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前款规定适用于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投递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用户在规定或者约定的限期内,可以凭据向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其服务情况。


除国家和省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免费办理查询,并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书面通知查询人。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在寄递处理邮件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或者延误的,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企业,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应当为邮政提供转运邮件的固定场所和出入通道,保证邮件优先安全运递。邮政企业应当与承运企业签订运邮合同,共同遵守。


邮件增多超出运输计划时,邮政企业可以向有关运输企业办理加车(船)托运,有关运输企业应当优先接收和发运,防止邮件积压。


第二十六条 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专用车辆免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执行邮件运输任务,通过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时,可以减免通行费。减免通行费的车辆数量、适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核定。


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专用车辆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通过道路、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专用车辆或者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邮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破坏、损毁邮政设施;


(二)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邮件;


(三)伪造、变造、非法撕揭邮票;


(四)在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门前和邮政通信车辆出入通道上摆摊、堆物;


(五)非法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伪造、冒用邮政专用名称、邮政专用标志、标志服及邮政用品用具;


(七)向邮筒、信报箱投掷杂物、污物;


(八)妨碍邮政通信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管理与监督职权:


(一)对邮政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邮政市场、集邮市场等业务进行行业管理;


(四)对邮政用品用具生产实行监制:


(五)对违反邮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对下列业务享有专营权:


(一)信件或者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邮发报刊的征订、投递;


(三)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的销售;


(四)印制和发行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


(五)国家规定由邮政企业专营的其他邮政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邮政专营业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应当严格依照委托的权限开展业务,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擅自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违法办理禁寄或者限寄的邮件。


第三十二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四)经营未经邮政管理机构批准制作的集邮品;


(五)走私或者经营走私的邮票及其制品;


(六)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省邮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第三十四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邮政用品用具负责监制和管理,并核发《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


(一)除邮政特快专递封套产品以外的各类信封;


(二)邮简、明信片;


(三)邮政印刷品包装袋;


(四)邮政包裹包装箱;


(五)邮筒、信箱和住宅楼房信报箱(群);


(六)邮政包裹、特快专递详情单;


(七)汇款单;


(八)国家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由省邮政管理机构监制的其他邮政用品用具。


第三十五条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办生产监制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核发。


生产企业不得转让、租借生产监制证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冒用生产监制证号生产邮政用品用具。


第三十六条 邮政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经营速递(快件)、集邮票品业务,生产、销售邮政用品用具及经营邮政其他业务的单位和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被检查单位和当事人;


(二)查阅有关文件、单据凭证、账簿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有关场所和物品;


(四)对涉及违反邮政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可以依法登记、提取、留存;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邮政行政执法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行政,保护邮政通信秘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对查获的违法经营的邮件,视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并予以告知:


(一)尚未寄出的,通知寄件人限期取回;


(二)在途的,退回寄件人;


(三)到达目的地的,通知收件人收取;


(四)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无法找到寄件人和第三项无法找到收件人的邮件,作为无着邮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邮政服务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对于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新建住宅楼竣工时未设置信报箱或者信报箱间(群)的,由县以上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以上邮政管理机构补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以上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本人损失的,由用户自行承担;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或者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第一项、第六项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或者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限期改正,向用户退还交寄的物品和资费,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同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或者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对第一项、第三项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按照违法所得2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按照违法所得2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其他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其他处罚机关可以依法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邮政行政执法人员在邮政行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普遍服务: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质量标准,向所有用户提供的信件寄递服务以及国家指定的其他邮政服务。


(二)分支机构:指邮政支局和邮政所。邮政代办所视同分支机构。


(三)服务网点:指经办邮政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设施,包括市、县邮政局,邮政支局,邮政所,邮亭,报刊零售门市部(亭),邮筒信箱和各种委办的邮政代办所、邮票代售处、城市社区邮政代办点、农村信报站、代投点等。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指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邮件运输、物流配送中心,邮件转运站,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五)邮件: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六)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


(七)邮政用品用具:指进入邮政通信网中使用的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其他影响邮政通信网运行效能的各类信封、明信片、专用包装用品、信筒信箱、日戳、过戳机、邮资机、条码生成器等。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经典死刑辩护案例5

本案应认定为贩毒未遂
作者: 冯明超


一、基本案情
陈良平于2003年8月1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拘,在广安看守所中与唐老板联系,唐老板要12个货(每个700克)。2003年9月15日广安市公安局经四川省公安厅协调从雅安市公安局借用10?海洛因,携带8400g毒品押陈良平坐飞机去广州,由广安市公安局民警佯装成“毒贩”,称自已有8400克毒品,说服唐锡河购买。唐锡河携80万元去广东盛海大洒店买毒品,谈好交易价格165元/克,在看好样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唐锡河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4900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锡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辩护意见
2005年元月,唐锡河的妻儿从广东省惠来县专程到成都聘请冯明超律师为唐锡河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认真阅卷和对法律分析后认为,由于贩毒的特殊性,对贩毒的既未遂认定争议很大,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不能简单地套用《刑法》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也就是说“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既遂的显著标志。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之实行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因此对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标准理论界存在不同的学说,比如转移说、契约说、实际行为说。实践中对案件的处理也不一致,以毒贩同特情之间进行5000克海洛因交易为例,各省法院对犯罪既未遂性质认定不同,而且量刑差异很大。云南省判处被告人6年左右有期徒刑,从犯还可缓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判处被告人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福建省判处被告人5年以上1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各地法院均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大部分法均认定为犯罪未遂,而有的法院不认定为犯罪未遂,只在裁判文书中说明本案有特殊情况存在,直接作减轻处理。就本案而言,犯罪事实无争议,属于依据刑法理论作判决的一类案件。这对律师来说是一次挑战,也是对律师刑法理论的检阅,法学功底和专业知识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辩护是否成功,一条生命就撑握在律师的手中,可见本案属于特别重大的疑难案件。
辩护人认为: 公安机关携带毒品的目的不是将毒品真正地卖给嫌疑人,而是为了抓获嫌疑人,是一种侦查措施。唐锡河欲购买的毒品由公安机关控制,整个毒品交易过程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其“交易”自始就不可能实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目的,这种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不可能得逞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以轻处罚。当事人以此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开庭审理后,认为唐锡河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控制在公安人员手中,整个毒品交易过程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交易自始就不能完成。这种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不可能得逞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唐锡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254号判决:
一、撤销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广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唐锡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辩护人: 冯明超
联系: 013088086906
200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