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07:25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

国家出版局 中宣部


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

1980年4月20日,国家出版局、中宣部

出版工作是宣传和科学文化战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出版社的工作,提高出版物的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一、出版社的方针任务
(一)出版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必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
出版社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著译力量从事创作、编著和翻译,出版为国家和人民所需要的图书,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传播、积累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和成果,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二)不同性质的出版社,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特点,确定出书范围。专业出版社应出版有关本专业的图书。

二、图书的质量与数量
(三)出版社出书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密切注意社会效果,力求把更好的精神文化食粮贡献给读者。各类图书都要从思想内容、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文字表达以及装帧设计、校对、印装等方面努力提高质量,坚决反对粗制滥造、片面追求品种数量、追求利润的倾向。
(四)出版社要积极支持学术上有创见、艺术上有创新、勇于探索、发挥独创精神的著作和作品,鼓励和组织出版不同论点的学术著作和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文艺创作。
(五)出版社应该注意抓重点书,要力争每年多出几部具有较高水平的图书,包括人民群众喜爱的通俗读物,逐步积累本出版社的保留书目。
(六)书籍与报刊有不同的特点和任务,书籍要求内容比较稳定,可供读者长期使用。报刊上的材料,可为出版社组稿和编辑工作所利用,根据需要有时也可以认真地选择汇编出版专集,但不能随意剪贴、拼凑成书。
(七)图书的品种和印数,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权衡各类图书的性质、内容而定。在物质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要保证最需要的图书得以出版。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考虑增加新书的品种但不要机械地要求新书品种逐年按比例增长。各类专门性的学术著作,品种可以多一些,印数可以少一些。初版新书一般印数不要过多,应该在发行过程中经过读者的选择,根据实际需要情况重印或修订再版。某些不宜大量发行的图书,应注意严格控制印数。出版社既要优先安排新书的出版,也要有计划地安排再版书。

三、出书规划与计划
(八)制定出书规划和计划,是加强出版工作的目的性、计划性,调动著译界的积极因素和提高图书质量的重要措施。
出版社根据自己的任务和条件,应对某些方面、某些重要门类的图书或者需要较长时期才能完成的成套图书,有一个大致的设想,有一个长远规划。有些门类的图书,不是一个出版社的力量可以完成的,可以协同几个有关出版社共同进行在统一的规划下,分工实现。
出版社要制定年度出书计划,包括新书计划和重印书计划。年度出书计划要努力做到有较大的可靠性,应包括必须完成而又有把握完成的重点书品种,以及完成重点书的措施。
出版社编制规划和计划,要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切实估计主客观各方面的条件。除认真了解读者的实际需要和同类图书的出版情况外,应该注意同学术研究机关、有关单位和著译者充分交换意见,同时还应该征求发行部门的意见。
各出版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并报国家出版局备查。
(九)有关出版社应该经常交换约稿情况和出书计划,避免不合理的重复。出版社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强协作。有些偏僻门类或边缘学科有价值而应该出版的专门著作,有关出版社应尽可能予以考虑,使这些书稿得到出版的机会。

四、作者工作
(十)出版社要广泛地团结和组织各学派、各流派、各方面的著译者,积极发现和认真培养新生力量,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专业和业余作者,老作家和新作者,都要热情相待,书稿取舍应一视同仁。要加强同作者的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情况,在可能条件下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且经常同他们商量问题,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以便改善自己的工作。
(十一)出版社应该主动地加强同各科学文艺团体、大专院校、研究机关、业务单位的协作关系,了解他们的研究、写作计划,征求他们对出书规划和计划的意见,争取参与必要的会议和学术活动,掌握学术界、文艺界的动态和各方面作者的基本情况。某些丛书、某些重点书稿和需要相当人力才能完成的重要读物,可以通过有关领导部门组织著译力量或组织编委会进行工作。
(十二)出版社要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出版社在接受书稿时,一般应同著译者经过协商,订立书面的出版合同,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应共同严格遵守。
(十三)凡采用的书稿出版时,作者、编著者、译者以及集体编著书稿的主编或执笔者都应署名。出版社的责任编辑、装帧设计也可以署名。

