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技部出版物编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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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部出版物编印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科技部出版物编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办厅字〔2006〕217号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科技部出版物编印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0日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科技部出版物编印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科技部出版物编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部机关编印各类正式出版物和各类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证出版质量,严肃财务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科技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部机关以科技部或各厅、司、局名义,使用行政经费、计划管理费、项目费等财政资金编印的各类正式出版物及资料性出版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正式出版物,是指各单位在自身业务工作范围内,以非盈利为目的,为宣传科技工作编印的可以公开发行出售且具有正式书(刊、版)号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含与各类出版社合作出版的出版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各单位用于宣传科技工作方针政策、指导科技工作、管理科技计划及其项目、交流信息的各类非卖性图书、简报、资料类文件汇编、报告选编以及各类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资料性出版物不包括单个印发的公文。

第五条 资料性出版物分为连续性出版物和临时性出版物。连续性出版物是指定期出版或不定期但在一段时间内(时间跨度不少于1年)连续出版的有刊期、年卷、年月顺序或期数的资料。临时性出版物,是指为某一会议、论坛、展览、活动等准备的资料。

第二章 出版物编印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出版物的编印应本着工作必需、节俭实用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已有工作简报的作用,尽量利用科技部网站等公开渠道发布信息,减少出版物的印刷种类和数量,促进资源共享。

第七条 正式出版物禁止刊登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性出版物,要严格按照《科学技术部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刊登重要内部工作信息的资料性出版物要在出版物显著位置标注“内部资料”等字样,并严格发放范围和管理。

第八条 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身所承担职务和从事相关工作的有利条件,以个人名义出版有关科技工作的出版物。如以个人名义撰写有关出版物,涉及本人工作内容或需要利用有关文件、档案和工作资料时,需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出版物文责和费用自负。以个人名义编印出版物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不得对作者署名冠以部门单位名称和现任职务,更不得在发行中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强行摊派和推销。

第九条 未经部务会或部领导审批擅自编印出版物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有关费用。各单位也不得违反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支付出版费用。

第三章 出版物的审批

第十条 出版物的编印实行编印单位申报、办公厅和条财司汇总协调、部务会集体研究的审批程序。

1、机关各单位必须于每年8月10日前(与每年预算申报时间基本一致)向办公厅报送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同意的次年度编印出版物计划。计划应包括出版物名称、出版物种类(正式出版物、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印制目的、出版书号及来源、内容要点、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发送范围、作者、印刷单位、印制数量等。

2、办公厅汇总后商条财司综合协调,提出科技部机关次年度出版物编印计划,报部务会审议批准后由办公厅正式下达。

3、机关各司局编印的连续性出版物,经部务会审批后,在出版期内不需再报出版计划,但应列入计划,并报办公厅备案。

第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拟临时增加编印出版物时,出版单位要提出申请并经办公厅、条财司会签后,报有关部领导批准同意后开始编印。申请内容应包括出版物名称、出版物种类(正式出版物、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印制目的、出版书号及来源、内容要点、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发送范围、作者、印刷单位、印制数量等。

第四章 出版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以本单位名义编印的各类出版物要严格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对出版物的内容负总责。

第十三条 编制资料性出版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拉赞助或从事有偿经营活动,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的形式进行编辑印刷发送等。

第十四条 机关各单位编印资料性出版物,除印制质量、印制时间等无法满足要求外,在费用相近的情况下,原则上均由部机关服务中心承印,并需标注“内部资料、免费交流、会议交流”等字样。

机关服务中心不能承印或因特殊需要到部外承印的,编印单位须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定点印刷厂印刷。如定点印刷厂也不能承印,需要定点印刷厂以外厂家印刷的,需按规定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在次年1月20日前向办公厅、条财司报送上一年度各类出版物种类、数量、费用支出等情况。

第十六条 经部务会批准同意编印的出版物印制完毕后,出版物编制单位应向办公厅、条财司各报送两份出版物样刊备案。对于出版内容好,印制质量精,读者评价高的出版物,可由办公厅提出建议,报部领导批准同意后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印制出版物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部直属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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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协调字[2005]32号

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事故(含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舆论监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或国务院领导有明确指示的特大事故,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的有关事项仍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执行。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国务院审批,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结案通知。

