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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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07〕7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繁荣发展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鼓励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奖。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根据《鄂尔多斯社会科学联合会章程》要求,每3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别设蒙汉作品一、二、三等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设立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下称评选委员会),负责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社科界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而且要体现权威性和代表性。

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好中取优,宁缺勿滥。

第七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支出,专款专用,每次20万元。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八条 凡属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参评:

(一)在评选时限要求内的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编著、教材、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社科普及读物,以及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

(二)在鄂尔多斯市工作的作者,以及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政策研究机构、实际工作部门的研究成果。

(三)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鄂尔多斯市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

(一)已参加过省、自治区级的评选并获得奖励的;

(二)非学术性的成果,如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等;

(三)存在著作权属争议的。


第三章 奖励等级和标准


第十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蒙汉作品分别评选出一、二、三等奖。

第十一条 基本标准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哲学和社会科学各领域所提出的现实和历史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深入地研究,提出反映客观真理的有创新思维的新观点、新结论;

开拓新的领域、填补了学科空白;

对原有结论作出新的补充和进一步完善;

在研究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二)应用研究成果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对鄂尔多斯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等方面提出有重大价值的见解、建议和实施方案,对党和政府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收到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其他研究成果

1.科普读物

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可读性、实用性,内容广泛,语言生动简练,在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三个文明”建设,提高人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收到较好的社会效益。

2.工具书

适应社会科学发展和实际工作、生活需要,综合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内容科学、准确、全面、通俗,使用方便,查找快捷。

3.古籍整理注释

古籍整理有新发现,考核准确可靠、细密周到,起到补证残缺、拾遗补漏的作用;注释富有新意,且简明有据,方法科学,修辞严谨。

4.译著

保持原著风格,译文准确,表意贴切,文字流畅,社会效益好,获得学术界的充分肯定,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价值。

第四章 成果申报


第十二条 成果申报方式

(一)成果申报采用个人、集体、单位申报或推荐方法;

(二)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作者向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申报成果;

(三)社科研究部门和大中专院校作者可向本单位的初评小组申报成果;

(四)各旗区作者可向旗区委宣传部初评小组申报成果;

(五)市直各单位以及非会员作者可直接向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成果。

第十三条 成果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填写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简称《申报表》),按统一要求份数填写(以评奖通知为准),将《申报表》、成果和所有证明成果价值、反响的有关材料一并交至申报处。

(二)评选小组接纳申报成果后,要对申报成果按照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进行登记、初评,并填写审核意见、初评意见后加盖公章。

(三)各评选小组将作者的申报材料及《申报表》审核汇总后,填写《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登记表》(下称《申报登记表》),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登记表》和所有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报成果要求

(一)参评成果不得多渠道申报,一名作者只可以独立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的成果可增报一项;以集体署名的成果,原则上不限申报数,申报成果及申报表必须有一份是原件。

(二)公开出版的多人文章汇集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以论文集名义申报,只允许作者以自己的论文单独申报;若论文集为一人论述同一专题,可作为专著参评。

(三)合作的丛书类出版物,可以根据作者单独完成的独立分卷、分册申报参评。

(四)多卷本著作必须待各卷出齐后申报参评,时间要以最后一卷的出版时间为准。


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机构


第十五条 评奖程序

(一)初评

1.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社科研究部门、各旗区委宣传部、大中专院校成立初评小组。初评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要上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每个初评小组由3-5人组成,要求具有本专业或本行业技术资质和有一定权威的人员组成,要把好第一道申报关的资格审查和初评工作。

2.作者个人申报、集体申报和单位推荐。

3.资格审查,首先由各初评小组根据参评条例要求,各项条件符合者可接受参评。上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时要求按下发参评比例上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申报者所填类别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对作者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二)复评

1.成立学科评审组,经市评选委员会选定学科组评审人员,要求对本学科有较深造诣,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者;

2.学科评审组负责学科分类和初评后的各学科复评工作,复评将按差额比例提出获奖项目意见(由每届评选委员会制定具体获奖数额)。

(三)终评

终评工作是将各学科组的复评结果进行综合审查,进行终评工作,最终将确定本届获奖数额及奖次。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由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奖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本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二)选聘本届评选委员会各学科选评小组成员,领导各学科评选小组的工作;

(三)确定本届评奖获奖数额及奖次数额;

(四)审定、批准本届获奖成果,公布获奖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决定本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市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评选小组。学科评选小组由本单位专家、学者组成。学科评选小组职责主要是评选本学科的优秀成果,并报请市评选委员会最后审定批准。

