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刑事案件的调查与思考/吴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07:56   浏览:8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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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刑事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吴莹

农业人口、农业面积在我国一直居于首位,故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否,关系到我国整个社会的安定。多年来,农村刑事案件所占比重持续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也直接影响着社会治安。现今,农村的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盗窃案件搅得人心惶惶,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的发生,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身的人身权产生很大担忧,黄、赌、毒案件向农村社会渗延,使纯朴乡风遭以破坏,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立足于审判必须服务于、服从于社会稳定这个大局,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依法惩罚犯罪,这样,才能维护农村自身的稳定与发展,亦可推动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长期以来,我市农村刑事案件历来超过半数以上。我院2007 年刑事案件共结案93 件109 人。在判决的 96 名罪犯中,农民罪犯 41 人,占全部人犯的42.7 %,所触犯罪名有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以及放火等,从对案件的收结、审理及统计分析,可以看出我市农村刑事犯罪案件呈下列一些特点:
1、以盗窃罪为主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一直是农村刑事案件的主要犯罪形式,且数量居高不下。在侵财型犯罪中,罪犯的目标不定,只要有用的,均顺手捻来,大偷金银首饰、家用电器、通讯、交通工具等高档生活品及生产、电力设备、现金等,小偷针头线脑、锅碗瓢盆、甚至一袋盐、一包挂面都不放过,尤其在春节前后,更是盗窃案件发案的高峰期。
2、农村伤害案件,甚而是恶性案件的发生,多源于邻里琐事或几句玩笑话,但在发生纠纷时,由于当事人双方不够冷静,有的顾于面子,互不相让,酿出苦果。2007年我院审结的伤害等暴力犯罪中,大部分是基于此原因引起的。这对如何在农村中正确处理邻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提出了一个值得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
3、农村刑事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季节性。 在东北,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所限,农业生产有农闲、农忙之分。在农闲时,违法犯罪案件明显高于农忙时节,特别是春节前这一特定阶段财产型犯罪较多,犯罪分子趁年关大家警惕性不高,手中较为宽裕而放手大捞一笔。夏季,由于天气炎热,农村的一些设施还不完善,农户们只有以开门、开窗纳凉,一些妇女疏于防范,从而使一些强奸犯罪分子有一些可乘之机。
4、从前农民犯罪的盲目性较大,但近年来,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开始呈抬头趋势。农村刑事案件多盲目性,盗窃案件往往多为临时起意或顺手牵羊的犯罪分子,前面提到的暴力型犯罪案件也多有此种因素存在,犯罪分子在冲动之下,情绪失控,导致犯罪。但在2007年的刑事案件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组织的预谋犯罪行为如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也时有发生。
5、被告人素质较低。农村人群文化素质低,对待文化知识的学习和认识不够,再加之农村地区是法律宣传的薄弱之处,故该地区的法盲高于其它领域。
6、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由于农村中教育未跟上,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意识淡薄,有相当一部分人读完小学就辍学,造成农村中青少年文化素质偏低。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他们思想尚不成熟,心理、情绪、情感尚不稳定,社会经验少,易受诱惑。在此特定阶段,如果其所处的环境中有不良或不健康因素的影响,则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随着进城打工的人群数量不断上升,留守儿童的增多,由于孩子年龄尚小,自已缺乏足够的认知和辩识能力,家长疏于管教,自已又无正当职业就游手好闲,结交一些不良朋友,一旦经人引诱,容易引发犯罪。
综合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注意处理好下列几个问题:
1、掌握原则,公正执法。我国刑法量刑跨度大、伸缩性强、标准不一,刑法条款规定的仅是一个框框,审判人员在具体适用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定罪处刑就必须依据所犯罪行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法定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正确量刑,不能看人下菜碟,要使农村犯罪分子能得到公正处理,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罪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2、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农村刑事案件,达到好的法律效果是一个方面,另外,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既打击了犯罪,又缓和了犯罪引起的各种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农村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这样,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统一,从而使农村社会稳定得以实现。当前,对农村中一批恶势力,主观犯罪故意深的犯罪分子应从严打击,起到震慑作用,对于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可考虑酌情从轻处理,做到宽严相济,同时,也能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
3、为农村被告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农村被告人不少因家庭困难,想请却无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自己因为文化、法律知识等的匮乏,对自己的犯罪又不能很好、很正确的表达清楚。针对以上情况,法院可依据刑诉法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相关规定,为农村被告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这样,可以充分保护农村被告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
4、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正常发展。我们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适时适地做好法律宣传工作,送法下乡。利用农闲时机召开法律知识讲座,到农村公开开庭,通过村级广播介绍一些法律常识或以案说法。这样,可通过舆论宣传,对广大农村群众进行法律教育,使广大群众对自己的每一种行为进行审视,从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检点自己的行为,不逾越法律规定;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使法律宣传更形象化,使一部分不明真相、不了解案件实情、不熟悉法律的被告人家属及广大农村群众了解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了解裁判的公正。也有助于法律的公开透明化。
5、正确适用财产刑。农村刑事犯罪中,侵财型犯罪一直以来占多数,故财产刑在农村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也很广泛。判处财产刑,体现了对一些侵财型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仅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其在经济上也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一些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较轻的刑罚,可通过单处财产刑或缓刑的刑罚方式,免除其自由刑或者予以监外执行。不能因为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简单的不调或者不多判,应严格依照《刑法》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在刑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财产刑的具体数额。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降低自由刑的刑罚量,或者对于那些被告人没有执行财产刑能力的或有能力而拒不交纳的,也可提高自由刑的刑罚量。对一些犯罪较轻,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单处罚金。
6、让法律知识深埋农村青少年心中。对农村青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仅仅在庭审中教育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将维权工作向前、向后延伸,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做到将法律这棵树深植在他们的心中。另外,法院还可以跟农村中小学校共同建立青少年维权岗,开设法制课,观摩庭,进行法制教育,防患于未然。
总之,随着当前农村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提高,犯罪形式的增多,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做为一名审判人员,我们更应该动态的掌握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履行自己的职责,抓好这方面的审判工作。真正做到审判公平,保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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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32号