五、编辑工作
(十四)编辑工作是出版社工作的中心环节,保证做好编辑工作,是实现出书计划、提高图书质量的重要关键。
对书稿的政治内容和学术(艺术)质量作出基本评价,决定是否采用,一般应实行三级审稿制度,即编辑(或助理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复审和终审。不同的书稿,可采取不同的审读方法。某些重要的书稿可以由比较多的人审读、讨论决定。某些书稿,则可以按照具体情况省去一些工序。各级审查都应有书面意见。
对决定采用的书稿,责任编辑要认真做好编辑加工整理工作,如有违背国家现行法律和政策或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问题,以及其他内容上、论点上的疏漏缺陷,应向作者提出意见,或同作者磋商修改。属于学术思想、论点、考证以及风格的差异和是非,不能强求作者修改。某些书籍,特别是中外文化遗产,应尽可能有序言或出版说明。撰写现代人著作的序言和出版说明,涉及对作者本人和作品的评价时,应征求作者意见。
在编辑工作中要发扬民主,鼓励编辑人员独立思考,敢于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应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凡总编辑或总编辑办公会议不能决定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上级机关请示。
(十五)出版社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外的专家担任顾问或特约编审,或某些书籍的编委会成员,依靠他们编审部分书稿或解决审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社外人员编审稿件,可按具体情况付给报酬。
(十六)出版社编辑出版部门应关心所出图书的发行效果和读者意见,及时提出重印和再版书的计划。图书重印前,应由责任编辑加以检查,并征询作者、译者有无修改意见。
(十七)出版社编辑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书稿档案制度。每一书稿都应有完整的档案,其中包括从组稿起直到出版时止的全部有关文件,以及重要的读者反映和评论、检查质量记录、修订样本等完整的原始资料。图书的图版、纸型,应有专人妥为保管。
(十八)出版社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图书资料工作,积累和熟悉资料,为编辑工作服务。

六、印校工作和发行工作
(十九)出版社要同印刷部门、发行部门经过协商,订立合同,搞好协作关系。要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同印刷、发行部门经常联系,共同研究提高印刷质量和改进发行工作的办法,讨论和解决相互之间工作中的问题。
(二十)出版社应该和印刷厂通力合作,在保证书籍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切实措施,逐步缩短出书周期。应该按照不同书稿的具体情况,规定恰当的出书过程(从发排到出版)期限。出版社发排书稿要加强计划性,要努力做到齐、清、定(原稿及附件齐全,书写清楚,应是定稿),在清样上不作较大的改动。
(二十一)校对工作应对原稿负责,消灭一切排字上的错误。发现原稿有错漏和不妥之处,应及时提交编辑部门解决。规定的校次,不要任意减少。
(二十二)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应针对书稿的性质,考虑社会效果、读者对象,采取不同的发行方式。绝大多数图书,应该公开发行;有些图书不宜公开发行,为研究工作和专业人员需要者,可采取内部发行的方式,在特定对象中有计划地进行分配发行。
出版社应该关心并协助书店做好发行工作。有条件的出版社经与发行部门协商后可以自办邮购业务、自设门市部,作为书店发行工作的补充。
(二十三)停售图书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出版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或经检查认为某种图书需要作停售处理时,应该提出理由和处理办法,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审查批准(国家出版局直属出版社报国家出版局;中央各专业出版社报所属部、委;地方出版社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
各出版社停售图书,均应报国家出版局备案。停售的图书,出版社应保留少量样本备查,其图版、纸型,应妥为保存,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七、图书的宣传、评介工作
(二十四)出版社应加强图书的宣传、评介工作。除经常编印各种图书目录以及刊登新书广告外,要积极开展书评工作。出版社应该把组织书评工作定为经常性的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协同和促进学术机关、文艺团体、高等院校和报刊开展书评的撰写和组织工作。要提倡和鼓励编辑人员撰写书评。
出版社要建立同读者联系的制度,采用座谈会、访问以及到书店卖书等方式,经常了解读者对书籍的反映和要求。要重视读者来信的处理工作。
(二十五)出版社应建立图书质量检查制度。每年应有一次图书质量的全面检查,作为总结工作、积累经验、提高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质量检查之后,应当由总编辑对全社职工作具体的分析报告,并针对检查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每年应在质量检查的基础上,将本年度新书中质量好的或者较好的有重版价值的书籍,编印出有内容提要的图书选目,并报送上级领导机关和国家出版局。
出版社还可以举办图书质量展览,评选优秀图书,对提高质量有贡献的有关人员(包括编辑、装帧设计、校对、出版等人员)给予奖励。