经市评选委员会审定的获奖成果,向社会公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由评选委员会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获奖的,收回其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每届评选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发评奖通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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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1989年8月10日,最高法院

劳动部:
你部劳力函字〔1988〕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2.国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或者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通知银行或者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损失。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国家、省下达我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以下简称援建项目)计划任务,规范援建工程项目管理,保证援建项目得到科学、及时、规范、有效的实施,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苏援建组发〔2008〕2号),结合汉旺镇、天池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建项目是指经江苏省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地震灾区领导小组审定,由无锡市对口支援汉旺天池重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援建办)下达建设任务书的援建项目。

  援建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我市财政专项援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进行建设的全额援建项目。项目建设原则上由我市负责组织实施,即从项目前期工作至项目竣工的全过程由我市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在援建政策指导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交付受援方使用。对由受援方和我市共同出资的投资补助项目、由省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地震灾区领导小组下达的切块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援建项目的管理坚持 “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进度、统一资金使用”原则,确保援建项目投资计划的扎口管理和综合平衡。根据省援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项目管理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援建办作为无锡市对口支援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常设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援建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援建办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省援建领导小组的联系工作,负责全市援建项目的统一管理;

  (二)援建项目计划和建设资金总预算、年度预算安排的审核;

  (三)援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以及概算调整的审核;

  (四)纳入援建计划的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申请的核定;

  (五)履行市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无锡市对口援建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作为我市派驻汉旺援建现场的管理协调机构,按照市领导小组和市援建办的工作部署,负责援建项目的计划拟定和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部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与省援建指挥部的联系工作,拟订全市援建项目计划和相关政策建议;

  (二)具体负责援建项目的建设,包括组织招投标、项目初步设计、编报工程概算、现场施工建设等;

  (三)负责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概算及招投标合同,抓好管理,确保援建项目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等目标的实现;

  (四)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和市援建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

  (五)履行市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的确定与审批

  第六条 援建项目应符合受援方灾后重建总体规划要求,根据省援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项目总体计划执行。援建项目前期由现场指挥部与受援方充分对接、协商,经征求省援建指挥部意见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市援建办组织论证报市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援建办正式下达项目计划。援建项目计划内的具体项目,由市援建办审定后下达援建项目任务书。

  第七条 援建项目任务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规模、总投资;

  (二)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要求、建设周期;

  (三)项目资金来源和年度资金计划;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对纳入计划的援建项目,由受援方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规划、用地、环评、地质灾害评估以及征地拆迁等相关前期手续。

  第九条 市援建办下达援建项目任务书后,现场指挥部委托专业机构编报援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通过招标选定设计单位。

  第十条 编制援建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已由受援方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地质灾害评估等相关前期手续;

  (二)选定的专业设计机构资质符合要求,专业力量强,同类项目经验丰富;

  (三)现场指挥部要将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功能要求、投资概算控制等具体要求与专业设计机构明确交底;

  (四)项目概算不得超过援建项目任务书批准的总投资。

  第十一条 援建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完成后,由市援建办牵头、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受援方参与对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准资金方案。受援方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批复手续。

  第十二条 对可由社会捐建的项目,按市认捐、认建相关公告执行,市援建办和现场指挥部做好项目的推介工作。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援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因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项目的概算且额度达到总投资10%以上,或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发生较大变化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跟踪审计组、现场监察审查后,报市援建办审核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负责援建项目的招标工作,所有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市援建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中标价格不得超过批准概算。招投标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将中标结果和合同报市援建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各中标单位不得将项目转包。

  第十六条 援建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遵照《无锡市对口支援汉旺天池灾后重建资金使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七条 援建项目的质量监管严格遵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如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援建项目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援建办、现场指挥部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援建项目自开工之日起,有关建设施工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现场指挥部书面汇报项目当月的施工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现场指挥部汇总后于次月5号前向市援建办报送《援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见附表)。

  第十九条 援建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援建工程应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获得通过、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通过市审计部门审计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 援建项目符合竣工综合验收条件后,市援建办根据现场指挥部申请按规定组织进行综合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援建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援建项目应在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由现场指挥部根据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批复,与受援方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交付受援方使用。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援建项目接受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重大项目由市援建办安排专项稽查。

  第二十四条 援建项目由市审计局实施跟踪审计。市审计局成立审计组,派专人(包括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到现场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援建项目建成后,市援建办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六章 项目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口援建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违法拨付或转移、侵占、挪用援建建设资金的;

  (三)违法干预援建项目按正常程序和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援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前期、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援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援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江阴市的对口援建项目管理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援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