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扬州市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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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扬州市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6〕28号





关于转发《扬州市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扬州市服务产业办公室制定的《扬州市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扬州市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的全面落实,围绕富民强市、实现“两个率先”的总体目标,动员全市上下抢抓机遇,真抓实干,奋力拼搏,努力实现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新跨越、新突破,确保服务业年度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考核的市直部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责任部门(单位)。

二、组织领导

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市服务产业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目标制定、分解、督查、验收和考评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两次,7月份检查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年底前后考核全年执行情况。办公室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提出奖评方案,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内容

1、县(市、区)政府和列入考核的市直部门:考核工作目标与重点任务、服务业工作两部分。

2、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年度下达的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情况。

四、考核办法

办公室根据年初下达的考核目标和要求,按照考核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列入考核的市直部门及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测评打分。

考核评定标准如下:

1、各县(市、区)目标管理考核评定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分项
分类

工作目标
1、服务业增速
15
60

2、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10

3、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及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10

4、服务业税收及占税收总额的比重
5

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幅
10

6、市场成交额及增幅
5

7、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及占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比重
5

服务业工作
1、分管领导明确,机构健全,在岗工作人员2人以上。
5
40

2、召开县(市、区)级服务业大会,编制年度计划,建立二级考核,下发目标考核文件。
5

3、建立引导资金,落实工作经费。
7

4、服务业重点考核项目完成情况
7

5、每季度后10日内主动上报季度概况;按时完成、上报半年度、年度总结及有关重点调研报告、工作思路和措施;及时编制并上报工作简报10期以上;采用电子信箱报送文件资料。


6

6、建立服务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5

7、按要求及时完成省、市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5



2、列入考核的市直部门目标管理考核评定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分项
分类

工作目标与重点任务
重点行业服务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每年初由服务业领导小组对重点行业目标任务进行分解下达)的完成情况。
60
60

服务业工作
1、明确分管领导、职能处室和联系人,工作职责明确。
5






40

2、建立行业发展经济指标、重点项目的二级考核制度并有效履行。
5

3、及时完成服务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布置的工作任务,牵头做好本行业扎口管理工作。
10

4、每季度后10日内主动上报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和考核任务、考核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5

5、按要求及时上报市直有关行业动态资料及重点调研报告
5

6、建立服务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5

7、年后20日内完成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思路、目标书面材料并报市服务产业办公室。
5



3、市重点项目由责任单位按季主动上报项目进度情况,年底按完成进度情况进行考评,完成计划进度并按时上报情况的得100分,未完成的按未完率相应扣分。

五、奖惩措施

1、设立“扬州市服务业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扬州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奖项。同时,对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每创新一个服务业“中国名牌”和“江苏名牌”的,分别给予20分和10分的加分并适当奖励。

