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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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6)57号关于印发《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泰城河道容貌管理,保持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河道是奈河和梳洗河流经泰城的河段。具体范围是:奈河河段从石峡水库至泮河入口处。梳洗河河段从虎山水库至泰煤机厂。
第三条 泰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泰城河道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泰安市市政工程处具体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河道设施的保护与维修;
(二)负责河床和水面卫生保洁;
(三)参与沿河绿化的统一规划、营造和管理;
(四)负责组织疏浚河道,参与防洪、泄洪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河道容貌的整治和建设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标准组织进行。
第五条 泰安市市政工程处应当建立泰城河道容貌看管责任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巡护管理。
第六条 泰安市市政工程处应当与河道沿岸各单位签定门前河道容貌卫生责任制,发挥河道两岸各单位参与维护河道卫生的积极性。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河道容貌卫生的义务,对损害河道容貌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或向河道容貌管理单位检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河道堤防、护岸、闸坝和防汛设施,不得在河道内设立妨碍汛期行洪的景观设施。
第九条 在河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坝堤和建筑物;
(二)种植农作物、蔬菜等;
(三)向河道内倾倒建筑、生活垃圾,乱扔废弃物;
(四)在河道内洗衣、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五)在河道行洪范围内擅自植树或砍伐、毁坏河道两岸的绿化林木。
第十条 泰安市市政工程处应当根据河道的淤积情况,适时提出河道整治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市、区分工及进组织清理,保持河道畅通和清洁。
第十一条 沿河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或埋设污水截流管地段,所有污水应引入污水管或截流管道,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损坏提防、护岸、闸坝和防汛设施的,由市政工程处责令其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污物、乱扔废弃物的,在河道内洗衣、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污染容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清除垃圾污物,并处以50至1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在河道内擅自修建围堤、阻水坝堤和其他建筑物以及植树、种植农作物的,由市政工程处责令其限期清险,恢复原状,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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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陇政办发〔2007〕125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应急工作机制,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信息的畅通和应急措施的到位。各县(区)政府要尽快制定本级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于10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更好地保护全市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预防和控制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甘肃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事故;

(2)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等事故;

(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采挖、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事故;

(4)重大林权争议引起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事故。

1.4 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5 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 (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特、Ⅰ、Ⅱ共三级。特级预警颜色为橙色,Ⅰ级预警颜色为黄色,Ⅱ级预警颜色为红色。

1.5.1 特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0000株)以上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

(3)非法改变重要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造成物种灭绝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备、设施,危及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一5000立方米(幼树50000—250000株)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

(3)非法改变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跨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500一1000立方米(幼树10000—50000株)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00—500亩,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

(3)非法改变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对物种生存有较大影响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林业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林业的副秘书长和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重大行政措施;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各行政区域之间生态破坏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批准启动或解除实施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地方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市级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林业生态事故区域的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后群众生活救助,协助有关单位搞好林权纠纷和林权勘界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受伤群众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中被破坏的草原资源处置,协助林业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林、草、农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市水利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评估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取缔野生动、植物及木材非法收购、加工销售行为,查处以野生动、植物为主要原料的商品非法交易活动。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地区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预报等。

2.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核查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和派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措施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加强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意识。

2、定期监测,提前防范。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市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针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强化管护,健全制度。要重点加强天然林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完善地方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4、严格执法,重点打击。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依法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

5、建立网络系统,保障信息畅通。要建立市、县、乡(场、站)三级联系制度,健全网络系统,保证破坏森林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3.2 预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按照应急事故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发布

达到特级标准的,报省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

达到Ⅰ级标准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

达到Ⅱ级标准的,由县(区)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启动

4.1.1 特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

4.1.2 Ⅰ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市应急预案,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

4.1.3 Ⅱ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县(区)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

4.2 现场处置

4.2.1 特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市州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6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市州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6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县(区)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6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4.2.2 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市应急部门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等,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4.2.3 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4.2.4 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未经现场处置组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解散和围观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去或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4.2.5 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各级森林资源监测单位、武警消防部队和当地林业、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4.3 通讯联络

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厂必须始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市应急指挥部与市委、市政府、省林业厅之间采用有线电话、无线通讯等方式联系;市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固定电话、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联系;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移动电话、对讲机等联系;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向市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4.4 信息报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信息。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自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预案启动之日起,到应急处理正式结束为止,各责任报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报告工作。