八、经营管理和后勤工作
(二十六)出版社要根据科学文化事业的特点,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既要按照出版工作的任务和规律,努力为繁荣科学文化作出贡献,又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要认真执行经济核算,编制财务计划,遵守财政纪律,节约使用资金,节约经费开支,减少事故损失,力求最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出版社要有一位副社长主管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向全社职工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对在经营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防止重大事故的人员,应该给予奖励。对严重失职的人员,则应给予批评教育以至必要的处分。
(二十七)出版社应该注意节约纸张,除合理地规定书籍的印数外,要恰当地设计排版规格。对其他各种物资材料也要加强管理,防止积压浪费。
(二十八)出版社应该有适合于图书生产特点的成本核算制度,通过成本管理不断降低出版物的成本。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定价标准。应当全面地核算经济状况。个别出版社由于非经营上的原因造成亏损的,应作出亏损计划,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
(二十九)出版社要切实抓好后勤工作,后勤工作要树立为编辑出版工作服务的观念。要表彰和奖励热心为编辑工作服务的后勤人员。

九、干部工作
(三十)出版社必须努力提高干部的思想和业务水平,积极发现、培养、选拔各方面的人才。培养干部要坚持又红又专的道路。对于编辑人员,除了要求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水平,具有相当的文化科学知识,编辑出版业务知识、语法知识和专业知识外,还要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提倡编辑人员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刻苦钻研业务,出色地做好编辑工作,努力争取成为既有广博知识又对某一学科有比较专门研究的人才。
(三十一)出版社应注意组织编辑人员讨论书稿和编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编辑工作中的具体经验。要鼓励编辑人员积极参加同他们的业务有关的社会活动和各种学术活动,从事学术研究。编辑人员业余创作、写稿、译书,应予支持。对担任编辑工作年限较久而又有条件深入研究或进行创作的干部,可在日常业务工作允许的条件下,给他们安排一定的调查研究、创作时间。对青年编辑,应该鼓励他们加强基本训练,提高基础知识,掌握编辑工作各方面的本领。可以有针对性地举办学习班、不定期的讲座以及送高等院校进修等办法,有计划地培养青年编辑。还应提倡在自愿结合的原则下,有经验的老编辑用带徒弟的办法,帮助青年编辑提高业务能力。
(三十二)出版社应该保证编辑人员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编辑业务工作。每周从事编辑业务的时间不要少于5/6。
(三十三)出版社要实行干部考核制度,认真做好编辑人员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要注意选拔思想好、精通编辑业务的干部,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