2、对获奖单位,报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服务产业办公室实施有关奖励事宜。奖金从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3、对考核不达标的地区和单位,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整改报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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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4年)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1992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方针。
第三条血吸虫病疫区(以下简称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血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和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血防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血防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的血防工作。血防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管理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是血防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血防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三)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血防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四)参与同血防有关的工程设计的审查、论证和竣工验收;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其他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所承担的血防任务列入工作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农业部门结合农业生产,负责疫区群众性的灭螺活动。畜牧部门负责疫区家畜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疫情监测和防治技术指导。水利部门应将疫区的血防灭螺纳入水利建设统一规划,负责制订水利灭螺工程方案。
疫区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村村民开展血防工作,并确定一组成人员兼任血防管理员。
第六条各级血防主管部门设置血防监督员。血防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进行血防现场调查;
(三)观测疫情并随时报告;
(四)对违反有关血防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五)提出改进血防工作的建议;
(六)完成血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血防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血防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疫情,都有向当地卫生、畜牧部门、血防主管部门或血防监督员报告的义务。
第八条疫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血防所、站、组和畜牧部门设立的家畜血防站、组是防治血吸虫病的专业机构,分别承担辖区内人、畜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科研等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血防专业机构的指导。血防专业机构的设立和撤并除按规定报批外,应事先征得上一级血防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一切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有承担血防工作的义务。驻疫区的部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和要求,承担血防任务。
第三章预防治疗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和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血吸虫病防治规划,确定防治目标,限期达到控制疫情发展,逐步消灭血吸虫病的目标。
第十一条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公民进行血防宣传教育,普及血防知识,增强公民的自我防护能力。
疫区中、小学校应将血防常识课列入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血防知识教育。
第十二条血防专业机构必须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设置警示标志,任何人不得损坏。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和组织对自己范围内的警示标志负有保护的责任。
第十三条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加强生活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疫区应改进粪便装存设施,加强居民点、作业场所、牧场和水上船只的人、畜粪便管理。
疫区厕所的粪便处理必须达到无害化标准,未经杀卵处理的粪便,不得向有螺区排放。
严重疫区应限期实行生猪圈养和牛的定点安全放牧。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易感地带进行生产、建设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在有螺地带植树、种芦苇或者兴建足以孳生、繁殖钉螺的工程,应当将消灭钉螺和个体防护措施纳入规划,实行综合治理。
第十六条查螺灭螺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和操作规程有计划地进行,确保灭螺质量和人、畜安全。
第十七条疫区应当与毗邻地区开展对血吸虫病的联合防治。在不同行政区域接壤地带查螺、灭螺,有关各方共同协商,统一组织实施;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权属纠纷妨碍灭螺工作。
第十八条人、畜血防应同步进行。疫区的公民必须按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接受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并配合畜牧部门对家禽进行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
第十九条血防主管部门应建立血吸虫病查治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血防专业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人,应及时治疗,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血防主管部门报告;对晚期血吸虫病人应积极抢救治疗。
第二十条已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的地区,必须定期进行监测,采取措施,巩固防治成果,防止疫情再现。
第二十一条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加强血防应用技术研究,各级科委、血防专业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引进、推广血防新技术,提高血防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血防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国家、集体、个人分别负担。查螺灭螺工作坚持谁管理、谁受益、谁灭螺的原则。
血防专业机构是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省和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血防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血防专业机构工作的需要。
驻疫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有螺地带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其灭螺费用从生产发展经费中解决。
疫区农村灭螺工作所需劳力和资金,应当由集体和个人负担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计划安排,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解决。
第二十三条鼓励单位、个人资助血防工作,建立各级血防基金。
第二十四条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财政、审计和血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血防经费使用的监督。
血防专业机构应加强对血防药品的严格管理,统一下发的血防药品必须保证用于血防。
第二十五条血吸虫病人、病畜的检查治疗费用,应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收、减、免区别对待。生活困难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民政部门应列为救济对象,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从事血防工作的人员,采取切实措施,为血防工作人员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有关部门对有特殊贡献的血防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和工作、生活困难等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先解决。
第四章奖励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所在地或上级人民政府、血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疫区内的县级或乡级行政区域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的;
(二)防治血吸虫病效果显著的;
(三)在血防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从事血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非疫区发现疫情并证实为新疫区的。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血防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有螺地带排放未经杀卵处理,达到无害化标准的粪便,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50—1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款规定,在有螺地带植树、种芦苇以及兴建足以滋生、繁殖钉螺的工程,未将灭螺和个体防护措施纳入规范实行综合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有碍灭螺的,责令限期拆除;
(三)损坏血防警示标志、灭螺设施、设备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并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用于血防事业。
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负责人或主要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使已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的行政区域内重新出现疫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使人、畜健康遭受损害的;
(四)在血防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
(五)挪用、贪污、骗取血防经费、财物的。
第三十条盗窃、哄抢灭螺药物、器械,以及拒绝、阻碍血防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易感地带:是指存在感染性钉螺,且易于使人、畜感染血吸虫病的地域;
(二)有螺地带:指有钉螺孳生的地域。
(三)疫水:是指含有血吸虫尾蚴,能造成人、畜感染血吸虫病的水体。
(四)消灭血吸虫病标准:是指在乡(镇)以上的行政区域内,按国家统一标准已连续三年以上查不到钉螺;经过反复普查,居民粪检阳性率在5‰以下;病牛全部治好或已作处理;没有新感染血吸虫病的人、畜。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以本条例为准。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和《海西州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和《海西州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2005]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西州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和《海西州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十一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海西州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2、海西州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海西州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作出重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规定。
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原则,参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政府领导通报。
人事任免、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预备费动用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权属调整;
(四)涉及全州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五)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
(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七)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牧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民族宗教、交通能源、城镇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八)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
(九)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安全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十)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州性长期限制措施;
(十一)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三)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四)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事项提出部门拟定供决策的方案和说明,上报州政府办公室;
