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35:25   浏览:8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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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工商食字[201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增强严厉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行为和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出新的要求,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各地工商部门要深刻认识、科学研判食品安全所面临的复杂而严峻的形势,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深入贯彻《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政治敏感性;坚决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依法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1、深入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工商部门要针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认真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市场巡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本辖区所有食品经营者是否有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行集中全面排查,严厉查处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捣毁销售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

  2、强化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将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同时,加大对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工作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要针对重点环节和薄弱部位,加强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查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监督经营者下架不合格食品,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3、依法从重惩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措施,以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食品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给予严厉处罚,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4、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地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大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案件的查办力度,快查快办,依法严厉惩处。对大要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彻查到底。对发现的涉及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质检等部门通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加大市场日常监管力度,依法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

  1、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监管工作。各地工商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登记和台账制度,按照《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附件2)的内容和要求,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建立经营主体档案,做到检查一户、登记一户、录入一户。责任区监管人员应逐户掌握,做到底数清、情况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严肃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各地工商部门要严格监督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切实把好进货质量关,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要对供货者索要其合法证照,按批次索要添加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保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销售台账制度,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的主要内容,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切实把好食品添加剂市场准入关。要强化食品添加剂抽样检验工作,突出重点,制定具体抽样检验工作方案,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对经过抽样检验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的、过期的及有问题的食品添加剂,要及时退市,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3、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监管。各地工商部门要强化食品添加剂市场巡查检查,针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食品店等不同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4、切实加强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自律工作。各地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加强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切实增强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自律意识,特别是对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质量从入市、交易到退市全程进行管理,层层把关,严格落实各经营环节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切实做到自觉规范其经营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监管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各地工商部门要强化对食品中违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工作,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对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食品添加物或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查处。

  2、建立健全经营者诚信自律机制。各地工商部门要引导经营企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要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采购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与其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各地要加快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建设,在2011年底前,对辖区所有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3、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申诉举报。积极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和广大群众投诉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制度,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检查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工商总局成立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见附件1),总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各级工商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各级工商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特别要将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工商所,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2、强化责任制度和协调协作。各地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监管责任意识,细化和明确各级各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实施岗位责任制,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当地卫生、农业、质检、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及时将违法销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信息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在接到有关部门的通报时,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严格信息管理和扩大正面宣传工作。各地工商部门要严格工作纪律和信息发布管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部门,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工作措施及成效,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每一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做到应知尽知。

  4、狠抓检查落实工作。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和细化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加大督查检查工作力度,将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逐项、逐级落实到位,并逐项、逐级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对于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涉嫌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要按照《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及时汇总上报相关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于2011年12月15日前,向总局食品司报送《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



  附件:1、国家工商总局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

     3、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

      4、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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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1991年7月27日,最高检/最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
根据粮食价格和粮食市场情况的变化,为了严肃处理盗窃、贪污粮食的犯罪案件,对如何计算盗窃、贪污粮食数额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定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根据粮食的品种、质量和数量,折价计算。
二、折价计算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以作案时当地国家粮食部门该品种、质量粮食的议销价格计算。议销价格难以确定的,可委托当地国家粮食部门估价。
三、本意见发布后办理的案件,按本意见办理。本意见发布前已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


喀什地区地税局税收减免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地税局


喀什地区地税局税收减免政策

 

一、税收减免政策

(一)所得税
1、对我地区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全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在我地区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3、对在我地区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在我地区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5、对在我地区进行投资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6、我地区为国家确定为“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7、我地区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8、区外投资企业(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下同)在我地区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地区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9、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外投资企业,兴建我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为鼓励区外投资者在我地区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凡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地进行技术转让,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外地投资在我地区新办的棉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地投资喀什原棉纺企业扩改建新增加的生产能力,也实行相应的优惠。
12、对在我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在我地区新办的内资企业,报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公路、铁路、航空、运营和管道运输)、电力(电力运营)、水利(河流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利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堤防建设等)、邮政(邮政运营)、广播电视(广播电视运营)、农产品加工、旅游内资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14、对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主体(50%以上)新办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集体企业,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的照顾。
15、失业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2%部分准予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6、我地区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 得税两年。
17、城镇失业人员新办的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达企业总人数50%以上(含50%)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照顾。
18、用人单位(各类性质企业)新招收失业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合同,人数达到本单位职工人数3%以上的,每年度增加1%,减征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款的1.66%。
19、在我地区新办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办服务性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0、我地区现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21、我地区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 00%)×2。
22、我地区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23、我地区民营科技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分流人员占民营科技企业全部职工总数50%以上的,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24、凡在我地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5、经劳动部门批准在我地区新组建的以民营经济为依托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如劳务派遣公司、社区就业劳动组、公益性劳动组织),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二)流转税
26、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月400元提高到每月1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100元。
27、对我地区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8、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29、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组成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30、我地区对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主体(50%以上)新办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集体企业,从事现行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年的照顾。
31、以城镇失业人员为主体,新办的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达企业总人数50%以上(含50%)的,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两年的照顾。
32、在我地区新办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所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4、经劳动部门批准新组建的以民营经济为依托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如劳务派遣公司、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公益性劳动组织),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年。
35、区外投资者在我地区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36、在我地区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其他地方各税
37、区外投资者,来我地区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
38、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外投资企业,兴建我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39、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40、在我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41、在我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到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十年。
42、在我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五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4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