  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事故调查结束后,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向安全监管总局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听取安全监管总局意见后,将事故调查报告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煤矿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复。

  二、加强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凡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5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包括民航发生的飞行征候),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特大未遂事故,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应及时将未遂事故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未遂事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管总局主管业务司和调度中心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监察等有关部门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尤其是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和防范、整改措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同时,要将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问题严重和责任追究、防范措施、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事故信息的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事故,要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将事故信息报送国务院的,请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由安全监管总局要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上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做好落实实施工作,并将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五、做好事故信息的披露与报道工作

  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明确批示的特大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未遂事故的有关信息和情况,由安全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在中央新闻媒体上予以披露、报道与曝光。一次死亡30人以下(不含30人)的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的有关信息和情况,由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有关部门在当地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披露、报道与曝光。

  六、建立并不断完善事故通报制度

  对特别重大事故、典型的特大事故和一个月内在一个省(区、市)发生3起以上(含3起)一次死亡10-29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安全监管总局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国,并在中央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督办函,促其加强本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控制事故发生。凡中央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的,除通报发生事故的中央企业外,要向国务院负责安全监管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出资人机构发出督办函,督促其加强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安全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时对相关事故予以通报,督促各有关方面和单位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七、做好安全生产的新闻发布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定期召开所在地区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向媒体、社会通报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情况和信息。