(二)州政府办公室对事项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审查是否列入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州政府审定。其中,涉及法律事务的,须经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把关;
(三)州政府对上报的重大事项以州政府专题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形式如下:
(一)事项提出部门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后,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部门负责对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三)按照办文程序,由州政府办公室对事项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审查部门也可以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州政府视事项重要程度分别采用州政府专题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全体会议形式决策。其中,涉及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先经相关业务部门专项审查同意后报州政府,再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特别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形式如下:
(一)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中第一项至第五项为特别重大的事项,由州政府采取通报情况会、协商会等形式听取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意见。
(二)州政府采用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形式讨论决定,形成报告,上报州委;也可以依法提出议案,报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三)经州委审定或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后,由州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十一、十二项规定中所涉及的事项,至少应以听证会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九条 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由事项提出部门或审查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人数,根据事项涉及范围由会议召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听证会由事项提出部门或审查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由会议召集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30人,上限不超过5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第十二条 采用新闻媒体公开方式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的,由事项提出部门或审查部门报经州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州政府办公室确定登载的媒体,由媒体免费登载。公开征求意见的方案,应当告知联系方式、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等。征集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三条 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按《海西州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州政府各部门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西州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它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我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及其各部门办公室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处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协调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目录和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政府机关要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规划方面
1、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单行条例草案)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它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年度完成情况;
3、报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其它各类城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委员所提提案的办理情况;
2、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3、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实施情况;
4、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5、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和安置方案等。
(三)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方面
1、政府投资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重点工程完成情况;
2、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的安排及完成情况和监督情况。
(四)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审批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申办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办理时限等情况;
2、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3、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
(五)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管理、服务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政府机关拟作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要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稳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研究、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不属于本级政府管理权限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1、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要求获得政务信息的,应直接向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递交申请。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或通过公共信息网站提交。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或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九条 各级政府机关在收到申请的当时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掌握机关的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涉及的政务信息公开途径,可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公共信息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政府机关可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投票等形式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政府机关能够当场予以答复的,当场作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政府机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载体及时予以公开:
  (一)海西州公共信息网站;
  (二)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
  (三)邀请记者旁听有关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专访;
  (四)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资料索取点等设施或场所;
  (五)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等会议;
  (六)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政务信息适宜通过网站公开的,必须在公共信息网站公开。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机关负责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各级政府机关要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并通过公共信息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公共信息网站公开,同时可采取其它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 根据提供政务信息查阅服务的需要,有条件的政府机关,要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务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机关要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就政务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政务公开机构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责任追究制等,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按需要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或通过中介机构变相收费的。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义务的,可以依法向政府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对有关举报要予以调查处理。监察机关同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上级监察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在实施本暂行办法过程中,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对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泄露国家秘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机关要将政务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西州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海西州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海西州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西州公共信息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州政府政务公开机构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州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为: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6)重大决定草案需要听取公众意见方面。
  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另行公布。
  (二)公开形式
州政府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采取公共信息网站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http://www.haixi.gov.cn。其余公共信息网站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公共查阅室查阅。查阅室地址为:海西州档案局(德令哈市乌兰路8号)。
州政府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方式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1、政府公报;
2、柴达木报;
3、在有条件的政府部门设立电子屏幕;
4、海西电视台、海西广播电台等公共媒体。
凡在公共信息网站上公开的信息,除永久性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州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州政府办公室或各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申请提供的,受理机构将依法处理。
(二)受理机构
1、海西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办公地址:德令哈市乌兰路8号。联系电话:0977—8222799。
2、海西州档案局。办公地址为:德令哈市乌兰路8号。联系电话:0977—8222843。
(三)提出申请
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海西州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海西州公共信息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海西州公共信息网站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海西州公共信息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haixi.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邮箱:hxzffz@163.com。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州政府各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州监察局(0977—8222248)或者向州政府法制办公室(0977—8222799)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州政府各机关违反《海西州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州政府各机关违反《海西州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给申请人或者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