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4月9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二章 缴存范围
第四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中央、外省市及省驻达单位。
第五条 凡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并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理。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并开立缴存账户。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 缴存人姓名、身份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为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每个单位和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因其他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并户手续。
缴存单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台账并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
第四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与管理中心签订的缴存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或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或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的发放、收回、挂失、补发等具体业务的承办。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为缴存人提供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服务。
第十六条 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及所在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及其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当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第十七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单位职工月工资基数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0%--300%内,由缴存人自主确定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经管委会批准,未经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确定的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需一致,一个缴存单位的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内退职工及与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的工资、生活费等薪资收入计算。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根据本人申请降低个人月缴存额或者不缴,但单位为其缴存部分必须继续足额缴存。
第二十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不得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一)企业因亏损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的;
(二)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向管理中心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缓缴:
(一)企业严重亏损,并且连续6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的;
(二)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其主要财产和账户,致使企业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向管理中心申请。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一)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1999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额可根据以前年度缴存情况酌定;
(二)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
(三)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
(五)缓缴、漏缴的;
(六)其它需要补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账户转移及封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其它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调离原单位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因自动辞职或被解聘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单位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委托管理 中心管理手续,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专户。
第三十一条 托管专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或因其他原因自愿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出具书面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条例》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按《条例》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2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5月17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加大对行政审批实施的监管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0项)
2.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项)
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6项)
4.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4项)
5.合并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2项合并为55项)
6.冻结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4项)
7.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3项)
8.垂直部门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6项)
9.垂直部门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10.垂直部门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
11.垂直部门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12.垂直部门合并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项合并为6项)
13.垂直部门冻结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14.垂直部门转报上级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附件1
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70项)
序
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收费
标准
收费依据
承诺
时限
一 市发改委(4项)
1
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印发蚌埠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不收费
2日
2
政府权限内投资项目审批
非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蚌埠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不收费
2日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不收费
3日
4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二 市教育局(2项)
1
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
不收费
5日
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和从事教育信息服务的网站和非学历教育网的审批
行政
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三 市科技局(1项)
1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非行政许可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批备案制实施细则》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四 市经信委(1项)
1
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安徽省地方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不收费
5日
五 市公安局(16项)
1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行政
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不收费
5日
2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项、第36项、第37项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不收费
5日
3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七条
不收费
5日
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5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及工程验收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8项、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不收费
5日
6
户口登记
非行政许可
《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皖公通〔2012〕62号)、市政府办公室《蚌埠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蚌政办〔2012〕1号)、公安部三局《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公治安〔2001〕60号)、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的通知》(公信传〔1986〕594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安〔2008〕478号)、《安徽省民政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市政府2001年65次会议纪要》、《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
初次领证不收费。迁移证、准迁证证件丢失补领,污损、过期换领,每证2元。户口薄丢失、损坏补办,征收6元/本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1-4日
7
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审批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省公路管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联合办理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车辆行驶公路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路路 〔2006〕26号)
不收费
1日
8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证、补证、注销、审验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至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皖价费〔2008〕67号
考试合格1个工作日、受理后当日
9
车辆登记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五条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皖价费〔2008〕67号
注册登记2个工作日,其余1个工作日
10
出入境证件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条、第十六条
公安部《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二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0〕29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10日
11
港澳通行证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第四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
10-
40日
12
往来台湾大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10日
1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发
行政
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1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不收费
5日
15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爆破作业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不收费
5日
16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许可
行政
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六 市民政局(5项)
1
社会团体登记
行政
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关于推进合芜蚌试验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不收费
2日
2
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和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关于推进合芜蚌试验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不收费
2日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行政
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不收费
2日
4
收养子女登记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收养登记250元/例、解除收养登记100元/例
计价格〔2001〕52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349号
2日
5
道路、小区及重要建筑物的命名和更名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不收费
4日
七 市司法局(1项)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八 市财政局(3项)
1
会计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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