市政府办公室各处室、市信息中心:

现将《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促进各处室协同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徐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公开,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内卜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受理工作、负责网络平台的建设,市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和机要处负责公文信息资料的提供,其它各处室负责与本处室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资料的提供和审核把关,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资料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依申请的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作为一项法定职责,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申请受理工作。具体受理工作办法如下:

(一)网上申请受理。市政府已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受理工作平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经办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醒讯号,应及时查看并进行登记。能随时作出答复的随时答复,不能随时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人办理程序。

(二)信函(包括传真件)申请受理。收到有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附件4)上登记并录入电脑,符合申请要求的,进人办理程序。

(三)来访申请受理。申请人专程来访,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接谈,能当面答复的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符合申请要求的,进人办理程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第六条依申请的审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形式要件及有效证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6. 2),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算起。

第七条依申请的处理。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纳人办理程序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纳人办理程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回执(附件6.1)

(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申请表》要求申请的内容,交由秘书处、机要处或者其它相关处室提供信息资料。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附件5),并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将《申请表》、拟申请公开的信息资料复制件附后,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1.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能直接核实明确申请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按简单程序处理:由经办人提交保密审查后,送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签,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直接答复。经办人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相应的告知文书(附件6)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2.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较复杂,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批示,按程序转送相关处室处理。

承办处室收到《办理单》和《申请表》后,要认真填写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处理意见分类如下:①属于应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②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对可以公开的部分要提供相关部分的信息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③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④不属于本办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⑤申请信息不存在或非政府信息的,说明理由。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

各处室对不予公开类型的信息加注的理由必须是属于下列七种情况中的一种,即:①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②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③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④政府内部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⑤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⑥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⑦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承办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业务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其他处室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送至有关处室进行会签。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如果具体业务处室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说明理由,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承办处室办理意见提交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承办处室办理意见和保密审查意见,送交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签。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分管领导的批示和承办处室办理意见填写相应的告知文书(附件6)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同时将申请材料、《办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七)申请人对本办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协助承办处室负责解释。

(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处室会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答复的期限。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费用收取

第九条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办公室依申请收费数额及缴费地点应在信息提供《告知书》中一并告知。提供信息时应验明缴费凭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工作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略)

2.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流程(略)

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部工作办理流程(略)

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略)

5.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略)

6.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文书样本目录(附件6. 1,附件 6. 2,附件6. 3,附件6. 4,附件6. 5,附件6. 6,附件6. 7,附件6.8,附件6. 9,附件6. 10、附件6. 11略)



郑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政府令第90号

《郑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义初
二○○○年八月十五日


郑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察、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装饰、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坚持选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综合效益。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市、县(市)、上街区地质矿产部门对涉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予以指导。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
(二)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及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勘察或设计资质证书,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应经市或所在地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批准设立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聘用)文件;
(四)在职人员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及法定执业资格证书;
(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七)单位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
(八)技术装备一览表;
(九)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年度审验。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应报原发证部门,并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歇业、应自分立、合并、歇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定、注销手续。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证书核准的级别、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超级别或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勘察设计项目一次性临时许可证》后,可以承担许可范围内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四条 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并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资料到到市或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业务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方无能力完成的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经委托方同意,可以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分承接方,但必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接的业务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加盖图签、图章。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为他人的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或项目总投资额在应当实行招标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进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军事工程、保密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将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但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项设计业务,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后,建设单位应与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合同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包单位应将合同书送交市或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费用,不得不按合同约定给付或收取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抄袭、剽窃其他单位的勘察设计成果。使用其他单位的设计成果,必须征得成果权属单位同意。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将委托该单位设计的成果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勘察设计成果归勘察设计单位所有。但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质量实行行政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的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因勘察设计文件错误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状况,并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二)工程设计文件应符合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三)工程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四)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五)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提交或更改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印章。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提交或更改的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出图专用章、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原始资料,并对所提供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以工程勘察成要为依据。未经工程勘察或工程勘察达不到工程设计要求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或补充满足设计要求的工程勘察成果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或所在地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还应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及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国家、省规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其他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设计;
(五)是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加盖设计审查专用章,并发给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在相关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特级和一级建设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报请原审查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人员必须是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实践10年以上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竣工验收单位不予验收。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资质证书擅自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所核准的级别、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加盖本单位图签、图章的;
(四)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五)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
(六)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七)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二)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成果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三)报送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伪造、转让、出借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及其他证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歇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资质核定、注销手续的;
(三)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或给付勘察设计费,不按合同约定收取或给付勘察设计费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部分的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或者私自挂靠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二)私下组织、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三)出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的;
(四)为其他单位设计文件签字、盖章的。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以行政权利非法干预勘察设计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