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如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等,可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孝文帝太和改革以后,北魏国势进入极盛时期。北魏君主自诩为正统,垂法四海,遗泽流光之雄心益强。宣武帝元恪遵循太和改革的理论框架,热衷于制礼作乐。在对太和律加以补充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北魏律定本——正始律,北魏法律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同时,通过全面、深入地将封建礼教与法律相结合,基本上完成了北魏法制的儒家化进程。
  一、北魏律定本——正始律
  太和年间的改革为推行举国一致遵行的封建道德规范做出了法制保障。太和年间制定的律令法典以及移风易俗措施,使封建意识形态深入基层。由于孝文帝及其后继者宣武帝等北魏帝王笃好儒家经典,大批博闻名儒因经术文史获得重用。帝王的提倡,为儒学复兴提供了汉末以来少有的机遇,北朝教育空前蓬勃发展。宣武帝时,“燕齐赵魏之间,横经著录,不可胜数。大者千余人,小者犹数百。”“士大夫子弟,数岁已上,莫不被教,多者或至《礼》、《传》,少者不失《诗》、《论(语)》。”“髦士盈朝,济济之美”。洛阳朝廷的官僚结构与昔日粗野不文已大相径庭。
  随着儒学研究的深入,现行律令不够完备,精密,适用时尚有“疑舛”的缺陷显现出来。于是,正始元年(公元504年)冬,宣武帝诏令制新律令,企图通过部分内容和文字的增删和调整,纠正北魏律的内部混乱,提高可操作性。
  正始定律,由太师彭城王元勰领衔主持。他“与高阳王雍、八座、朝士有才学者五日一集,参论轨制应否之宜”。当时参与议律者大致分为三类人:第一类是宗室诸王,他们参与议律,提高了议律的规格和权威性。第二类是现任或曾任司法、监察职务,富于司法实务经验的官员,他们的职业化程度高,可以提高立法反映和预测社会需求的准确性,提高立法质量,突出了制律令强调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特点。第三类是中央文职官员,这些人儒学功底雄厚,参与议律令便于糅和礼法。正始律由这么一批名儒文士、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家、从政实践经验丰富的官僚,“斟酌新旧,更加思理”,共同议定制成,其在礼法结合的深度和广度上无疑是超迈前律,故有“永作通制”之言。
  二、礼法结合思想的深化
  1.尊长卑幼,夫权本位,北魏前期,朝廷重视举告犯罪,忽略亲属相隐。正始年间修律,明确加以矫正,有关亲属容隐的规定正式入律:“律,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窦瑗引经阐释其意,云“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杀害之类,恩须相隐,律抑不言。法理如是,足见其直。”也就是说,尊长纵有过恶,恩当容隐,卑幼若告,是蔑弃亲权,无人子之心,必须重惩以死刑。
  家庭内父亲的家长权、男尊女卑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确肯定。北魏规定迁洛之民,死葬河南,不得还北。但若夫先葬在北,妇葬在南,“妇人从夫,宜还代(北)葬”。若妻坟在北,夫死于洛,则“不得以尊就卑”还北,违者犯法。这一规定针对游牧民族宗法观念,宗法秩序相对淡漠,强制予以矫正。
2.贯彻执行身份罪责制,礼为法本,意味着行法必须遵循礼来别尊卑、辨上下,对不同身份的犯罪者异其罪责。正始律非常明确地强调君主及皇族之特别人格、贵族官僚之特殊地位;对于亲属之间相犯,注意分辨相互身份,保证依身份定其罪责。
  (1)免官和官当细则的完善,在运用刑罚上优待官僚,自汉代就有削爵、免官之类以官和爵抵罪的方式,但多为权宜做法,尚未成为定制。在北魏前期,对于官僚犯罪,也有“以官爵除刑”的官当法,但较少运用。孝文帝改革以后,优免官僚的案例显著增加。到北魏后期,犯罪官吏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大多能藉罚赎、除名、削爵、免官、官当等途径逃避斧钺流徒实刑。皇族的地位特殊,法律规定,他们犯罪,按例削减刑罚等级:“律,罪例减,及先帝之缌麻。”北魏还明确规定官爵折抵刑罚的方法:“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官当适用的主体是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的贵族,以及官阶在从第五品以上的官僚。他们犯罪,以官阶抵当二岁徒刑。免官者,三年后降先阶一等复叙。
  以官爵折抵罪刑,有官爵完全当罪刑,也有免去所居官职,保留爵位,还有留官削爵。官职可以抵刑,爵位也可用于抵刑,但这两者也有不同,官阶代表职权大小,爵位指示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的高低和经济收益的丰寡;官仅及本人,爵可传后嗣;官多由功得,爵可因亲封;有官未必有爵,有爵大抵有官。若以爵抵刑已尽,尊贵地位永坠;而免官三年可降阶复叙。延昌二年(公元513年),经过群臣讨论,世宗批准了以爵邑抵罪除名后的起复细则,大致内容为有爵者犯罪除名,官职爵位尽失,三年之后,可以各降本爵一等起复。最低爵(散)乡男,爵位已无可降,依其官品起复。