十、党的领导
(三十四)加强党的领导是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出版工作的根本保证。出版社应该健全党的领导核心,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保证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完成各项任务;讨论和审定出书的规划和计划以及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全社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习;培养和挑选领导骨干和编辑出版人才。
(三十五)出版社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社长、总编辑分工负责制。
(三十六)出版社的重大问题,应经过党委讨论作出决定。在社长和总编辑的领导下,定期召开社务会议、总编辑办公会议,讨论工作;还要定期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讨论出版社有关重大问题,让党和非党干部充分发表意见。
(三十七)出版社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执行政策、遵守纪律、钻研业务、努力工作等方面起模范作用。要以身作则,在全体工作人员中,树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大公无私、讲究效率、勇于负责的作风。要表彰熟悉编辑工作,认真贯彻知识分子政策,做出显著成绩的党政工作干部。
(三十八)出版社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做思想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编辑出版、后勤等各项工作中去,保证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九)出版社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仅应该经常了解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在政治上、工作上关心他们,而且还应该关心他们的生活,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困难。对年老、体弱、多病等有特殊情况的干部,应该给予必要的照顾。要从各方面采取措施,团结全体人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全心全意地做好出版工作,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十)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出版社。各出版社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相关业务,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76号令,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监测和管理。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
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自获批额度之日起1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外汇局依据相关情况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持《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试点办法》第九条(一)、(四)项材料以外,另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变动、投资损益、合规履行和产品投资交易平均换手率等情况。
五、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在其境内人民币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开户情况报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的托管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证》。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还应在发起后20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核心条款内容的中文译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六、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复文件,由托管人为其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汇出及购汇手续。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汇入境内资金包括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支付有关税费(如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所需资金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入的其他人民币资金;可汇出境外的资金包括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息、利息等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出的其他人民币资金,前述资金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
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可由托管人根据每日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在出现净申购时按日为其办理相应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的手续,在出现净赎回时按日为其办理相应资金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境外的手续。
除开放式基金外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由托管人按月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如需汇出或购汇汇出投资收益的,还应向托管人提交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八、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时,应当对相应的资金汇兑和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及时、准确地在《登记证》上按月记录有关情况,并按照以下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报表:
(一)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附表1);
(二)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附表2);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附表3)。
九、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十、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一: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1224004601952.doc
附件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1224004608335.doc
附件三: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1224004614570.doc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8]381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各部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公务员 考核 办法 通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职务升降、调整级别、辞退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务员考核,是指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进行全面考察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根据考核的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公务员的表现作出准确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原则。考核工作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既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又体现民主和公开;


三、注重实绩原则。实绩是公务员为国家工作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是公务员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综合反映。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组织领导能力、业务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处理和解决问题能力和学识水平等。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绩:是指公务员的政绩表现,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职位说明书规定的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其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熟练,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政绩比较突出。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业务比较熟练,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积极配合直接领导工作,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三、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不遵守劳动纪律,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全年累计十五天的;


五、违法乱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以刑事拘留以上处罚的;


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缺乏组织领导能力,致使所在单位问题严重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机关公务员总人数的15%,比例数额由全局平衡使用。

第三章 考核机构

第八条 公务员考核由局长或由局长授权副局长负责。


第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各司设考核小组,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人事司长和机关党委书记等人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司。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考核工作;


三、直接对正副司长(主任)的考核,审核评价意见与考核等次;


四、审定被评为优秀和不称职公务员的人员;


五、受理正副司长(主任)对考核结果的复议请求和其他公务员的申诉。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由各司正副司长(主任)和本司公务员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根据考核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对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和司内全体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年度考核;


二、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考核对象述职报告及群众的评鉴意见,审定主考人提出的考核结果和考核等次的建议;


三、受理公务员对其考核结果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询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采取上级考核下级的方法,由直接行政首长担任主考;必要时,行政首长可以委托同级副职或下一级正职担任主考。


第十四条 考核公务员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对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可以进行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进行。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公务员的直接领导都应该掌握下属平时的工作情况,并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七条 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准备年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二、被考核人在全体司以上公务员大会上,向考核委员会述职;


三、考核委员会可以在被考核人所在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四、考核委员会根据被考核人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情况以及群众评议情况进行评鉴,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委员会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指出其工作成绩、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六、将考核材料移交归档。


第十八条 担任处级和处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准备年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二、被考核人为领导职务的,应在全司大会上向考核小组述职;


被考核人为非领导职务的,只向考核小组述职,被考核人所在处的全体人员参加;


三、进行群众评议;


四、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情况,汇总各方面的评议,提出评鉴意见,并提出确定考核等次建议;


五、考核小组向被考核人反馈评鉴结果,指出其工作成绩、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六、考核委员会审定考核结论,确定考核等次;


七、按管理权限将考核材料移交归档。


第十九条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行政首长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时限和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凡担任正司级及司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都应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年度内因病离岗(不含产假)累计六个月以上者;


二、调任到机关工作不满半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一、年度内事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二、本年度新录用的公务员,但考核评语可作为试用期满定职定级的依据之一。


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即可确定考核等次(解除时间: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在现任职务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在当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由任免机关三个月内作出。工资级别执行降职后职务对应的级别工资。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