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在3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突发事故报告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初步判断为Ⅱ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3小时内报告市林业主管部门,判断为Ⅰ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判断为特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省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内容包括:生态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应急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8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内容包括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等。

4.5 新闻发布

特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省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市应急指挥部制定市级新闻发布工作方案。Ⅰ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Ⅱ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县(区)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应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查清的情况,分阶段及时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条件、隐患一经消除,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提出解除应急状态,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特级生态破坏事故的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毁坏资源处置

对毁坏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和湿地,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置。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5.2 伤亡人员处置

如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事故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5.3 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分析和总结,提出防范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

6.2 装备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通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通讯联络畅通。

6.4 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林业单位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机关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6.5 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部,确保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在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建立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持。

6.6 培训与演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7 建立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参加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 附 则

7.1名词术语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本预案所指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应急:针对突发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7.2 预案的解释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二00七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2]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政策措施精神,保障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实施细则要求,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政策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顺利实施,按照《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推广信息监管核查工作,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突出重点、控制过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和多措并举”的原则,以推广产品的生产企业为监管重点,以保障推广信息真实为目标,强化生产企业责任,规范和约束各级销售企业行为,采取信息核查、入户调查及跟踪监督等形式,确保推广信息准确和资金拨付及时,加强相关部门、中央与地方协调联动,将生产企业推广信息报送与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相衔接,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努力构建企业诚信为基础、违规处罚为约束、多种监管措施相结合的推广信息监管核查体系。
  
  二、监管对象及责任

  本方案监管对象是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平板电视、家用电冰箱、电动洗衣机、家用热水器(燃气、太阳能、空气源热泵)五大类节能家电以及节能汽车、高效电机、高效照明产品(以下统称为节能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生产企业是确保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相关规章制度,对产品能效等级和标识一致性负责;生产企业应对自身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会同销售企业对上报的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负责;生产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运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加强对其各级销售商销售信息的管理,销售企业应严格核对每一笔销售信息,确保逐级上报的产品推广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真实、准确、可查。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监管核查的责任主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商务等部门对本辖区内节能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监管核查;同时,协助国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节能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核查工作。
  
  三、监管核查内容

  重点围绕以下三个环节对节能产品推广信息进行监管核查:一是生产环节,对推广节能产品的全部生产企业进行监管,重点核查生产企业推广产品的期初库存、当期生产和出货等有关情况;二是流通环节,对推广节能产品的销售企业进行监管,重点核查销售企业推广产品的期初库存、当期出货和销售等有关情况,其中对一级销售商的推广信息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对其他销售商推广销售节能产品信息进行抽样核查,抽取比例为年度推广数量的20%左右;三是消费者环节,重点核查节能产品消费者信息真实性,采取抽样核查方式,抽取比例为5%-10%。
  
  四、监管核查程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制定监管核查工作方案,将企业推广节能产品信息提供给有关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提出核查要求。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商务等部门根据监管核查的原则、内容、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工作方案,组织相关机构对本辖区内节能产品销售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要求对销售网点保存的消费者资料进行核查,对消费信息采取入户调查、电话回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核查;对本地区生产企业的推广产品信息管控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并将有关核查、监管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核查任务及要求,对生产及销售企业(不含销售网点)的生产、销售、采购、财务等信息核查,确定企业节能产品库存、生产及出货数量。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核查结果审核确认企业推广节能产品数量,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生产企业节能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公告。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的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处罚措施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取消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等措施予以处罚。

  (二)对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虚假报告的第三方机构,采取追缴全部核查经费、取消第三方机构核查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等措施予以处罚。

  (三)对核查工作组织不力、骗取补贴严重的有关地区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保障措施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加大对第三方机构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查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核(抽)查人员的培训,确保核(抽)查质量。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节能产品推广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和日常信息管理,以及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核查工作的协调管理,确保信息及时衔接和有效共享。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本地区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核查工作,并对上报的核查结果负责。

  (四)参与核查及专项检查的第三方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明确责任,并对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负责。

  (五)核查工作接受生产企业、各级销售企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推广工作结束且补贴资金清算完截止。
  
  八、其他

  本方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