  从北魏对以官、爵抵当罪刑的等级划分来看,既有晋律梁律的影响,也有自己的创造。它给犯罪官吏留下了重新入仕的门径,使他们的政治前途不至于轻易地被彻底断送。但北魏末期,官当的适用主体大大扩展,不再限于官品从第五品以上者。无官品、无禄恤的“中正”和官廷禁卫等流外勋人皆可以职当刑。特权滥施结果造成刑法威力锐减,吏治江河日下。
  (2)“八议”制度化,北魏后期,处理八议中人犯罪,要“依律上议”,由有司开具其犯罪事实及所坐罪名,应议之状,凑请集议。然后据旨召集一定范围内的官员评议犯罪人的罪与刑,议定奏裁。若所犯是常罪,通过评议即可获降减其刑的优待。故而请议不仅有提供从宽处罚机会的程序性的意义,也具有刑罚减等的实体性内容,说明“八议”已由过去的抽象的原则转变成为刚性的具体的制度。
  贵族官僚具有特殊身份,其犯罪不经皇帝批准,不得逮捕。法司审问犯罪的官僚,不得遽用刑讯。皇族尊贵,身份高于常人,“皇族有谴,皆不持讯”是其时惯例。当属籍疏远的宗戚恃特权凌法令十分严重时,朝廷规定“诸在议请之外,可悉依常法”,缩小了享受特权免刑讯的范围。总之,在北魏后期,周礼规定的“八辟”已成为广泛适用的法律制度,特权阶级从告诉开始,就合法地实际享有异于常规司法程序的优待。
  (3)亲属相犯依伦常断处,礼别上下贵贱、尊卑长幼、内外亲疏。家庭中,尊长对于卑幼有几近绝对的统治权、管教权。卑幼对尊长则须恭谨孝敬,惟命是从。因为亲属之间天性难夺,而又尊卑身份不同,按照儒家的伦理思想,亲属相犯,罪名和刑罚也应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该有差异。北魏后期对亲属相犯,拟罪之前,先查清相互之间的亲疏尊卑长幼关系,再依据服制详定刑罚等差,或加重,或减轻。凡是卑幼伤尊长,如杀祖父母、父母,处分重于常人相杀,所谓“害其亲者?”。 反之,尊长杀卑幼,刑事责任轻于常人。“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但如常人相杀,则处死刑。又如,常人之间,“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但卖子只处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如系尊长处死刑,如系周亲及妾与子妇者处流刑。由此可见,犯罪主体的特定伦常身份对于定罪量刑的重要影响。亲属相犯依伦常断处加强了礼在刑法中的比重,凸显了北魏法律规范的伦理色彩,将法律以伦常为归宿的发展趋向一展无遗。
  3.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即在法律之外,引据公羊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之要义评决狱讼。在汉代,春秋决狱十分盛行。孝文帝太和改革掀起了复礼议礼的热潮,儒家经学披靡风行。居津要者喃喃于朝堂,议事议政动辄引据经义,且以经学修养自淑自炫自重。此风气歆动流俗,比附经义论罪名、定刑度的春秋决狱愈演愈烈。一系列儒家具体法律观点由经义抽绎出来后,被贯彻于司法实践,北魏法律向“应经合义”纵身发展。
  北魏比较典型的春秋决狱案例:
  雁门有人杀害其母,刑虬引据“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论证逞凶肆恶害母的罪行不可轻恕,主张对凶犯之子也应处以连作从死,才是忠孝之道,存三纲之义。刑虬又提出,如若引用春秋“父子罪不相及,恶止于其身”的用刑原则,对害母凶犯之子即使恕死,也应将其流放荒远之地,禁止匹配,使凶恶之类杜绝繁衍流传。最终此案依刑虬的建议凶犯之子获刑。
  偏将军乙飞虎丧父,朝廷给假二十七月。虎并数闰月,诣公府请求复职。领军元珍斥责乙飞虎“麻衣在体,冒仕求荣,实为大尤,罪其焉舍!”主张引用《违制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的规定惩之。三公郎中崔鸿抉隐究微,一一?综郑玄、王肃、杜预等博学硕儒计算丧期的方法,斤斤计较仔细推算后,断定乙飞虎是丧期恰满,不算冒哀求仕,但又责备他毕竟求职过于匆匆,“于戚之理,合在情责”。为惩罚其哀戚不切,判处鞭五十。
  4.明法慎刑与“覆治之律”北魏后期,士大夫们充分阐述儒家罚必当辜、不枉不纵的刑罚观点,使法制向明法慎刑方面显著发展。与此同时,北魏政府采纳郎中辛雄的建议,规定了关于及时有效地纠正错判和处理上诉案件的“覆治之律”:“律文,狱已成及决竟,经所绾,而疑有奸欺,不直于法,及诉冤枉者,得摄讯覆治之。”也即是说,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应予以复审:其一是对于“已成之案”,即已发生法律效力或已经执行的判决,若发觉其认定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失当,或有枉法徇情,出入人罪之嫌的;二是判决完毕,被判刑之人及其亲属向有关部门申诉冤枉。覆治之律的出现,说明北魏法制在向礼法结合的实体化发展之时,也为提高刑罚效益,自觉地补救本身的缺陷,不断在技巧和细节上改造完善自己。
  由孝文帝法制改革激起的儒学复兴和喧腾于朝野的议礼热潮,是正始以后经义全面占据法律领地的巨大驱动力。礼教观念几乎是前所未有地影响着法律,要求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得到切实的确认。相应地,法律也越来越多地确认其存在,大量的礼教内容被提高到法律保护的地位。比较孝文帝改革前后违礼案件的多寡,处理案件的方式差别,再联系官当细则的完善,犯罪留存养亲等制度的建立,可看出,北魏后期法律活动的重心已从先前切实保护君权逐步扩展到保护官僚所代表的阶级特权,保护父权所代表的宗族秩序。刑罚观也由重报复重威慑向威慑教化并重转移。北朝法制正在向优化刑罚总体效益的方向前进。经由多次修律而总结汇成的正始律,作为北魏律之定本,集中了封建法律制度在北魏获得的适合其内在规律的发展成果。它的颁布,标志着北魏法制儒家化基本完成。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